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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开展PE业务以实现多方共赢

2014-06-18强南囡

商业经济 2014年3期
关键词:共赢商业银行

强南囡

[摘 要] 当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正处在于高速发展时期。商业银行以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等模式开展PE业务不但能为其本身带来收益,而且也能促进PE的发展壮大以及帮助融资者获得必要资金。为了降低商业银行开展PE业务的风险,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业务管理流程,将PE业务与传统的信贷业务分割;加强对PE机构的审核,慎防PE泡沫;借鉴国外经验,同时注重本土化改革;关注行业新规,避免法律风险;积极培养专业人才,完善人事激励制度。

[关键词] 商业银行;PE业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共赢

[中图分类号] F832.33 [文献标识码] B

当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1],即使在经历境内外资本市场“寒流”的2012年,其收益依然丰厚。China Venture投中集团旗下金融数品CVSource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1-11月,共有145家VC/PE机构通过94家企业的上市实现231笔IPO退出,平均账面回报率为4.41倍,这样的高回报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具有巨大的吸引力。本文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例,探讨和分析商业银行开展PE业务的模式及其为各方带来的利益,并且从商业银行角度,归纳其在开展PE业务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商业银行开展PE业务的模式

1995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确定了我国金融行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体制。根据这项规定,我国商业银行不能直接进行股权投资,不过,它们可以采取法律允许的其它方式开展PE业务,其模式主要分为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两种。

(一)直接参与模式:通过境外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

所谓“直接参与模式”是由商业银行先在境外设立子公司,然后通过该境外子公司在国内参股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再直接投资于国内非上市公司。由于这种绕道海外的模式成本高昂,目前将之付诸实践的也只有工行、建行、中行、农行等实力较强的大型商业银行,对于诸如城市商业银行之类的中小型商业银行来说,这种模式并不具备可行性[2]。

(二)间接参与模式:向PE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除了直接参与模式以外,商业银行还可以选择“间接参与模式”开展PE业务。事实上,私募股权基金的操作流程包括募资、投资、投后管理以及退出四个步骤。商业银行可以发挥自己的优势,参与到PE的整个生命周期,为PE及其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1.融资中介。相较于公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于其“私募”的特性,信息传播空间狭小,基金募集有一定难度。商业银行拥有丰富的客户资源,在解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资难的问题上有天然的优势。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拥有高净资产的富裕人群规模越来越大,他们对于投资理财的需求日益强烈,对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强,当然对收益也有更高要求,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个较为合适的选择。商业银行可以充当中介,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富裕人士之间搭建沟通平台,在拓展其私人银行业务的同时,也解决了PE的募资问题。

2.投资顾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完成资金募集之后,需要寻找能带来高收益的投资目标。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自身规模小、风险高、实物抵押品不足等特点、以及所处的发展阶段、发展理念等方面原因,难以从银行方面获得足够贷款,其发展受到阻碍。但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毕竟成长潜力巨大,商业银行为了不流失这样的客户,需要寻找新的解决途径。PE业务则成为一个突破口。事实上,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收益和高成长的特性较容易获得投资者的关注,也容易成为PE可能的投资目标。因此,由于自身客户或者潜在客户数量巨大以及网点遍布广泛,各种客户的软硬信息、项目信息资源丰富等优势,商业银行可以充当投资顾问,向PE推荐投资目标,为PE设计投资方案,促成私募项目。

3.基金托管。私募资金的安全问题是资金提供者非常重视的,为防止资金出现乱用或者挪用等情况,引入独立于资金提供者和投资对象的第三方来进行资金的保管和投资的监督非常有必要。由于商业银行具有控制基金资金账户的优势条件,可以充当资金保管人。当然,作为保管人,商业银行必须在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签订委托保管合同的基础上,履行资金保管、会计核算与投资监督等方面的职责,对基金资金账户中的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保管和清算,并对基金管理人开展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以符合资产管理和保管分开的基金运作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4.贷款业务。随着PE资金的进入,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投资者的帮助下不断成长,实力得以提升,风险承受能力也随之增强,当其达到一定程度,具备较强还贷能力且符合银行信贷标准以后,商业银行可考虑进行贷款介入,进一步满足企业融资需求,帮助企业进一步发展,形成良好的循环。

二、商业银行开展PE业务的意义

商业银行开展PE业务对商业银行本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有融资需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能够实现多方共赢。

(一)有利于商业银行拓宽其业务范围,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

随着我国加入WTO,金融市场逐渐对外开放,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市场竞争也日益激烈。另外,金融脱媒也对其传统业务构成直接挑战。因此,对我国商业银行来说,拓展新的业务空间就显得尤为重要。作为我国金融业老大的商业银行,其信贷资金总量占社会资金的绝大部分,一方面会使其在保值、增值等方面面临很大的压力,另一方面也让其拥有开展PE业务的资金优势。因此,虽然商业银行与PE的经营目标存在差异,但是如果能够选择恰当的合作方式,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两者相互促进、互利共赢的目标。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开展PE业务无疑可以拓宽其业务范围,建立新的利润增长基础。

(二)有利于PE的发展壮大

作为我国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银行所拥有的实力和各项资源是其他金融机构无法企及的。如果商业银行能与PE进行有效合作,对PE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一方面,商业银行的资金筹集能力很强,可以帮助PE解决其面临的资金募集和并购贷款等问题;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与社会各行各业的交流和沟通频繁紧密,社会资源、信息资源乃至项目资源都非常丰富,在帮助PE解决选项问题时具有极大优势。因此,商业银行能够有效地促成私募项目,推动PE发展壮大。

(三)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成功融资以及获得其他增值服务

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提高经济效率、推动技术创新和社会科技进步、培育新兴产业、吸引就业等方面作出很大贡献。目前,我国65%的专利和80%的新产品基本上都是出自于科技型中小企业[3]。因此,为了促进科技型企业的持续发展,国家出台了《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以及《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等相关政策。可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前景看好。然而,资金不足、融资困难等因素制约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据统计,90%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都存在资金缺乏的情况[3]。商业银行开展PE业务可以成为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有效途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针对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更关注企业的成长性[4]。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高科技性特征决定了其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一旦及时有效地实现与市场的对接,那么它将获得超额垄断利润,利润率也比传统企业要高得多。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满足PE对投资对象的要求。

另外,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多由技术所有人或出资人作为主要领导者,他们未必在企业管理和经营方面有足够的经验,而私募股权的投资方都是资深的企业家或者投资专家[5],他们除了可以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还能为其带来增值服务。首先,PE的资金提供者不但可以帮助企业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监管体系、财务制度等,还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加合理和完善的激励约束措施;其次,PE资金提供者丰富的市场资源和社会关系不但可以帮助企业拓展采购和销售渠道,还可以帮助企业融通其与政府和行业内其他企业的关系;最后,私募资本的引入可以使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更大规模并提高其在市场上的国际化知名度与公信力,最终实现股东价值。

三、商业银行开展PE业务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业务管理流程,将PE业务与传统的信贷业务分割

私募股权投资一般是长期投资,需要长期占用资金,投资可能需要经历若干年才能见到成效。在如此长的投资期内,投资者会面临各种不确定因素,面临的风险也比较大。另外,PE的投资目标大多是一些尚未发展成熟的企业,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例,在项目选择、生产经营、技术研发或者其他任何一个方面出现问题都有可能会导致破产,进而造成私募股权投资失败。因此,商业银行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业务管理流程,严格控制其开展PE业务过程中面临的风险。

首先,商业银行要将PE业务与其传统信贷业务进行分割,对于流入PE市场的商业银行资金必须进行有效隔离和严格监管。其次,在投资目标的选择、投资组合的构建、投资后对投资目标的管理以及投资退出等各个方面要制定科学严格的营运管理流程和业务监督策略,建立健全整体风险评估系统和风险预警机制,合理控制和降低风险。

(二)加强对PE机构的审核,慎防PE泡沫

PE在满足企业融资需求的同时,还有一个重要的功能,即为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如注入先进的管理技术、拓展企业的采购和销售渠道、融通企业与政府和行业内其他企业的关系等。这些系列的增值服务可以促进被投资企业成长,以实现企业与投资方共赢,并最终为投资方带来较高的回报。然而,目前我国有很多PE在追求高收益的同时并不愿意承担长时间引导企业成长的责任,其投资只为上市圈钱,带有强烈的投机性,一旦被投资企业成功上市,PE将获得高额收益。特别是国家推出的创业板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上市的门槛,许多PE将其视为高回报、大逃亡的渠道。《易观》国际发布统计数据,截至2011年5月30日,创业板上市了221家公司,其中134家公司的股东名单中出现私募基金机构的身影,占创业板上市公司总数的61%[6]。由于PE的投机性色彩过于浓郁,增值服务不断下降,我国PE行业超速发展形成的泡沫风险已不容忽视。因而商业银行在参与PE业务时应当注意对PE机构进行审核,避免与投机色彩过重的PE合作,慎防泡沫破裂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三)借鉴国外经验,同时注重本土化改革

PE在我国兴起的时间不长,但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积累了许多经验。为了少走弯路,充分借鉴国外经验、吸取其教训是十分必要的。然而,不同地区的政治、经济以及人文环境等都存在较大差异,适合美国的技术方法以及模式等引入我国后可能会出现水土不服的状况。事实上,在美国,哪怕是很大的私募股权基金,东海岸的操作机构和西海岸的都有很大不同。因此,商业银行开展PE业务时必须考虑我国的文化、经济环境、诚信情况、沟通方法等多方面的因素,争取在吸收国外经验和学习国外模式的同时,也能将其本土化。结合我国国情的投资模式的PE将会具有更大的竞争力。

(四)关注行业新规,避免法律风险

如前所提,PE在我国仍属新生事物,在法律法规层面上,虽然针对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政策法规已有不少,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南》、《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等,但是到目前为止,仍然缺少一部法律对私募资金以及私募股权投资做出全面、具体的规定。

为了解决这种无法可依、无据可查的状态,国家需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准入条件、筹集、投资、管理、退出、主管部门及责任、优惠措施等方面予以规定和完善,并制定科学可行的实施细则,促进PE的发展。事实上,2012年6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基金法》修订草案,将从事证券投资的私募基金纳入调整范围,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纳入监管依然存在争议。作为商业银行,需要继续关注这方面的动态,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开展PE业务,慎防法律风险。

(五)积极培养专业人才,完善人事激励制度

虽然传统的信贷业务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但是开展PE这种高风险的业务,对商业银行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面对这种与传统的信贷业务差别较大的新型业务模式,银行要尽快制定和实施有效的人才培养计划,引进或培养精通金融、财务、法律和技术的具有专业技术背景和较高管理技能的综合性人才,并制定配套的薪酬和激励制度,以实现降低风险、提高收益的目的。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开展PE业务无论对商业银行自身,还是对PE的发展以及对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都有莫大的帮助。不过由于PE在国内是新兴行业,同时也是高风险行业,在尚未积累足够经验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在开展PE业务时应当小心谨慎,考虑周全,并利用各种手段规避风险。

[参 考 文 献]

[1]杨蕾.商业银行参与PE业务的模式与策略[J].会计之友,2011(27):64-65

[2]林治乾.探讨城商行的PE业务[J].银行家,2012(4):70-71

[3]唐雯,陈爱祖,饶倩.以科技金融创新破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境[J].科技管理研究,2011,31(7):1-5

[4]樊志刚.全球私募基金的发展趋势及在中国的前景[J].金融论坛,2007,12(10):3-8

[5]李平.私募股权融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创新[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25(1):87-89

[6]张志刚.谨慎前行:银行牵手私募[J].金融管理与研究: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2012(2):50-53

[责任编辑:王凤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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