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评点 互联网保险合规问题探析
2014-05-30
徐阳光,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博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后,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院长助理(挂职)、中国人民大学财税法研究所副所长、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等职、担任《月旦财经法杂志》执行主编。独立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等部级科研项目3项,在《法学家》、《法学》、《环球法律评论》、《税务研究》、《社会科学》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出版专著1部、合著和参编教材近10部。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公司破产法、财税金融法。
互联网对金融的冲击是全方位的,保险也不例外,保险业务需要在创新与稳定之间寻找平衡,互联网金融为创新提供了新的平台,但现行法律规则却难以做到确保互联网保险的可持续发展,面对这种矛盾,固步自封不利于技术的进步和业务的创新,而缺乏约束的创新则会损害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惟有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大潮流,梳理问题、总结经验并完善规则体系才是应有之道,本文的意义正在于此。
本文首先梳理了保险行业在互联网时代容易出现的新问题,例如,互联网保险存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义务如何履行、履行地点如何确定、传统证据规则如何适用、互联网保险销售渠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认定、投保人的个人信息如何保护以及道德风险如何防范等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问题多少有些涉及,但立足于传统保险销售渠道的立法和司法解釋依然无法满足互联网保险对法律规则的需求。本文在互联网金融的大背景下探讨互联网保险的合规问题,从监管政策的完善和保险公司的信息系统、互联网风险防控体系、网络信用体系的建设等方面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对以上问题进行了回应,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本文作者既具有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实战经验,又具有很好的理论基础,写作过程中问题意识突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具有针对性与可行性,所提建议对立法和司法完善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也有助于引起更多专业人士对互联网保险法律问题的关注和思考,实属引领互联网保险领域法律研究之佳作。
陈群峰,法学博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多年来,独立或参与著有《离婚利益协调机制研究——财产、子女及其他》、《审判视野下的公司诉讼研究》、《民法案例教程》、《亲属法与继承法》、《物权法原理与案例教程》、《合同法教程》、《新合同法条文精解和典型案例》、《商法学》、《经济法实务》等著作与教材,并发表专业论文几十余篇。
虽然互联网保险在我国发展的历史并不长,但在保险业革新的道路上,专业互联网保险模式正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深刻地影响着保险业的发展。据麦肯锡发布的报告称,预计到2015年,中国的网民人数将从目前的4亿多增加到7.5亿。IBM预测,到2020年,保险业电子自助渠道将从2005年的0.16%上升到10%。同样,据艾瑞咨询预计,2016年中国保险电子商务市场在线保费收入规模将达到590.5亿元,渗透率将达到2.6%,互联网保险销售正在迎来爆发期。显然这是一个我们无法忽视的重要的经济现象。正如作者文中指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对整个保险行业带来的影响与变革是深远的。
合规风险(Compliance Risks)是保险公司在互联网销售中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所谓“合规”,“合”为不违背;“规”为法则、章程、标准,合规则合乎规范之义。根据新巴塞尔协议的定义,“合规风险”是指银行因未能遵循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的有关准则,以及实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因此,所谓保险公司的合规风险,我们可以如此理解,指保险公司因未能遵循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保险公司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合规风险管理是指保险主动避免违规事件发生,主动发现并采取适当措施纠正已发生的违规事件。这一合规风险管理的过程,是构建保险公司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和核心。可见,合规风险管理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这也是其稳健经营的重要保障。
本文选题关注了目前热议的焦点问题——互联网保险的合规风险问题,具有很强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作者问题意识明显,始终能够围绕现实,提出自己解决方案,并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进行了较充分的论证,尤其是其所提供的都是近期的事实与数据,具有较强的说服力。文章结构合理,构思严谨,行文流畅,所提出的建议对完善保险公司的治理、保障其稳健经营以及健全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当然,合规风险与市场风险、道德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的关系,是既有区别但也紧密相连,如能在文中对此进行一定的关注,对观点的分析论证会更具说服力。
曹全来,祖籍河南省社旗县,中共党员,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研究室副主任、广西依法行政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吉林大学博士后,广西民族大学、广西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副教授;中国法学会会员、全国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理事。已出版专著《中国近代法制史教程(1901—1949)》、《历史、理论与实践:中国国情与司法改革》等4部、合作10部,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200余万字。
互联网保险属于互联网金融业务范畴,也是电子商务的一种。利用互联网媒体开拓保险业务,有着巨大的便利和发展潜力,但也存在同样的风险。文章对这类新型的电子商务予以比较全面的梳理,对防范互联网保险的风险,保障此类交易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启发意义。
正如电子商务的交易风险,互联网保险的问题主要在于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执行问题。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对于此类保险合同效力问题,则集中在以电子数据形式出现的证据的收集、固定、效力等问题上。文章对此有一定探讨。建议在以后的研究中还可以结合电子商务立法的趋势、司法实践需要和保险业的特点,进一步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