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的和谐发展
2014-05-30杜玉环
杜玉环
【摘 要】 商业保险作为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满足我国不同群体人员对差异性保障需求的重要补充。由于我国的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致使我国的养老问题日益严重,社会养老保险的负担也逐渐加重。因此,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商业养老保险来弥补社会养老保险的缺陷,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多层次体系的建立。特别是要利用商业保险自身的优势,为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保障程度、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做出更大的贡献。探讨如何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应有作用,如何使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和谐发展,对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养老水平的提高、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完善和商业保险公司的长远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社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和谐;发展
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就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器,是社会发展的安全护栏。当前,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提高劳动者的福利水平,解决城镇职工养老的后顾之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养老问题的严重性日益显露,社会养老保险的负担也越来越重,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急需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来弥补社会养老保险的缺陷。因此,保险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不仅有利于社会的发展与安定,还有利于我國未来的发展,所以必须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体系。
一、社会养老保险及商业养老保险的现状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起步晚,自经济体制改革后期,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人均寿命达到71.4岁,60岁退休后的养老问题逐步由企业养老转为社会养老。随着上世纪50-70年代生育高峰期人员的逐渐老龄化,按照国际通行标准,至2009年,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1.6714亿,占总人口的12.5%,我国已步入老年型国家的行列之中。同时,我国自1982年正式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其家庭结构已逐渐按照4-2-1的模式(也称之为“倒金字塔”结构)存在于社会这中:即一个家庭,两位年轻夫妻,承担着4位老人和一个小孩。老人越来越多,年轻人越来越少,养老负担将成为一个社会的主要问题。从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正式施行后,国家建立起了基本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制度,在这一制度下,能有效缓解和避免可能出现的社会震荡,保持社会的稳定,从而顺利渡过人口老龄化高峰期,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地发展。在法律的约束下,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越来越成熟,据人保部发布的《2013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3年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1275亿元,比上年末增加7334亿元,增幅超过30%。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81968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172万人。全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24733亿元,各级财政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3019亿元。比上年增长13.3%,其中征缴收入19270亿元,比上年增长12.9%。全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19819亿元,比上年增长18.6%。由此可见,我国养老保障覆盖面越来越广,在基金日益充足的情况下,人们将从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向生活质量方向发展。
我国在2015年1月14日正式发布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正式取消养老金的“双轨制”,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对商业养老保险提供巨大的发展空间。目前,我国事业单位有111万个,事业编制3153迈出,全国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约有3800万人。在“双轨制”取消之前,公职人员的养老金水平明显高于同等工龄的社保,在养老金并轨后,这部分人的福利水平将趋于社会均等化,会有一定的心理预期落差,因此也会刺激到商业养老购买的需求。在人们生活水平大幅提高的情况下,将会有更多的人投向商业保险,以获得更好的生活质量需求。
二、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的内涵
(一)社会养老保险含义及特点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根据人民的体质和劳动力资源情况,规定一个年龄界限,当劳动者达到这个年龄界限时作为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解除劳动义务,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晚年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并且,社会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为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一般都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以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通常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
(二)商业养老保险的含义及特点
所谓商业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商业养老保险是以获得养老金为主要目的的长期人身险,它是年金保险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为退休金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
三、影响城镇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和谐发展的障碍
(一)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发展不平衡
1、由于我国的基本养老金资金势力太强,企业的缴费负担过重,导致没有能够给企业年金留出充足的空间,难以起到相应的作用。此外,在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后,一般职工也没有余力参加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因此,势力强大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严重妨碍了市场化保险业正常成长。虽然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功能基本相同,但它并不是靠服务的品质和性价比高低来与商业保险竞争的,而是靠国家的强制性来排挤对手。
2、社会养老保险的替代率高,企业年金替代率则比较低,虽然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已经逐渐下降,但是从总体来说,还是比较高的。
3、想要充分发挥商业养老保险的作用就必须以解决社会养老保险难点的认识不足为前提,如今,商业养老保险在国内的地位并不高,大多数对于商业养老保险的认识比较片面,不能很好的确定商业养老保险在社会中的地位。
(二)资金运用渠道受限
由于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中银行存款和债券的结构占比较高,并且银行存款的资金收益较低,再加上保险资金的使用受到严格限制,我国保险业资金的运用收益总体水平偏低,资本市场发育不健全导致很难实现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如果基金安全系數和收益水平不能满足企业和职工的预期,将会影响企业和个人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三)发展渠道受限
随着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的不断扩大,经办业务量急剧扩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的规模和经费并没有实现同步增长,导致制度在运行中的扭曲。中介渠道是商业养老保险重要的发展渠道,由于机构网点和人员配置及客户来源方面无法满足商业保险公司的快速发展,急需通过扩张渠道来促进产品销售。
(四)多头监管导致造成发展效率低下
有关的主管部门,从局部利益出发,不是合理分工、相互配合,而是画地为牢、相互排斥,不但社会保险机构之间业务交叉,内耗严重,而且社会养老保险机构与商业养老保险公司之间也相互冲突,争吵不休。
(五)居民的保险消费理念不成熟
我国居民依靠商业保险机制转移风险的观念尚未养成,保险行业的不规范发展和保险营销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以及理赔难、销售误导等问题给民众留下了不好的印象,使居民在短时间内接受保险理念和产品存在一定的困难。
四、促进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和谐发展的建议
如果想实现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的和谐发展,就不能只局限于技术和方法上,而是应该在经营主体和资金上进行深层次的和谐发展。
(一)继续对我国现有的社会养老保险进行改革和完善
应继续加大力度扩大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另外严重的空帐问题表明,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需要政府财政予以补贴。可以实施国有股减持方案,或者从土地批租收入中划出一块,以充实养老保险基金。各级政府在每年的财政收入中可划出一定比例,纳入养老保险基金。也可以发行养老保险债券或养老保险福利彩票筹集资金。
在社会养老保险领域,可以采用这种保单统一,经营独立的模式。这个模式是由社会保障部协同其它相关部门,经过调研测算,设计出“社会养老保险保单”,制定出统一的费率、待遇以及缴费期限。为了使这种统一化保单能够具备公平性和灵活性的特征,并且还可以把这种社会保险保单设计成A、B、C几款,用于适合于同收入档次的人群购买。经济条件比较特殊的省份,可以在“统一保单”的费率和待遇方面做一些上下浮动,上报给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可以全省实施,这样便可以快速且有效地起到提高统筹层次、弱化城乡差别、公平效率兼顾的作用。
(二)做好对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政策支持工作
我们国家在倡导商业养老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同时,无论是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还是参与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国家都应该予以大力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到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发展。另外,保险业作为现代金融的一部分已逐渐成为各地竞相争夺的潜力资源。由于中国商业养老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为鼓励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对商业养老保险在投资、土地、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利用商业养老保险公司具有的可长期配置资金的优势,与各商业养老保险公司战略合作,从而促进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
(三)加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创新,提高服务水平
1、在竞争及利润的背景下,保险产品要快速反映市场,满足老年人的差异化需求,需要对既有的业务和老产品进行深度挖掘,根据需求的变化对原有产品进行优化和升级。老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其心理、生理和社会经济地位都不同于其他年龄段的群体,在物质上和精神上都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需要根据这些特殊需要设计出一些个性化的养老保险产品。
2、尽管各商业保险公司纷纷加强了对业务员职业道德的培养,开通了绿色理赔快速通道,但理赔难、业务员误导等问题仍未很好的得到解决。因此,如何防范业务员欺骗误导客户,改善理赔难的局面,仍是目前各保险公司提高服务水平首要解决的问题。
(四)加强保险行业监管,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1、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是保险监管行业对保险行业进行监管时的一项重点工作。在加强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时,保监会应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加强保险公司准备金监管。
2、严格的制度规定及经济形势使得我国的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单一,投资回报率低。但如果单单为了规避投资风险就不对保险资金进行投资运营的话,那么随着通货膨胀率年复一年的上升,保险资金必将大大缩水。因此,应允许保险资金在更广泛的范围投资于债券市场,加大保险资金进入股市,并允许保险公司参与公共基础建设。
3、要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制止不平等竞争,整顿保险中介市场,清理非法中介机构,并加强对保险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资格的认证工作,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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