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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与正义之手:论作为一种网络维权行为的“人肉搜索”

2014-06-18冯丽

经济师 2014年4期
关键词:人肉搜索

摘 要:作为网络时代伴生物的“人肉搜索”,不过是这个时代的一个表征。人们既能从中获益,也深受其害。“人肉搜索”虽是借助网络技术而生,但却不再是一个技术问题,而是演变为技术伦理、社会道德与法律制度的问题。在网络时代里,“人肉搜索”掺杂着诸多因素:既有网络侠客的正义精神,又有网络看客的窥私癖与猎奇心理;既有借网络技术进行维权,又有乘网络法制漏洞为恶,甚至犯罪;既有行善之举,也有恶搞之行;网络良民与网络暴民同在一网,鱼龙混杂。在这样善恶参半,是非难辨的情形之下,如何解救“人肉搜索”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只有多方通力合作,摘除其侠客、看客和暴民面具,使其成为一只无形的维护公民权益的正义之手。

关键词:人肉搜索 网络侠客 网络看客 网络暴民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04-013-03

2006年底,“网民”入选美国《时代》周刊的年度风云人物,这向世人宣告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而作为网络时代的伴生物——“人肉搜索”不过是这个时代的一个微小的表征。我们既能从中获得信息、寻到帮助,也能被其伤害;我们既能成为一个网络侠客,彰显正义,也能成为网络暴民或者痞子,助长邪恶;我们既能因为有“网络隐形衣”的掩护而暗中为弱者护航、维权,也能因此而为所欲为,堕落成撒旦。这个时代,一切都在“既定未定”之中。犹如既济之卦——旧过程息,新过程又生。不是新过程的开始,却联结着新过程的开始。{1}因此,生活在这样时代之中的人们,因目睹时代之大变迁而幸,也可能因身处剧变之流中无处安心而悲,这就需要我们能够克己、理性且务实地应对这一切。

面对“人肉搜索”也是如此。它借助网络技术而生,但却不再是一个技术问题,而是演变为技术伦理、社会道德与法律制度的问题。在我们这样特殊的社会里,“人肉搜索”掺杂着诸多因素:既有网络侠客的正义精神,又有网络看客的窥私癖与猎奇心理;既有借网络技术维权求助,又有乘网络法制漏洞为恶,甚至犯罪;既有行善之举,也有恶搞之行;网络良民与网络暴民同在一网,鱼龙混杂,良莠难分。在这样善恶参半,是非难辨的情形之下,如何解救“人肉搜索”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我们要拷问的是:为何作为一种技术的“人肉搜索”,竟然会被染上道德和法制的色彩?原本一种可以造福民众的技术,竟然会成为邪恶的帮凶?如何才能使这门技术回归良性之轨,不再是网络脏手和网络黑手,而是成为网络民警,一只有力的、无形的维护社会正义之手?

一、作为网络时代产物的“人肉搜索”

在我国“人肉搜索”最早起因于“陈自瑶事件”:2001年,一网民在猫扑网上贴了一张美女相片,并宣称该女子其女友。马上就有人指出,该照片女主人其实就是微软公司的形象代言陈自瑶,一时间,相关的信息迅速被公诸于网上,她的个人信息几乎全都被找到。从此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肉搜索”——一种互联网搜索行为与工具就产生了。

十多年来,大量的网民们通过“人肉搜索”,作出了不少“惊天动地”的事情:从2001年的陈自瑶事件开始,至2006年的“踩猫事件”、“铜须门”事件,至2007年的“流氓外教案”、“华南虎事件”,再至2008年的“天价头”、辽宁口出秽言狂骂四川灾民事件,“人肉搜索”在中国社会各个方面所显示出来的威力是不可忽视的。“人肉搜索”已经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连国外媒体都对其进行长期深入的关注。不光是社会和政府,就连学者也不得不高度重视这一网络行为,并对之进行理性的审视。

尽管对于“人肉搜索”的看法颇多,但是在学理上还是有一些共识。“人肉搜索”是10年前在网络上兴起的一种搜索方式,早期被称为“赏金猎人”,其作为一种新的网络现象,一般指将Google、百度等网络搜索引擎与人工搜索相结合,通过充分动员广大网民力量,集中网民注意力,在网络上搜索某个人、某一件事的信息和资料,确定被搜索对象的真实身份并将其暴露于互联网世界之中的一种超强的搜索手段。{2}这种搜索方式与传统的信息搜索和机器搜索差别较大,它不再单纯地从互联网上通过网页寻找信息来获取答案,而是利用网络搜索引擎,发动网民参与搜索行为,通过人找人、人问人、人挨人的方式快捷地构建起一个网络信息交换的平台。其物质条件在于网络技术的诞生,尤其是网络社会的形成为其提供了必要的基础条件。

随着Internet的应用范围从最早的军事和国防领域,扩展到美国国内的学术机构,进而迅猛地覆盖全球各个领域,其运营性质也发生重大转变,由军事、科研与教育为主快速转向以商业化的经济利益为目标。网络技术也就应运而生,它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发展起来的新兴技术,将互联网上分散的资源融为有机整体,实现资源的全面共享与有机协作,使人们能够透明地使用资源并按需获取信息。{3}网络技术从精英式的工具走向大众化,这是“人肉搜索”的技术基础。没有网络技术也就无从谈论“人肉搜索”。网络技术的普及与市场化、网络社会的形成、网民的出现,使得“人肉搜索”具备了基本的条件。

二、作为网络侠客的“人肉搜索”

虽然网络覆盖了全球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至今全球有近30亿网民,但是任何国家的“人肉搜索”都无法与我国“媲美”,这无意之中又成了一道独特的中国风景。这与我国的网络文化是直接相关的。

而一个国家的网络文化又是与该国家民族的传统文化息息相关。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人肉搜索”是古代侠客精神与侠客文化在当代的表征。传统文化赋予了古代“侠客”一种神秘而光辉的形象——他们不但是顶天立地的英雄豪杰,还敢于与强大的国家机器对抗。司马迁称赞:“其言必信,其行必果,已诺必成。”{4}“侠”集信、节、义和德于一身,甚至还身怀绝技,行侠仗义、除暴安良、杀富济贫、惩强扶弱,得到百姓的拥戴和崇敬,但却往往得不到官方的许可和认同。因为侠客的出现是与政府行为的失职、不周全、徇私枉法等诸种情况直接相关。

每当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屡被侵犯,而寻求国家法律的保护失效时,往往就是侠客们盛行的时候。春秋战国多侠士,唐代因西域交通发达、经济日益繁荣,城市商业兴旺游侠之风也很盛行,不仅是燕赵多任侠,就连关陇一带也豪杰之士比比皆是。尽管侠客在汉武帝时受到沉重的打击,宋朝又尚文轻武,再度受抑,但是侠客及其精神在我国古代社会一直都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而形成的侠客文化也就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特色。“侠客文化”主要包括:其一,它是一种文学表现形式,一种文化样式。古代文人对“侠客”所作的诗词歌赋就具有相当高的文学研究价值。其二,侠客是受人崇尚、尊重的一种人格、职业形式,即使不然,它也具有相当的社会影响力与号召力。其三,侠客文化所蕴含精神意义就更为突出,自古以来的“侠客情结”——其目的就是除暴安良、惩恶扬善,最终树立起代表正义的英雄形象。其四,侠客文化与主流意识形态往往不太相容,更像是一只无形的纠政府错行之手,这也就容易遭受政府的打击。侠客身上所折射出来的是中华文化中的道德与法的纠葛,私力与公力的冲突。{3}{5}

古代的“侠客精神”与当今互联网时代“人肉搜索”行为具有很强的相似性:政府行为出现漏洞,社会正义没有及时得到法律的保护,不法行为没有及时被审判,维权成为弱者的奢望,这些就必然会促使网络侠客的诞生。

网络时代的“人肉搜索”可以说是我国古代侠客精神的新版。尤其是在“林嘉祥事件”之中,所体现出来的网络侠客精神尤为可贵。

经过十多年网民们的自发性探索,网络侠客文化也在不断形成。网络文化、娱乐文化、消费文化与大众文化所塑造出来的网络侠客文化主要有:网络侠客都是去了魅的凡夫俗子,不再是令人景仰的英雄;他们有七情六欲,容易犯各种错误,没有超凡的智慧,也没有盖世的武功。他们信奉江湖道义,与古代侠客一样行侠仗义、惩恶扬善、除暴安良,但是他们能力有限,更多的是隐匿在网络里,发布信息,引导意见,成为意见领袖;而不会奔走于街头巷尾,号召民众起来反抗强暴。他们不是隐士,只是利用网络技术而化于无形。他们没有足迹遍布大江南北,更多的是在网络里周游世界。

三、作为网络看客的“人肉搜索”

好奇心是人类探寻自身与外界事物的内在动力,是人类文明形成的重要因素,但往往也是纠纷与矛盾的肇始者。而一旦这种好奇心朝向对他人隐私的探究,那就成为窥私心理,严重者就成了窥私癖症患者。要是这种心理从个体性发展成群体心理,则就容易导致集体窥私行为的出现。

而“人肉搜索”不仅为网络群体行为提供了技术条件,还提供了“兴奋剂”和燃料。一旦出现某个“搜索令”,网络乌合之众迅速聚集,群体行为与群体心理就随之形成。由于“群体永远漫游在无意识的领地,会随时听令于一切暗示,表现出对理性的影响无动于衷的生物所特有的激情,它们失去了一切批判能力,除了极端轻信外再无别的可能。”{6}这样就自然而然地出现“群氓心理”,人们失去作为个体时所具有的理性判断力。其后果往往就是,要么跟随“意见领袖”的意见进入多数人的洪流,要么不知所向沦为网络看客,当然也有少数的理性网民选择沉默或者不参与,不关注。

多数网民由窥私心理与看客心理所引导而成为网络看客,对事件的内容,尤其是当事者的隐私与趣闻奇谈特别感兴趣,而对事件的真实人物则缺少同情的理解,甚至是幸灾乐祸;有时就是对真相也缺乏探究的意识,选择性地遗忘真相,提取对自己有益的情节作为谈资。

四、作为网络暴民的“人肉搜索”

在“人肉搜索”的过程之中,当网民们跟随“意见领袖”的意见进入多数人的洪流之时,除了成为一般的网络看客外,还会催生网络暴民。部分网民们在施虐情绪、暗示性或曾经的心理创伤的影响下,会形成比较偏激的观点。尤其是在网络群体行为中,“专横和偏执是一切类型的群体的共性”。{6}然而由于网络传播的匿名性与迅猛性,即使是带来了不可估量的道德风险,隐形的人肉搜索者们也无须为自己的言行承担后果。这样就更加使得人肉搜索具有随意性、失真性,甚至是狂热地为所欲为。

这种过激的暴民式行为在“死亡博客事件”中表现的淋漓尽致。2007年12月29日,事件的女主角姜某从24层的高楼跳楼自杀,由于其博客公开了丈夫王某与第三者的合影照片,这就引发各方网民的关注。情绪激动不已的网友们终于发动了“人肉搜索”,一时间王某的姓名、单位、住址等信息被悉数公布于网上。更可怕而偏激的群体行为——攻击、辱骂的帖子铺天盖地而来。王某在网上被通缉、追杀,并不断收到恐吓邮件、电话,不少网友聚集在王某的单位门口要找他算账,就连他父母家也被涂上了漫骂性质的标语。因此,王某被迫从原单位辞职,但是重新找工作却屡遭婉拒。冲动的网民们失去了应有的判断,仅以姜某的博客撰文这一孤证就断定王某出轨,并且还对其全家进行无休止的骚扰,这标志着该事件从网络上的道德谴责转向现实的暴力,网络集体暴力行为出现。最终王某不堪其扰,将发表漫骂帖子的三家网站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将网络暴力行为诉诸于司法来解决,这在我国互联网历史上是首例,因此被称为网络暴力第一案。

不少学者认识到人肉搜索行为所带来的弊端,并对这种网络暴力行为作出了精到的描述:人肉搜索是一支支由戴着“魔戒”隐匿身份的“隐身人”所射出的带毒之箭,是一滴滴群情激愤的网络口水,在义愤填膺护卫道德准则的旗号之下,用一种无形无责的语言暴力,有时甚至是行为暴力去伤害别人,侵犯他者的正当隐私权,淹没他者的正当表达的权利,进而衍生成一种畸形的广场式的网络狂欢。由于这种网络魔戒所造成的隐身效果,使得网民们只顾施虐,而忘记了为何施虐,甚至连受害者是谁都不清楚,至于受害者的惨痛也就无法顾及了。

五、作为网络民警的“人肉搜索”

在不少社会问题的处理之中,“人肉搜索”与网络舆论的确起到了有效的积极作用,这不光是公民法权意识提升的体现,还是他们自觉地行使监督权的表现。这也是民众进行网络参政和社会问题干预的重要表现。“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公民行使监督权、批评权的体现,网民将涉嫌违法、违纪或者道德上存在严重问题的人或事件以及相关信息公布在网上,由网民们自行评判,如果行使得当,也有利于社会的进步,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7}然而,在“人肉搜索”为社会作出有利贡献的同时,也带来不少问题。由于“人肉搜索”自身所具有的特色:搜索主体的隐匿性,网络为搜索者提供了“隐形的外衣”,提问者和答问者,一般都是以网名的形式出现的,而其真实姓名与身份则被隐藏起来,不为人知。信息传播的速度空前地快和影响的范围也空前地大;“人肉搜索”所获的各种信息,一旦上传到网上,立即就会受到众多网民的关注,并迅速扩散开去,参与者之多、受众之多,都无法计算,就连要惩治的具体个体都难以寻找。这种主体隐形、罚不责众的形势犹如一剂猛烈的兴奋剂,使得“人肉搜索”发展的异常快速。

再加之,我国社会的特殊性——经济上,正在进行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政治上,正在开展着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上,正在经历着马克思主义“三化”的历程。这就使得“人肉搜索”陷入了更多的困境:言论自由与侵犯隐私的矛盾,言论自由是人的基本权利,而“人肉搜索”却是“自由”地将被搜索者的个人信息,尤其是涉及到隐私的信息都公诸于网上,这就侵犯了他者的隐私权。自由与秩序的悖论,“人肉搜索”是一种自由的网络行为,有很大的随意性,体现了人的自由意志,然而网络并非私人性的空间,它是一个虚拟的公共空间,需要秩序与规范,需要对个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所能接受的是“消极自由”而非“积极自由”。道德与法律的失衡,不少“人肉搜索”行为虽然是为了维护社会道德,但是却违背了法律原则;有时还将道德之事上升到法律,或者把法律事件附加上道德审判。法权意识与人情关系的冲突,随着我国公民受教育水平的提高,法权意识不断地觉醒,民众对权利的要求不断增长,但是两千多年来我国一直是一个人情社会,“人肉搜索”行为就不可避免地陷入这种冲突之中。公权与私权的张力,一方面是涉及被搜索者的权力问题,即他们是否将公权与私权分开,是否出现权力腐败行为;另一方面是搜索者是否滥用自己的私权,用之过度干涉他者的事务,是否侵犯他者的合法权利。

若要妥当地解决“人肉搜索”所面临的这些困境,就需要将网络侠客、网络看客和网络暴民改造成网络民警。主要有以下方式:

1.规范政府行为,弘扬法治精神,巩固制度理念。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8}要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必须设置规则加以制约。将权力关进笼子里,以免权力滥用,减少腐败行为,规范政府行为,及时对违法乱纪行为作为公正、公开的审判,使公民的权益真正得到维护。树立法律的权威,使其为人敬畏与遵循。否则,如果法律只是一纸空文,只是用来审判老百姓的,那就不可能平民愤,不可能规制好“人肉搜索”。还要不断地建立、完善相关法制。不断根据网络社会的变化与发展,及时制定、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2.倡导网络自治,行为自觉,道德自律,培养公共意识。“人肉搜索”是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而产生的,那么它也就有其相应的发展过程。与生命体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会在复杂的社会之中,不断调整,走出混乱的局面,走向成熟。就在2009年元旦时,一份名为《“人肉搜索”1.0Beta版》的帖子挂在各大网络的论坛,这份由网友共同商议、修订而成的网络公约,是第一部网民自发制定的网络行为规则,可以说是网络行为自律意识的觉醒。网民们认为该公约将规范网络道德意识,加深大众对“人肉搜索”正确定义的理解,使“人肉搜索”朝正确的道路发展。

3.规范管理,商业运作,有偿服务。不仅是政府通过立法来规范网络行为与网络管理,就是各大网站和网络服务部门也要制定相关规则,规制网络行为,规范“人肉搜索”行为。此外,还可以将商业运作模式引入到“人肉搜索”。政府大力支持发展商用“人肉搜索”网站,为顾客提供更全面、快捷的有偿信息服务。一旦“人肉搜索”引擎所提供的服务是有偿的,这样就自然而然地解决了“人肉搜索”的随意性、不可预测性与高度隐形性的缺陷。将之作为一种商机,不但可以缓解部分就业问题,不少人可以成为“人肉搜索”工人,还可以把“人肉搜索”发展成为一种职业,而且还可以解决“人肉搜索”自身发展所需要的经费问题,这样就有资金支持其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4.教而化之,提高网民素养,营造健康的网络文化。通过国民教育改变原先种种不合理的社会观念。通过教化,改变民众已有的保守看法,人与人之间不只是竞争和敌对关系,还有合作互助的友善关系。通过启蒙,培养民众健康的思维方式,不随波逐流,能够自主地运用自己的理性,消除看客心理,同情地理解他人,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营造一个友善的网络社会。

概而言之,当前解决好“人肉搜索”所面临的困境,才是关键的问题。将其从网络侠客、网络看客与网络暴民转变为合格的网络民警,充分发挥其积极优势:在道德上扬善惩恶,“人肉搜索”具有强化道德压力,净化社会空气的作用。在法治上协助政府打击犯罪分子与团伙;“人肉搜索”可以帮助国家执法部门快速提供相关信息,以及时将罪犯绳之以法。在社会事务上,及时对公共事件进行监督,使之公正、合法、透明地被裁决;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帮助与救济,使之渡过难关;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性事务的建设和管理,并对之进行长期的监督。在重大的突发事件上,配合政府为受害群体提供无私的帮助,使之早日摆脱痛苦。积极服务于社会和广大的民众,成为一只真正维护社会正义的无形之手。

注释:

{1}金景芳,吕绍纲.周易全解[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

{2}罗昆:道德、法律与“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J].人民法院报,2008.8.12第5版

{3}http://baike.baidu.com/view/25363.htm

{4}崔玉霞.古代侠客文化与现代网络游戏[J].江西社会科学,2005(1)

{5}蔡莉敏,陈晨.骑士、侠客与法文化[J].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4(4)

{6}[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M].冯克利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

{7}杨涛.网络“人肉搜索第一案”中的权利博弈与平衡[EB/OL].[2009-05-20]http://cnc.igov.cn/news/media/200885/news_17404.htm

{8}[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

(作者简介:冯丽,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及经济学 云南昆明 650106)(责编: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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