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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治理电子商务新思路

2014-06-17阿拉木斯

网络传播 2014年5期
关键词:自律诚信信用

阿拉木斯

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改变了传统的购销模式,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一些国家禁止进入市场交易和限制进入市场交易的商品和服务,都可以在网上获得销售和购买,违法电子商务的泛滥给社会带来了隐患和不安。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规范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甚至连一部政府部门规章都没有,电子商务立法是治理电子商务交易环境的前提,是为治理提供法律依据和有法可依的操作程序。

无论是“软法”“非正式制度”,还是“莱斯格的网络行为规制四要素理论”,其实说明的都是治理问题。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是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治理的主体不再是单一的,被治理者的自治和第三方的治理快速发展,成为政府治理的有力补充。具体到我国的电子商务领域,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海量与个性化,对治理的快速响应要求,多样性、生态化与跨区域性,以及低成本等,都使得传统的治理模式不能很好地适应于电子商务,客观上呼唤一种与之相适应的治理模式。

要想真正实现规范与发展,必须对这样的治理模式做根本的调整,调整的方向,我们初步概括为治理的个性化和碎片化。

针对开放系统与复杂关系的第二个解决方案是第三方治理、平台化治理和自律、他律。即在一个开放系统和复杂关系的环境下,治理一定是多元主导的,政府不再是单一的治理主体,更多的可能需要通过平台化治理、第三方治理、自律和他律来消解。这里的平台化治理是指互联网时代平台型企业出于商业或社会责任的角度,对服务对象和合作伙伴等相关方实施的基于合同关系的规范和约束,它是网规的核心之一,在电子商务法制建设中起着重要的承上启下和先行先试的作用;这里的他律是指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监督,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实施治理的有效途径,如美国和欧盟的很多反垄断案都是由市场主体发起,而后政府跟进的。

化虚为实、从实入虚,促进信息流动,个性化治理和碎片化治理,第三方治理、平台化治理和自律、他律,这些特性使我们对可能与信息社会相适应的治理模式有了初步的认识。但这还只是一部分,这种新的治理还必须具备三个重要特点,我们将其概括为:治理信息化、开放式治理和基于诚信的治理。

治理的信息化

既然电子商务等互联网应用都是以信息化为基础,建立在信息社会的大背景下,围绕电子商务的治理也一定是带有浓厚的信息化色彩的,我们可以称之为治理的信息化,或信息化的治理措施。

治理的信息化是现代信息社会对治理层面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治理动态化、多样化、多元化的有效途径,围绕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假冒伪劣商品识别、身份认证、数字签名、信息安全、隐私保护、欺诈识别、权利救济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只有僵硬的规定和忙忙碌碌的管理员是不可想象的。信息化使治理无处不在,也使治理大象无形,真正做到了发展与规范的统一;信息化使治理“软化”,治理措施化身为善意的提醒和及时出现的警示,防患于未然;信息化使治理延展,横跨五大洲六大洋,也使多年前的记录随时提取、一目了然。

谈到治理的信息化,其实去年曾经轰动一时的“淘宝调整搜索规则事件”就是一个治理信息化的典型,但遗憾的是,这一点却很少被人们注意到。网络零售行业自诞生以来,信用炒作就一直是全行业的一大顽疾。正是由于诚信背后的商业价值,一批不法分子开始贩卖“诚信”,比如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来进行信用炒作,用黑客技术手段来“刷信用”。假信用首先蒙蔽了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假信用对诚信卖家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如果假信用不能得到及时打击,消费者一旦被假信用所蒙蔽,会打击消费信心,从而对我国网络零售行业造成致命打击。

“信用炒作”的治理是一件相当棘手的事情,可以想象,隔着老死不相往来的网络,要想在每日数以千万计的、林林总总的、东来西往的交易中把那些虚假的交易揪出来,其难度不啻于大海捞针。没有一套信息化的手段和动态的、完善的治理机制是不可能奏效的。

2010年7月8日,淘宝调整了搜索规则,而处理这些信用欺诈行为的前提正是淘宝开发的一套信息化的治理手段。淘宝搜索引擎将会自动识别卖家是否有七大搜索作弊行为发生,并作出不同程度的搜索展示降权处理,严重的甚至会在搜索结果中屏蔽。

开放式治理

开放,作为新商业文明的四大要素之首,也是互联网精神的核心,开放带来信息共享,带来信息不对称的消除,从而带来公正、透明、分享与和谐、发展,带来富有生机的生命体,带来枝繁叶茂的生态圈。

既然互联网一定是开放的,新商业文明一定是开放的,电子商务等新商业文明的治理就一定也是开放的、多元的。治理的开放带来透明、效率和公正,也使治理本身成为一个生机勃勃的有机体。或者我们也可以把新商业文明的这种治理称为“湿的治理”。

针对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的治理绝不应是一个人的战斗,自律、他律、平台化治理、第三方治理、治理的个性化、碎片化,等等,形成了一个有机治理的生态系统,与新商业文明共生、共长。

基于诚信的治理

如果有人问,阿里巴巴集团最有价值的东西是什么?可能有人会说是品牌、团队、数据,但品牌太抽象,数据太实际,在我看来,恐怕要算得上是那些像年轮一样在法律法规严重缺位和电子商务交易市场极度复杂、多变的环境下逐步形成的一整套交易规则和平台化的治理思路。

正是这些从用户注册到商品陈列,从搜索到广告,从身份认证到信息核查,从知识产权保护到反欺诈,从消费者保护到用户数据保护,林林总总的不断调整发展着的规则,确保了淘宝这个世界最大的网上零售商圈每时每刻的海量个性化的交易得以顺畅进行,也确保了不过四千多人的淘宝网得以维护每日数亿计的交易、近70T的交易数据。

而这些规则再多、再完善,其实都只是“软规则”,没有什么强制的约束力,维系这些规则得以有效实施的其实只是一种力量——网商发自内心的对诚信的追求。也就是说,交易平台的治理是基于诚信的治理,而非基于国家强制力的治理;也正是因为其是基于诚信的治理,所以它也是自下而上的治理,而非自上而下的治理。

在每年数千亿的交易额中,淘宝网建立的以交易记录为核心的诚信体系,成为促进整个网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石。淘宝网创立的信用机制已经成为国内网络零售行业的事实标准。先看信用度,再决定是否在这里消费,已经成为网购行业消费者的共识。

总之,化虚为实、从实入虚;促进信息流动;个性化治理和碎片化治理;第三方治理、平台化治理和自律、他律;以及治理信息化、开放式治理和基于诚信的治理,都从不同侧面为我们勾勒出了与新商业文明、信息社会相适应的治理模式的基本轮廓。而这些思路恰恰又与软法、非正式制度等在不同程度上不谋而合。

只要我们本着创新的理念,秉承开放、透明、分享、责任的新商业文明精神,积极转变思路,探索化虚为实、从实入虚的治理路径;促进信息流动;实施个性化治理和碎片化治理;发展第三方治理、平台化治理和自律、他律,处理好政府与平台的关系、法规与网规的关系;加大力度发展治理的信息化,实施开放式治理和基于诚信的治理;同时重视网络架构的规范作用,重视软法和非正式制度建设,我们坚信,不仅虚拟空间的治理会得到改善和提高,现实世界的治理也将迈入一个全新的时代!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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