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四唯”问题的“四个怎么办”
2014-05-30潘毅琴
潘毅琴
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是指导新时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规章和总章程。学习贯彻新《条例》,充分吃透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有助于切实改进和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高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
完善干部选拔方式,解决“唯分用人”问题。近年来,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在扩大选人用人视野、创新干部选拔方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实际操作中出现了“唯分”用人的现象。新《条例》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操作蓝本。一方面,在干部选拔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控制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范围。只在领导职位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特别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岗位,才进行公开选拔;或领导职位出现空缺,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竞争上岗。另一方面,进一步优化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特别是在报名环节要把组织推荐前置,推行考试、考察、考核、考量“四考结合”,更加坚持实践标准,突出实绩竞争,树立实干导向,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考试分数取人。
合理运用推荐结果,解决“唯票用人”问题。选拔干部,要经过民主推荐,这是必须坚持的。但如果只看票数,就会导致一些干部被票绑架,怕丢票而当“老好人”,不敢担当,甚至拉票贿选。新《条例》把民主推荐结果由“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是把民主推荐作为对干部现实表现的一种检验手段。因此,选拔任用干部,既要看民主推荐,又要看日常表现,要正确分析和对待票数,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起来,进行分析研判。
改进干部考察工作,解决“唯GDP用人”问题。把人考准考实自古就是难题。新《条例》一方面对怎样确定考察对象作出了规定,另一方面,规定了“群众公认度不高”等六种人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同时,在干部考察中,要增加综合研判分析环节,把考察情况与干部的一贯表现相互比较印证,更加注重对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短期效应与可持续发展等科学发展实绩、作风表现与廉政情况的考察。深入了解推動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等指标来评定工作实绩,打破“唯GDP论英雄”的陈旧观念,从而引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事业观和发展观。
用好各年龄段干部,解决“唯年龄用人”问题。过去一段时间,为了大力培养年轻干部,优化领导班子年龄结构,各个地方都划定了领导干部任职年龄,实行领导干部届中“改非”制度。但这一制度往往导致人力资源的大量浪费及“改非”干部的管、用难题。针对这个问题,新《条例》新增了“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的内容。因此,当下在选配领导班子时,既要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又要坚持老中青相结合的优良传统,形成梯次结构。对那些尽职尽责、踏实干事、精力充沛、经验丰富的年龄较大的干部,根据工作需要,该提拔的还要提拔,该继续用的还要继续用,改变过去以年龄界限“改非”,搞任职年龄“一刀切”的简单做法,探索建立从德、能、勤、绩等方面综合考虑的“改非”制度,真正做到“能者多干、平者少干、庸者不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