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非营利组织营利性行为识别的比率分析法
2014-06-23盐城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江苏盐城224051
□(盐城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江苏盐城224051)
莱斯特·萨拉蒙(Lester Salamon)教授提出的五特征法(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告诉我们,非营利性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民间组织”)公认的五个基本特征之一,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也提出民间组织经营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利润。但面对资源不足的现状,营利性行为正日渐成为世界各国民间组织获取财务资源的重要方式,并得到除立陶宛、马其顿、菲律宾等少数国家以外的绝大多数国家法规的不同程度的认可,中国也不例外。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认识民间组织的营利性行为,并采取科学的方法识别我国民间组织的营利性行为,以督促民间组织遵守非营利宗旨。
一、民间组织营利性行为的基本特征和原则
正如弗斯顿伯格(1991)所述,“现代非营利机构必须是一个混合体:就其宗旨而言,它是一个传统的慈善机构;而在开辟财源方面,它又是成功的商业组织。当这两种价值观在非营利组织内部相互依存时,该组织才会充满活力。”也就是说,非营利组织并不是不开展任何营利性行为,而是不以其为首要目的,这是民间组织营利性行为的基本特征。因此,民间组织的营利性行为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非分配约束原则
NPO的一条基本原则,即Henry B.Hansmann(1980)的“非分配约束”原则,也就是说没有哪个个人对民间组织的盈余有合法的请求权,其营利性行为获取的收入必须运用于社会服务或组织发展,而非用于组织成员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分配或变相分配和分红。这一原则是非营利组织区别于营利性组织的最重要特征,是民间组织开展营利性活动的底线,突破这一底线,民间组织的营利性行为就可能演变为赤裸裸的营利行为,从而改变组织的性质。因此,民间组织的营利性行为可能存在的最大风险就是违背 “非分配约束”原则。
(二)盈利率有“度”原则
民间组织营利性行为应当有“度”,即不能完全根据市场化原则确定利润率,而应当根据公益绩效最大化原则谋求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平衡。J·Gregory Dees(1998)的“社会性企业光谱”(Social enterprise spectrum)理论给了我们有益的启示。根据社会性企业光谱,几乎没有哪个社会性企业完全处于光谱的两端,即纯粹是慈善性或纯粹是商业性,它们中的绝大多数选择将两种因素相结合,以期达到一种高效平衡。民间组织营利性行为的边界可按如下原则界定:行为动机复杂、追求社会和经济价值;收费价格为折扣价或者界于免费和付全价之间;从资本提供方获取低于市场价的资本或捐款与市场利率的结合;劳动力的工资低于市场或者志愿者与专职人员结合;受益人则享受折扣价或者介于免费和付全价之间等。
(三)营利方式与组织使命相关原则
民间组织的营利性行为方式主要有:包含盈利的服务收费、销售商品、与营利组织合作实现双赢、对外投资、兴办产业以及向政府销售公共服务等。当民间组织从事与组织使命相关度低的营利性行为时,社会公众的敏感程度远不如组织从事与使命相关度高的营利行为方式强烈,可能的原因是公众受到的民间组织服务价格较少受到影响,但营利行为方式即使与组织使命完全不相关,组织服务的社会效果也会受到或多或少的影响,如“不务正业”可能使组织形象受损,优秀的人才从事与使命相关度低的营利活动,可能使服务质量下降等。因此,应鼓励民间组织从事与组织使命相关度高的营利方式。例如,欧洲芭蕾舞剧团经常将《胡桃夹子》等高票房演出的收入用于支持艺术性强但不卖座的演出。这一举措是用来自一个项目的收入资助另一个项目,既坚持了剧团的艺术宗旨,又获得了可观的资金支持。由德兰西街道基金会(Delancy Street Foundation)经营的德兰西街道餐厅的职员,是由刑满释放或戒除毒瘾的人员组成的,他们参加了德兰西庞大的自助计划,在餐厅里工作是其新生活的一部分。德兰西餐厅的运作既可以为德兰西街道基金会获得经营性的业务收入,也可以解决刑满释放或戒除毒瘾的人群的就业问题。它们同时满足了民间组织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核心意义和营利性行为的客观事实。当然,相关经营原则也不是完美无缺,一是不利于非营利组织通过无关经营活动获取公益目的所需的财务资源;二是无法排除非营利组织通过相关经营,谋求自身商业利益最大化的可能。因此,必须与盈利率有“度”原则相结合才能保证民间组织的营利性行为符合非营利宗旨。
二、民间组织营利性行为识别的几个比率
由于民间组织的财务报告缺乏利润报表,社会公众无法对其营利性行为是否违背非营利宗旨进行有效性识别,必须借助相关比率进行营利性行为分析。营利性行为识别的主要比率有:
(一)现金比率
即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短期投资等)与全部资产的比率,主要用于判断某组织是否具有实现公益目标的资金基础。现金比率高的民间组织,就如同富有的守财奴一样,宁愿藏起大量现金,也不用它们去实现社会公益目标,违背了志愿公益性原则。而现金比率低的组织就如同信用卡透支的消费者一般,入不敷出,且非流动资产比重偏高,积累资产,谋求自身营利。
(二)资产周转率
这里的资产周转率表示民间组织通过营利性行为得到的收入与其所拥有的资产之间的关系,体现了资产使用所提供的服务量(服务量由营利性行为收入体现)。资产周转率高的民间组织用资产所提供的服务量比资产周转率低的组织多,体现了该组织服务得到服务对象的充分认可或接受,主要是因为他们遵循了非营利宗旨。而资产周转率低的民间组织很可能把资产主要用于非流动资产投资而不是提供服务,导致提供非营利服务的流动资产偏少。该比率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民间组织必须与相同的组织进行比较才有意义,与不同类型的组织进行比较所得到的数据对该组织营利性行为的评估不具有有效价值。
(三)非限定性净资产年增长率
即(非限定性年末净资产-非限定性年初净资产)/非限定性年初净资产。这一指标可以用来判定组织营利是否违背了代际公平原则,比如年净资产增长率过高,表明民间组织获取的资源形成过多现金积累或大量投资于该组织基础设施建设,而没有服务社会,违背了组织成立的宗旨及其社会目标。
(四)投资收益与收入之比
投资收益是指对外投资所取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等收入减去投资损失后的净收益与组织收入之比。严格地讲,所谓投资收益是指以项目为边界的货币收入等,它既包括项目的销售收入又包括资产回收(即项目寿命期末回收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价值。民间组织在其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资金不足的问题,为了实现社会使命,组织可以通过投资来筹集发展所需要的资金,这一比率过大可能预示着组织大量的经营活动与组织使命无关,即使所获取收益已遵循非分配约束原则,但“不务正业”仍使组织形象受损。
(五)报酬结构
一些民间组织会将部分营利性行为所获得的收入用来支付员工报酬,有很多人认为民间组织的报酬应该维持低薪水平,但是要想民间组织发展壮大,必须吸引大量的优秀人才,要想长期留住他们,必须有相适应的报酬水平,保证他们可以体面、有尊严地生活,但不应该与同一地区企业中职位相当的人获得相一致甚至更高的报酬。除此之外,民间组织的员工不可将营利性行为获得的收入用于谋取个人利益而不是慈善目的,倘若滥用职权或中饱私囊,则必须受到相应的处罚以及法律制裁。
(六)支出结构
民间组织的绝大部分支出均应该用在提供社会公益服务方面,如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如果某民间组织的管理费用超过上述比例,该民间组织就可能存在为组织自身或为员工营利或变相营利嫌疑,如员工将个人花费用公款报销。这就要求民间组织的支出结构必须明细化、公开化。
在民间组织营利性行为日渐普遍的情况下,当务之急是寻求能够对各种营利性行为进行有效性识别的方法。上述比率分析方法只是我们发现民间组织营利性行为的切入点,某种比率过高或过低并不能肯定该组织存在营利性行为,还必须结合会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指标才能最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