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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的顶层设计要从所有制做起

2014-06-09卓晓宁孔陆泉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公有制所有制所有权

卓晓宁 孔陆泉

摘要:我国最成功的改革是在农村,成功在于对土地集体所有制范围内农民个人所有权的确认,它是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要求的实现。集体的所有权由联合起来的个人共同行使,体现为公有制,具体占有、使用或消费时,所有权平等地落实到集体中的每一个个人身上,体现为个人所有制。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土地不适宜分散经营时,仍然应当切实尊重集体范围内每一个农民平等的土地个人所有权,允许他们以出租或入股的方式,参与土地的规模经营或高效开发利用以分享收益。一切商业用地都不应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土地财政”实际是对农民土地财产和稳定收益的掠夺。城市改革要从真正的政企分开、政资分离做起,区分两种不同的国企和事业单位,由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国资委外派董事、监事,实施不同的管理监督方式,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职代会、工会的民主管理作用。集体控股的企业,集体应派出代表,担任董事、监事,与企业职代会、工会共同参与管理监督。没有公有财产参与的企业,应尽可能地让职工个人拥有股份,建立工人自己的工会,通过现代企业制度和治理结构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改革;所有制;土地集体所有制;个人所有制;土地财政;顶层设计;城市改革;政企分开;政资分离;现代企业制度;治理结构

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4)03-0006-04

一、从一位副省长的感言说起

2013年4月9日,江苏《新华日报》发表了该省副省长徐鸣农村调查的一篇感言,说农民有了土地农业现代化才有希望。缘起是江苏常熟市一位农民承包经营了200多亩地,一年稻麦两熟净收入达20多万元,而他儿子进城打工一年收入才5万元。问他为什么不回来种地,说地不是自己的,说没就没了;如果地是自己的了,不挣钱也会回来种。由此这位副省长认为,只有确认承包地的物权属性,让农民耕种并且可用以抵押、可有偿出租,才是真正的耕者有其田,才能吸引文化素质高的青年成为职业农民,改变目前种地农民平均年龄58.6岁、平均文化程度初中,而且大部分是一家一户小规模经营的现状,实现农业现代化。笔者认为,徐鸣副省长的这番感慨,触及到了所有制这个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不论是农村还是城市,只有把这个核心问题解决好,改革才能真正取得突破,从而才能改变目前这种进退两难的尴尬局面。所谓改革的顶层设计,首先要把经济生活中最基本、同时也是经济学理论中最高层次的所有制的改革设计好。

二、科学地总结和完善农村改革的成功经验

迄今我国最成功的改革还是在农村。依靠占世界不到9%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近21%的人口,近年来又实现了粮食生产史无前例的“九连增”,这是世界各国都公认的成就。同样的土地同样的人,为什么过去我们连温饱问题都难解决,而现在我们不用再为13亿人的吃穿而发愁?人们都知道得益于土地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但在我国经济学界,大多数人认为它只是一种生产经营方式的改变,而不认为它是所有制的实质性变革。笔者始终引以为憾,觉得今天我们应当对它重新论定了。众所周知,改革开放前我国农村以生产队为基本单位,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通常以一个自然村为一个生产队,大自然村则分成若干个生产队。现在生产队变成了村民小组,仍然是原来的规模。在一个比较狭小的范围内,劳动者共同拥有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共同生产经营并占有产品,实行按劳分配。尽管这是一种生产社会化程度不高的公有制形式,但它基本符合经典作家关于公有制经济的设想。与以往封建土地所有制相比,消灭了剥削;与农民小私有制相比,有了一定程度的分工和协作,普遍的按劳分配避免了两极分化的可能。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和小私有传统的国家来说,的确是一个巨大的社会变革和历史性进步,也不失为中国共产党的一个正确选择。但是又不可否认,我们在这种公有制的实践过程中存在着重大缺陷。一是忽视了生产力水平对生产关系的制约作用,不切实际地追求所有制形式上的“一大二公”,导致了“大锅饭”和平均主义,反过来阻碍和迟滞了生产力的发展;二是忽视了不同公有制主体之间的经济独立性,排斥和抑制了商品经济关系的发展,导致了产品长期短缺和供给不足;三是忽视了公有制经济内部集体和个人的关系,没有弄清公有制和社会主义的本质之所在,压抑了集体内部每一个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农村改革正是从这三个方面取得了突破。首先,我们认识到,在生产力水平还没有达到非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不可的条件下,可以在坚持土地公有的前提下,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占有方式,分散生产经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鼓励多劳多得,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从而在实践中打破了“大锅饭”,克服了平均主义,调动了全体生产者的积极性,保证了我国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大局的基本稳定。其次,我们认识到了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的相容关系,实践中尊重了农民独立商品生产者的经济地位,鼓励农民向生产的深度和广度进军,异军突起地发展出了农村乡镇工业和第三产业。随着这种认识向城市推广,促进了全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从而极大改变了以往的短缺经济,不但丰富了社会的产品供给,而且增加了全体劳动者的收入,大幅度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正是在这两方面获得成功的基础上,我们对公有制和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也在逐步提升。开始时认识到,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现在又进一步认识到,还必须实现每一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这才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最高理想。虽然在现阶段还不能完全做到,但应当不遗余力地加以促进。由此,我们在实践中提出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和部署。农村改革成功的根本之处,就在于极大地解放了农民个人,亿万农民不再受地域、户籍、文化的限制,可以在全国甚至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和自由发展,这是中国农民在以往社会想也不敢想的事情。

那么,我们应当怎样来看待这是所有制的成功变革呢?笔者认为,它是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要求在我国农村的初步实现。正如主张把马克思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与个人所有制统一起来的我国经济学界前辈卫兴华老先生不久前所说:“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不是抽象的与各个劳动者利益无关的所有制,不是‘人人皆无的公有制。每个劳动者个人,都是与公有制利益相关的主人翁。如果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共同利益,不能实现为劳动者的个人利益,就不是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公有制。如果国家所有制名为全民所有制,但与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无关,国有经济的发展不能惠及广大劳动者个人,就徒有‘全民所有其名。”①我国以往包括现在一些公有制经济的缺陷,不正在于此吗?而农村改革的突破,不也正在于此吗?如果单从表面上看,土地从集体生产经营转向家庭承包,好像只是经营方式的改变,而不涉及所有制。那种认为是向私有制倒退的看法,固然不值一驳,因为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没有变。但如果就此认为不涉及所有制,也未免显得过于肤浅。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实际是在土地这一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上农民个人所有制的实现。endprint

所有制作为生产关系的总和,具体实现即为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它决定着每一个生产者的前途和命运。“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②。所以,《共产党宣言》把所有制强调为革命运动的“基本问题”,要消灭剥削,就必须“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对所有权和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实行强制性的干涉”③。而要实现每一个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就必须赋予每一个个人财产的所有权。马克思明确指出“生产者只有在占有生产资料之后才能获得自由”④,根据这一理论,毛泽东在党的七大上就深刻地阐明过:人的独立性、个性、自由和人格,都是财产所有权的产物。⑤我们以往的公有制,的确为消灭剥削提供了前提,然而在被片面地加以理解,把公有制内部的集体与个人绝对地对立起来,排斥个人所有权的实现时,就不可避免地堵塞每一个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道路。这已被我国农村以往公有制的实践所证明。

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正是对土地集体所有制范围内农民个人所有权的确认。因为集体本来就是由个人组成的,集体的所有权由联合起来的个人共同行使,由此体现为公有制。共同行使权利时不排斥每一个个人的话语权和监督权,而且在对集体的土地、产品和劳动力的具体占有、使用或消费时,所有权又必须平等地落实到集体中的每一个个人身上,由此又体现为个人所有制。个人所有制与公有制或更大范围内的社会所有制,确实如卫老先生所说是对立统一的。离开了公有制的个人所有制,就变成了私人所有制。这不是马克思所要求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因为他已明确表示这“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所以个人所有制不是私有制。而排斥了个人所有制的公有制,又确实是徒有其名。君不见早就为我国广大人民群众所侧目的“三公消费”,无不挂着“公有制”的招牌。其实大家心里都清楚,其中有一些已经“私”得不能再“私”了。其所以如此,因为作为公车、公款主人的每一个中国老百姓,早已失去了对其消费的话语权和监督权。

现在要求对农民的承包地确权,实际不过是从法律形式上对农民土地个人所有权的确认,是对农村所有制变革的进一步完善。有恒产者方有恒心,在农村,只有认真做好农民承包地的确权工作,才能使农民以及全社会真正爱惜和更好地使用土地,才能有效避免实践中现存的粗暴侵犯、甚至剥夺农民土地个人所有权的不法行为。即使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土地变得不适宜分散经营了,仍然应当切实尊重集体范围内每一个农民平等的土地个人所有权,允许他们以出租或入股的方式,参与土地的规模经营或高效开发利用以分享收益。一切商业用地都不应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那种国家征收农民土地,然后转交商业开发,政府从中赚取差价的“土地财政”,实际是对农民土地财产和稳定收益的掠夺。应当允许农民以土地主人的身份,参与城市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进程。这样我们就能保证农村改革的继续成功,而避免马克思所说的资本主义早期的教训:在发展了社会生产过程的技术和结合的同时,却“破坏了一切财富的源泉——土地和工人”⑥。

三、把农村所有制改革的成功经验推向城市

我国城市以及其他领域,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功。但在所有制改革方面,除了发展出多种所有制经济之外,其他方面少有建树。城市国有企业是属于国内全体人民的,社会化、现代化程度比较高,不但应当实现本企业及其职工的又好又快发展,而且应当促进全中国人民的自由全面发展。改革30多年来,体制机制是发生了一些变化,其生产资料的占有、使用已面向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使职工能进能出允许流动,有利于打破旧式分工,促进劳动者自由全面发展。然而,许多方面还未能真正体现其社会所有制性质,其就业岗位、管理岗位未向全社会彻底开放,即使吸收了农民工,却与城市劳动者的收入、待遇不平等。企业相互之间由于占有生产资料的多寡不同、技术先进的程度不同,以及享受国家政策待遇的不同而效益不同,也带来劳动者收入和待遇并非按劳分配因素的不平等,成为劳动者之间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之一。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和收益分配,还存在被少数人垄断、为少数人谋利的问题。在抓大放小、资产重组和股份制改革过程中,企业脱离了全体人民的监管,发生了严重的资产流失,少数人通过侵吞国有资产而成为大股东,普通劳动者没有或只有很少股份,出现了财产上的两极分化。在一些垄断性企业,企业高管年薪畸高,职工也沾光享受高福利,国家和中小股东既享受不到股份分红,还要拿出纳税人的钱给予大量财政补贴。据2013年4月17日《广州日报》报道,最近公布年报的1 424家上市公司,获得各种名义的财政补贴570亿元,其中逾七成派给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国远洋、中国铝业、中国中冶三大央企亏损247亿元,被补贴了22亿元。

在企业改革的趋向上,股份制备受推崇。笔者也认同股份制是一切企业向社会筹集资本,通过资本社会化以求更好更快发展的有效形式。通过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运作,也有利于强化资产所有者及企业劳动者对企业的科学管理。但是我国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很多却是有名无实,重点放在圈钱上。公有制企业吸收职工个人和社会股份之后,有的仍然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政府经常插手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干预企业人事安排,向企业伸手要赞助,越位安排员工,一些特殊人物在企业高管与党政干部的职位上经常换来换去。公司制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者阶层职责不清、分工不明,不能相互协调、制约和监督,导致企业内部人控制,重大决策失误,企业经营失败。企业不尊重所有者权益,长期不公布财务经营状况,不分红利。据《国际金融报》2013年4月17日报道,有些企业以向股东派发黑芝麻糊、龟苓膏、感冒药甚至安全套等代替股份分红。派发黑芝麻糊的企业实际上已经11年没向股东分过一分钱红利。这样一些企业能否承担其他社会责任,也就可想而知了。更令人忧虑的是,在企业内部的人与人关系方面,不论内企、外企,也不论公企、私企,都有了某种程度的趋同:资本成为强势一方,劳动成为弱势一方。表现在企业的初次分配中,劳动收入占比持续下降。据学者披露,我国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1983年时为56.5%,2005年时为36.7%,22年下降了近20个百分点;反过来,1978—2005年资本报酬占比上升了20个百分点。⑦中国社科院《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报告2012》按收入法计算,劳动者报酬在GDP中的比重,从1998年的53.1%下降至2010年的45%。而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占比一般为55%~65%。⑧这种情况表明,我国劳动者在企业中的地位在下降。对于公有制或公有资产控股的企业来说,它意味着所有制的异化,劳动者与本来属于自己的资本发生了分离,不再能利用它来当家作主增进福祉。而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资本是人家的,劳动的异化就更为严重。由此引起全社会就业倾向的变化,当工人不再吃香,更不用说当农民了。在高等教育越来越普及的今天,却没有多少受教育者愿意去企业生产第一线。上海市一份“4千户入户调查”结果显示,仅1%的人愿意进企业当工人,⑨这也造成了我国劳动力市场一方面大学生就业难,一方面高素质劳动者奇缺的悖谬现象。endprint

总之,我国城市所有制的改革应像农村那样,重建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以保证和促进每一个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但城市又不同于农村全国统一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存在多种所有制形式。所以应当分门别类,采取不同的方式加以推进。

首先是13亿人的国有企业,笔者曾说过,要从真正的政企分开、政资分离做起。⑩资产所有权要由代表13亿人的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来执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应当成为全国人大的专门机构,每年要向全国人大报告国有资产经营特别是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并对其负责。人大国资委区分两种不同的国企和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管理监督。一是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原则上不按市场化方式生产经营,交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直接经营,不实行政企分开。政府委派经营者负责经营,国资委委派董事、监事与企业职代会共同实施监管。高管一律纳入公务员序列考核业绩,按劳分配。二是提供非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一些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竞争性企业,和按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一律按市场化方式生产经营。国资委将分布在这些单位的国有资产清点打包,委托政企合一的中央和地方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投资经营,委派公务员性质的董事、监事进行监管,其余一切按市场法则运营。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作为出资者,与运用国资的企业发生关系,派出董事、监事,参与企业高管的聘任、重大生产经营的决策和监管,企业职代会参与监督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分得红利以及职工福利的不断增进。这类企业由市场竞聘产生的高管,薪酬由董事会按市场法则确定。这两类企业都要充分发挥企业职代会的民主管理监督作用。企业职工是13亿人在企业中的当然代表。13亿人的个人所有权,一是每一个个人都有可能与其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劳动的权利,二是分享其产品和盈利对13亿人的好处。不在这个企业的人,当然只能通过在企业的劳动者作为代表来进行管理,使之真正能给13亿人带来好处,而不是只给少数人谋利益。职代会在开会期间就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给企业决策提出建议,对存在问题提出批评,日常管理监督权由其常设机构工会以及职工选出的董事、监事来行使。职代会、工会和职工董事、监事在企业中民主管理的作用发挥如何,决定着13亿人个人所有权的实现程度。所以,企业职代会和工会,也要防止被内部人化。国资委和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的监管,必须与之相配合,并互相监督。

其次是非国有企业。因为其中大部分已经或者正在向股份制或混合所有制方向发展,所以这里并为一类考虑。在这类企业中,私有财产本来就属个人所有,只有公有财产才有个人所有制的实现问题。国有资产已如前述,在不控股的企业中,也有国资委委托的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经营管理,保值增值,分得红利,实现13亿人的个人所有权。有人主张国有资产全部退出竞争性领域,其实未必。那些社会有需求、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国有资产为什么不能投资赚钱?只要不利用国家权力与民争利就行。应当鼓励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特别是地方公司,在保证公共产品和服务足够满足社会需求的前提下,向一切有利可图的领域进军。如果是集体资产而且控股的企业,集体应派出代表,担任董事、监事,与企业职代会、工会共同参与管理监督,实现集体资产的个人所有权。没有公有财产参与的企业,应尽可能地引导向股份制发展,让职工个人也拥有股份,成为企业的主人之一,通过现代企业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即使没有股份,也应当通过职工自己的工会组织,团结广大职工形成力量,在资本与劳动的抗衡中,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尽可能争得分享利润的权利。一些发达国家如德国企业职工普遍参与民主管理,美国鼓励企业职工享受资方派发的股份,参与分享利润。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深思和借鉴的。

注释:

①卫兴华:《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再辨析》,《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第48页。

②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72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7页、第293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264页。

⑤《毛泽东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15页。

⑥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80页。

⑦转引自2013年2月22日《光明日报》李素文:《从收入分配改革着手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⑧新华网:http://www.news.xinhuanet.com/finance/2013-01/17/。

⑨转引自2013年2月16日《光明日报》赵东明:《职教是实现“新四化”的基础》。

⑩孔陆泉、卓晓宁:《寻求改革新突破是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根本之策》,《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徐崇温.当代资本主义新变化[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5.

责任编辑、校对:张增强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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