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政策的演变及效果分析
2014-05-26杨晓丽
杨晓丽
摘 要:第三方支付业务的蓬勃发展为支付机构带来了大量的备付金沉淀,备付金政策的最终出台在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发展的同时,也存在其自身的缺陷和问题。该文主要简述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政策的演变过程,分析备付金政策的效果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 备付金 备付金政策
中图分类号:F83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1(c)-0211-02
随着第三方支付业务的蓬勃发展,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备付金也越积越多,截止2013年第一季度,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统计监测的269家第三方支付机构共吸收客户备付金余额881.55亿元,同比增长70.81%。然而支付机构在实际运营中却存在着客户备付金与自有资金不分、银行账户数量多且过于分散、资金存放形式多样、资金账户的关联关系复杂且透明度低等问题,备付金的监管问题自然也成了社会的热点和焦点。因此,亟待尽快制定并出台办法,明确和细化人民银行关于客户备付金的监管要求,强化支付机构的资金安全保护意识和责任,以及备付金银行的监督责任,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1 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政策的演变
1.1 发布《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备付金政策的探索阶段
2005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第一次发布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条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支付清算组织的监督管理部门,支付清算组织不得吸收存款,不得为参与者办理清算结果的资金转账,应按照与参与者的协议办理支付清算业务,并将支付清算结果提交给约定的开户银行办理资金转账。2006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又小范围地提出新的征求意见稿,该次意见征求集中在内部控制上,主要是保证金管理和设立风险基金,规定保证金应专户存放于商业银行,且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专户。在两次征求意见中,中国人民银行虽未正式提出备付金的概念,但已初步界定支付清算组织不是银行,不能吸收存款,只能委托银行办理资金转账,需在商业银行开立保证金专户,且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专户。
1.2 发布《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回避备付金概念
为了规范和引导电子支付的健康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确保银行和客户资金的安全,2005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该规定主要是从银行角度出发,对银行与电子支付平台的交易做了一些细致规定。按规定,在电子支付类型、单笔支付金额和每日累计支付金额等方面针对不同客户做出限制。该电子支付指引所涉及的交易资金主要是银行结算账户资金,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备付金概念不同。
1.3 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正式引出客户备付金
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次正式引出客户备付金的概念,办法主要强调了客户备付金的权属关系、存管方式、客户备付金与实缴货币资本的比例等原则性要求。明确了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且与商业银行签署备付金存管协议,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1.4 发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针对客户备付金征求意见
2011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从备付金的范围、备付金银行、备付金银行账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监督与管理等方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在该次征求意见稿中,细化了备付金的范围及相关管理规定,已经取得牌照的支付公司和有意向申请牌照的支付公司均有参与讨论并交换了意见。
1.5 正式发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并在第三方支付机构中实施
2013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对备付金银行账户管理,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进行约定,以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为根本,从严管理客户备付金,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2 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政策的效果分析
2.1 第三方支付机构纳入行业统一监管,业务走向规范化运作
通过意见征集到相关办法出台,中国人民银行最终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纳入自己的监管范围,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支付业务需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牌照,没有取得牌照的公司将不得开展支付业务。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委托备付金存款银行进行支付和结算,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2.2 客户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按照《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规定,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本办法规定的情形,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支付机构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提交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明确可供客户选择的、两个以上的客户备付金退还方案。上述相关办法的出台,以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为根本,从严管理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和使用,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2.3 对支付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加强
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沉淀资金,如果没有自律约束和行政监管,很容易引发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等,主要表现在对客户违约,偿还支付能力下降,资金违规挪用,滋生洗钱、套现、诈骗活动等。中国人民银行在制定《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时,除了明确将客户备付金纳入统一监管范围外,还要求支付机构按季计提风险准备金,并参照银行、证券等监管实践,将风险准备金计提从静态、固定方式调整为动态、差别化模式,加强对支付机构的风险防范。endprint
2.4 统筹兼顾,降低支付机构运营成本
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存放备付金,有利于备付金的集中存放和监管,但如果严格执行,将改变部分支付机构的现有业务流程,增加资金和服务成本,降低支付效率,影响客户体验,甚至可能影响部分机构的持续发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出台,则将备付金银行调整为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放宽了银行的数量,统筹兼顾,合理设置激励与约束机制,平衡备付金存管银行、合作银行以及支付机构之间的责权利,同时也适当考虑了支付机构收益诉讼,将备付金收付账户转存为单位定期存款等存放形式的最长期限从3个月延长至12个月。另外,支付机构通过备付金合作银行招标,提高了合作银行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为支付机构带来了其他潜在的合作收益。
3 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政策存在的问题
3.1 客户备付金的监管盲区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只是将取得牌照的支付机构纳入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范围,针对那些没有取得牌照的支付机构或者不需要取得牌照的支付机构,人民银行暂时还无法监控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和使用。虽然《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不取得牌照将无法继续从事支付业务,但实际上截止到2013年12月只有250家取得牌照,仍有大量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游离于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范围之外,备付金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有一定的监管盲区。
3.2 客户备付金的监管漏洞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明确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重点强调了“预收待付”和“实际收到”的资金属于备付金,不属于“预收待付”以及虽属于“预收待付”但未实际收到的资金(即在途资金)不属于客户备付金,不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管。
另外备付金相关政策回避了客户备付金的利息归属问题。实践中,一般由支付机构和客户通过协议约定备付金利息归属问题。若向客户返还利息,支付机构有吸收存款嫌疑,且利息难以计算,存在着一定的操作难度;若利息归支付机构所有,又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
3.3 支付业务监管系统还不完善
虽然第三方支付机构申请牌照必须要经过系统安全技术检测和认证,但中国人民银行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更多的是依赖第三方支付机构材料的申报和备案以及商业银行对客户备付金的归集和使用,必要的时候结合现场检查,尚未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管系统来对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两方的资金信息进行校验核对,缺乏动态监管能力,工作显的较为被动。第三方支付机构系统的安全性和备付金数据的真实性和一致性检验工作也有待强化提高。
3.4 信息不够公开透明
一方面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客户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客户并不了解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权益保障方案,客户备付金沉淀规模及相关的支付业务运营数据,另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归集的第三方支付行业相关数据信息也未向社会公开公布。
4 结语
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由中国人民银行以《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形式纳入其监管范围,明确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和划转等存管活动,有效的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监管漏洞和监管盲区。我国今后可借鉴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先进管理经验,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备付金监管上升到法律层面,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以高度安全的方式持有,以保证资金在最终使用前“确实存在”。在保证客户备付金安全的前提下,应给予第三方支付机构更多的政策支持,以促进第三方支付机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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