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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之关系分析

2014-05-30罗艺

2014年47期
关键词:法制建设关系改革开放

罗艺

摘要:改革开放对法制的诉求不断推进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持续的法制建设也为改革开放提供着制度保障,他们可谓是一对名副其实的辩证体。

关键词:改革开放;法制建设;关系

一、改革开放前中国法制建设

古老中国,凡政事与百姓民生之治统,都归根于帝王,其德性与才能实乃社会昌荣的担当者,然而作为一种规则和制度,法律伴随着国家的出现而出现,故人治的社会中也有法制的存在。“在中国的历史上从夏商周以来都有法制,只是在愈是古老的年代,它愈是简约、粗陋,随着时间的流逝,才逐步完善,才有了制度与体制,结构与机制的全面法制建设。”[1]在人治状态下,法制要适应人治的需要,作为统治者维护统治的手段,是其家天下的工具。法“传统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与法制经过数千年的融通早已达到了水乳交融的程度”。[2]此时“不是文明发展法律,而是法律限制着文明”。[3]

随着晚清帝国的终结,中国社会的人治传统逐渐结束。以康有为为首的改良主义者试图通过变法革新,其中包含对法制改革的诉求。“晚清修律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件大事,从此中国传统的封建法系解体了,开始仿照大陆法系的架构建立了中国近代的法律体系”。[4]

之后,北洋政府借“中华民国”之名,进行独裁的统治,这一时期在法律编撰与诉讼上有很大进展,但是形式上的法典编撰并不能掩饰独裁的实质。到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其在继承清末、北洋军阀政府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大量抄袭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法制初步完备。

1949年新中国的建立標志着中国法制建设进入了崭新的时代,正如中国政府在今年2月发表的首部《中国的法制建设》白皮书中这样总结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纪元。从1949年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初创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其他一系列法律、法令,对巩固新生的共和国政权,维护社会秩序和恢复国民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随后制定的有关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规范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确立了国家法制的基本原则,初步奠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5]中国的法制此时第一次与民主政治结合在一起,获得了新的意义与价值诉求。虽然后来经历了偏差与破坏,随着拨乱反正,工作重心转移等各项的开展,法制建设重新获得了应有的地位,再一次走上正确的轨道。

二、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之辨证关系

所谓改革开放中的改革,包括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而开放,主要指对外开放,在广泛意义上还包括对内开放。

改革从经济与政治两个角度推进。在经济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市场自由竞争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经济体制。这两者都促使了相关的立法,在政治方面,加强法制成为其题中之意。民主是法制的灵魂,而民主政治的建立需要法制作为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必须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经验教训看,民主制度上的缺陷,民主制度在一段时间里不能充分有效地实施,都与法制观念淡薄、法制不够完善和法制遭到践踏有直接关系。稳固的民主制度必须法制化,正如小平同志中说:“我们要把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以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以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6]

改革开放需要法制建设,因为建成的法律制度其强制、预测、评价、指引、教育的规范作用,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大背景下为人们提供了确实可行的行为准则,同时它还具有建立和维持社会政治秩序,维护权力运行秩序,建立和维持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生活秩序的巨大社会作用。其对经济利益的调控,对平等、自由等基本价值的保障作用也是不可低估的。改革开放将不断推进法制建设的进程。

三、改革开放对法制建设推动作用的具体体现

改革开放要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在以社会大生产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中,利用市场机制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因为市场主体的经济运行行为需要法律规范,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要靠法律来构筑和维系,市场的公平竞争需要法律作保证。而市场经济本身是是有弱点的,其盲目性、滞后性更需要运用法律法规加强和改善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可以说市场经济的各种活动主要由各种法规进行规范,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中国的法制建设》白皮书所展示的相关立法成就为此提供了充分的证明,例如:在确立市场主体方面我们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商业银行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在市场管理方面制定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汇管理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在宏观调控方面制定了《预算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价格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在对外经贸合作方面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对外贸易法》等法律。以上法律都是在改革经济体制中得以制定或完善的。

市场经济需要与之相配套的民主政治,要求我们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政治体制改革必须长期坚持的目标。经济的市场化需要并会促进政治的民主化,同时带来人们意识的理性化,最终表现在法制建设的成就上,从而一部部体现政治民主和意识理性的法律应运而生,如:《选举法》、《立法法》等,而无论是政治的民主还是意识的理性都要求对政府权力行使的规范,正是在此基点上依法治国成为我国基本的治国方略,相应的立法便得以完善或补充,如法治白皮书所提及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审计法》、《公务员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皆属此类法律。

四、法制建设对改革开放之担当

法制为市场经济体制良性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并为人们构建了行为框架,为政府权力行使建立了有关程序和范围的制度体系。可以说改革的进程无时无刻不依靠着法制,法制建设与改革开放实质在同步进行着。正如梅因所说:“人类也许非常接近法律与社会缺口的结合处,但永远的趋势是把这个缺口从新打开”。[7]这对处于改革开放中的中国来说尤其如此。在面临长期性、全局性的社会转型时,需要适时的对法律进行立、改、废,使法制建设的进程适应改革的步伐,为改革的顺利进行保驾护航。

变法的过程也是不断推进改革的的过程,这就为改革的领航人、具体实施人以及法律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通过法制建设,运用法律手段保障改革的进行,巩固改革的成果,而且要通过法制的建设,为改革打开突破口,引领改革向深度和广度推进。(作者单位: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会计与金融系)

参考文献:

[1]卓泽渊.法治国家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75.

[2]同上,168.

[3][英]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刷馆,1992.14.

[4]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448.

[5]国务院新闻办“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载于:中国新闻网,网址:http://www.chinanews.com.cn/gn/news/2008/02-28/1177314.shtml

[6]邓小平同志十一届三中全会闭幕词“解决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载于:人民网,网址:http://www.people.com.cn/GB/channel1/10/20000529/80792.html

[7]同[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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