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错解曲解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的辨析
2014-06-09卫兴华
卫兴华
摘要: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学术界有不同的理解。杜林、谢韬、辛子陵和王成稼都作了乱解和错解。由于版本不同,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论述“重建个人所有制”与在1867年出版的《资本论》德文第一版、《资本论》第一卷法文版表述不同。杜林把马克思讲的“重新建立”,简单理解为“恢复”,即“恢复”被资本主义否定了的劳动者的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我国改革开放以前,学界一般按恩格斯的解读来理解重建的个人所有制,就是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其实,马克思在论著中把个人所有制分成两种,一种是孤立的单个人的个人所有制,也就是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私有制或个人所有制;另一种是联合起来的社会的个人所有制,也就是社会主义要建立的以公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后一种是与公有制相统一的个人所有制,也可以说既是公有的(社会所有的)也是个人的。马克思所说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指的就是后者。王成稼主张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是重建封建社会末期劳动者的消费资料个人所有制,而谢韬、辛子陵的观点是主张生产资料回归个人所有,这些都是对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错误理解。
关键词: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个人所有制、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私有制;公有制
中图分类号:F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4)03-0024-08
引言
王成稼先生在《当代经济研究》发表多篇错解马克思关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文章,大肆用诬蔑性的语言批判这种解读:重建个人所有制是重建被资本主义消灭了的劳动者生产资料所有制,即公有制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即马克思所说的联合起来的社会的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这也是我的观点)。他批驳说:这是杜林的观点,“杜林阴魂不散”,是“对马克思的污蔑”,是“篡改”,“居心何在”?还不如《炎黄春秋》所刊发的谢韬、辛子陵的观点正确,等等。
2010年,王先生在《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第1期和第5期的“经济学批判”栏目也连续发表文章,就“重建个人所有制”问题同我辩驳。其内容都是在《当代经济研究》发表的误解、错解之词,了无新意。而且继续表现出他理论思维和逻辑表述的混乱。只举几例:首先,明明杜林攻击马克思所讲的在公有制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既是个人的又是社会的(公有的)”,并诬之为“混乱的杂种”,王成稼竟说“既是个人的,又是社会的”是“杜林的臆想”,是杜林的观点。明明杜林是将其作为马克思的观点进行攻击,怎么在王成稼手中变成杜林的观点了呢?难道杜林是将自己的观点攻击为马克思的“混沌杂种”吗?而且我和其他学者批驳杜林对马克思的“既是个人的,又是社会的”观点的攻击,认同马克思观点的正确。王先生就诬之为是顽固坚持杜林的观点!是杜林“阴魂不散”!其实,无论将马克思所讲的公有制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解读为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或解读为消费资料个人所有制,都可以概括为“既是个人的,又是社会的”所有制。看来,王先生是主张社会主义所有制,要么只能是公有的,否定个人的;要么只能是个人的,排斥公有的。但他没有任何说明和论证!
其次,王成稼硬说杜林将公有制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错解为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公有制,因此是“混沌的杂种”。王先生没有提出任何论证和论据,来说明杜林把个人所有制理解为生产资料公有制。若果如此,二者还有什么不能统一的矛盾呢?还攻击什么呢?我在本文的后面要证明:杜林是把重建个人所有制错解为重建被资本主义消灭了的个体私有制,因而与公有制相矛盾,不能统一。因此认为讲社会主义所有制既是公有的,又是个人的,等于说既是公有的,又是个体私有的,是自相矛盾的混乱观点。
再次,举一个王成稼在《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大作中与我辩驳的一段话,看看他的理论逻辑怎样高明。他说:“卫教授却拘泥于否定的否定的框框,片面强调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把马克思和恩格斯讲的在社会主义时代重建和实现个人所有制的言论拉回到资本主义时代,说‘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问题,与论述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趋势时所讲的三种所有制的‘否定的否定‘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完全不相关的问题。”试问:读者有谁能看懂王先生这段话是在主张什么,反对什么?在混乱的思维与表述中夹杂着无理纠缠。他批评我“拘泥于否定的否定的框架,片面强调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马克思讲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趋势时,提出了“否定的否定”原理,并用这一原理说明三种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否定的否定”。这是马克思的观点和本意。我转述和按其本意解读重建个人所有制问题,怎么被指责为“拘泥于否定的否定框框”了呢?王先生显然是不赞同这种“拘泥”的。他要撇开“否定的否定”原理,另搞一套。那是他的自由,但不能强加于人,让别人也跟着走。
王先生指责我“片面强调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这本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所坚持的一个基本原理,怎么说我是“片面强调”呢?王成稼反对“片面强调”,究竟主张什么呢?他是要离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搞消费资料个人所有制的否定的否定,是主张用社会主义生活资料个人所有制,否定资本主义所有制。认为资本主义消灭了封建社会末期的消费资料个人所有制,而且,资本主义不存在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社会主义要恢复和重建封建社会末期的生活资料个人所有制。这种奇谈怪论既毫无理论依据,也与实际生活相悖。王成稼还指责我的言论“是要拉回到资本主义时代”,简直是不着边际的胡言乱语。
为了进一步说明王成稼对杜林攻击马克思观点的谬误实质的错解、乱解;对《炎黄春秋》所载谢韬、辛子陵错误观点的错解、乱解和无端吹捧;对我和相同观点的学者的观点错解、乱解和无理指责,需要进一步提供依据和论证。首先,从《资本论》不同版本差异的考证上弄清杜林为什么要攻击马克思“既是个人的,又是社会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模式;再弄清谢、辛对“个人所有制”解读的错误,表明王成稼竟将他们的错误当作正确。当作符合马克思的本意,并借力谢、辛的谬误作为论战武器,批评对方。然后对王成稼的理论观点、思维逻辑、外语水平、文字表述等进行系统剖析与评述。endprint
一、不同版本的比较和杜林的攻击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论述“资本主义的历史趋势”时,提出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否定的否定”观点:“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1]
这段话在1867年出版的《资本论》德文第一版中是这样讲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占有方式,从而资本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对资本主义生产的否定,是它自己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而造成的。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基础上,在自由劳动者的协作的基础上和他们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上来重新建立。”[2]
《资本论》第一卷法文版(1872—1875年以分册形式出版)中关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否定的否定”是这样写的:“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资本主义占有,是这种仅仅作为独立的个体劳动的必然结果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是,资本主义生产本身由于自然变化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劳动者的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基础上,在协作和共同占有包括土地在内的一切生产资料的基础上,重新建立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3]
对比一下上述三个版本中的同一段内容的论述,可以看出以下几点差异。
1. 上述第一段引文,出自恩格斯校订的《资本论》第一卷第四版(1890年)。其中讲到“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后面接着讲“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共同占有包括土地在内的一切生产资料的基础上。”用“也就是说”将前后两句话连结起来,从文法结构上容易被解读为所谓“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就是指后面讲的“协作和土地及由劳动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问题产生了:如果讲“协作”是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可以认同。但能够说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也是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吗?这里又涉及对“共同占有”概念的不同解读问题,如果将其解读为生产资料公有制,显然不是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于是有的学者将其解读为生产资料的共同占用或使用,如机器、厂房等由工人共同使用。但这样解读并不符合原意。马克思这里显然讲的是:在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里讲的“共同占有”就是共同所有。马克思有时将所有和占有概念区别开来,但更多的是两者通用。如讲“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转变为资本主义占有规律”,这里的“占有”与“所有”同义。德文第四版中讲“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私有制”,就是把资本主义占有和资本主义所有作为涵义相同的概念使用。上面第二段引文出自《资本论》德文第一版。这里没有“也就是说”一语,而且协作是讲“自由劳动者的协作”,不是指资本主义时代的协作。同样,法文版中,也没有“也就是说”一语。显然,“也就是说”一语是后来加上的一个使解读容易偏离原意的赘语。
2. 上述第二段所引德文第一版中的论述只讲:这种否定的否定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第四版也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而法文版中则是讲“重新建立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所指更明确。就是重新建立被资本主义否定了的劳动者的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
3. 在德文第一版中,没有讲否定资本主义所有制并不是要“重新建立私有制”,而第四版中讲了。但第四版中讲“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语意并不清晰。因为资本主义也是私有制,私有制并未被否定,因而不存在“重新建立”私有制的问题。法文版中讲得更明确和准确: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不是重新建立劳动者的私有制”,即不是重新建立被资本主义私有制否定了的个体劳动者的私有制。而是在公有制的基础上,重新建立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
对马克思所讲的社会主义要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重新建立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的理论,学界在改革开放以前,都以恩格斯的解读为依据。那就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资料归公共所有,消费资料归个人所有。恩格斯的解读,是驳斥杜林对《资本论》中讲的在公有制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理论的攻击的。杜林反对马克思用黑格尔否定的否定“一类蠢话”来论述三种所有制的变革。他指责说:“从16世纪以来通过上述方法实现的个人所有制的消灭,是第一个否定,随之而来的是第二个否定,它被称为否定的否定,因而被称为‘个人所有制的恢复,但这已经是以土地和劳动资料的公有为基础的高级形式了。既然这种新的‘个人所有制在马克思先生那里同时也称为‘社会所有制,那么这里正表现出黑格尔的更高的统一,在这种统一中,矛盾被扬弃,就是说按照这种文字游戏,矛盾既被克服又被保存,……马克思观念的混混沌沌的杂种,并不使这样的人感到惊奇,……马克思先生安于他那既是个人的又是社会的所有制的混沌世界,却让他的信徒们自己去解这个深奥的辩证法之谜”。[4]显然,杜林认为,生产资料公有制与个人所有制是不能结合或并存的。因为他心目中的“个人所有制”,就是被资本原始积累消灭了的个体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应提醒学界注意两个问题:其一,杜林把马克思讲的“重新建立”,简单理解为“恢复”,即“恢复”被资本主义否定了的劳动者的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其二,杜林对马克思《资本论》的评论,是《资本论》第一卷于1867年9月出版后不久的同年12月,发表于《现代知识补充材料》杂志第3期。杜林反对黑格尔的辩证法,因而也反对马克思运用黑格尔“否定的否定”的“一类蠢话”。其实,马克思的阐述方法,并不是黑格尔的阐述方法。马克思看了杜林对《资本论》的评论后,非常不满。他于1868年3月6日致库格曼的信中说:“我现在能够理解杜林先生的评论中那种异常尴尬的语调了。就是说,这是一个往常极为傲慢无礼的家伙,他俨然以政治经济学中的革命者自居。……他在进行欺骗,这一半是出自本意,一半是由于无知。他十分清楚地知道,我的阐述方法不是黑格尔的阐述方法,因为我是唯物主义者,而黑格尔是唯心主义者。”[5]杜林之所以反对马克思用“否定的否定”来阐述三种所有制的变革,反对马克思讲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是公有制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有其理论认识上错误的原因:(一)他反对黑格尔的辩证法,从而认为马克思是从黑格尔的抽象的“否定的否定”中,演绎出未来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个人所有制的统一;(二)杜林所理解的“个人所有制”就是《资本论》第一卷德文第一版中讲的被资本主义私有制否定了的“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资本论》第一版和第二版中既没有第四版中所讲的:否定的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更没有法文版中更明确说明的“不是重新建立劳动者的私有制”。根据法文版的说明,就可以了解,马克思主张“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不是与公有制相对立的个体劳动者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而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也就是与公有制相统一的个人所有制。endprint
二、“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本意究竟是什么?
我国改革开放以前,学界一般按恩格斯的解读来理解重建的个人所有制,就是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反驳杜林时说:“我们先把否定的否定撇开一边,来看看‘既是个人的又是社会的所有制。杜林先生把这叫做‘混沌世界,而且他在这里令人惊奇地确实说对了。但是很遗憾,处于这个‘混沌世界之中的不是马克思,而是杜林先生自己。”“靠剥夺剥夺者而建立起来的状态,被称为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的恢复,对任何一个懂德语的人来说,这也就是说,社会所有制涉及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涉及产品,那就是涉及消费品”。[6]人们相信,恩格斯对马克思论著的阐述最具有权威性,而且,恩格斯在《反杜林论》的序言中告诉人们:“我的这部著作不可能在他(指马克思——引者)不了解的情况下完成,这在我们互相之间是不言而喻的。在付印之前,我曾把全部原稿念给他听,而且经济学那一篇的第十章(《〈批判史〉论述》)就是由马克思写的”。[7]因此,根据上述两条理由:一是恩格斯对马克思论著的解读最权威;二是《反杜林论》的原稿恩格斯念给马克思听过。改革开放以前,人们便对恩格斯讲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消费品的个人所有深信不疑。我在改革开放前的《资本论》教学中,也曾是这样解读的。而且,在改革开放以前,学界一般不会也不敢对马恩著作提出质疑和不同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学界的思想在不断解放,认识到任何政治权威和理论权威的论著和观点都不可能句句是真理。对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学界提出种种与恩格斯不同的解读。而且,多年来一直不断地在讨论和争辩。之所以会产生不认同恩格斯的解读的多种解读,主要是出于这样的考虑:第一,《资本论》中讲“否定的否定”,是指三种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否定的否定,即资本主义私有制否定了个体劳动者的私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又要被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否定。不应是用社会主义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去否定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人类历史上不存在用消费品所有制取代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事情,这两者是完全不对称和不是同一层次的东西。第二,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就是指生活消费品归个人所有,也可以说归私人所有。马恩著作中一贯重视所有制问题,因为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马克思主义讲所有制一般都是指生产资料所有制。讲“消灭私有制”“与传统的所有制决裂”也都是讲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与传统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决裂。不存在也不会提出消灭消费品的私有制或个人所有制问题。第三,劳动者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并没有被资本主义消灭,雇佣工人用工资购买消费品也归个人所有,因而不存在“重新建立”消费品个人所有制问题。
但是,在对重建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提出质疑和对个人所有制的多种解读中,有些显然是完全背离原意的,而且体现了作者偏离社会主义的政治倾向性。例如,《炎黄春秋》2007年第6期谢韬和辛子陵撰写的《试解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理论与中国改革》一文。其一开头就批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国有制:“长期以来,占统治地位的理论宣称公有制、国有化是社会主义的最高原则,隐瞒马克思关于公有制、国有化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的主张,这一理论上的修改,后果极其严重。我们认为,重建个人所有制,对社会主义国家来说,是个行之则可以一言兴邦,违之则可以一言丧邦的大问题。”事实上根本不存在隐瞒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理论的事情。《资本论》中译本中“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论述,全文白纸黑字印着,凡是读《资本论》的人都会看到,参与《资本论》教学与研究的师生都会注意到这一观点。而且,我国多年来学界对此问题进行了不断的讨论和争鸣,怎么能无中生有地断言被“隐瞒”了呢!问题更在于,他们对个人所有制作了私有化的解读,断言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设想,就是:第一步,把资本家的大公司、大工厂收归国有;第二步将其回归人民,重建个人所有制,而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形式就是股份公司,就是股票。其说,作为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的个人所有制,“是一种以个人私有制为基础的均富状态”。将该文分散的说法概括起来,就是:先把资本主义大公司大工厂收归国有,然后分给每个个人私有,其形式是股份公司。“人人有份,这就是公有制。”将这种解读加之于马克思,是强加的不实之词。马克思预计社会主义制度下,连商品货币关系都不存在了,哪会将股份公司和股票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形式,作为重建的个人所有制?美英等资本主义国家的股份公司比我国更长久、更成熟、更发展、更社会化,马恩并不认为这种社会化的股份公司改变了资本主义性质,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形式。谢、辛断言个人私有再变成股票就是公有,这就变成公有就是私有,私有就是公有,亦私亦公的奇特逻辑了。
谢韬教授20世纪80年代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当时我们曾和谐友好相处。看到他的文章后,我打电话给他:“你主张社会民主主义的观点,我不讨论,你对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观点,我也不从政治倾向上讨论。但我认为你对《资本论》中有关问题的解读,对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观点,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理解错了,我愿进行商榷和讨论。”他当然不会也不能反对,表示“可以”“欢迎”。
在此期间,中央编译局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课题组接受任务,要求就谢、辛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观点进行评论。我是该工程“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基本观点课题组”的成员,是子课题的首席专家。这个写作任务由我承担。我完稿后送交中央编译局,编译局局长和多位专家赞同我对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解读和对谢、辛论文不指名的评论。论文送审后,党中央一位常委做了批示,让《光明日报》近期发表。《光明日报》于2007年9月25日以“正确理解马克思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理论观点”为题发表。定稿后刊发的论文,对我原稿稍作删减和调整,对个别字句如谢、辛的“全篇论文都文不对题”之类都被删去。将原论文标题“不要随意错解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理论观点”,改成正面论述的标题。不过,中央编译局工程办于2007年8月20日在《研究成果》第126期将我的论文按原稿全文刊出,发给有关领导和专家。由于报纸篇幅所限,难以展开论述,我又在《经济学动态》2008年第6期发表了《关于股份制与个人所有制问题的研究》一文,对股份制问题和重建个人所有制问题,既进行了正面解读,也对谢、辛的有关观点进行了较系统的评论。endprint
我对“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解读和主要观点是:马克思的论著中把个人所有制分成两种:一种是孤立的单个人的个人所有制,也就是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私有制或个人所有制;另一种是联合起来的社会的个人所有制,也就是社会主义要建立的以公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两种个人所有制都是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前一种是与小私有制相一致的个人所有制;后一种是与公有制相统一的个人所有制,也可以说既是公有的(社会所有的)也是个人的。讲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是从社会整体即“共同体”来着眼的;讲个人所有制,是从组成为“共同体”的每个劳动者个人着眼的。它表明,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不是抽象的与各个劳动者利益无关的所有制,不是“人人皆无”的公有制。每个劳动者个人,都是所有者集体中的一份子,都是与公有制利益相关的主人翁。如果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共同利益,不能实现为劳动者的个人利益,就不是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公有制。如果国家所有制名为全民所有制,但与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无关,国有经济的发展不能惠及广大劳动者个人,就徒有“全民所有”其名。从我国社会主义实践中可以领会到马克思将社会所有制与个人所有制统一起来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为了论证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不是重建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而是重建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可以提出诸多理由和论据。
第一,《资本论》中所讲的否定的否定,第一个否定“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否定。这里显然是指对劳动者的生产资料“个人的”私有制的否定,不是讲对消费品的私有制或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的否定。因此,社会主义需重新建立的不是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而是被资本主义否定了的劳动者的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如法文版所指出的,“不是重新建立劳动者的私有制”,这里讲的“劳动者的私有制”,显然是指生产资料私有制。既然需要重建的不是劳动者的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或个人所有制,与其相对应的只能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和与公有制相统一的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再者,马克思所讲的否定的否定,是三种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相继否定,而与消费品的所有制无关。
第二,从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和国际社会主义运动来看,所一贯重视的是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因为它是一定生产关系体系的基础。而消费品的个人所有,不决定生产关系体系的性质和所有制的变革。搞所有制的改造,也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改造,不存在消费品所有制的改造问题。马克思讲“资本主义的历史趋势”,讲社会主义所有制否定资本主义所有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革问题,不是消费品所有制的变革问题。只要看一下马克思紧接在“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下面的一段话,就会理解的更清楚了。“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分散的私有制转化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同事实上已经以社会的生产经营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社会所有制比较起来,自然是一个长久得多、艰苦得多、困难得多的过程。前者是少数掠夺者剥夺人民群众,后者是人民群众剥夺少数掠夺者。”这段话是对三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否定的否定”的评论,它说明:资本主义“掠夺人民群众”、使劳动者个人的分散的私有制转化为社会化的资本主义所有制,是一个长久的过程。因为是少数掠夺者掠夺多数人民群众。而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所有制)取代资本主义所有制,不像第一种否定历时那么长、那么困难。因为是占多数的人民群众剥夺少数掠夺者。这段话中所讲的都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转化,不是消费品的所有制转化。
第三,恩格斯对马克思著作的解读与评价最具有权威性,可以说,99%以上是准确的,符合原意的。但不是100%地绝对准确。有的学者依然坚持将马克思讲的重建个人所有制解读为消费品个人所有制,重要根据就是恩格斯的解读,而且原稿读给马克思听过。然而我提出一个反证,至今没有学者能提出反驳。这个反证是:恩格斯在提出对“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解读的《反杜林论》中,对《资本论》第一卷第22章第一节所讲的“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转变为资本主义占有规律”的解读并不符合原意。第22章是阐述“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即资本主义扩大再生产的,是揭示资本积累中资本与雇佣劳动关系的本质的。马克思的本意是讲,在扩大再生产中,资本家和工人都按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办事:资本家承认工人的劳动力所有权,工人承认资本家的资本所有权,实行等价交换。这表现为交换领域的“平等”“公平”。然而,在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的扩大再生产中,资本家是用从工人剥削来归自己占有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作为追加的资本,随之,用追加的可变资本再去购买追加的劳动力,生产出更多的剩余价值,再归资本家占有。这种资本主义占有,是以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为前提和出发点的,前者不但不否定后者,反而是后者必然导致的结果。而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对此的解读是:“商品生产达到一定的发展程度就转变为资本主义的生产。”[8]这显然不符合原意,发达的商品生产转变为资本主义生产的问题,在《资本论》第4章的开头就讲了,是讲资本主义产生的条件。我30年前在《〈资本论〉研究资料和动态》第7期就提出这个问题,当时,避开了恩格斯的解读,只针对中苏学者的错解而提出。以后又就恩格斯的解读提出讨论与质疑。在《经济学动态》2008年第6期解读重建个人所有制问题时,也提出《反杜林论》中对《资本论》的这两处解读不符合马克思原意。多年来,之所以没有任何学者对我质疑的恩格斯的第二个解读提出反驳,因为这个问题的理论是非是浅显易明的。但既然恩格斯将《反杜林论》的内容念给马克思听过,怎么会出现这处不符原意的解读呢?谁都难以回答。但由此可以引出一个问题:既然肯定《反杜林论》中对《资本论》讲的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转变为资本主义占有规律的解读不符原意,为什么和怎么能绝对肯定对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解读就完全符合原意呢?有什么理论根据呢?
第四,从中译本的马克思著作看,凡提及“个人所有制”的地方,都是指生产资料所有制,还找不到一处讲消费品个人所有制。马克思在许多地方讲到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个人占有、归全体个人支配、个人所有制等。例如,《共产党宣言》中指出:消灭私有制,将“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手里。”[9]这里所讲的个人,不是单个的、孤立的个人,即不是个体劳动者的个人,而是联合起来的个人。“将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手中”,也就是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这种公有制的生产资料是归由众多个人组成的联合体所有,同时也是归组成联合体的全体个人所有,是公有与个人所有的统一。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又提出,“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总和的占有,消灭着私有制。”[10]所谓消灭私有制,是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所谓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总和的占有,也是对全部生产资料的占有,与消费品的占有无关。这里所讲个人占有,同样不是孤立的、单个个人的占有,而是联合起来的个人占有。是联合体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与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个人的个人所有制的统一。endprint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还有这样一段话:“共产主义和所有过去的运动不同的地方在于:它推翻一切旧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基础,并且第一次自觉地把一切自发形成的前提看作是前人的创造,消除这些前提的自发性,使这些前提受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支配。”[11]所谓“推翻一切旧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基础”,是指消灭自发形成的一切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公有的生产资料是社会主义的前提,它“受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支配”,也是讲与公有制相统一的生产资料的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
在《1861-1863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更具体地讲:资本家的所有制,“只有通过他的所有制改造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联合起来的社会的个人的所有制,才可能被消灭。”[12]这段话中明确地将个人所有制分为两种:一种是孤立的单个人的个人所有制;一种是联合起来的社会的个人的所有制。两种个人所有制都是指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因为这里所讲的是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制被另一种生产资料所有制改造的问题。这里没有讲公有制,只讲“联合起来的社会的个人的所有制”,实际上就是公有制。
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又指出:巴黎公社“是要想把现在主要用作奴役和剥削劳动的手段的生产资料、土地和资本完全变成自由的和联合的劳动的工具,从而使个人所有制成为现实。”[13]显然,这里讲的个人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土地和资本”的个人所有制,也就是将资本主义用以奴役和剥削劳动者的手段,变成自由的、联合劳动的劳动者的工具,实现个人所有制。
总之,马克思无论讲作为个体劳动者的孤立的、单个的个人所有制,还是讲联合起来的社会的个人的所有制,都是指的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不是讲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
三、王成稼的错解与乱解
王成稼在《当代经济研究》2007年第10期发表了《论“重建个人所有制”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一文。此文名义上是批评谢、辛的观点,但是他根本没有弄清楚谢、辛的观点错在哪里,实际上是肯定他俩的解读正确,并借此批评主张重建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的观点。王成稼以恩格斯的解读做根据,继续坚持重建消费资料个人所有制的观点,本来可以用摆事实讲道理的平和态度相互交流和讨论,然而,他以非理性的姿态对主张重建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的观点进行无理的鞑伐。说什么这种解读远不如谢辛的解读正确,并责问持这种解读的学者“居心何在”?在《当代经济研究》2009年第9期发表的论文中,他再次肯定和赞扬谢、辛对马克思的解读正确,并用他们的观点反驳我的观点,说什么“卫教授一方面说,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并未被消灭,……这正是谢、辛二位先生批评的社会上存在的忽视‘个人所有制思想的表现。”本来讨论和争论的正是“个人所有制”问题,何来忽视“个人所有制”?其实意见分歧在于:王成稼主张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是重建封建社会末期劳动者的消费资料个人所有制;我主张重建被资本主义否定了的、劳动者的、与公有制相统一的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而谢、辛的观点是主张生产资料回归私人所有。王文认为谢、辛的重建“个人所有制”观点正确,正确在哪里?正确在生产资料“回归”私人吗?
王成稼在《当代经济研究》连续发表多篇文章,同我争论。他以德文专家自居,大量搬弄德文来解读。然而,他的德语水平和中文水平实在不敢领教,充满错解、曲解、乱解,语法不通,思维不清,逻辑混乱,是非颠倒,而且使用了许多诋毁性语言。这里,只就他的主要观点做点评析。
1. 王成稼搬出种种有关词典,证明德语中的“个人所有制”只能解读为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然而,即使不懂德文的学者,也可以从理论和事实逻辑上来推断他的论断是不实之词。第一,如果德语中的“个人所有制”只有消费品个人所有之意,那么,杜林作为德国人,其德语水平应高于王先生,他怎么会不懂“个人所有制”的德文本意,还需要恩格斯去纠正呢?第二,我们前面引证了多条马克思关于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的论述,还没有见到一条关于消费品个人所有制的语句。王文辩解说:马克思讲过,在联合体中,生产资料是归社会的,“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这就是讲消费资料个人所有制。这个论据不能成立。因为马克思只讲“消费品由联合体成员消费”,并没有用“消费品个人所有制”概念。王先生是把自己的推断强加给马克思。
2. 王成稼多篇论文的一个根本错误,是既曲解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是公有制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竭力反对“既是公有的(社会的),又是个人的”,又错解杜林对马克思个人所有制的攻击。王成稼时而说,“既是公有的,又是个人的”所有制,是杜林的观点和臆想,时而又说这是杜林强加给马克思的污蔑。这两种自相矛盾的武断,表现出王先生对马克思理论理解的惊人的“能力”!本来,马克思讲,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后,要建立公有制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就表示社会主义所有制是公有制(社会所有制)和个人所有制的统一。无论将个人所有制解读为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还是解读为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都可以说既是公有的或社会的,又是个人的。杜林正是攻击马克思关于公有制与个人所有制相统一的观点。因为他认为二者不能并存和统一。其所以如此,是由于杜林把个人所有制只理解为被资本主义所有制否定了的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这种个人所有制是小私有制,当然不能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相统一。王成稼硬说,杜林是把个人所有制错解为生产资料公有制,如果真是这样,杜林就不会认为公有制与个人所有制存在矛盾,并将其攻击为“矛盾既被克服又被保存”的“混混沌沌的杂种”了,不会胡说什么“混沌世界”了。
3. 撇开王成稼主张重建封建社会末期消费资料个人所有制的理论是非暂先不谈,他对马克思讲的两种个人所有制的解读,也充满了自相矛盾,极端混乱的现象,真成了“混沌的杂种”。他先是反对把孤立的、单个人的个人所有制,解读为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又在多篇文章中反对把“联合起来的社会的个人的所有制”解读为生产资料公有制或与公有制相通的个人所有制。他说,如果把重建个人所有制解读为公有制,就是主张“在公有制的基础上重建公有制”了。如果把个人所有制“解读为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又说它是经过否定的否定建立起来的公有制。这种公有制基础上的公有制,是明显的同义反复的逻辑错误”。但在同一篇文章中他一转手又说:马克思“把生产资料所有制分为两类:一是‘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与其相对立的是‘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前者是私有制,后者是公有制”。(《当代经济研究》2010年第12期第46、47页)。这样解读很好!因为,王先生事实上承认了:无论“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的私有制也好,还是“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的公有制也好,都是指生产资料的所有制。这两种个人所有制就是两种生产资料所有制。两者都扯不上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也就否定了王先生宣称德文中的个人所有制只能是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的武断。令人惊异的是王先生又坚持“个人所有制”只能是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endprint
4. 王成稼在《当代经济研究》2010年第12期发表的《恩格斯解读“个人所有制”最符合马克思原意》一文中,对马克思多处讲的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的论述进行了乱解、歪解、错解,他用一种新的错解为他的前一种错解辩护。王先生的论文中几乎每一段话,都存在文理不通,逻辑混乱的弊病,限于篇幅难以一一辨析。兹就他对马克思的几条论述的歪解错解进行评论,以辨明是非。
第一,《共产党宣言》中讲,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要把“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手里”。这与把全部生产资料集中在由国家代表的劳动人民手中是一样的意思。这里是讲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问题,与消费品个人所有无关。而王先生辩驳说,这里讲的是公有制,不是讲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因为任何个人都不能把全部生产集中在自己手中”。他把原文“联合起来的个人”,篡改为“任何个人”即单个个人。王先生只承认这是讲公有制,而否定也是讲个人所有制。这就把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手里”的“个人所有”否定了。但王先生承认这里是讲生产资料公有制也没有错。但生产资料公有制毕竟不是王先生坚持的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王先生又抛出了他的悖理的逻辑:公有制“是消费资料个人所有制重新建立和实现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怎么能说不沾边呢?丰富的个人财产是联合体成员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条件”。这显示了王先生高超的理论水平。他认为讲公有制,就等于讲消费资料个人所有制。理由是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和条件。然而,生产资料个人所有或生产资料公有,固然是消费品个人所有的条件,但不能由此论断:马克思讲个人所有就是讲消费品个人所有。再者,生产资料私有制难道不也是消费品个人所有制的前提条件吗?还有:公有制下的消费资料个人所有制,等于人人都有“丰富的个人财产”吗?
第二,马克思讲的“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和“联合起来的社会的个人的所有制”,不是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这本来是已经讲得很清楚的观点,但由于与王成稼的观点相对立,他不认同。反过来对别人表达得十分清楚的观点加以逻辑混乱地歪解、曲解,他说卫教授“把这二者都错误地当成了在公有制的基础上重建的个人所有制。他还特别强调‘个人所有制即联合起来的社会的个人的所有制,这是既是‘个人的又是公有的所有制的另一种说法,都是‘混沌世界”。他还说:“‘《资本论》中所讲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是重建被资本主义否定了的劳动者的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但不是重建‘作为各个私人的或‘孤立的单个人的个人所有制,这都是私有制,而不是《资本论》所讲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接下来,他说“‘是建立与公有制相统一的联合起来的社会的个人所有制,这里又出现了一个个人所有制,这是第四个个人所有制,很遗憾,都不是要重建的个人所有制。这第四个个人所有制,其实是公有制,与公有制相统一的公有制,显然是同义反复的思维逻辑错误。”我全文引王先生的这段话,是让读者识别一下,能否看懂王先生究竟在讲什么,想说明什么?他转述我的观点,也是一片胡言乱语。说我把两种个人所有制“都错误地当成了在公有制基础上重建的个人所有制。”我明确地说明:“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是被资本主义否定了的个体劳动者的私有制,重建个人所有制,不是重建这种个人所有制,马克思也明确说明,“不是重建劳动者的私有制。”王先生竟无中生有地把这个荒唐的观点强加于我。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是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对社会主义所有制有三种提法:其一是直接讲公有制(社会所有制、公共占有制);其二是讲“联合起来的社会的个人的所有制”,其内涵与公有制是一致的;其三是公有制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将公有和个人所有统一起来。三种提法文字上虽有不同,但其内涵是相同的。讲社会主义所有制是公有制与个人所有制的统一,既是社会的,又是个人的,更明确地表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本质。不能把杜林对马克思理论的攻击,当作杜林的观点或杜林强加于马克思的观点。
王成稼在这段话中还讲:“这第四个个人所有制,其实是公有制。”这话不错。但既然承认所谓“第四个”个人所有制(联合起来的社会的个人的所有制)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不是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也就否定了他断言德文中的个人所有制只是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的武断之词。他在多篇论文中是反对把重建个人所有制解读为公有制的,可是王先生在这里也把“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解读为公有制,岂非自相矛盾?
第三,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说:“把现在主要用作奴役和剥削劳动的工具的生产资料、土地和资本变成自由集体劳动的工具,以实现个人所有权。”我引用这段话时,主张这里的“个人所有权”译作“个人所有制”。同时可以清楚地看出,马克思这里讲的个人所有制是生产资料、土地和资本的个人所有制,不是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王成稼对此也进行了辩驳,又是一片歪理。他说:“卫教授对中央编译局的译文,做了两处改动:一是把个人所有权改为个人所有制,……译为个人所有制更清晰。二是卫教授断言马克思明确讲的是‘生产资料、土地和资本的个人所有制,卫教授在这里又一次曲解马克思的本意。马克思的本意是:把生产资料、土地和资本现在主要用于奴役和剥削劳动的工具变成自由集体劳动的工具,这样才有基础和前提条件,‘以实现个人所有权。当然是指消费资料个人所有权。如果是指‘生产资料、土地和资本的个人所有权,这不是私有制吗?还是马克思讲的共产主义吗?”
我不懂德文,我是从理论逻辑上推理,认为这段话中的“个人所有权”译作“个人所有制”更明确。王先生以德文专家的姿态予以否定。然而,这段出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1985年)的译文,在1995年出版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中进行了改译,将原译文“变成自由集体劳动的工具,以实现个人所有权”,改译为“变成自由的和联合的劳动的工具,从而使个人所有制成为现实。”这表明,王成稼的德语水平并不高明。再者,这段话明确地讲的是生产资料等的个人所有制,而他竟诬我这样解读是“又一次曲解马克思本意”。他在多篇论文中一再指责我“曲解”“惯于篡改”,实际上,王成稼的多篇论文是曲解和篡改的堆积。谁不赞同他的曲解和篡改,他就反诬谁。他用曲解、乱解和颠倒马克思观点的眼光看别人的正确解读,必然会颠倒是非,诬指别人。马克思的这段话讲“从而使个人所有制变为现实”,明明是指将原由资本家作为剥削奴役的工具的生产资料,变成由劳动者联合体掌握的自由劳动的工具,就使个人所有制成为现实,怎么能曲解为“当然是指消费资料个人所有权”呢?王先生断言讲“生产资料、土地和资本的个人所有权”是指私有制,可是他忘了马克思讲的“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不是私有制,他自己在前面也肯定是“公有制”,怎么一转眼又变成私有制了呢?又是自相矛盾与混乱!杜林将重建的个人所有制错解为重建私有制。王先生错解杜林观点,硬说杜林把重建个人所有制解读为公有制。而王先生自己把重建的个人所有制,时而解读为消费品个人所有制,时而解读为公有制,这里又解读为私有制。真是一片混乱,随心所欲,信口开河!
第四,马克思明确地指出,社会主义要将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的个人的所有制”。王成稼竟然否认这是讲个人所有制,他说:“马克思从未讲过它们是个人所有制,这是卫教授臆想出来的”。在他看来,“个人的所有制”不是“个人所有制”,因为前者有“的”,后者无“的”。这就是王先生高明的德语水平和汉语水平!看来,理论是非王成稼先生是难以分得清的,是非对错只好由读者去评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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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校对:杜 莹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