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杠杆率约束及银行风险监管有效性
2014-06-17袁鲲阮永平饶素凡
袁鲲 阮永平 饶素凡
摘要:文章构建了一个传统资本监管与杠杆率规则相结合对于提高银行风险监管有效性的理论模型,分析了中外商业银行在次贷危机爆发前面对资本监管所表现出来的行为差异。论文认为,杠杆率监管有助于银行披露真实的风险水平,避免监管套利,从动态长期的角度看,将对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模式、风险管理与资本质量形成刚性约束。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杠杆率;资本监管;风险管理
一、 引言
2007年随着一场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暴露了监管体系的诸多不足,对金融监管制度的有效性提出了重大挑战。仅仅在雷曼兄弟破产两周年之后的2010年,各方就宏观审慎、逆周期监管、风险识别和准确计量等方面的监管改革达成共识,巴塞尔协议Ⅲ应运而生。
在巴塞尔协议Ⅰ与巴塞尔协议Ⅱ下,商业银行存在广泛的监管资本套利,特别是巴塞尔Ⅱ的评估模型和表外业务监管规定在放大经济波动方面表现得更为明显(Aguiar & Drumond,2007)。人们意识到,单一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并不足以反映与制约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行为,静态、透明的杠杆率监管重新受到了各国监管当局的广泛重视。在此背景下,巴塞尔协议Ⅲ通过引入杠杆率规则,促使银行弱化冒险动机减少高风险业务,有助于缓解资本监管的顺周期性与金融部门系统性风险的溢出效应,确保银行业的稳健运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是对巴塞尔Ⅱ风险敏感性资本监管的矫正(Repullo & Suarez,2013)。
资本充足率一般用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来表示,与杠杆率一样,资本充足率也是衡量银行资本水平的指标,但经过了银行风险的调整。一般情况下,杠杆率与资本充足率是同方向变动的,然而,近年来许多学者也注意到两者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异。Rochet(1992)认为商业银行自有资本很低,甚至为负数的时候,具有强烈的隐藏风险并放手一搏的冒险动机,而基于风险敏感性的资本充足率有可能帮助银行进行相应的风险调节。Estrella等(2000)、中国银监会课题组(2010)等认为杠杆率在抵御资本充足性监管潜在风险敏感性方面充当了保护角色,资本监管与杠杆率的结合要优于选择其中任何一个。Blum(2008)认为资本监管要求的数量取决于银行披露的风险水平,杠杆率监管有助于银行披露其真实的风险水平,避免监管套利。
二、 杠杆率监管的一个理论模型
将商业银行分为安全银行和风险银行两种类型,只有银行了解自身属于哪种类型,且银行与银行之间相互独立。不失一般性,假设一家典型银行总资产由储蓄存款D及自有资本W构成,满足D+W=1;储蓄存款利率为无风险利率,且等于1;银行资本的机会成本CW高于储蓄存款利率,即CW>1。
进一步假设安全银行资产收益率为1+x,而风险银行资产收益率等于1+x的概率为p,资产收益率等于1-x的概率为1-p,其中p>0.5,这样风险银行的期望收益率E(R)=(2p-1)x+1>1,即大于无风险利率。只要E(R)>CW,风险银行收益高于资本成本,在资本的任何水平上风险银行都是有利可图的。因此,在没有资本监管的情况下,为了获得最大利润,不管是安全银行还是风险银行都将不持有自有资本。
如果对商业银行实施杠杆率监管,要求银行持有自有资本的最小数量为Wmin。显然,风险银行需要足够的资本避免破产。然而这个严格的杠杆率限制虽然解决了风险银行破产可能对银行体系带来的外部性问题,但也给安全银行增加了额外的经营成本。为了对安全银行与风险银行进行差别监管,便于商业银行更好地配置资源,监管当局放弃了杠杆率监管,而引入基于风险的资本充足性监管:要求风险银行持有资本,Wmin(risky)=x,安全银行则无需持有资本,Wmin(safe)=0。
但是,监管当局面临判断商业银行是否安全的识别问题。安全银行没必要谎称自己为风险银行,一定会如实申报自己的类型。然而,风险银行是否选择诚实申报呢?风险银行如果宣称自己是安全的,无需持有资本,因此W=0,D=1,那么其预期收益为:
相反,风险银行如果真实汇报自己的类型,须持有资本x,因此W=x,D=1-x,其预期收益为:
由于p<1
命题1:基于收益最大化,风险银行将宣称自己为安全银行,导致高度依赖于商业银行真实类型披露的风险敏感性资本监管失效。
当然,监管当局可以事后对那些不诚实的银行进行惩罚。假设罚金为F,F为银行盈利E的一定比例,即F=sE,其中s<1。显然惩罚对安全银行没有影响,然而却可能改变风险银行的收益分布。此时,风险银行如果诚实申报自己的类型,持有最低监管资本Wmin(risky)=x,其预期收益为?仔r(risky)=(2p-CW)x。相反,如果风险银行不诚实申报自己的类型,无须持有最低监管资本,即W=0。假设风险银行被发现说谎的概率是q,罚金为F=sE=s[(1+x)D-D]=sx,则其预期收益为
风险银行只有在预期回报率?仔r(risky)高于?仔r(safe)时才选择诚实申报,即
故得到如下命题:
命题2:监管当局发现风险银行说谎的概率很低,对于说谎银行事后惩罚的力度很小,风险银行将申报自己为安全银行,或者申报较低的风险承担水平。
在此情况下,监管当局必须在金融体系稳定性与资源配置效率之间寻求平衡,转而重新引入杠杆率监管——所有银行均被要求持有最小资本数量Wmin=x。这时,风险银行选择诚实申报自己类型的预期回报仍然为?仔r(risky)=(2p-CW)x,然而,风险银行谎称自己为安全银行的预期回报则为
这样,得到如下命题:
命题3:基于银行风险的资本充足性监管之外,如果施加最低杠杆率监管规则,则所有银行都会诚实申报自己的真实类型,监管当局可以有效管理银行体系的风险。
三、 中外商业银行杠杆率约束的行为差异
2004年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这应该是中国版的巴塞尔协议Ⅰ。在这些标准中,最重要的当属资本充足性支柱--资本充足率与核心资本充足率。根据2004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虽然2004年远还没有提出银行“杠杆率”的概念,但根据2011年《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杠杆率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一级资本扣减项。
比较核心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分子基本相同,对二者应该产生同增同减的效果;但是对于分母而言,由于在表外资产比例、银行风险评估模型与方法使用上的不同,导致中外商业银行杠杆率与核心资本充足率的相对变化可能存在巨大的差异。
(1)欧美商业银行的背离现象。2009年之前,在巴塞尔协议Ⅰ、Ⅱ下,资本充足性规定限制了欧美商业银行的竞争能力与盈利水平,但也留下了商业银行操控资本充足率的两个重要“后门”。第一、通过资产证券化设立特殊目的实体(SPV),将风险资产转移到表外导致表外业务大增,银行或者宣称这些表外项目已经完全与银行无关以直接减小分母,但后来发现部分风险资产并没有真正脱离;或者通过表外项目风险转换系数的向下调节,间接减少了分母;第二、利用复杂的内部模型法、内部评级法及高级计量法等手段,有能力对风险敏感性资产的风险等级进行调节,也间接减少了分母。但是,也应看到,不管商业银行采取何种调节手段,由于不具有风险敏感性,杠杆率分母的计算基本上没有调节空间。
当商业银行不断加大风险承担水平的时候,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使得资本充足率的分母变小,因此其资本充足率水平仍然维持很高的水平,但是由于杠杆率分母几乎没有调节空间,杠杆率将不可避免地下降到较低水平,因此出现了次贷危机爆发前欧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上升而杠杆率急剧下降的背离现象。然而,巴塞尔协议Ⅰ、Ⅱ下对杠杆率没有约束,我们看大,商业银行经营始终是符合监管要求的。
(2)中国商业银行的基本替代性。中国银行业情况与欧美商业银行不同。中国商业银行基本上没有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此之前只有2005年开行“开元”与建行“建元”等少数几单。中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份额也非常稳定,统计数据表明,2003年~2012年表外业务占总资产的比重在20%上下窄幅波动。另外,中国商业银行推行内部评级法等复杂模型始于2007年中国银监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在此之前一般使用权重法等标准法,调节风险的手段不多。这样,中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的变化方向基本上不存在背离的现象,要么同增要么同减,特别是中国银监会执行独立的资本监管以来,对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考核权重与资本充足率基本相同,中国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是“杠杆率”的基本替代性指标。事实上中国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也出现了高度相关的现象,从2003年~2012年两者之间的相关系数达到了0.97。
我们也看到,2003年商业银行杠杆率均值为3.3%,并于2006年开始商业银行杠杆率均值始终处于4%的水平之上,因此中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对杠杆率是存在可信约束的。因此,2009年之前,虽然还没有所谓"杠杆率监管"的概念,由于中国银行经营环境的特殊现实--表外业务稳定与标准法的广泛使用,银监会对于核心资本充足率的高度重视,因而至少从2004年开始,中国银监会对于核心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实际上已包含了现行杠杆率监管的本质内容。
四、 政策建议
巴塞尔协议Ⅲ关于杠杆率规则的实施,在短期内对我国的商业银行并不会造成较大的影响,但从动态长期的角度看,将对我国银行发展模式、风险管理与资本质量形成刚性约束,我国商业银行应以此为契机,以资本充足性达标为基础,实现健全风险管理体制与促进商业银行业务模式转型的双重目标。
(1)关注影子银行风险演变。为了提高综合竞争能力,商业银行应提高中间业务占银行盈利的比重,采取有效措施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盈利结构、业务结构、客户结构,更重要的是,中间业务属于表外业务,有助于商业银行在不占用银行资本、维持既定杠杆率水平条件下,加快向资本节约型模式发展,积极推进业务增长方式的转变。
然而,在大力发展中间业务的同时,必须高度关注与商业银行相关的影子银行业务的发展,并提出相应的监管要求。目前中国影子银行体系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商业银行出售的理财产品和和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售的类信贷类产品;以小额贷款公司或担保公司为代表的民间金融体系;以及最近兴起的网络金融市场,这些影子银行体系资金大部分最终源于银行体系,然而其金融活动并未反应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之中(何文彬,2012)。由于银行很难监控其资金流向,也难以把握资金运用中的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若影子银行体系遭到重创,风险将通过链条传导至商业银行体系。
(2)完善风险评估内部模型。虽然巴塞尔协议Ⅲ关于杠杆率规则的设定提高了对资产充足率的质量要求,增加银行经营的稳健性。但是,从根本上说,银行资本的充足性应以抗风险能力的提高为基础,而不是仅仅增加银行资本储备,而银行抗风险能力的提高远比补充资本、提高资本质量复杂得多。
我国商业银行应尽快健全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和管理机制、建立稳健的风险计量模型、完善独立的风险报告程序。与此同时,也应防止商业银行在风险计量内部模型设定中通过风险敏感性资产的风险等级进行调节实现监管套利,加强资本约束在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实现巴塞尔协议Ⅲ所要求的内部模型覆盖广、模型验证全面深入、压力测试科学严谨的风险全程动态监控目标。
(3)建立长效的多渠道资本补充机制。从长期看,杠杆率规则的建立必然要以一定的效率损失为代价,这也意味着商业银行在扩大资产业务的同时,加大了资本的占用。为了保证资本充足性,商业银行应根据发展战略确定的风险偏好,前瞻性地制定资本管理规划,明确与发展战略相匹配的经济资本配置目标,通过压力测试检验不利条件下资本损耗和资产弱点,评估压力条件下的资本需求和筹资渠道,制定应急预案以满足计划外的资本需求。
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应以内部积累实现商业银行的可持续性发展,在此基础上,选择合适的融资工具,开拓新的资本补充机制,形成上市、增发股票、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工具等多元化、多途径的资本补充机制。
参考文献:
1. Aguiar A,Drumond I.Business Cycle and Bank Capital: Monetary Policy Transmission under the Basel Accords. FEP Working Paper,2007,242.
2. Blum J M. Why 'Basel II' May Need a Le- verage Ratio Restriction, 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2008,(32):1699-1707.
3. Estrella A, Park S, Peristiani S. Capital Ratios and Credit Ratings as Predictors of Bank Failure, Federal Reserve Bank of New York: Economic Policy Review 2002,(2):33-51.
4. Repullo R,Suarez J.The Procyclical Effects of Bank Capital Regulation. Review of Financial Studies, Society for Financial Studies,2013,26(2):452-490.
5. Rochet J.Capital Requirements and the Beh- avior of Commercial banks. European Economic Re- view,1992,(36):1137-1178.
6. 中国银监会课题组.建立杠杆率监管标准, 弥补资本充足率的不足.中国金融,2010,(3):68-70.
7. 何文彬.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解析和金融监管困境.现代管理科学,2012,(11):68-70.
8. 梁斯,张晶.影子银行的运作机理、风险特征及监管防范.西南金融,2013,(9).
9. 尹继志.巴塞尔协议Ⅲ与我国银行业监管新框架.发展研究,2012,(2).
10. 张翼,徐璐.杠杆率监管及其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研究.财经问题研究,2012,(6).
11. 李云雀.金融危机后对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的思考.金融发展评论;2011,(3).
作者简介:阮永平,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管理学博士;袁鲲,广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饶素凡,广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硕士生。
收稿日期:2014-03-27。
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应以内部积累实现商业银行的可持续性发展,在此基础上,选择合适的融资工具,开拓新的资本补充机制,形成上市、增发股票、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工具等多元化、多途径的资本补充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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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李云雀.金融危机后对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的思考.金融发展评论;2011,(3).
作者简介:阮永平,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管理学博士;袁鲲,广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饶素凡,广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硕士生。
收稿日期:2014-03-27。
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应以内部积累实现商业银行的可持续性发展,在此基础上,选择合适的融资工具,开拓新的资本补充机制,形成上市、增发股票、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工具等多元化、多途径的资本补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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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阮永平,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管理学博士;袁鲲,广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饶素凡,广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硕士生。
收稿日期:2014-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