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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德格土司辖区的政教关系及其特点

2014-05-30刘晨光

2014年51期
关键词:宗教

刘晨光

摘 要: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的德格土司地处川、青、藏三省交界,历史上就是藏区的政治经济中心和军事要塞。德格土司,藏语称德格结波,意味“德格王”,为康区四大土司之首。辖地以德格县为中心,跨金沙江两岸的邓柯、德格、白玉、石渠和同蒲五县。清朝中期嘉庆年间,德格土司辖地“四至一千二百九十里,管番民七千九百多户”。明末清初,德格土司平抑各教派势力,奉行不分教派,一律扶持的宗教政策。兼容并包的宗教政策使得藏传佛教各教派在德格土司辖区获得加大发展。寺庙与土司结盟,成为土司家庙,宗教思想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而建立起彼此依赖的政教联盟。所以说德格土司是康区历史悠久、势力较大、影响深远的土司,其辖区作为藏族文化的中心之一早就引起了世人的注目。

关键词:德格土司;宗教;藏族文化

一、德格土司辖区的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一般来说是元代边疆地区对少数民族统治的一种方式。即是少数民族中的统治阶级,被委以宣慰司、宣抚司等官职,使世守其地以治其人。因其为本处土著,所以称为“土官”或“土司”。后来明清两代,沿用不改,后世隧称为“土司制”。这种统治方式,决不始于元。秦朝统一岭南后,在交通方便的平原地区推行郡县流官制,鞭长莫及的边远山区实行土官(土司)世袭制,开始了以“土人”治土民的统治方式。从清朝初期开始,德格土司形成了较完整的政治经济统治系统。

土司统治时期,土司为德格、白玉、邓柯、同普、石渠五宗的最高政治和宗教领袖,享有至高无上的主权。他把土地分给侍从和普通农民,从而构成大小领主等级和农奴阶层。而大小领主要用劳役地租形式取得自己的生活资料,这是封建社会初期的一般规律。土司把土地分给侍从,终身享用,世袭使用。每次征伐胜利,土司都以土地和人民奖励赏给一些有功的将领、侍从和喇嘛寺,他们都世袭占有这些土地。

二、德格土司辖区的宗教情况及其影响

1、印经院:公元1731年,德格第六代法王巴译仁五十二岁时立志为宗教发展做一番事业,决心大规模的板刻经典,创建印经院,并于1732年开始筹备。

2、苯教:亦称苯波教,俗称黑教。同藏区各地现存苯教一样,德格地区今村苯教是起源于藏族地区的原始宗教。

3、噶举:俗称“白教”,于公元12世纪传入德格。出生于德格的止贡巴·仁钦贝主持修建了止贡替寺,后又在八邦境内修建了八邦寺的前身——止贡噶举雄能寺。明末清初,噶举派在德格获得迅速发展。

4、宁玛、萨迦、格鲁:宁玛,俗称“红教”,传入德格地区较早。红教偏向念咒,没有系统的教义,因该派僧人不戴红色帽子得名。公元10世纪以后宁玛派获得较大发展,建立了许多规模不一的宁玛寺院并成为德格土司辖区势力较大的一个教派。萨迦派,俗称“花教”,受元初国师八思巴的直接影响,在八思巴行至德格土司辖区时,将众多的宁玛、苯波寺庙改为萨迦寺院。格鲁派,俗称“黄教”,传入德格地区较晚。清前期五世达赖遣其弟子赴康区传法,意在扩大格鲁派的传法范围和影响。

清代以来德格地区形成了多教并举、众教派共同发展的格局,这并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历史的必然性,是这一地区的地理位置、地区政教势力的交互错杂及长期的相互影响、德格土司家族对宗教与政治寻求的扶持和兼容并包的最佳结合点以及历代土司奉行的宗教政策的历史性作用所致。

出于家庭延续世袭统治和巩固土司地位的需要,德格土司家族采取了兼容并包的宗教政策,不分教派,不分僧统,从土地、农奴、寺庙的兴建、特权政策等方面给予各教派大力支持,使得各教派在德格地区均获得了较大的发展,恰当的制衡了各教派势力,成功的利用了政教互补、相辅相依功能维持自身家族的统治达七个世纪之久。在这么长的时期内,德格土司也遇到过在中央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的拉拢、攻侵中不知如何是好,难以抽身的局面,但最终都能得到比较妥善的解决。

在经济上,寺庙经济由土司负担,土司拨给寺庙土地和科巴,或者每年直接拨给一定数量的青稞实物,或给予一定的布施,同时保证僧源。德格土司将他所管辖境内的各户名册,交予每个寺庙掌握。不分贵族或百姓,均须按寺庙规定执行,一家仅一男者,听其自愿,有二男者,必送一人入寺为僧,有三男者,至少送一个人,如男孩较多者,听其自愿。入寺为僧,不仅各级贵族和普通百姓如此,土司自家也有规定,其长子出家当喇嘛,掌握政权,次子继承土司王位,这就形成了实质上的政教相辅,宗教依附政治的局面。从寺庙的本身结构来说,他是一整套统治人民的特殊组织,绝不能仅以宗教来看待。他与世俗政治紧密结合,更有深入人心的民族传统习俗,互相纠合在一起,形成牢不可破的社会背景。这样也就形成了一种政教合一的制度。

但是政教合一制度是政权和神权合二为一的政治制度。其基本特征是:领袖和宗教领袖同为一人,政权和教权由一人执掌;法律以宗教义为依据,宗教教义是处理一切民间事务的准则,民众受狂热和专一的宗教感情所支配。在教派林立的德格土司辖区,土司是一切规章、准则乃至法律的制定者,虽然寺庙上层僧侣具有较高的地位,仍然只是附庸于德格土司,为土司、头人服务,土司和寺主还是有很清楚的界限,同时法律也并非以藏传佛教任何一个教派的教义为基础,因此德格土司辖区并不具备典型的政教合一的特点。在德格土司辖区,也没有一个能领导和操纵辖区各教派的宗教领袖。土司虽然信奉花教,但是花教不能统治其他教派的寺院。这也是德格地区没有最终形成“政教合一”统治的重要原因。因此,“政教联盟”是德格土司辖区政教关系、统治方式的鲜明特点。

其实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佛教又不可能脱离政治而独立生存和发展,相反,它对政治具有严重的依赖性。不论是政教合一还是政教联盟制度对社会的影响是不尽相同的。近代以来,西藏等地封建农奴制已经失去生机,进入垂暮之年;而德格这一小块地方,社会相对稳定,文化还呈现出某种活力,出现了司笃活佛等一批名闻藏区的学者;德格印经院也日益繁荣,土司制度仍然存在并得到发展,这是值得深入研究的。

当然,这两种统治形式本质上都是维护僧俗封建农奴制的,因而对社会的消极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最终必然为先进的社会制度所取代。(作者单位:河南大学)

参考文献:

[1] 《中国藏族部落》,中国藏学出版社,陈庆英主编,2003.

[2] 《甘肃藏族通史》,民族出版社,乔高才让 著,2009.

[3] 《德格土司辖区的政教关系及特点》,杜永彬,《中国藏学》1989年第3期.

[4] 《德格土司研究的歷史与现状》,《西藏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0年第3期.

[5] 《德格——雪域藏族文化中心论要》,《康定学刊》1997年12月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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