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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维权不再举步维艰

2014-06-05唐健盛杨昀

质量与标准化 2014年2期
关键词:消法瑕疵维权

文/唐健盛 杨昀

让维权不再举步维艰

文/唐健盛1杨昀2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消保委”)近年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消费者“维权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举证难”。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种类繁多,不可能对每一类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全部掌握。此外,随着科技水平的发展,一些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工艺、流程等非常复杂,一旦发生有关质量问题的争议,消费者往往被要求提供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但实践中,鉴定费用相对商品本身的价值往往过于高昂,而且有些争议鉴定机构因技术局限也无法鉴定,这些都导致了消费者维权举步维艰。

为解决这一难题,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瑕疵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从根本上弥补了现行《消法》在举证责任分配领域的空白,让消费者和经营者合理分担各自的举证责任。

消费纠纷从性质上说,属于民事纠纷,通常情况下,仍应当适用民法理论中的一般举证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考虑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是倾斜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利益,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对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作了如下限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以一起典型案例为例:消费者卢小姐在某手机专卖店购买了一款手机,一天卢小姐无意中发现手机突然自动关机且短时间内无法再次重启手机,遂将手机拿到该品牌手机的特约维修部进行维修。维修部的工作人员表示手机是由于进水等不当使用的原因造成了损坏,不能进行免费维修。但卢小姐认为其一直正常使用,未曾将手机掉入过水中,手机出现问题是手机本身的质量问题造成的。

卢小姐遂向消保委投诉,消保委找到相关权威鉴定检测机构对手机进行了鉴定,但该机构称因无相关国家标准,也无法通过技术手段鉴定该故障产生的原因。无奈之下,卢小姐只能支付了1 000余元的手机维修费。

近几年,随着科学技术的飞跃式发展,尖端电子产品的功能也日新月异,但是家用高科技产品的售后服务问题也随之而来,卢小姐的遭遇并不是个案,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但是,随着新《消法》的颁布实施,这类困扰消费者多年的维权障碍将彻底不复存在。

但是,新《消法》的这一立法亮点一经颁布,却遭到部分学者的质疑。学者们认为新《消法》将商品或者服务瑕疵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限定在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这两个领域过于狭隘。但笔者认为,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不管是现行《消法》还是新《消法》,它的立法宗旨都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不是一味地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对经营者进行“立法”打压。若实行了完全的举证责任倒置,那对于经营者来说是显失公平的,同时也会纵容一些不诚信的消费者。经营者承担的责任过重,直接导致经营成本的上升,为了生存,经营者必然选择推高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这也是广大普通消费者不愿看到的。所以考虑到我国目前诚信体系仍有待构建、消费环境尚不完善、消费习惯还不成熟等等因素,新《消法》作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限定。

另外,新《消法》还对于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瑕疵举证责任倒置设定了一个合理的时限。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都具有一个特点,就是使用期限较长,一般消费者至少会使用一年以上才会选择更换,而新《消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期限是六个月,这个期限参考了《德国民法典》第476条的规定:“买卖物(消费品)在风险转移后六个月内发现瑕疵的,则推定该物于风险转换时已经出现瑕疵,除非该推定与瑕疵的属性不相容”。耐用商品主要包含的是科技含量较高的商品,比如家用电器、汽车等等,装饰装修等服务也属于技术性较强、结构程序复杂的服务,普通消费者既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也难以掌握该类商品或者服务较为深入的信息,甚至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之时也难以发现一些隐蔽的瑕疵。因此,新《消法》将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瑕疵举证责任倒置的时限设定为六个月是十分科学的。

总而言之,“举证责任倒置”这一立法亮点解决了多年来困扰消费者“举证难”的维权障碍。相信随着新《消法》的实施,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将从中受益!

(作者:1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秘书长

2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法研部助理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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