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思考
2014-05-30邵晨
[摘要]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中国的住房政策实现了从福利分房向市场供应的转变,随之而来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日益凸显,中国政府为此逐步提出了住房保障政策。但是,我国保障性住房政策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大量问题,如何解决保障性住房政策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管、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保障性住房的管理体系及其他的相关制度、积极引导民营资本的介入等方面提出了完善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对策。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政策;对策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中国的住房政策实现了从福利分房向市场供应的转变,随之而来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日益凸显,成为政府必须面对的主要社会问题之一。中国政府为此逐步提出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它是指“政府提供土地、财税和金融支持兴建的,并对其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产权形式和市场交换进行限定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1]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等政策。近些年,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建设,在各种利益的绞合中却进展缓慢,在政策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大量问题,使住房问题依然成为制约民生改善的重要问题。如何解决保障性住房政策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管、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保障性住房的管理体系及其他的相关制度、积极引导民营资本的介入等方面提出了完善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对策。
1.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管
目前,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的过程中,存在着监管不到位的问题。首先,应加强建设过程中的监管。在保障房建设的过程中,存在着工程建设不规范、部门项目建设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违规转包或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个人影响建设质量等问题;另外,一些开发商为了获取更高的经济利润,故意提高经济适用房建设面积、建设标准,这些情况之所以频繁发生,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建设过程中缺乏政府的监督。其次,应加强审核过程中的监管。我国保障性住房政策实施的过程中尤其是经济适用房,问题不断出现,在审核过程中出现了许多腐败现象,有的地方甚至出现骗购、倒卖经济适用房的现象,使得真正应该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中等偏低收入阶层排斥在受益范围之外,因此,要加强审核过程中的监管,减少腐败现象,以使更多的中低收入者受益。最后,应加强保障性住房退出过程中的监管。由于缺乏系统全面的住房信息登记系统,一些地方的保障对象重复享受保障待遇、存在着应退出未退出住房保障等问题,这就使得本就供不应求的保障性住房更加紧张,影响保障性住房体系的合理运转,因此要完善住房信息登记体系,加强房屋退出过程中的监管。
2.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在建立保障性住房的法律法规方面的工作虽已有所进展,但对于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保障,我国政府还没有制定全面、系统、长远的规划,也没有制定针对住房保障的法律法规。谁来规划、建设、管理、分配、消费保障性住房缺乏法律依据;怎样建设、管理、分配、消费保障性住房缺乏法律规范。因此,随着保障性住房改革的不断深入,该领域越来越需要一部完善的法律来规范保障性住房政策的运行,为各地区进行政策的执行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中,应明确规定:住房保障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程序与机制;管理机构与开发模式;规划选址、土地供给、财金支持;保障对象与保障房标准;准入、轮候与退出制度等相关问题。
3.完善保障性住房的管理体系
在我国,由于历史等各方面原因,保障性住房资源分别掌握在财政、税务、金融、国土等部门手中,这就导致了保障房多头管理的现象,既不利于保障房政策的执行,也不利于对管理部门的问责。因此,要明确各部门的纵向职能分工。中央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负责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资金支持以及相关的税收减免等工作;省级政府负责政策的总体落实;市(县)政府负责政策的具体执行,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给等工作。只有各政府部门分工合理,步调一致,才能逐渐解决老百姓的住房问题,也才能不断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同时,在大部制改革的过程中,要建立专门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等问题的机构,实行住房保障问责制度,强化对相关职能部门的专业监督职能。
4.积极引导民营资本的介入
由于保障性住房的公益性,使得地方财政支出成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这种单一的资金供应渠道难以支撑庞大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费用,因此,应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以缓解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解决保障性住房资金短缺的问题。政府可以以优惠的政策鼓励民营企业进入租赁性住房市场,细化土地、金融和税收等优惠政策,给予民间资本看得见的利益,以达到双赢的局面;政府也可以与企业合作经营,由政府提供土地,民间资本开发建设和经营等方式来进行。但是,在民间资本介入的过程中,政府要制定严格的标准,防止企业借资金投入侵占保障性住房用地等现象的出现。
5.完善其他的相关制度
首先,在土地方面,廉价公租房、经济公共房用地由政府无偿划拨,成本商品房应由政府协议出让。地方政府制定住房保障用地的规模和空间规划,一次或分次协议出让、无偿划拨土地给住房委员会。其次,在财政方面,可以从土地经营收入中抽取一部分,建立中央和地方住房贷款贴息。中央财政及住房保障基金负责廉价公租房资金投入,对财力紧张地区的住房保障转移支付;市县财政和住房保障基金负责保障建设的补贴和消费补贴。政府一次或连续讲这些补贴和基金,通过申请方式注入住房委员会。再次,在税收方面,对保障房开发实行部分或全部减免,对商品房开征差额累进的物业税和交易税。最后,金融方面,健全公积金机构的治理机制,打通公积金与社保、养老、医疗保险基金的联系。
参考文献
[1]李慎明.《中国国情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414页
作者简介
邵晨,女,白城师范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教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