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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和密尔功利主义的比较分析

2014-05-30李晓静

2014年49期
关键词:边沁比较分析

作者简介:李晓静(1988.12-),女,汉族,河南郑州人,现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3级硕士研究生。

摘要:文章概述了功利主义的形成发展过程,主要从密尔对边沁功利主义的修正,即快乐主义和幸福主义,功利原则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道德的外部制裁和内部制裁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并简述了密尔在正义方面对于边沁功利主义的补充,通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更加系统的了解功利主义。

关键词:边沁;密尔功利主义;比较分析

古典功利主义基本框架由边沁正式确立。他继承历史上功利主义的传统,他承认功利概念是从休谟那里得到启发的,并非其首创,最大幸福原则,是从贝卡利亚和普利斯特利的著作中发现的。边沁以功利主义为基础,提出了政治法律和社会改革的一系列思想,对当时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密尔的功利主义是在边沁的功利主义基础上继承、修正和发展起来的,成为功利主义的集大成者。他的功利主义一书比边沁更系统、更严整地对功利主义进行了论述,标志着功利主义伦理思想发展的鼎盛时期,密尔在捍卫边沁功利主义的基础上,对边沁的功利主义进行了修正和发展。密尔对边沁功利主义的修正主要是从三个方面着手的:一是由快乐主义向幸福主义的转变;二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三是道德制裁。

一、快乐主义和幸福主义

边沁以苦乐原理作为其伦理理论的基石,确立了苦乐在人的行为中的支配地位。在他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开篇,就声明这一点;“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个至上的主人——苦与乐的统治之下。只有它们两个才能够指出我们应该做些什么,以及决定我们将要怎样做。”这种对苦乐的强调也导致了效果论,或称为后果论,即将行为的效果决定行为的善恶,而不是行为的动机。边沁这种完全以行为结果是否达到目的为判断行为正误的标准,只注重行为效果、不考虑行为动机给他的道德理论带来了局限性。

为了回应批评者的攻击,密尔必须对快乐主义的这种理论作出必要的修正。他提出,快乐不仅有量上的区别,也有质上的区别。他认为人不仅有感官上的快乐,而且还有精神上的追求,人具有动物所不具有的比嗜欲更高的心能。由此他认为快乐分为高级的快乐和低级的快乐。

以幸福主义理论来修正边沁的快乐主义学说,应当说是密尔对功利主义伦理学说最著名的修正。密尔所受的希腊古典人文精神(尤其是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熏陶使他不可能完全接受边沁纯粹的快乐主义,并使他最终在思想上产生两个重要的转折:其一,不再将快乐主义当作生活的目标,而把快乐以外的目的作为生活的目标,这表明他已经意识到快乐主义的悖论和局限性;其二,把个人的内心修养当做人类幸福的首要条件之一,不再把外部条件的安排和对人的思想和行为的训练看作唯一的重要因素,感情的培养成为其伦理和哲学的信念。这标志着密尔开始由外在向内在作理论的挖掘,他对快乐的质和量做了区分,提出内涵广泛的幸福概念作为理论的基础,并在幸福概念的基础上对功利主义理论做出了理论的论证。

二、功利原则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

边沁在苦乐的原理的基础上,提出了功利原则,功利概念并非他首创,而是他从休谟那里得到启发的,至于最大幸福原则,他又将著作权归于贝卡利亚和普利斯特利。这样看来,功利原则和最大幸福原则,功利主义伦理学的核心概念都是从英国伦理学传统中“借用”而来的。边沁的功利主义是以个人的苦乐感受、个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边沁始终将个人的快乐、幸福、利益摆在一个相当的高度,以合理的利己主义为背景,提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边沁认为,合乎道德的行为,不过是使个人快乐的总和超过痛苦的总和的行为,如果行为中痛苦为零,就是最大幸福,多数人都获得这种幸福就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根据快乐使人幸福出发,密尔将快乐看作道德标准,这就需要最大程度的使全人类得到快乐。也就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与边沁相比较,密尔的功利原则具有自己独特的特点,密尔持有的功利主义道德观认为,在相信人们得到幸福的信念下,能够为别人作出自我牺牲的行为,都是值得赞美的。而且密尔认为普遍幸福比个人幸福更值得追求。他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准则,这其中已经包含了利他主义的因素,是功利主义的一个巨大进步,也是对于功利主义的极端利己主义的补救。

但是密尔功利主义者又认为,虽然他们赞美自我牺牲,但是,做不能增加幸福总量或没有增加这个总量的趋势的自我牺牲,是徒然浪费的。这样又使这个理论回到了功利主义的原点,也正体现了密尔所捍卫的功利主义理论的基本特质和实质内涵。

三、道德外部制裁和道德内部制裁

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边沁强调道德制裁,并提出了四种制裁:自然制裁、政治制裁、道德制裁、宗教制裁。但是边沁的制裁具有外在性的特点,他忽视了人们内心的道德意识和道德感情,密尔指出,作为一种伦理学理论来说,单是依靠外在制裁是不够的,对于原本就未曾被这一伦理体系所掌握的人来说,外在制裁力就只能以一种强迫人遵从的方式起作用。因此还应当向人的内在挖掘,从人的心理要求和人的社会成长中找到遵循功利原则的义务性的最终推动和根本来源,从自我教育、社会感情的培养中探寻功利主义道德发生作用的社会推动因素。这些是边沁体系所缺乏的,却正是密尔良心论的主旨。

密尔认为,只有良心才能够为功利主义提供其义务性的根本来源,提供其准则性的最终动力。密尔认为,功利主义伦理学的良心观不全同于直觉主义的良心观,也不尽同于义务论的良心内涵。从功利主义经验论的立场看,良心是人们内心的一种情感,。良心是一种伴随违反义务而起的相当强烈的痛苦,它就像是阻碍做出违反伦理标准的行为的一道屏障,一旦人们冲破这道屏障,作出违反伦理标准的事,这种感情就变成了悔恨而重现于心上。而且在德行修养程度上越高的人,违反良心所伴随的痛苦就越强烈,这种感情是构成良心的基本成分。对于本身不具有社会情感的人来说,功利主义所说的良心是没有约束力的,但是如果这些人不具有功利主义所谓的良心,他实际上也不可能为任何别的道德原理提供的内在的制裁所约束,所以只能通过间接的外部制裁力的约束使他遵守道德要求。所以密尔主张将内在的良心制裁和外在的制裁结合起来,实现功利主义原则的有效的约束力。

四、密尔在正义方面对边沁功利主义的补充

从正义角度提出的诘难,是功利主义理论面临的最大挑战。密尔明确认识到这一点,他指出,在思想史中一切时代,使人不容易接受功利或幸福为是非标准这个学说的最大阻碍之一,就是由公道观念而来。”正义原则与功利原则的冲突的实质是:功利原则所提出的最大化幸福的主张,不能圆满地解决如何在不同的人们中间分配幸福的问题,而且贯彻最大化的要求往往会导致违反正义原则的后果。坚持正义原则的人认为,正义原则具有对功利原则的优先性,而功利主义则否认这一点。

就其实质而言,密尔对于正义的观点是从社会总体的安全和利益角度考虑的,他没有完全回应批评者认为功利主义忽视、甚至允许牺牲少数人的权利和利益以换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指责。这是古典功利主义理论最易受攻击之处,也是现代功利主义理论论争中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

五、小结

通过用比较的方法对边沁和密尔功利主义的分析,可以看出,密尔是在边沁功利主义的基础上进行和修正和发展,从而使功利主义更加完善,内涵也更加丰富。功利主义的内涵与市场经济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它肯定了个人的正当的、合理的利益,强调了人的主体性地位,提升了个人的快乐、幸福和利益的价值,具有市場经济下的道德的现实性和功利性。在如今市场经济的背景之下,为了探寻功利主义的现实意义和出路,准则功利主义、合理利己主义和理性功利主义等这些理论都被许多学者热切关注和探讨。尽管学术界对功利主义的批判从来没有停止过,但是对功利主义的积极方面应该加以肯定,我们要对功利主义进行扬弃,吸其精华,去其糟粕。(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宋希仁.西方伦理思想史[M](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罗素.西方哲学史[M](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

[3]龚群.对以边沁、密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的分析批判[J].伦理学研究,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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