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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第三方支付产业的监管措施研究

2014-05-30宋林林

2014年49期
关键词:网上支付第三方支付电子商务

宋林林

摘要:本文主要研究第三方支付的概念及特点,并针对于第三方支付运行时出现的的监管问题,提出了相应问题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网上支付;电子商务

1.第三方支付的概念

所謂第三方支付,就是一些和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在银行和用户之外由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关的交易支付服务。

2.第三方支付的特点

(1)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一系列的应用接口程序,将多种银行卡支付方式整合到一个界面上,负责交易结算中与银行的对接,使网上购物更加快捷、便利。消费者和商家不需要在不同的银行开设不同的账户,可以帮助消费者降低网上购物的成本,帮助商家降低运营成本;同时,还可以帮助银行节省网关开发费用,并为银行带来一定的潜在利润。

(2)较之SSL、SET等支付协议,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操作更加简单而易于接受。SSL是现在应用比较广泛的安全协议,在SSL中只需要验证商家的身份。SET协议是目前发展的基于信用卡支付系统的比较成熟的技术。但在SET中,各方的身份都需要通过CA进行认证,程序复杂,手续繁多,速度慢且实现成本高。有了第三方支付平台,商家和客户之间的交涉由第三方来完成,使网上交易变得更加简单。

(3)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依附于大型的门户网站,且以与其合作的银行的信用作为信用依托,因此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够较好地突破网上交易中的信用问题,有利于推动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4)第三方支付平台可对交易双方的交易进行详细的记录,从而防止交易双方对交易行为可能的抵赖以及为后续交易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问题提供相应的证据。

3.第三方支付监管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电子支付监管存在着监管法律依据不足,监管体系尚未构建,沉淀资金缺乏有效监管,第三方支付交易过程监管操作性差等问题,具体表现在:

(1)监管主体不明确

目前,我国电子支付产业的监管存在着多头监管现象,监管部门职能分工尚不明确,央行、银监会、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纷纷对电子支付出台相关规范文件,但是由谁来主导电子支付的监管,这点还不是很明晰。

多头监管存在着无法克服的弊端,会不可避免地造成监管有效性的降低以及监管资源的浪费。第一,导致监管真空和监管盲区。对个别业务,可能存在各监管部门推诿扯皮、责任不清的现象,导致监管盲区的出现,从而降低了监管有效性。第二,导致重复监管以及监管过度。各监管机构可能对某些业务未达成监管共识,没有具体的措施可依,使得被监管机构无所适从,导致监管重复或过度,浪费监管资源。

(2)监管客体不明确

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所提供的网上支付服务是网上支付的一种。据艾瑞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提供网上第三方支付服务的机构已不下100家,但是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给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以合适的身份界定。在当前的工商注册中,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被界定为中介服务机构,但第三方支付机构所经营的业务范畴已经远远超过一般中介服务机构。

4.第三方支付产业的监管措施

在银行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外,大多数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都没有公开这笔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许多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为了规避吸收公共存款的说法,提出其只是提供代理服务,而这种代理服务在商业银行法里作为代理收付款业务,也是银行的业务。

只有在有序的监管下,一个行业才能实现长期健康的发展脱离了有效的监管,整个电子支付产业必然成为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的局面,最终会使支付行业中风险日益积累。因此,应加强整个电子支付产业的监管,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应对:

(1)健全第三方支付监管法律法规,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

成立领导小组,统一制定规则。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是中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的制定者,是中国支付体系建设的组织者、协调者、推动者及监管者。因此,应确立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心的监管体系。中国人民银行应作为牵头部门,组织由外汇局、银监会、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监管机构成立的电子支付产业领导小组,加强相互之间的合作,出台统一的法律法规,统一电子支付规范标准,消除各监管部门之间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抵触和不一致,为指引电子支付产业的更好发展提供政策指导。

(2)完善沉淀资金的结算时间和利息分配

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在提供支付中介和信用中介服务的过程中,会在自身账号中滞留两类资金:结算在途资金和虚拟账户资金。沉淀资金监管是规范第三方支付平台运作非常重要的环节,要改变目前资金监管薄弱的现状,可采取由银行与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合作的方式来解决。

(3)明确监管对象,加强监管

明确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法律身份。判断第三方网上支付是否属于银行的标准并不是取决其掌握或控制现金流,沉淀资金的性质才是判断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法律身份的依据。按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提供的代理业务和支付结算业务是银行业务;第三方支付平台中买卖双方的货款因为存在延时交付、延期清算,而导致平台中出现具有储蓄性质的沉淀资金,也是银行专营业务。因此,沉淀资金应作为支付企业的负债,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应将其界定为金融服务中介组织,只是提供银行业务的补充和延伸,妥善保管账户内资金并根据客户指令进行转账。

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目前,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规模参差不齐,小的支付公司不断出现,盲目扩张将导致第三方支付行业之间因争夺市场份额而产生不良竞争,容易引发业务风险。领导小组应适时出台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的法规及政策,建立市场准入机制,让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法规应对进行电子支付行为应具备的资格和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如设置最低资本金限制、风险控制机制、建立保险与保证金制度,须获得PCI-DSS(支付行业数据安全标准)认证或其他相关在线支付安全认证等。另外,应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那些审计不合格、技术认证不通过等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进行摘牌、收购或兼并,使其退出市场,通过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行业行为,确保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组织在注册资本、人员配备、组织架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等各方面都达到一定的水平,逐渐步入规范经营的阶段,有利于该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作者单位: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商务流通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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