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解读(系列连载一)
2014-06-01天津市节能协会会长齐茂忠
天津市节能协会会长 齐茂忠
合同能源管理定义:
所谓合同能源管理 (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简称EMC),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的审计、设计、融资、施工、管理等一系列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一种新型商业运作模式。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是以减少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的全部成本和相应的利润。对用能单位来说不掏一分钱“零投资”无风险就能完成节能项目的改造,对节能服务公司来说最终从节能费用中获得利润和回报,这是对能源用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和社会三方共赢的模式。
关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和财务制度
一、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
(5)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6)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7)节能服务公司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并合理分摊企业期间的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税收优惠
(1)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免税时间应按项目建成投产到项目交给用能单位止。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免税时间应按项目建成投产到项目交给用能单位止。
(3)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