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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逆周期资本监管适用性研究

2014-05-30张楠许学军

中国集体经济 2014年9期

张楠 许学军

摘要:经过2008年金融危机,巴塞尔委员会于2010年9月正式公布了国际金融监管新框架《巴塞尔协议Ⅲ》,首次将逆周期资本缓冲这一重要工具引入宏观审慎监管机制。本文在简要分析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顺周期性及《巴塞尔协议Ⅲ》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的基础上,测算了2000年至2013年我国应计提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对《巴塞尔协议Ⅲ》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在我国的适用性问题进行了实证检验,并结合分析结果给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信贷顺周期性;逆周期资本缓冲;逆周期资本监管

自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以来,金融机构或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主要是商业银行信贷的顺周期性)成为了学界着重研究的因素之一。由于金融危机的本质是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急剧地突然释放对市场秩序造成的巨大冲击,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对其顺周期性加以缓释,以控制潜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一、逆周期资本缓冲的定义及研究背景

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是指在经济上行期积累逆周期资本,在经济下行期释放逆周期资本吸收损失,以维持商业银行信贷稳健性的宏观审慎监管机制。2010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国际金融监管新框架《巴塞尔协议Ⅲ》公布。区别于前两版,《巴塞尔协议Ⅲ》着重关注商业银行信贷的顺周期性,为了缓释商业银行信贷的顺周期性,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监管工具、动态拨备、杠杆率指标等五大措施,而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则是新引入的最重要的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同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建立更具稳健性的银行和银行体系的全球监管框架》,将宏观审慎理念引入监管框架,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将从单一微观审慎过渡到宏观微观审慎并重。

我国目前正处于转轨经济中,市场经济尚未最终建立,基于制度红利与资源禀赋等原因,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保持超常规发展,期间几次显现过热与过冷交替的现象;我国金融体系改革相对缓慢,间接融资为主的局面未根本改变,居于主导地位的商业银行在经营行为、风险暴露等方面同质化严重,银行信贷在我国通胀的产生与经济周期的波动中具有重要作用,由信贷顺周期性引发的潜在系统性风险值得关注。因此,研究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这一监管工具是否适用于缓释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顺周期性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我国信贷顺周期性与《巴塞尔协议Ⅲ》逆周期资本监管

(一)我国信贷顺周期性的概念与特征

商业银行信贷顺周期性,即指商业银行的信用在经济复苏、发展良好阶段呈现出扩张,在经济衰退时显现出收缩的特性,或可指在经济周期中商业银行信贷活动随经济整体的周期而同方向波动的现象。商业银行这种顺周期行为会一定程度上促进经济周期的形成和增加宏观经济的波动幅度,进而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和宏观经济的稳定运行。

我国银行信贷的顺周期特征包括两方面:一是受到宏观经济波动周期的影响,上行期信贷增长,反之,下行期信贷萎靡;二是信貸活动具有的顺周期特征对宏观经济波动具有推动作用,加快经济周期的发展,并且出现信贷波动的周期性更为强烈,幅度超过了经济周期,加深了金融系统本已具有的波动性。

(二)《巴塞尔协议Ⅲ》逆周期资本监管的推出背景与构成

2008年金融危机席卷全球之后,国际社会开始思考2004版巴塞尔协议的缺陷,并催生出《巴塞尔资本协议Ⅲ》。2010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的正式方案,其核心内容是商业银行在信贷投放过快、潜在系统风险不断累积情况下,应当及时提取相应程度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其大小依据自身实际情况,上限为其持有的风险资产加总的2.5%。同时规定商业银行拥有3年的过渡期,从2016年起每年增长0.625 个百分点。同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要求在其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的总体方案指导下,各国监管当局应尽快推出适合自身状况的监管方案,确保商业银行提取充足的逆周期资本,以防范潜在系统性风险对经济的不良影响。

逆周期资本监管机制包括三部分:固定的超额资本缓冲、可变的逆周期资本缓冲与资本留存缓冲。其中,超额资本缓冲机制是指在经济上行期,信贷投放较快增长,此时要求商业银行加大资本缓冲的计提,目的是应对经济衰退期可能增加的潜在信贷损失,阻断实体经济和商业银行之间的正反馈作用机制。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是指动态资本比率,即监管当局需针对经济周期的不同变化来采取对应的措施,经济形势较好情况下需要提高对银行的资本监管要求,当经济转入悲观时则应降低对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保障其对经济的正常输血功能以维护经济稳定。资本留存缓冲机制是指监管当局应制定适合整个银行业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该比率不应过低或者过高,且应同时制定适宜的目标资本率,该比率应高于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经济上行期,商业银行须严格执行监管当局制定的目标资本比率;经济下行期,商业银行资本金水平下降,为了保障真实贷款需求,应适度降低对其资本监管的要求,但须符合最低资本要求。

三、《巴塞尔协议Ⅲ》逆周期资本框架在我国适用性的实证检验

(一)数据选取与测算方法

银行业数据为广义贷款余额,宏观经济数据为国内生产总值(GDP),样本时间跨度为2000年至2013年。本文依据巴塞尔协议Ⅲ的方法即Hodrick-Prescott(H-P)滤波单边趋势法测算我国商业银行需要提取的逆周期缓冲资本。其中平滑参数为100,信贷余额/GDP与其长期趋势值的偏离度(GAP)的下限为2%,上限为10%,逆周期资本缓冲要求上限是2.5%。

计算时首先求出信贷余额/GDP,然后借助Eviews 7.2 软件对其进行H-P滤波分析,得出其H-P滤波趋势值;再用信贷余额/GDP的时点值减去其H-P滤波趋势值,得到偏离度(GAP)。偏离度(GAP)转换成逆周期资本缓冲的方法为:偏离度(GAP)小于2%时,不需要提取逆周期资本缓冲;偏离度(GAP)处于2%与10%之间时,偏离度(GAP)每提高1个百分点,提取比例提高0.3125个百分点,小于1个百分点的按照1个百分点来算;偏离度(GAP)大于10%时,则按照2.5%提取。上述转换方可用如下分段函数表示

其中,VBt为逆周期资本缓冲,VBmax为逆周期资本缓冲的上限,L和H分别是偏离度GAP的下限与上限,I为L和H之间的分段间距,K为L和H之间的分段数,S为分段间距对应的逆周期资本缓冲。

(二)测算结果

测算结果如表1所示。

(三)实证结论

由表1可知,我国信贷余额/GDP的数值增长总体较快,从2000年末的100.33%增长至2013年的134.72%。具体分析发现,按照前述方法我们观察到有三个阶段偏离度(GAP)为正值,表示信贷余额/GDP的增长势头超过了其长期趋势水平,反映出该阶段处于信贷增长较快状况。

第一阶段为2002年到2004年,持续期较长。该阶段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基本消散,世界经济处于快速转型与发展时期,我国经济发展步伐加快,房地产、钢铁、基础设施等行业投资较快,部分行业有盲目过快投资迹象。根据测算结果,2002年与2004年信贷余额/GDP的偏离度GAP超过2%的逆周期资本缓冲的下限,分别需要计提相应的逆周期资本缓冲,但偏离长期趋势的水平较低;2003年偏离度GAP则超过10%的逆周期资本缓冲上限,需计提2.5%的逆周期缓冲资本。

第二阶段为2009年到2010年。美国金融危机后我国政府为维护经济金融稳定推出了四万亿刺激计划,实施宽松的货币政策与积极的财政政策,各地政府都推出大批项目,信贷投放加快,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获得大量贷款,积聚了潜在风险。根据测算结果,2009年偏离度GAP超过10%的逆周期资本缓冲上限,需计提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到2010年,偏离度GAP回落至可计提逆周期资本缓冲的上限10%与下限2%之间。说明该阶段监管部门已关注到信贷投放过度的问题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三阶段为2013年。根据央行最新数据,2013年全年人民币贷款增加达8.89万亿元,为历年信贷投放量的次新高,仅次于2009年的9.59万亿元。从结构上看,剔除季节性因素外,去年信贷余额/GDP的小幅上升主要是中国企业贷款需求总体偏暖、经济复苏企稳的态势总体良好、高速货币留存加快等因素引起的。

上述三个阶段为我国信贷增长较快的时期,需计提相应的逆周期缓冲资本,且符合我国特定阶段的实际情况,说明信贷余额/GDP这一指标可用作测量我国信贷过快增长情形下银行风险积聚程度的指标,针对一国信贷过快增长阶段所计提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将有助于警示商业银行重视潜在风险并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当然,信贷余额/GDP这一指标在测算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积聚程度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这主要归结于我国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体制、市场经济不发达、經济冷热波动频繁等区别于欧美发达经济体系的特殊因素。

四、完善逆周期资本缓冲工具的政策建议

一是参考巴塞尔协议Ⅲ逆周期资本框架,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逆周期资本监管体系。以信贷余额/GDP这一指标为参照,同时结合发电量、CPI、房地产价格指数等其它宏观指标,从定量角度形成较为全面准确的缓释顺周期性的指标体系。此外,还需考虑宏观政策变化、经济运行状况以及银行业整体的风险状况等,来设计计提逆周期资本缓冲的方法。

二是不能机械理解信贷余额/GDP这一指标,而要观察其是否体现出系统性风险的变动情况。实际中,经济周期的变动与系统风险的积聚并非完全同步,信贷余额/GDP这一指标发生变动可能是由于经济周期性的放缓而非风险的变动。监管当局需要切实探讨该指标变化的深层次原因,从而做出科学理性的决策。

三是加强对信贷余额/GDP指标的持续性监测,监管层应着重考察该指标与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累积程度的联系,以及在经济萧条期有关银行逆周期资本的缓冲释放机制,如释放的时机、方式和指标等,推动监管作业持续化,以更好发挥逆周期资本缓冲的调节作用。

四是完善逆周期资本缓冲的制度安排。我国目前为多头监管,央行熟悉金融体系与宏观经济运行的整体情况,而银监会熟悉银行业及非银机构的经营情况。有必要在当前“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基础上成立“金融稳定委员会”,统筹一行三会和财政部等,建立更加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促进信息沟通,实现微观逆周期监管工具与宏观财政货币政策的有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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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张楠系本文通讯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