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收益相关的政策性粮油补贴会计核算探讨
2014-06-23四川省自贡市粮食局财务科四川自贡643000
□(四川省自贡市粮食局财务科 四川自贡643000)
一、企业会计准则、中储粮核算办法和国家粮食局的有关规定
(一)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及《应用指南》规定,将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规定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区别情况处理: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中储粮核算办法和国家粮食局的有关规定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印发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和国家粮食局印发的《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对企业经常性的政策性粮油补贴款的核算进行了规定。
1.中储粮核算办法的规定。《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中,对企业经常性的政策性粮油补贴款的具体核算办法是:企业按照规定标准计算,应由财政或主管部门拨付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政策性粮油补贴款,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企业收到财政或主管部门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政策性粮油补贴款,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在发生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未来期间,按应补偿的金额,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2.国家粮食局的规定。国家粮食局《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规定》中,对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规定是:企业依据政府及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中所确定的标准和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照配比原则,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同样,企业对按年补贴的政策性粮油补贴,在实际工作中要运用配比原则合理计入补贴收入也是很难操作的,而且规定中没有给出企业实际收到政策性粮油补贴款时的会计处理,但从国家粮食局的规定可以看出,是将企业经常性的政策性粮油补贴完全作为递延收益来核算。
二、有关规定的不足及建议
(一)实际工作中政策性粮油补贴款拨补的程序
将政府补助会计准则具体运用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就涉及到企业承储政策性粮油获得的经常性政策性粮油补贴款的具体会计处理问题。由上文可知,粮食行业的会计处理都将企业承储政策性粮油获得的经常性政策性粮油补贴款作为递延收益核算。但笔者认为,结合企业经常性政策性粮油补贴款获得过程的实际情况,企业是否应该将获得的经常性政策性粮油补贴款作为递延收益核算,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现在各级政府政策性粮油补贴款一般是根据确定的标准结合企业政策性粮油经营量按年补贴的。也就是说,政策性粮油补贴款是补偿企业在一年内经营政策性粮油业务有关的各项支出。因此,在一年内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在某一时点拨付给企业的政策性粮油补贴款,企业是无法划分是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还是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而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对政策性粮油补贴款的实际拨付流程是在一个年度内实行分次预拨,按年清算。可见,政策性粮油补贴款的实际拨付时间往往是滞后的,特别是地方政策性粮油补贴款的拨付,滞后现象更加普遍,极少出现提前预拨的情况。实际上企业政策性粮油业务量在一个年度内往往是有变动的,要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前拨付补贴款给企业,在实际工作中也是不现实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核算办法实际上是将政策性粮油补贴款全部作为企业的递延收益在核算,这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及《应用指南》对企业递延收益的界定不相符,而且不符合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对政策性粮油补贴款的实际拨付流程,不能清晰直观地核算反映企业年度应收、已收、未收政策性粮油补贴款的情况。实际工作中,作为承担政策性粮油业务的企业来说,应收、已收、未收政策性粮油补贴款的核算非常重要,是企业与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年度结算政策性粮油补贴款的重要数据,企业要准确提供应收、已收、未收政策性粮油补贴款的数据,相对比较困难,会增加企业补贴款结算的工作量。
(二)建议
笔者认为,对企业有明确补贴标准及金额且经常性的政策性粮油补贴款,不应作为递延收益来核算,应该按明确的补贴标准及金额按月直接计入企业损益。
企业对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按明确的标准和金额,在年度中分次预拨(实质不是预拨)、年度清算拨付给企业的经常性政策性粮油补贴款,企业在不能科学合理地划分是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还是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情况下,应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核算。从前面所作分析,再结合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拨付补贴款的实际操作情况,可以看出企业经常性政策性粮油补贴其实质已经不能认定为企业的递延收益,应该按月根据明确的补贴标准计算出的金额,直接计入补贴收入。与企业实实在在属于递延收益的核算事项区别开来。具体核算办法如下:
企业每月按明确的补贴标准计算出应得的政策性粮油补贴时,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企业实际收到补贴款时,不论是延迟拨付还是提前拨付(提前拨付极少,不具重要性,会计核算上可以忽略),都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科目。这样核算就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及《应用指南》有关规定,企业核算起来相对更简单,更实用,核算口径上也不会出现混乱,可以完整、直观、清晰地反映出企业应收、已收、未收政策性粮油补贴款的情况,便于企业同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年度结算政策性粮油补贴款,减轻结算工作量。
以上是笔者结合基层企业实际工作所作的理解,希望与同行们深入探讨,使有关会计核算更科学合理,更切合基层企业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