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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西藏与南亚边境贸易回顾

2014-05-30王建华

2014年47期
关键词:边境贸易南亚

王建华

摘要:“一带一路”对西藏的定位是,推进与尼泊尔等国家边境贸易和旅游文化合作。本文旨在回顾梳理古代西藏与尼泊尔等南亚国家的边境贸易情况,以期对西藏参与“一带一路”,推进与尼泊尔等国家边境贸易和旅游文化合作,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古代西藏;南亚;边境贸易

2015年3月28日,经国务院授权,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一带一路”规划包含2个核心、18省份、7个高地、15个港口建设、2个国际枢纽机场。其中,对西藏的定位是,推进与尼泊尔等国家边境贸易和旅游文化合作。本文旨在回顾梳理古代西藏与尼泊尔等南亚国家的边境贸易情况,以期对西藏参与“一带一路”,推进与尼泊尔等国家边境贸易和旅游文化合作,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吐蕃时期与南亚的边境贸易

(一)丝绸之路

吐蕃王朝时期,连接东西方经济文化的重要通道——丝绸之路正处于繁荣时期,能否参与其中,直接关系到吐蕃的兴衰。吐蕃曾积极参与丝绸之路主干道贸易控制权的争夺战,西与大食争雄中亚,东与唐朝角逐西域及河西陇右,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控制着丝绸之路主干道的大部分地区。吐蕃吞并吐谷浑后,首先控制了“青海道”,以及丝绸之路在今新疆境内的3道中的“南道”,继而控制丝绸之路通往中亚的要关——帕米尔高原地区。“安史之乱”后,吐蕃成为丝绸之路在今甘肃、青海、新疆等地区的主要控制者。吐蕃在不断参与周边地区经济文化交流和丝绸之路贸易的过程中,增进了自身的活力,事实上业已形成了青藏地区繁荣的贸易通道。由于丝绸贸易所占有的特殊地位,以及它所具有的特殊内涵,我们可以称之为“吐蕃丝绸之路”。①

(二)麝香之路

吐蕃开通的丝绸之道也叫“麝香之路”,因为吐蕃盛产麝香,蜚声中外,其麝香出口额是巨大的。从长安到达天竺、波斯、罗马的路径有几条,它们都经过青藏高原,到后藏日喀则后分南北两路,同天竺的第一条东西文化交通线连接。

(三)贸易物品

贸易的物品主要是地方特产。在松赞干布时吐蕃同邻族来往密切,当时自“索波(可能指波斯)、泥婆罗取制食品、珍宝之宝库”②。《德乌教法源流》在介绍松赞干布的功绩时,还提到了吐蕃当时与波斯、泥婆罗、拉达克进行以胭脂为主的各种染料物品的贸易。③而在当时,贸易的物品很可能还包括有丝绸,因为直到查士丁尼皇帝时代,波斯人在某种程度上一直垄断了丝绸贸易。藏文史书记载,当时逻些有专门的丝绸市场,那里已经活跃着来自克什米尔的商人。

二、清朝时期西藏与南亚的边境贸易

(一)与尼泊尔的银钱及商业贸易

清初,西藏与尼泊尔除传统的商业贸易外,继续同尼泊尔进行银钱交易。一般情况下,西藏用1两银子换廓尔喀钱币6个,廓尔喀人换回银两,再换铜铸钱,转而又向藏购置货物,造成西藏银两大量外流。廓尔喀战争后,清廷颁布《钦定藏内善后章程》,在西藏地方铸造货币,外国银钱不准在藏地使用,藏尼银钱交易遂告结束。

这一时期,后藏日喀则地区的聂拉木和济咙两处,是西藏通往尼泊尔的重要通道,并在两处形成了中尼边境地带的重要商品交易集散地。这时西藏向尼泊尔提供的交易物品主要是羊毛、湖盐、牲畜等,以换取对方的粮食、铁器及布匹等物品。尼泊尔商人也经常前往西藏的日喀则、拉萨、江孜等地经商,他们也往往充当西藏与喜马拉雅山南部诸国进行贸易活动的中介人。

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廓尔喀借口聂拉木第巴增加税收,侵入西藏。乾隆皇帝派侍卫巴忠、成都将军鄂辉率军入藏,旨在以武力驱逐廓尔喀。但巴忠等人以每年付廓尔喀银九千六百两作“地租”为条件将就了事,并谎报战果,邀功领赏。鄂辉等人在随后陈奏的善后事宜中,对廓藏贸易作了如下规定:第一,噶厦地方政府派一持重谨慎之第巴专管廓尔喀、克什米尔商人在藏贸易事宜,噶伦等随时稽查,有事呈报驻藏大臣;第二,廓尔喀货物从聂拉木、济咙、绒峡三处入藏时,只能征收二十分之一的税;第三,西藏盐斤挖出时即交该处第巴查验成色,酌中定价,毋许故昂,任意勒买。④《钦定藏内善后章程》的第二条对有关尼泊尔商人的管理作出规定:“为求西藏永远安乐计,今后由邻近各国来西藏的旅客和商人,需要进行管理,如果他们安分守己,遵守地方例俗,可以准其照旧经营商业,但是所有来往商人,必须进行登记,造具名册呈报驻藏大臣衙门备案。准许尼泊尔商人每年来藏三次,克什米尔商人每年来藏一次,各该商人无论前往何地,须由该管主脑呈报驻藏大臣衙门,按照该商人所经过的路线签发路证,并在江孜和定日两地新派官兵驻扎,各该商人经过时,须将路证拿出检验。如有外人要求到拉萨者,须向各边境宗本进行呈报,并由驻江孜和定日的汉官进行调查,将人数呈报驻藏大臣衙门批准。该外人到拉萨后,需要进行登记并受检查……”⑤

上述贸易政策颁行后,西藏地方与廓尔喀等邻近国家和地区之间,再没有因贸易问题而发生大规模的冲突。但清朝为防止西方势力的入侵,严格控制外国商人在藏人数、贸易次数等,不利于西藏地方与这些地区之间进一步的经济文化交流。

(二)与克什米尔、不丹的贸易

据史料记载,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在拉萨经商的克什米尔人约有196名,在日喀则、阿里的也很多。克什米尔商人,藏族称为卡基。《钦定藏内善后章程》的第二条同样也对克什米尔商人在西藏的贸易活动加以限定。阿里地区的牧民已习惯用当地的硼砂、湖盐、羊毛等土特产品,同西邻的拉达克人及南邻的库马翁人等交换马匹、水果和一些日常用品,特别是阿里的细羊绒很受克什米尔地区人民的欢迎。

不丹,清代的汉文文献称之为布鲁克巴,藏族称竹巴。在清代,由于西藏与不丹之间存在宗藩关系,西藏地方政府对不丹商人实行优惠政策,双方的经济联系十分密切。不丹边民有时用其多余的米、谷等粮食及其他土特产品到帕里镇同西藏的商人及边民交换他们所需的盐、茶等,因这些贸易活动多采取零售的经营方式,且多系日常生活用品,所以,噶厦政府没有设置专门机构或官员进行管理。除征收一定数量的实物税外,基本上采取不干预政策。

(三)与印度、孟加拉的贸易

清代西藏与印度的贸易,实际上就是英国殖民者从印度向西藏所进行的掠夺性贸易。清初,英属印度主要通过尼泊尔和不丹两个渠道向西藏输入商品。但其后因为英尼交恶,英印只能通过不丹向西藏输出商品。西藏东南部的门隅、察隅等地的商人及边民经常地同印度阿萨姆接壤地区的边民,在习惯交易地点进行互市贸易。

清代,孟加拉為英属印度的一个省,包括今孟加拉国和印度的西孟加拉邦。按照缪尔·特纳的报告,双方的贸易物品主要是:西藏向孟加拉输出沙金、麝香、粗硼砂及茶叶等,孟加拉则主要通过尼泊尔向西藏转运输出宽幅棉布、小手饰、香料、肉豆蔻、檀香木、珍珠、蓝绿宝石、珊瑚、琥珀、烟草、水獭皮、梳齿贝壳等。西藏将孟加拉的部分产品,如珍珠、珊瑚、水獭皮、梳齿贝壳等转运到祖国内地。

通过以上回顾可以看出,古代西藏地区的边境贸易只是与相邻国家的边民在双方认为方便或经当地政府指定的地点和规定的金额、品种范围内进行贸易,其主要目的是满足边民生活与生产的基本需要,其特点是规模小、季节性强。这种状况称为边民互市贸易。(作者单位:西藏民族大学民族研究院)

注解:

① 张云:《丝绸之路·吐蕃卷》,浙江人民出版社,1995年。

② 《智者喜宴》第七品,39、195页。

③ 恰白·次旦平措等著,陈庆英等译:《西藏通史·松石宝串》,西藏古籍出版社,2008年,上册第101页。

④ 《清高宗实录》卷1333,第28-35页。

⑤ 《西藏地方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人民出版社,1986,第266-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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