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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船舶吨税新政背景下集装箱船舶运营节支策略

2014-06-23王明樑

集装箱化 2014年5期
关键词:有效期负责人税率

王明樑

船舶吨税指船舶出入国境的关税,由海关或行政管理当局规定和核收。我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下同)目前实施的船舶吨税缴纳办法的依据是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海关总署于1952年9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废止。本文在介绍我国船舶吨税新政的基础上,分析集装箱船舶运营节支策略,以期为船公司节省运营成本提供参考。

1 我国船舶吨税新政

1.1 船舶吨税税率

根据《条例》规定,自我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简称应税船舶)应当依照《条例》缴纳船舶吨税,并取得吨税执照。如表1所示,我国船舶吨税计费以船舶注册的净吨位为依据,实行分级、分类定额税率,按船舶净吨位分级设定税率和有效期,实际缴纳的船舶吨税税率由应税船舶负责人(船舶所有人或代理人)选择。在缴纳吨税并取得吨税执照后,在吨税执照有效期内,应税船舶挂靠我国境内港口免征吨税。

1.2 船舶吨税适用范围

我国船舶吨税税率分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中国籍应税船舶以及船籍国(地区)与中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除此之外的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根据海关总署2012年发布的《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地区)清单》,适用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包括阿尔巴尼亚、朝鲜、加纳、斯里兰卡、刚果(布)、巴基斯坦、刚果(金)(原扎伊尔)、挪威、日本、阿尔及利亚、新西兰、阿根廷、孟加拉国、泰国、巴西、墨西哥、马来西亚、新加坡、塞浦路斯、蒙古、马耳他、越南、土耳其、韩国、格鲁吉亚、克罗地亚、俄罗斯、乌克兰、黎巴嫩、智利、印度、以色列、加拿大、秘鲁、埃及、摩洛哥、南非、古巴、印度尼西亚、突尼斯、伊朗、巴哈马、美国、比利时、捷克、丹麦、德国、爱沙尼亚、希腊、西班牙、法国、爱尔兰、意大利、拉托维亚、立陶宛、卢森堡、匈牙利、荷兰、奥地利、波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芬兰、瑞典、英国、保加利亚、罗马尼亚、也门、苏丹、菲律宾、埃塞俄比亚、肯尼亚、阿曼、香港、澳门。

1.3 船舶吨税征收办法

1.3.1 相关规定

《条例》规定,船舶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有效期征收。应税船舶负责人在申报纳税时,可以参照前文表1选择申领其中某种有效期的吨税执照。应税船舶进入港口当日为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有效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有效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从《条例》规定及船舶吨税实际征收情况来看:进口集装箱船舶吨税应自申报进口之日起征,若吨税执照有效期满后尚未驶离我国,则应自期满次日起续征;若船舶驶离我国后再次入境时其吨税执照仍在有效期内,则无须续缴吨税,否则,应重新缴纳吨税,吨税执照有效期从船舶再进口之日起算。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与1952年颁布的《办法》相比最大的不同点在于:除对税目和税率进行调整以及减免政策从紧外,《条例》将中国籍船舶也列入吨税征收范围,并采用优惠税率。

1.3.2 操作实例

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认真研读与船舶吨税相关的规定,仔细权衡斟酌,以免因吨税缴纳不当增加船舶运营成本。

(1)利比里亚籍某船舶 该船净吨位为净吨,适用普通税率。该船于2012年2月25日从境外抵达深圳港时,其吨税执照有效期已满,必须重新缴纳吨税。应税船舶负责人选择有效期为1年的27.60元人民币/净吨税率,缴纳吨税共计元人民币。其后,该船于2012年4月7日、5月19日、6月30日、8月11日、9月12日、11月3日、12月15日以及2013年1月26日先后8次从境外抵达我国境内港口,由于其吨税执照在有效期内,均予以免征吨税,直至2013年3月7日第9次入境时,才再次缴纳吨税,新的吨税执照有效期从2013年3月7日起算。从该实例可见,应税船舶负责人通过合理选择吨税税率节省大笔船舶运营成本。

(2)巴拿马籍某船舶 该船净吨位为净吨,适用普通税率。该船吨税执照于2013年2月10日到期后,应税船舶负责人选择有效期为90天的9.20元人民币/净吨税率,缴纳吨税总计元人民币。之后,该船于2013年5月11日、8月10日、11月18日先后3次入境,均选择90天有效期的税率。经计算,应税船舶负责人分4次共计缴纳吨税元人民币。若应税船舶负责人在2013年2月10日选择1年期27.60元人民币/净吨税率,虽然一次性支付吨税高达元人民币,但由于在其后3次入境时无须再缴纳吨税,可节约税费元人民币。

2 我国船舶吨税新政背景下集装箱船舶运营节支策略

2.1 选择合适的税率

集装箱船舶大多为周班运营,航线运营周期呈现一定规律性,一般为的倍数。船舶自国外港口进入我国境内港口时,应税船舶负责人应检查吨税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若须缴纳吨税,应合理利用规则选择合适的税率。

我国船舶吨税税率按吨税执照有效期长短而有所差异:1年有效期吨税税率是有效期吨税税率的6倍,而其有效期是有效期的12倍。按此计算:如果航线运营周期在以内,应税船舶负责人应选择1年有效期的吨税税率;如果航线运营周期大于,则应选择有效期的吨税税率,从而使所缴纳的吨税效能达到最大化。船舶在正常营运的情况下,一般不宜选择有效期的吨税税率,因为有效期税率是有效期税率的2倍,而前者的有效期是后者的3倍;只有当应税船舶在31~内将发生出租、退役、售卖等情况时,才宜视情选择此类税率。

2.2 合理延长吨税执照有效期

在船舶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期间(不上下客货)以及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船舶的情况下,应税船舶负责人可提供有关部门、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经海关检验后,按上述情况发生的实际天数延长吨税执照有效期或者免征所涉及船舶的吨税。

2.3 关注船期,早作安排

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加强船期意识,关注船舶吨税执照有效期。有时船舶提前半天离境即可节省1次吨税,因此,有关人员应提早安排,通过临时抓船期(早抵达或早离开)、换港序等手段节省船舶吨税。

2.4 及时办理船舶吨税退补

应税船舶负责人应注意查验已缴纳吨税,发现错误及时纠正。海关《船舶吨税征收管理作业规程》第8条规定,对船舶负责人因不明规定而造成重复缴纳船舶吨税及其他原因造成错征的情况,在海关验凭其有效证明文件后,可在1年内办理船舶吨税退补手续。

2.5 关注船舶吨税相关政策

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密切关注我国船舶吨税相关政策。海关总署不定期地公布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船公司应及时跟进相关优惠政策。

(编辑:曹莉琼 收稿日期:201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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