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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保护与奖励工作的调查研究

2014-05-30吴享

2014年47期
关键词:举报人保护

吴享

摘要:当前,我国的举报工作正处于起步阶段,存在不少问题。对举报人的保护不到位,导致许多举报人面临人身财产损失的现状;对举报人的奖励存在漏奖、少奖、不奖等现象。这些现象有其深层次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如何改变现状。要做好举报人保护与奖励工作需要从立法和制度上做文章,要加强立法,完善相关制度,让举报人跟加勇敢的站出来,是当前举报工作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举报人;打击报复;惩治;保护;奖励

近年来,随着国家法治建设不断深入,人民群众表达诉求的愿望越来越强烈。而举报是人民群众最直接最有效表达诉求的方式。举报工作是收集民情、反映民意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途径,要让人民群众满意,做好群众工作,是检察机关着眼举报工作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体现,也是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重要途径。

一、现阶段举报人保护与奖励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重视举报行为却轻视保护。为了鼓励举报,按规定相关检察院都有现金奖励。专注于靠奖金奖励方面激励举报,并要求实名举报的初衷是好的,但是真正按要求前来实名举报的人,往往在受到打击报复时却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这实质上是一种失信于民的表现。如果不注重后续保护,举报人领取的奖金与可能产生的损失相比,还是成本大于收益。

(二)保护对象和内容狭窄。我国对举报人的保护范围仅限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与举报人关系密切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在其列。再者,我国法律缺乏对举报人因举报而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经济补偿的规定。相关法律只是原则性的要求保护举报人人身安全,而均未明确规定是否应当对其因举报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

(三)对打击报复行为查处力度不够,重惩罚轻预防。当前,针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的处理原则是以惩罚为主,预防为辅,目的在于以惩罚性保护措施的震慑作用来保护举报人。在举报人利益遭到损害之后,这种保护方式才会启动,所以尽管事后可能对侵害人依法给与制裁,却无法完全弥补举报人及其亲友的损害。

(四)举报人奖励工作不到位。一是举报人相对于被举报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害怕实名举报行为会给自己及家人带来麻烦,所以常常采用匿名举报。匿名举报经过查实后,按照规定应该给与举报人相应的奖励,但此时找不到举报人,对其奖励就无从谈起。二是基层检察院本就处于人财物相对短缺的境地,且举报奖励发放还需要层层审批,最后举报人能够拿到手的奖励有限。

二、举报人保护与奖励工作制度的重构

(一)创新工作机制,实现对举报人的全方位保护

近年来,实名举报已逐步成为一种常态,越来越多的举报人实名举报贪腐官员,并通过网络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这一过程中,如何为实名举报撑起“安全伞”,解决群众的后顾之忧是我们应当考虑的问题。

1、立法保护。世界上多个国家都相继出台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等国更是制定了专门的举报人保护法。我国虽然十分重视对举报人的保护,但目前來看还未有这方面的立法考虑。为保护举报人而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不仅能够彰显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心、对处理违法犯罪、贪污腐败的决心,而且会激发人民群众参与举报的热情和积极性,为构建法治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2、信息保护。倡导实名举报不仅要健全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制度规则,而且要强化举报受理机关对举报人信息的保密责任。应该尽力完善对举报人信息保密的规定,关于举报人的所有信息都应该进行保密处理,从接待到答复的整个流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3、救济保护。当出现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情况时,相关部门应该主动积极介入,在查处案件的同时给与举报人救济保护。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适时的让举报人“消失”,让其处于绝对安全的社会环境中。

如何对举报人实施有效的保护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相关基层检察院应尽快建立和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以消除公众害怕报复的心理,勇敢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树立重信守诺形象,做好对举报人的奖励工作

检察机关举报奖励制度自颁布执行十余年来,充分发挥了提高知情人举报的积极性,为扩大检察机关举报线索来源产生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有的举报奖励制度已和现在的法制环境不相适应,需要做出一定的修改和完善。

1、根据举报价值,实行分级奖励。在实际的案件中,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及其在查办案件中所起到的作用是不同的。因此,在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的时候,可以根据举报人及举报线索发挥的作用进行不同级别的奖励。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查出结论完全相符的,就应该给与最高级别的奖励。能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案件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作为次级奖励标准。能提供违法案件的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作为最低等次的奖励标准。

2、建立专项资金,保证奖励到位。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对奖金的发放规定为由举报中心负责,实行“一案一奖”的原则,为此可以成立专项资金,制定对举报人奖励的实施细则。基层检察院可以从自有资金中抽出一部分或者向上级申请成立专项资金。在明确举报中心为奖金的发放部门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对每一环节作出时限规定,不让奖励打折扣。

三、结语

2009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机制,基层检察院开展该项工作的热情和质量有了显著提升,但其中还存在许多不足。如何更好的开展该项工作,保证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和预期利益,不仅考验着基层检察院的决心和毅力,也关系着惩治贪污腐败构建和谐社会的成效。我们有理由相信,今天的政府有决心、信心、力量和勇气去改变现状,完善制度,全力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不折不扣的发放举报奖励。未来的法治环境会更加透明、合理,在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工作上我们定会取得长足的进步。(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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