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
2014-06-21王杨琛周蕴仪
王杨琛+周蕴仪
摘 要:青少年犯罪之后如何施以惩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社区矫正有着比一般的监禁型更有益的作用,应该扩大社区矫正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的适用。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在立法、矫正方法和机构建设等方面都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加以改进。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
一、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社区矫正的意义
(一)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我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并且呈现出再犯罪率高的特点,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目前,青少年犯罪已经被列为继吸毒贩毒、环境污染之后的第三大公害。对于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我们可以主要从生活环境上来分析。笔者认为,影响青少年生活环境的有两大因素:家庭因素和社会因素。家庭是青少年接触最多的地方,家长的生活习惯以及处事方法对青少年都起到一定的影响作用,如果家长存在暴力倾向或其他心理缺陷,会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产生较为严重的负面作用。家庭氛围也会影响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如果家庭不完整或者家庭生活不和谐,更容易使青少年产生叛逆思想。家长的教育方式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家庭教育方式呈现出两个极端,一些家长对孩子过分溺爱,使青少年产生自私自利,为所欲为的生活习惯,另一些家长对孩子不管不顾,使青少年感受不到温暖,产生自卑,自暴自弃的畸形心理。
就社会因素而言,目前我国对法制的宣传力度还不够,青少年不能正确的意识到犯罪的严重性以及法律的严格性,如果青少年在心底并不畏惧犯罪的后果,那么就容易冲动行事,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由于文化市场管理的不够规范,各种不良风气的蔓延会使一些辨别能力弱的青少年受到侵蚀。网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更是为青少年传播了大量的暴力、色情信息,使青少年的心理受到严重污染,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意义
既然触犯了刑事法律,必然要接受相应的刑事制裁。我国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确立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形成了区别于成年人犯罪的处置机制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现阶段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矫治措施仍是将其集中在相对固定且封闭的场所进行管理,尚缺乏独立、协调、统一的教育矫正机制。我国的监禁刑执行制度缺乏人性化,容易连带剥夺犯罪分子的其他合法权利,许多犯罪人在监狱中的人格尊严权,身体权等人身权利很难得到保障。传统的监禁刑容易使罪犯在监狱中交叉感染,其固有的弊端也阻碍了犯人的再社会化如果对犯罪的青少年予以关押,使之与社会隔离,更容易出现交叉感染以及再犯罪的现象。相比较而言,社区矫正则有利于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维护基本人权,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行之有效的社会化方式。
青少年社区矫正,是针对已满14周岁但不满25周岁的青少年犯罪人或者违法者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所确定的期限内置于社区内进行的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英国法学家莫里森认为:“监禁会让一个天真的少年犯罪人变成一个顽固的、惯性的犯罪人,只有在迫不得已时才能使用监禁,监禁机构不可能教给少年犯人在自由社会中所需要的行为方式。”[1]这很好地表达了青少年社区矫正的重要性。青少年正处于人生的黄金时期,有着较强的学习能力,如果将青少年犯罪人放在社区中,通过教育,有助于更好地使其改正不良的思想和行为,矫正后的青少年仍可以重新走上社会开始正常的社会生活。总之,对触犯刑事法律的青少年实施社区矫正比处以刑罚有着积极意义。社区矫正可以有效地利用各种社会资源,降低刑罚成本,又使青少年与社会有了更近接触,避免监禁刑对其负面影响,有助于青少年更好地改正自己、回归社会。
二、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立法的缺失与缺陷是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存在的最大问题。正如许多学者指出的那样,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在立法层面上存在很大的缺陷。“我国不存在法律层面的社区矫正立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及《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难以满足矫正工作的需要,并与原有的法律制度存在矛盾,试点地区的矫正工作缺少有力的法律保障。”[2]不仅如此,“社区矫正机构主体的合法性地位没有确立,按照我国的法律,还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机构的地位、性质和作用,社区矫正机构由于不是公安机关,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没有法律依据。其次,社区矫正内容没有具体化,操作性不强。”[3]
其次,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方法过于死板。主要表现为:(1)管理方式死板,社区矫正系统和制度不健全。(2)缺乏对青少年的教育,仅仅按照规定将青少年犯罪人安置在社区中,而不对其进行相关教育,导致矫正效果不明显。(3)对青少年的社区矫正工作缺乏人性化,即便是社区矫正,也让青少年犯罪人与社交活动隔绝,这对青少年的成长带来不利影响。(4)忽略对青少年的心理矫正,不能从根本上对青少年犯罪人进行矫正,不仅损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还容易导致再犯。
再次,目前我国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足。要想切实关注每一名青少年犯罪者的思想动态,必须有一对一的人员监督、教育和管理,但由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短缺,目前大多数的社区矫正均采用集体教育的方式,很难产生实际的矫正效果。由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现有的社区矫正工作者中大部分是学历偏低,无专业知识和经验,不懂电脑,缺乏创新性,思想观念相对落后的中老年人员。这些工作人员上岗前有的仅仅参加1至3天的速成班学习,有的甚至没有经过任何形式的培训。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工作能力以及责任感,因此现有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难以胜任这一工作。如果管理人员敷衍了事,那么服刑矫正人员就会更加肆意妄为,更何况是正处于叛逆期的青少年。这很容易导致青少年犯罪人缺乏相关的教育和科学的管理,仅仅以达到服刑时间作为服刑目的,在思想上没有认错改过的进步,再次回归社会容易再次犯罪,导致社区矫正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endprint
三、对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立法层面
首先需要立法机关尽快的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社区矫正工作有法可依。明确规定各个工作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完善社区矫正体系,使整个社区矫正系统良性运行。并且可以适当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逐渐加强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法律规范中所占的地位,充分发挥其优越性,让社区矫正工作达到更好的效果。“国外的社区矫正有三种立法模式:第一种是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如美国在明尼苏达州1973年由州议会通过了《社区矫正法》是美国也是世界上的第一个针对社区矫正专门法律。第二种是将社区矫正相关法律规定在刑事执行法中。如俄罗斯联邦的《刑事执行法典》。第三种是设置单行的社区矫正法规,如日本的《缓刑执行保护观察法》,我国香港的《感化〈缓刑〉令》等。加拿大1992年通过了《安大略省缓刑法令》。”[4]这些国外的立法方式及经验都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立法存在积极的指导作用,我们应根据国情选择最适合的方式来完善青少年社区矫正制度。
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青少年社区矫正法》,从法律层面对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做系统的规定与规范,确保青少年社区矫正实践的有法可依。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借鉴英国的青少年社区矫正制度。英国的青少年社区矫正起源于19世纪中叶,其青少年社区矫正制度颇具特色。英国具有一套较为完善的管理监督机构。英国建立了专门负责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的管理监督机构,并且设有非政府组织:全国未成年人司法委员会,由负责缓刑的公务员、教师、警察和卫生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主要从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刑罚的适用、负责与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协调。同时设有归内政部直管的缓刑局,负责社区矫正的执行的工作。内部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并且为了有效的进行监督管理,一般一个社区矫正官负责8—10个罪犯。此外,英国还建立了一套严格的处罚机制。如果青少年在矫正过程中出现违反社区矫正管理制度的行为,由治安法院审理,根据情形的不同给予不同的处罚。笔者认为,这些做法中有很多值得我国借鉴。
(二)矫正方法的完善
对青少年的社区矫正应以教育为主,因此要注重对青少年的教育。上海市的相关做法值得学习。《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手册》中分析了青少年犯罪的六个特征,并针对这些特征提出了矫正的目标,即一方面要加强对未成年犯罪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未成年犯罪人员的法律意识,让其从根本上明白自身的错误所在,避免再犯。另一方面要督促其参加学历教育或是参加相关的就业技能培训,掌握一技之长,以便其能更好的适应社会。
与此同时,对青少年的心理矫正也不容忽视。“心理矫正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原理和技术,对人的心理与行为障碍进行矫正和治疗。社区矫正中的心理矫正工作是指运用心理学的方法和手段,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矫正和心理治疗,以配合教育改造,消除其不良心理,促进心理健康、重塑健全人格和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矫正工作质量和效果的一项工作方式。”[5]由于青少年正处于生长发育的特殊时期,容易存在认知偏差、情绪不稳定、自控力较差、叛逆心理等特点,因此我们要从青少年自身出发,了解其过去的生活环境,对当前的心理状况进行测试、总结其在矫正过程中的认知变化。在心理学的理论指导下,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针对青少年个性特点进行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的感化教育。对有心理疾病的青少年(如病理型偏执人格、有严重自杀倾向的服刑人员),应通过心理疏导改变其错误认知,改善其社会交往,采用家庭治疗法改善其家庭关系,采用认知疗法及理性情绪疗法,完全宣泄其负面情绪,辅之辨证行为疗法,缓解其自杀倾向。目前,我国北京,上海,江苏等地都正在积极探索心理矫正的方法,2008年11月18日,泰州市首家社区矫正心理辅导工作站在市区海陵城东街道司法所成立。这标志着泰州市社区矫正工作已经从单一的行为矫正拓展到心理矫正。工作站成立以来,提升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高度,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这标志着心理矫正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对青少年的教育工作顺利进行,需要增强青少年犯罪人之间以及青少年犯罪人与社会的互动。通常而言,犯罪人都会存在害怕被歧视的心理,很多犯罪人在社区矫正期间都不愿意与人接触,总觉得低人一等。这对青少年的改造甚至成长都是极其不利的,应该多开展一些犯罪人可以参与的活动,青少年也还算是孩子,哪个孩子不爱玩,让他们在工作之余多一些自由玩耍的时间对他们的成长也是有很大帮助的。另外,要发挥家人,朋友,邻里等社会支持的作用,发动这些人到社区矫正工作中,他们的加入会让青少年犯罪人有归属感,可以让青少年犯罪人化自责为动力,有利于他们树立新的人生目标。还可以定期让青少年犯罪人参加公益劳动,培养其公益意识、促使他们在劳动过程中增强社会责任感,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此外,还应加强网络的运用,使整个社区矫正系统更加规范化。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成了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媒介,很多信息通过网络传播的效果更为突出,如果可以建立一个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平台,便可以将在社区服刑的青少年与大众的距离拉近。这样一来,便可以通过网络使社区矫正工作得到更为广泛的关注,动员众多社会力量的参与,可对社区矫正工作起到宣传,监督作用,并且有助于预防犯罪。同时,还可将办公自动化系统将各级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志愿者以及犯罪人紧密的结合起来,实现网上办公。除了传统的政治思想教育之外,还可以适当的增加一些生动的案例,以以往社区矫正的成功案例为主,使青少年犯罪人从另一个角度认识自己,从而更好的改善自己。
(三)矫正工作队伍建设
对矫正方法的完善意味着社区矫正工作需要越来越多的工作人员,并且对这些工作人员专业程度的要求也更高了。
一方面,应对现有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筛选和培训,尽可能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素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具备较强的法律素质、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应了解社区中服刑人员的特点,总结矫正规律,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采用科学的矫正方法,建立和健全领导体系。除此之外应尽快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培训机构,在学校开设社区矫正的相关课程,培养社区矫正专业人才,尽快扩大社区矫正专业化队伍的规模。还可以聘请心理学、社会学和教育学等方面的专家和学者从事矫正的兼职工作,使服刑人员接受更为专业的教育,以达到更好的矫正效果。
另一方面,要为青少年犯罪人投入更多的社会力量,广泛的招募志愿者,如在校大学生,退休教师,退伍军人等有一定素质的人员来扩大社区矫正工作的队伍。尽可能做到每一个青少年犯罪人员对应一个志愿者,毕竟在青少年犯罪人看来志愿者是管理人员以外的人,志愿者可以让犯罪人更加轻松,表现出最真实的思想,更有利于对犯罪人的全面了解以完善改正方式。在此基础上根据每一个青少年犯罪人的年龄、家庭情况、犯罪原因、心理状况和思想情况等制定出更为完整的个性化矫正方案。当然志愿者的加入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目前矫正工作者严重缺乏的现状。
总之,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一旦因一时失足触犯刑律,应该尽量采取合理有效的惩罚与矫正措施。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尚处于建立和完善阶段,有关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制度也存在很大的改进空间,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位学者针对青少年成长和犯罪的特点,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社区矫正措施,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以助其尽早地且更好地实现矫正、回归社会,成为一名合格的好公民。
[参考文献]
[1]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373.
[2]王顺安.社区矫正法律问题[J].政法论坛,2004(3).
[3]蒋欣宏.论我国缓刑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出路[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9(4).
[4]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英国社区矫正制度[J].中国司法,2004(11).
[5]金碧华.对财产型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心理矫正工作的探讨——以社区矫正对象Z为典型个案[J].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09(1).
本文获国家创新项目经费资助,系2013年度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现状及改进”的成果。
法制经纬
论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
(作者单位:大连理工大学 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4)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