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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正名

2014-05-30舒坦

2014年49期
关键词:名实贵贱客观事物

作者简介:舒坦(1991-)男,汉族,河南信阳人,在读硕士,兰州大学哲学社会学院,研究方向:中国古代哲学。

荀子出生于战国末期,由于“圣王没,名守慢,奇辞起,名实乱,是非之形不明,则虽守法之吏,诵数之儒,亦皆乱也。”的社会现实,名学的发展也呈现出多元的形态。针对战国之世名实淆乱的现象,荀子继承孔子的正名思想,以儒家政治、伦理原则为根据,明贵贱,辩邪说。他提出“制名以指实”的原则,“知者为之分别,制名以指实,上以明贵贱,下以辩同异。贵贱明,同异别,如是则志无不喻之患,事无困废之祸,此所为有名也。”(《正名》)荀子主张名实统一,以名指实,正名的目的是为了区别贵贱尊卑,使人各安其位,并揭露诡辩和欺瞒,从而使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制名以指实,上以明贵贱,下以辨同异”是荀子“正名”的指导思想。“明”是相对于幽暗而言,也就是在混沌的世界中整理万物及人,并为它们赋予秩序,这也是化“自在之物”为“为我之物”的过程;“辨”主要指向客观对象,无论客观对象能否被“辨”,也即是说无论客观对象是否进入人的知行领域,它们都是客观存在的。“明贵贱”是建立一种新的东西——秩序,这是关乎价值的,具有政治和伦理的双重意义,因而是荀子名学“求善”的体现;而“辨同异”是对事物之间原有的差异的一种认识,在认知层面上揭示万物属性,是“求真”的体现。因而我们可以说,“明贵贱”是荀子“正名”的主要目的。

一、关于“名”之界说

荀子谈到的“名”是广义的,主要包括刑法、官爵、礼节、仪式等名称。例如有类名,如“鸟”、“兽”;有专名,如“孔子”、“齐国”;有抽象事物的名称,如“性”、“智”;有表示人的行为的名称,如“虑”、“行”;有自然景物的名称,如“草”、“木”;有表示价值规范的名称,如“君”、“臣”。因而,荀子的“名”几乎涉及了表示具体和抽象、个体和类属、实体和性质、事实和价值的所有范畴。

荀子还以“名”的表达方式的不同,将“名”区分为“单”、“兼”、“共”三种:“单足以喻则单,即以“名”指“实”的时候,如果用单个字构成的“名”足以描述,就用单名;“单不足以喻则兼”闭正名,即如果单名不能准确地说明“实”的时候,就用由多个字构成的“名”来描述;“单与兼无所相避,则共,正名,即“单名”和“兼名”在同指同类之“实”时,则用“共名”。从“名实”的对应关系出发,荀子对“名”作了更详细的划分,主要包括“大共名”、“无共之名”、“大别名”、“无别之名”。这里,“荀子实际上揭示了名称及其所指称的事物之间的包含和被包含关系,也就是逻辑学和生物学中的属种关系。

二、关于“名实”关系

西周时期,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形成了一套以“礼”为中心的非常完备的等级制度与秩序,即“王者制名”体系。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周王朝随之而来的是一个“礼崩乐坏”的社会。孔子和荀子就处在“政治崩溃、社会不安、思想混乱的年代,尤其是道德紊乱的一个年代”。因此,孔子和荀子都强调“名实一致”或“名实相符”。然而,这只是体现在结果上的相同,实际上,他们对名实关系的看法是完全不同的。

孔子指出“名失则愈”,社会混乱是由“名实”关系的混乱引起的。孔子认为“名”决定“实”,所有的“实”,必须符合“名”的含义。只有符合“名”的最初含义的“实”,才是真正的“实”,才是正确的“实”。因而,在孔子眼里,“名”是第一性的,“实”是第二性的。

荀子和孔子不同,虽同为“正名”而论,但荀子指出:“名”应当“足以指实”。“名”是说明“实”的,“制名”是为了反映“实”,“实”变则“名”变。必须先有“实”存在,然后才有“名”,“实”决定“名”。因而,在荀子眼里,“实”是第一性的,“名”是第二性的。从认识论讲,荀子重视客观事物的存在,强调主观认识能力必须与客观事物相符合才能得到知识。“所以知之在人者谓之知,知有所合谓之智,所以能之在人者谓之能,能有所合谓之能”。这即是强调:认知能力是人所固有的,这种认知能力必须和认知的对象即客观事物结合后才是知识。人掌握了知识叫做能力,能力和客观事物相结合后才叫才能。在论述“可以知”的问题时,荀子肯定了知识、能力、才能都不是先天具有的,而是通过人的后天努力获得的。

三、“正名”的方法上

孔子“正名”的目的是为了“正政”,而“为政”是由人来实施和完成的,这就要求为政者要“正其身”,并以“礼”作为“正身”的途径,作为“正名”的标准。因此,孔子以周礼为核心,以君臣父子为内容,从名实关系角度详细论述了“正名”的基本要求,具体说来就是“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

要达到“正名”,仅仅依靠“王者”自身的内在修养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依靠其强大的政治权利。荀子承认君主的能力是有限的,在知的领域,君主比不上“慎”、“墨”、“惠施”、“邓析”,“明君知其分而不与辩”,即君主不参与“知、辩、察”,而是正“知、辩、察”本身,规定“知、辩、察”的活动范围,只有君主所规定的“知、辩、察”中产生的结论才是“正名”。

荀子继承了孔子的“正名”学说,但他没有一味地因循守旧,而是顺应社会进步的需要,提出了“制名”,即“有循于旧名,有作于新名”叫“循于旧名”就是继续沿用原有的可用名称。“循于旧名”与“作于新名”是“制名”的两个方而,偏一不可。

荀子详细论述了“作于新名”的“制名之枢要”,即“制名”的要领和方法:一,“约定俗成”。“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名无固实,约之以命实,约定俗成谓之实名。”荀子肯定名是社会历史的产物。荀子认为,区别不同事物的不同名称在于“天官”的感知,“天官”“当薄其类”在先,心的“征知”在后,从而形成对事物的完整的认知。那么,既然人人都有相同的感觉器官,遵循相同的认知原理,那就不存在无法接受“约名”的问题,如果能接受具有公共性和规定性的“约名”,那么就具备了接受“正名”的心理条件。二,“同则同之,异则异之”。即名必须依据实,物同则同名,物异则异名。三,“单足以喻则单,单不足以喻则兼,单与兼无所相避则共,虽共,不为害矣”。即能用一个字表示的就用单名,不能用一个字表示的就用兼名(即词组);如果单名、兼名所表达的事物属于同一类,就可以用共名。四,对名相进行分类。荀子提出了“大共名”、“大别名”的概念。五,“稽实定数”。如何制定数量之名?“物有同状而异所者,有异状而同所者,可别也。状同而为异所者,虽可合,谓之二实。状变而实无别而为异者,谓之化。有化而无别,谓之一实。此事之所以稽实定数也。”“同状而异所者”指形状相同而在不同空间的东西;“异状而同所者”指同一人或物发生了变化却在同一空间。形状相同而分处两地的事物,虽可以共名,但数量上却是“二实”;形状发生变化的事物,虽然名称有所改变,但仍然是同一个实物。“名”不反映事物的数量,只反映一类事物的共性与本质。

荀子还将当时名家各派在名实关系上的种种混乱归结为“三惑”,并一一予以剖析:(1)“惑于用名以乱名”,就是说混淆概念之间的关系,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2)“惑于用实以乱名”,即用个别事物的相对现象,否定或混淆一般概念的确定含义,以偏概全。“惑于以名以乱实”,即利用名詞、概念的不同来抹煞否定事实。总的来看,这“三惑”的根本错误在于颠倒了名实关系,只是重概念的抽象逻辑推理,而不看不到客观事物的实在性,即所谓“蔽于辞而不知实”(《解蔽》)。荀子对“三惑”的批评是对先秦名实争论的总结。(作者单位:兰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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