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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起禁用“驰名商标”当招牌

2014-05-29

民生周刊 2014年9期
关键词:商业活动商标局广告宣传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近日表示,“驰名商标”并非荣誉称号,从5月1日起“驰名商标”禁止出现在商品包装上,也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否则将面临10万元罚款。

据悉,对于新旧商标法的衔接问题,在新《商标法》5月1日实施后,生产、经营者如果还将“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广告宣传、展览、其他商业活动中,将按修改后的新商标法处理,处10万元罚款。

同时工商总局明确:5月1日以前就已进入市场的印有“驰名商标”的商品,5月1日后仍可继续销售,直至售完。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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