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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企业参与高职教育工学结合积极性的法律思考

2014-05-30蹇勇

企业文化·下旬刊 2014年6期
关键词:工学结合高职教育积极性

摘 要:工学结合作为我国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的重要模式,良好运行需要企业的积极参与。目前,我国企业参与工学结合的积极性不高,主要表现为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对非营利事务的关注不够、法律规范较模糊、缺乏激励制度、企业认识不到位。针对以上原因,在考虑政策实效的基础上,拟从制定新的部门规章和建立激励制度两个方面给出建议,以提升企业参与高职教育工学结合的积极性。

关键词:企业;高职教育;工学结合;积极性

一、企业参与高职教育工学结合的现状

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通过让学生参与到企业的生产实践中来巩固学生在学校所学习的理论知识并提高职业技能,已成为我国高职教育质量提升的重要途径。1991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要求在职业技术教育中要“提倡产教结合,工学结合”,这是工学结合概念的首次提出。经过了20余年的发展,我国高职教育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已经为企业输送了大量高素质的技能人才,成为中小微企业,西部、民族、贫困地区企业发展的助推器。但从目前的工学结合发展现状来看,高职院校处于主导地位,他们积极寻求企业参与到工学结合,而大多数企业与高职院校的合作还停留在较低层次,工学结合的运行效果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重在通过“工”来提高学生的“学”,“工”的有效实施就必须依托企业的积极支持,然而当前的工学结合模式还是处于以学校为主导地位的状况下:学校积极地联系企业、寻求校企之间的合作,学校制定培养计划,学校安排学生实习等;企业参与工学结合大多停留在为学生提供实习岗位上,有些企业还没有对学生的顶岗实习提供技术指导,没有积极参与到工学结合的各个环节,这就大大降低了工学结合的运行效果。

二、企业参与高职教育工学结合积极性低的原因分析

企业本应是工学结合模式下提高学生职业技能发挥重要作用的主体,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参与工学结合的积极性不高,致使工学结合的实效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究其原因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1)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对非营利事务的关注不够。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企业(本文所指企业涵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各类型公司等)是依法成立的从事营利活动的组织,其成立和进行经营活动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和股东财产转移所形成的新的财产集合。企业的财产来源于股东的财产转移,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的财产在企业存续属于企业所有,股东丧失了对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股东将财产转移到企业的目的是为了通过企业的经营活动获得更大的经营回报。对于像高职教育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这种非营利活动不能直接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大部分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不高是必然的。

(2)企业的认识不到位。从目前大多数企业员工的招聘来看,企业喜欢要有工作经验的应聘人员,没有把目光投向既有专业理论知识也有一定实践经验的高职学生。部分企业只想在市场中用高薪金、高福利来吸引人才,缺乏对人才培养的深刻和长远认识,从而造成了行业内部人才的畸形流动,不利于中小微企业的健康成长。企业应将一部分经历投向职业教育,这既是为自身发展储备人才,又是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要求,更是行业整体发展的需要。

(3)法律、法规对企业参与工学结合的规定较为模糊。《职业教育法》作为指引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根本大法,在其第三十七条笼统的规定了企业应当接受学生实习、参与到工学结合中来的法定义务。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与学校就工学结合之间的协议和运行更多的是体现二者之间的约定义务,这就造成了企业有选择性地制造障碍与学校达不成合作协议,从而规避参与到工学结合中的法定义务。相关法规和政策多表述为“大力推行工学结合”,缺乏对企业参与工学结合的详细指导规范,致使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没有完全发挥效果。

(4)缺乏对企业参与工学结合的激励措施。对利益追逐是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的主要目的,想要企业参与到工学结合中来,就应该给予相关的政策措施激励,以刺激企业参与工学结合的热情。目前,政府就企业参与工学结合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较少,致使企业参与工学结合的积极性不高。从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企业需要在税收、财政扶持等方面获得政策支持,政府就企业参与工学结合制定税收优惠、财政扶持政策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三、调动企业参与工学结合积极性的法律思考

高职教育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已成为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高职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仍处于高职院校主导之下,其效果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充分发挥企业在工学结合中的作用,建立以企业为主导的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才能更好的发挥工学结合的效果。高职院校作为非营利性组织提供的是公共服务,开展教育活动是其职责所在。企业作为营利性组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积极地对营利性活动进行追求,对非营利活动的关注较少。要想企业积极地参与到工学结合中去,我认为需要有企业较高的社会责任意识,法律的规定和可得利益的激励。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的树立主要靠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的意识以及企业良好文化的建立,是企业内部作用的表现。在此,着重从外部环境建设——法律的规定和可得利益的激励谈对调动企业参与工学结合积极性的建议:

1、立法思考

企业在市场中从事相应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这是法治社会的表现之一。想要企业积极地参与到工学结合中来,就需要创造“有法可依”的条件。从目前我国指引高职教育发展的法律规范来看,形成以《高等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为核心,相关规章、条例为配套的高职教育法律体系。其中,对企业参与工学结合的法律规范较少且较笼统,体现在《高等教育法》第十二条、《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七条和相关政策的“大力推行工学结合”中,对企业积极参与工学结合的指引实效较弱。针对这种情况,应该进行新的立法以提高企业参与工学结合的积极性。从立法的主体来看,建议先由教育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等部位联合制定规章,等规章实施较为成熟或者需要制定行政法规时再由国务院制定新的行政法规。规章的内容也要充分考虑企业参与工学结合是作为营利组织参与非营利活动这一特性,任意性规范较多强制性规范较少,激励性规范较多惩罚性规范较少以较好地调动企业参与工学结合的积极性。规章应明确工学结合中学生、高校、企业和政府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对企业参与工学结合以法定义务进行规定,以明确企业的法律地位。可以设立工学结合专项经费,對参与工学结合的企业进行补贴。在劳动报酬方面,企业给予实习的劳动报酬不应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学生加班应给予加班补贴,同时,对企业给予实习学生的劳动报酬可以考虑在纳税时按照一定比例给予税收减免。对于工学结合相关培养方案、计划等文件的制定,明确由企业和学校联合制定,并考虑学生意见。给予参与工学结合的企业相关税收优惠、财政支持,以提高其参与积极性。对在工学结合中以欺骗手段骗取税收减免、税收优惠、财政支持的企业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激励制度

部门规章的制定对企业来说是外在的强制约束,而激励制度的建立能激发企业内在的动力,使企业在逐利的目标下积极地参与工学结合。我国目前针对工学结合的激励制度较少且没有详细的制度安排,如2005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有责任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我们在制定激励制度主要考虑税收优惠、财政支持两个方面,辅之以金融、政府奖励等。在制度设计上应建立较详细的激励措施,考虑税收优惠的减免条件、比例和企业参与工学结合的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条件、金额等级,重点考虑监督机制,以防止企业借工学结合之虚行谋取不法利益之实。在监督机制上设计上,明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是监督主体地位及责任。监督方式上采用事后检查为主,中途检查为辅。对于事后检查发现存在虚假情况的,对存在过错的学校和企业采取较为严厉的惩罚措施,对直接责任人采取严厉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遏制不法行为的出现。对企业在工学结合中的资金花费,应按照会计制度记载,为相关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提供依据,也是进行监督约束的重要依据。良好的激励制度设计能更好保障企业、学校和政府的利益,提高企业参与工学结合的积极性。

3、职业教育集团

职业教育集团是职业院校和企事业单位联合组建的非营利组织,在整合地方高职院校与企业教育资源、实现校企优势互补、加速高素质技能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职教集团通过共同制定集团章程来规范成员单位,成员单位之间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来进行业务交流。参与到职教集团的企业和职业院校之间的合作是双赢的,以绵阳职业教育集团为例,《绵阳职业教育集团章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了企业享有的权利: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优先培训本企业员工;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企业的义务:为集团内教育成员单位提供实习场所,配备高水平的实习指导教师,按照实习要求对实习学生进行严格管理。参与到职业教育集团的企业多为当地实力雄厚的大企业,这就为工学结合的有效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以绵阳职业教育集团为例,其成员单位包括:四川长虹电子集团公司、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绵阳新华内燃机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他们能够很好地为工学结合的开展提供实习岗位和有经验的指导人员。在职业教育集团内部,企业参与工学结合是章程规定的义务,也能从职业院校获得员工培训和共享资源的好处,在这种合作共赢的模式下,企业参与工学结合的热情能够得到提升。

四、结论

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是提升我国高职教育质量的重要途径,它的有效运行需要企业的积极参与。我国现有的法律和规章对企业参与工学结合进行了规范,但是,企业作为营利性组织,对工学结合这种非营利活动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大多企业并没有认识到参与工学结合是其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致使工学结合的效果没有完全发挥出来。调动企业参与工学结合的热情,一方面需要企业提高自身认识,这是企业内部进行提升;另一方面需要较为详细的法律规范和激励机制:在立法方面应明确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注意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在制定激励制度时应发挥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作用,建立好监督机制。继续发挥职业教育集团的作用,整合企业和高校的资源,实现双赢。以上措施能够提升企业参与工学结合的积极性,使高职教育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发挥其最佳效果。

参考文献:

[1]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麦可思研究院编著.2012中国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M].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2.

[2]林良全.企业参与工学结合教育模式的立法思考[J].职教论坛,2009(22).

[3]姜群英、雷世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思考[J].职教论壇,2010(34).

[4]任爱珍.以企业为主导的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研究[J].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4).

作者简介:蹇勇(1985-),男,四川眉山人,助教,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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