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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现代经济下“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2014-05-30周美艳

信息周刊 2014年50期
关键词:应对建筑企业营业税

周美艳

【摘 要】 本文主要针对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之后将出现税负增加等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建筑施工企业应积极面对“营改增”变革,事先进行税务筹划,设计营改增的应对方法。

【关键词】 建筑企业;营业税;应对

一、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面临的问题

(一)建筑施工企业理想状态下的营改增

实行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将原来3%的营业税率改为11%的增值税率,购买原材料等成本均可按17%的进项税额抵扣。如果施工企业购买的大部分材料都能取得合规的增值税发票那么营改增后税负就会降低,但这只是一个理想的状态。目前大部分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原材料由当地农民或个体劳动者经营,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旦实行营改增,这些企业的税负将会增大。

(二)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诸多问题

1、甲供材限制流转抵扣。甲供材在合同签订主体、发票取得主体、材料使用主体等方面存在不一致现象,造成施工单位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从而限制税额的流转抵扣。如果营改增后仍实行甲供材,那么至少要有30%-40%的原材料进项税额不能进行抵扣。

2、人工费不在抵扣范围。施工企业的人工费占据建筑施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劳务公司目前没有被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对外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企业将会有接近30%的正常成本不能进行抵扣,最终其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也将转嫁给施工企业,劳动力成本将会提高。

3、存量资产进项税无法抵扣。固定资产的购置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也是一个非常大的投入,而且大型设备使用年限较长,一般能有10年的使用期限。建筑企业在税改前购买的机械设备、库存原材料,由于当时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改后将会导致企业只承担销项税,而无法抵扣进项税,从而造成税负不公。

4、征地拆迁、青苗补偿无法抵扣。施工企业在施工地往往会有征地拆迁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这类支出,而这类经济业务是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的,这类真实的费用支出由于不能扣除进项税额,税负就转到施工企业身上,成本进一步加大。

5、零星材料抵扣。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一般施工条件比较艰苦,施工现场必备的地材如砖、瓦、灰、砂、石等,一般都由当地居民供货,货主通常要求现场现金交易,根本不可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6、临时设施的抵扣。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在工地搭建临时设施活动板房,根据《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对条例中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的建筑物做出了明确解释,并根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该类活动板房应属购筑物,不能抵扣进项税。按该文件规定,不仅直接购置板房不能抵扣,而且购置制作板房的材料进项税也不能抵扣。

从以上的诸多问题不难看出,施工企业能够有把握进行抵扣的进项税率少的可怜,纵然国家给了非常优惠的17%进项税率和11%的销项税率,也不能解决施工企业没有固定进项税额的问题,中国建设会计学会统计报告介绍,在全国66家建筑企业中,选取24家年总营业额为1194.64亿元,营改增后销项税额118.39亿元,应缴纳增值税69.67亿元,实际税负为5.83%,税改前按3%的税率仅应缴纳营业税35.84亿元,营改增后多缴税款33.83亿元,多缴税款将近一倍,税负达到94.4%。这对于劳动密集型的施工企业来说,本来已经很低的施工企业的净利润,无疑是沉重的负担,将会导致部分企业亏损倒闭。

二、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

(一)合同谈判的重要性。在施工单位承接合同前,就要与业主就主要材料的购买达成一致,由弱势群体变为强势群体,不能签订甲供材的条款。在谈判采购存货或大型设备时,應尽量与供应商约定采购价款中包含运费(即落地价)的方式,这样运费部分就可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7%抵扣进项税。

(二)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施工企业为了降低施工成本,以及当地的供货条件限制,通常会选择当地农民、个体户等作为供货方,直接从他们那采购零星材料,或者让个人提供设备租赁服务。但是税改后,材料采购应首先考虑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供货商,以免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在招标采购时,建议在招标管理文件中明确供应商应为一般纳税人,如果对小规模纳税人必须选择时,应对交易价格进行商谈,做出适当选择。

(三)由劳动密集型企业向机械自动化企业发展。由于人工成本目前还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企业发生的直接人工费和纯劳务分包发生的费用都不能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建筑企业如可以引进先进的机械设备和流水线,通过提高机械设备水平和自动化水平,可以减少作业人员,降低人工费支出。不但可以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又可降低企业的税负。

(四)组织机构模式的选择。施工企业可以考虑成立专业化公司,如机械凭租、材料采购等专业子公司,以充分收集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同时,专门提供机械租评业务,可以租金的方式向项目公司提供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方面,以法人作为纳税主体的前提下,在同一集团内部,在法律和市场环境允许的情况下,建议可考虑已总、分公司汇总纳税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减少由于同质性、综合类子公司过多,而导致大量进项税留抵扣的问题,以促进法人内部之间的税负均衡,同样可以达到降低企业整体税负的效果。

(五)工程结算进度安排。施工单位应合理确认结算收入时点,协调业主、总、分包方结算进度,避免纳税义务提前,抵扣不足,当期超额缴纳税款导致资金占用。

(六)强化营改增专项培训。大部分财务人员对于税改背景及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核算差异等税法规定并不熟悉,施工企业应当提前组织财务、管理、造价等人员进行培训,加强税务岗位有经验人的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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