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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进民主管理方面

2014-05-30陈海龙

企业文化·下旬刊 2014年8期
关键词:代表大会厂长职工群众

陈海龙

我国《宪法》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企业法》规定,企业在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它各项民主管理制度。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并明确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的五项职权。企业民主管理从根本上反映着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本质,它是企业领导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就企业依法行政与依法维权的关系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依法行政与依法维权者法律地位的一致性

《企业法》规定: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对企业全面负责。《企业法》还规定:“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明确了企业工会作为企业民主管理者的身份。在法律地位上还规定了企业行政与企业工会是平等合作关系。说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是平等合作关系,并不是说两者在权力上是平等的,而是指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按民法通则,工会是社团法人,工会主席是社团法人代表,厂长是企业的法人代表,两者都是法人代表,法律地位自然是平等的。如果两者在地位上一高一低,就会形成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就无法谈平等合作,平等协商,而是协助关系。正因为两者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性,双方才能一个代表物(经营管理),一个代表人(合法权益)。双方合作的目的,就是如何使企业中人力与物力的因素,能更有效的发挥潜能,增强企业生产经营效益,提高生产力,并使生产关系得以巩固发展。工会与企业行政的平等合作关系,适应他作为企业民主管理组织者、代表者的身份,这也体现了职工群众同厂长在政治上的平等身份。

二、依法行政与依法维权目标的同向性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发展的动力来源于人自身,社会发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马克思明确指出,共产主义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在《企业文化》一书中倍受推崇的玛丽.凯认为,企业管理最根本的是尊重人,把人看成是公司最重要的财富,公正待人,提高职工的自尊心和自重感,使他们发挥出最大的潜力。《成功之路》的作者更是直言不讳地告诫人们,一家公司成与败之间的真正差距往往可以追究到这样一个问题,就是这个组织到底能把它的职工们的干劲和智慧才智发挥出多少来。正是由于这样一些认识的普及和深化,职工参与管理才被各国的管理者重视而逐步成了一股世界性的潮流。民主管理的首要任务就是充分调动、发挥广大职工群众的主人翁精神和激发他们劳动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使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的结合更加优化,更能充分发挥他们的效应。《企业法》确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下厂长在企业的中心地位,实现了厂长对生产经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从理论和实践上都更加需要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更加需要确立“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社会化的大生产更加需要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要求企业领导能理解人,关心人,发挥职工群众的首创精神和主人翁精神,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牢牢站稳脚跟。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民主经济,依法行政与民主管理是一组矛盾的两个方面,互相依存,共同发展。依法行政的正确决策离不开民主管理。正确的决策,会使企业兴旺发达,错误的决策,会使企业蒙受损失,甚至导致企业破产。依法行政,更加需要得到职工群众的支持。厂长的任何正确决策,都需要企业的全体职工来实施。为了增强职工群众贯彻落实决策的自觉性,增强责任感,必须让职工了解决策的背景、条件、出发点及实现决策目标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取得广大职工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积极主动地服从厂长的指挥权威,把厂长的意愿变为职工群众的自觉行动。依法行政的前提是依法,厂长的经营管理权必须受到监督和约束,不受监督的权力最终会走向腐败。厂长的权力在受到法律约束,接受党内监督的同时,必须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健康运行。

依法维权,是法律赋予职工群众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力。工会作为职工群众的组织,在法律上明确了它的地位,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了工会突出维权的两大机制,即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企业法》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是工会依法维权的主阵地和主渠道,是一个依法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作出决定的权力机构,是体现职工意志的机构。它依法作出的决定,不管是普通职工群众,还是厂长经理,都应积极认真地执行。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不是国家权力,也不是企业行政权力,而是民主管理的权力。职工代表大会不是少数人或个别人的权力,而是全体职工的共同权力,代表企业全体员工的意志。企业领导人被选为职工代表,它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职工代表,又是企业行政的代表。作为企业行政代表,他更多代表行政方面的意愿,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意见、建议、提案和要求。作为职工代表,他又要履行职工代表的义务,无条件的服从职代会的民主原则,多数人的原则,不能把行政管理的方法运用到职代会上。职工代表要处理好个人与代表大会的关系,职代会是群体意志的体现,而不是个人意志。职工个人意见如被职代会采纳,个人意志就上升为群体意志,如不被采纳,则不能成为职工群众的意志,不能因此而闹情绪。

工会是在党的领导下的职工群众的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纽带和桥梁”,工会必须接受党的思想政治领导,并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在我们的企业里,有的职工对工会依法维权的认识不够,往往存在着两种错误倾向:要么是工会万能,要么是工会无用。工会作为职工之家,职工有困难、有冤屈,不找工会找谁。但是,“家”里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工会是依法维权,企业依法经营,厂长依法行政,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论是企业职工还是企业领导,谁触犯了法律,谁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奉公守法的劳动者,依法经营的管理者,是要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工会作为职工群众的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神圣的使命。但是,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有的职工在认识上是有差距的,他们受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影响和平均主义思想影响较深,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眼光和标准看待新时期的工会工作,把工会当作办福利的一个部门,一个福利机构,企业的某些福利达不到他们的要求就是工会不办事,个人的目的达不到就是工会不作为等等。工会不是福利机构,工会的作为是在法律范围内的作为,不能干涉行政正常的生产经营权力。工会维权的前提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在维护全国人民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是为某个人或某个团体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在一个企业里,工会首要的是维护工厂生存发展的权力,只有工厂发展了,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职工群众的个人利益才能从中实现。如果企业得不到发展,职工个人的利益是不能实现的。如果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论是整体还是个体,工会都必然旗帜鲜明地站出来,代表职工群众,拿起法律的武器,同侵权者作坚决的斗争,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在企业依法经营的正常情况下,工会就是要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下,动员广大职工以主人翁的姿态投入到企业生产经营之中去,工会要努力创造条件,提高职工素质,提高技能水平,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努力为企业、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为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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