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水污染环境税促进湘江流域科学发展
2014-06-05胡爱萍
摘要:湘江流域水污染状况越来越严重;税收是调节环境的重要手段;以税收的效应理论和税收的博弈理论为依据,提出选取湘江流域为个案试点水污染环境税,并分析了湘江流域试点水污染环境税有其必要性与可行性。
关键词:水污染 环境税 湘江流域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湘江流域水污染愈演愈烈。针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要切实控制流域污染并提升其污染治理能力,建立一整套运行良好的治理长效机制,是离不开税收制度支撑的。因此,从国情出发,建立合理的环境税收制度,是我国防治水污染的有效途径之一。而从现阶段来看,选取湘江流域为个案试点水污染环境税,构建水污染税这一独立环境税收政策,推进人水和谐相处的流域科学发展模式,有其必要性及实施的可行性。
一、试点水污染税的现实意义
多年以来,我国水环境经受着水体污染、水资源短缺和洪涝灾害等多方面的侵害。水体污染加剧了水资源的短缺,水生态环境破坏促使洪涝灾害频繁发生,区域经济发展和区域环境容量不相适应,忽视水资源保护更是造成了水环境污染的加剧。虽则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并此同时,我国政府也越来越多地重视经济手段来治理水污染。这些举措无不对防治水污染起了积极作用。税收是政府干预、调节经济,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但我国并没有设置专门针对流域水污染的环境税,只是在某些税种中直接或间接地含有防治水污染的内容。这些内容缺乏对水环境进行系统的调节与控制,因此法律执行力度弱。如今我国专门的环境税法的建立日期尚不明确,现行的法律和制度平台无不给跨界江河污染治理带来了困难。如何让税收调控更好地发挥作用,切实控制流域污染并提升其污染治理能力?本课题组经过对湘江流域实地调研及相关资料分析考证后,认为在各种类型的环境污染治理中,流域水污染治理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通过选取某个污染特别严重、计税对象较为确定的流域进行污染环境税个案深入研究,取得经验后为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提供启示和借鉴,尤显必要。从现阶段看,选取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环境保护进行个案分析,针对湘江流域构建水污染税这一独立环境税,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再得以推广,具有现实意义!
二、水污染税的概念界定
环境税是20世纪末国际税收学界刚兴起的概念,最早主要是基于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的环境税收思想而产生,它是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但至今没有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统一定义。本文界定的环境税是对开发、保护和使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污染、破坏和保护程度进行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并实行有利于环境保护活动的各种税收减免,和对损害环境的轻重实行差别税率,消除不利环境影响采取补贴政策。其征收范围按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声污染等设子目。其中,水污染税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的水环境目标,筹集治理水环境资金,向直接或间接排放废弃物、污染物和有害物质的单位及个人征收的一种环境税。
三、水污染税的理论依据
(一)税收效应论
站在微观经济学的角度,物品的经济效应指某种物品价格发生变动而引起的该种物品需求量发生变化的效应,一般包括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收入效应是指物品的价格发生改变从而使其实际收入价值的变动,收入所能购买的物品数量发生改变时,导致人们对其需求量的增减。替代效应主要指由物品价格变动所引起物品的相对价格的变动,相对价格的变动引起物品需求量发生改变。具体如经济效应分析图1。
图1中需求量的变化量X1、 X2即替代效应,X1、X2与价格P1成反方向变动。相应的,收入效应为需求量的变化量X2、X3,它与价格P1同样成反方向变动。由于物品价格变化所引起的需求量的变化量是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之和,所以,正常物品的需求曲线是向右下方倾斜的。
经济效应理论应用到水污染税上,其收入效应则指国家对纳税人征收税收使其收入发生变少或变坏的效应。国家可以利用税收的收入效应来对国民经济进行调节,增加税收则抑制该行为的发展,减少税收则促进该行为的发展。税收收入效应中的税收类似于引起物品产生收入效应的价格,国家税收是比较稳定的,没有价格的上下波动周期性,国家减少税收则会减轻该行为企业的税收负担,收入效应增加,反之收入效应则减少。纳税人应纳的税收额一般由其开发、保护和使用环境资源行为程度大小决定,故其行为程度大税收效应会更明显,反之,效应较微弱。其次,税收替代效用指在我国实行环境差别税制的条件下,国家对某种应税物品或劳务的税收发生变化相应引起对该种物品或劳务的需求变动。人们一般会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物品或劳务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大化。税收替代效应与税收呈同方向变动,税收增加,纳税人会减少对该种应税物品的需求转而经营其他低税率的物品,增加其他物品的需求。替代效应可以反映出人们对税收的逃避倾向,当国家对某物品或行业的税收征收额超过一定量时,企业则减少甚至停止该类物品、行为的生产,抑制该类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在进行征税时,需同时关注税收的收入效应与替代效应,以达谋求收入效应与替代效应的最佳选择点,对经济实现良性的发展。
(二)税收博弈论
博弈论描述的是和研究行为者之间策略相互依存和相互斗争的一种决策理论。在每一个博弈格局中,至少存在两位参与者,每位参与者都有一组可供选择的策略,每位参与者的决策都依赖于其他参与者的选择,在这个实现纳什均衡的方案中,任何参与者在其他参与者没改变策略情况之下,不会改变自己的策略,及在纳什均衡中所有参与者作出了最佳选择。
在水污染环境税中,由于资源的有限性会涉及到公共资源利用率的提高,公共环境保护等问题,而在这些问题中,包含了众多的博弈方的博弈行为。以存在着纳税人之间的博弈来分析,大家知道在公共资源的利用上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悲剧(即囚徒困境):在总体上加大资源利用效率,如果纳税人本身加大而他人不加大利用,则自身得利,自身加大且他人也加以利用,自己也不亏,最终所有纳税人都加大利用,直至加大只会减少利益的纳什均衡水平。比如三位纳税人企业独自决定自己排污数量时,三个单位的得益总和大,而且排污数量会比居民任意排放时的数量少。企业排放过度,即水资源浪费同时自身也没获得最好的收益。因此,政府的组织和协调就显得十分必要,利用博弈行进行分析,我们会得到这样的结论:纳税是污水排放者的最优选择,政府的组织,协调和制约是非常必要的。税收既是一种经济手段,更是一种法律手段。它在筹集国家所需治污资金的同时,又能通过增加排污者的税收压力,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endprint
四、湘江流域试点水污染环境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一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湘江流域水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加重。湘江承载了全省60%以上的污染,其中尤以重金属污染突出。据官方公布数据:2008年环境统计的年报数据显示,湘江工业废水中的汞、镉、砷铅排放量,分别占到全国排放总量的55.5%、37.9%、35.4%、15.4%。流域涉重金属企业工业废水中万元工业产值的铅、镉、砷、汞和铬(六价)排放强度分别是7.13 克、5.25克、2.25 克、0.02克和0.54克,居全国首位。而在《2011年湖南环境状况公报》指出,所设40个省控监测断面中,Ⅰ至Ⅲ类水质断面占87.5%;Ⅳ类水质断面占12.5%,无Ⅴ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工业污染有所控制。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调整产业结构,深化污染源治理等的一系列措施,湘江水污染得到了有效治理。如何推进人水和谐相处的流域科学发展模式,到2020年,建成“健康、富庶、和谐和丰盈”的湘江,湘江水污染治理任重道远。
二是在各种类型的环境污染治理中,流域水污染治理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流域水污染主要表现是其跨界性,即跨越行政区边界的治理。江河跨界污染影响具有广泛性,上游排放的大量污水将会随着水流污染到中下游甚至是整个流域的水质,牵一发而动全身,引发一连串类似于“多米诺骨牌效应”的污染事件。如某一区域的水污染,会随着水的流动扩散到其他甚至是整个流域,从“污染点”扩散形成“污染面”。而在跨界治理中,缺乏一个统一而又权威管理部门,缺少进行政府间协调的组织载体,缺少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从而使得流域水污染治理成本高效率低,污染愈治愈烈。
三是税收在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中起着有力杠杆作用,污染治理只有从地方分治走向参与共治,协调发展,经过完善制度和设计税制,或可成为流域水资源治理的普遍机制,从而为水资源的有效治理提供制度支持。选取湘江流域试点征收水污染税,一方面可以通过课征税收来限制他们的污染行为,迫使他们采取措施治理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另一方面通过水污染税的开征,协调企业、个人与公众、社会之间利益,明确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环境责任,减少利益纷争;还可以通过减免税来对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状况给予奖励。
(二)可行性
一是国家关于环境保护法律的法律规定日趋成熟,开征环境税人心所向。201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要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选择防治任务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另外,《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也指出,要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逐步扩大征收范围。2012年6月16日,国务院发布《“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2012年8月6日,国务院又发布《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提出“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改革资源税,加快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同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的审议。
二是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日益完善和当地政府对水污染防治事业的重视。2002年湖南省制定出台了《湘江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03年《湖南省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2004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湘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2008—2010年湖南省实施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计划、2010年《湖南省湘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等等,2011年3月国务院批准了《湘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这是迄今为止全国首个由国务院批准的重金属治理试点方案。湖南省委、省政府提出把湘江打造成“东方莱茵河”,将湘江流域污染治理列入“十二五”发展的规划之中。这一切意味着湘江水污染治理已经从“先污染再治理”到了“环境同防同治”的不断完善过程。
三是民众纳税意识和环保意识增强。近年来,由于国家政府部门和财税部门普及纳税知识,增强了全民的纳税意识,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享受祖国蓝天的同时,缴纳税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同时,由于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深知环境的恶化与自身利益是息息相关,因而全民的环保意识也越来越强,试点开征水污染环境税收政策运行的阻力较小。
五、结束语
湘江流域水污染税的试点有着良好的理论基础及政策基础。针对湘江流域污染防治这一特定领域,试点水环境是必要的可行的。在试点水污染税过程中,不要过分夸大环境税的税收调控经济对湘江流域的生态保护作用,避免税收政策的滥用。合理的税收政策要做到征管的有效实施,必须注重环境税收手段与其他政策手段的配合使用。
参考文献:
[1]庇古.福利经济学[M].朱映,张胜纪,吴良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2]William J. BaumoI,Wallance E. Oates. The Theory ofEnvironmental Policy[M]. New York: Cambrige University Press,1988.
[3]湘江流域科学发展总体规划[Z].http://www.czt.gov.cn/Info
[4]孙钢,许文.我国环境税制建设的若干思考[J].中国财政,2008(9)
[5]童锦治等.我国环境税改革应以“环境红利”为首要目标[J].涉外税务,2011(8):34—36
〔本文系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江河污染治理的环境税收体系研究——以湘江为例”(项目编号12C1080)阶段性成果〕
(胡爱萍,1967年生,湖南长沙人,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高级会计师。研究方向:财政税务)endprint
四、湘江流域试点水污染环境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一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湘江流域水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加重。湘江承载了全省60%以上的污染,其中尤以重金属污染突出。据官方公布数据:2008年环境统计的年报数据显示,湘江工业废水中的汞、镉、砷铅排放量,分别占到全国排放总量的55.5%、37.9%、35.4%、15.4%。流域涉重金属企业工业废水中万元工业产值的铅、镉、砷、汞和铬(六价)排放强度分别是7.13 克、5.25克、2.25 克、0.02克和0.54克,居全国首位。而在《2011年湖南环境状况公报》指出,所设40个省控监测断面中,Ⅰ至Ⅲ类水质断面占87.5%;Ⅳ类水质断面占12.5%,无Ⅴ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工业污染有所控制。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调整产业结构,深化污染源治理等的一系列措施,湘江水污染得到了有效治理。如何推进人水和谐相处的流域科学发展模式,到2020年,建成“健康、富庶、和谐和丰盈”的湘江,湘江水污染治理任重道远。
二是在各种类型的环境污染治理中,流域水污染治理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流域水污染主要表现是其跨界性,即跨越行政区边界的治理。江河跨界污染影响具有广泛性,上游排放的大量污水将会随着水流污染到中下游甚至是整个流域的水质,牵一发而动全身,引发一连串类似于“多米诺骨牌效应”的污染事件。如某一区域的水污染,会随着水的流动扩散到其他甚至是整个流域,从“污染点”扩散形成“污染面”。而在跨界治理中,缺乏一个统一而又权威管理部门,缺少进行政府间协调的组织载体,缺少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从而使得流域水污染治理成本高效率低,污染愈治愈烈。
三是税收在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中起着有力杠杆作用,污染治理只有从地方分治走向参与共治,协调发展,经过完善制度和设计税制,或可成为流域水资源治理的普遍机制,从而为水资源的有效治理提供制度支持。选取湘江流域试点征收水污染税,一方面可以通过课征税收来限制他们的污染行为,迫使他们采取措施治理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另一方面通过水污染税的开征,协调企业、个人与公众、社会之间利益,明确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环境责任,减少利益纷争;还可以通过减免税来对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状况给予奖励。
(二)可行性
一是国家关于环境保护法律的法律规定日趋成熟,开征环境税人心所向。201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要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选择防治任务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另外,《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也指出,要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逐步扩大征收范围。2012年6月16日,国务院发布《“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2012年8月6日,国务院又发布《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提出“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改革资源税,加快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同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的审议。
二是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日益完善和当地政府对水污染防治事业的重视。2002年湖南省制定出台了《湘江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03年《湖南省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2004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湘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2008—2010年湖南省实施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计划、2010年《湖南省湘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等等,2011年3月国务院批准了《湘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这是迄今为止全国首个由国务院批准的重金属治理试点方案。湖南省委、省政府提出把湘江打造成“东方莱茵河”,将湘江流域污染治理列入“十二五”发展的规划之中。这一切意味着湘江水污染治理已经从“先污染再治理”到了“环境同防同治”的不断完善过程。
三是民众纳税意识和环保意识增强。近年来,由于国家政府部门和财税部门普及纳税知识,增强了全民的纳税意识,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享受祖国蓝天的同时,缴纳税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同时,由于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深知环境的恶化与自身利益是息息相关,因而全民的环保意识也越来越强,试点开征水污染环境税收政策运行的阻力较小。
五、结束语
湘江流域水污染税的试点有着良好的理论基础及政策基础。针对湘江流域污染防治这一特定领域,试点水环境是必要的可行的。在试点水污染税过程中,不要过分夸大环境税的税收调控经济对湘江流域的生态保护作用,避免税收政策的滥用。合理的税收政策要做到征管的有效实施,必须注重环境税收手段与其他政策手段的配合使用。
参考文献:
[1]庇古.福利经济学[M].朱映,张胜纪,吴良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2]William J. BaumoI,Wallance E. Oates. The Theory ofEnvironmental Policy[M]. New York: Cambrige University Press,1988.
[3]湘江流域科学发展总体规划[Z].http://www.czt.gov.cn/Info
[4]孙钢,许文.我国环境税制建设的若干思考[J].中国财政,2008(9)
[5]童锦治等.我国环境税改革应以“环境红利”为首要目标[J].涉外税务,2011(8):34—36
〔本文系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江河污染治理的环境税收体系研究——以湘江为例”(项目编号12C1080)阶段性成果〕
(胡爱萍,1967年生,湖南长沙人,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高级会计师。研究方向:财政税务)endprint
四、湘江流域试点水污染环境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一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湘江流域水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加重。湘江承载了全省60%以上的污染,其中尤以重金属污染突出。据官方公布数据:2008年环境统计的年报数据显示,湘江工业废水中的汞、镉、砷铅排放量,分别占到全国排放总量的55.5%、37.9%、35.4%、15.4%。流域涉重金属企业工业废水中万元工业产值的铅、镉、砷、汞和铬(六价)排放强度分别是7.13 克、5.25克、2.25 克、0.02克和0.54克,居全国首位。而在《2011年湖南环境状况公报》指出,所设40个省控监测断面中,Ⅰ至Ⅲ类水质断面占87.5%;Ⅳ类水质断面占12.5%,无Ⅴ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工业污染有所控制。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调整产业结构,深化污染源治理等的一系列措施,湘江水污染得到了有效治理。如何推进人水和谐相处的流域科学发展模式,到2020年,建成“健康、富庶、和谐和丰盈”的湘江,湘江水污染治理任重道远。
二是在各种类型的环境污染治理中,流域水污染治理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流域水污染主要表现是其跨界性,即跨越行政区边界的治理。江河跨界污染影响具有广泛性,上游排放的大量污水将会随着水流污染到中下游甚至是整个流域的水质,牵一发而动全身,引发一连串类似于“多米诺骨牌效应”的污染事件。如某一区域的水污染,会随着水的流动扩散到其他甚至是整个流域,从“污染点”扩散形成“污染面”。而在跨界治理中,缺乏一个统一而又权威管理部门,缺少进行政府间协调的组织载体,缺少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从而使得流域水污染治理成本高效率低,污染愈治愈烈。
三是税收在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中起着有力杠杆作用,污染治理只有从地方分治走向参与共治,协调发展,经过完善制度和设计税制,或可成为流域水资源治理的普遍机制,从而为水资源的有效治理提供制度支持。选取湘江流域试点征收水污染税,一方面可以通过课征税收来限制他们的污染行为,迫使他们采取措施治理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另一方面通过水污染税的开征,协调企业、个人与公众、社会之间利益,明确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环境责任,减少利益纷争;还可以通过减免税来对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状况给予奖励。
(二)可行性
一是国家关于环境保护法律的法律规定日趋成熟,开征环境税人心所向。201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要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选择防治任务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另外,《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也指出,要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逐步扩大征收范围。2012年6月16日,国务院发布《“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2012年8月6日,国务院又发布《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提出“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改革资源税,加快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同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的审议。
二是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日益完善和当地政府对水污染防治事业的重视。2002年湖南省制定出台了《湘江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03年《湖南省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2004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湘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2008—2010年湖南省实施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计划、2010年《湖南省湘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等等,2011年3月国务院批准了《湘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这是迄今为止全国首个由国务院批准的重金属治理试点方案。湖南省委、省政府提出把湘江打造成“东方莱茵河”,将湘江流域污染治理列入“十二五”发展的规划之中。这一切意味着湘江水污染治理已经从“先污染再治理”到了“环境同防同治”的不断完善过程。
三是民众纳税意识和环保意识增强。近年来,由于国家政府部门和财税部门普及纳税知识,增强了全民的纳税意识,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享受祖国蓝天的同时,缴纳税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同时,由于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深知环境的恶化与自身利益是息息相关,因而全民的环保意识也越来越强,试点开征水污染环境税收政策运行的阻力较小。
五、结束语
湘江流域水污染税的试点有着良好的理论基础及政策基础。针对湘江流域污染防治这一特定领域,试点水环境是必要的可行的。在试点水污染税过程中,不要过分夸大环境税的税收调控经济对湘江流域的生态保护作用,避免税收政策的滥用。合理的税收政策要做到征管的有效实施,必须注重环境税收手段与其他政策手段的配合使用。
参考文献:
[1]庇古.福利经济学[M].朱映,张胜纪,吴良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2]William J. BaumoI,Wallance E. Oates. The Theory ofEnvironmental Policy[M]. New York: Cambrige University Press,1988.
[3]湘江流域科学发展总体规划[Z].http://www.czt.gov.cn/Info
[4]孙钢,许文.我国环境税制建设的若干思考[J].中国财政,2008(9)
[5]童锦治等.我国环境税改革应以“环境红利”为首要目标[J].涉外税务,2011(8):34—36
〔本文系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江河污染治理的环境税收体系研究——以湘江为例”(项目编号12C1080)阶段性成果〕
(胡爱萍,1967年生,湖南长沙人,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高级会计师。研究方向:财政税务)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