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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透露社会众生相

2014-05-26吴润殊

博览群书·教育 2014年1期
关键词:立遗嘱公证员公证处

吴润殊

说到遗嘱,不由让人想起康熙皇帝。那份藏于乾清宫正大光明匾后的遗嘱,究竟是将皇位传给“四子”还是“十四子”?至今众说纷纭。如果,那时有遗嘱公证,就不会留下这个千古之谜。不过,皇帝的遗嘱谁来公证?在封建社会里这只能是个笑话。

现在,遗嘱公证已经成为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武器。为何要立遗嘱?遗嘱公证是否如人们想象的这么神秘?在这个有待身后揭开的个人隐私里,有着许许多多鲜为人知的故事。遗嘱公证透露了社会众生相。

遗嘱公证“门槛低,要求高”。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个人事务。所谓“门槛低”,指的是凡符合法律规定,人人都可以做遗嘱公证。至于“要求高”,便是程序严格、规范,既要审查所有证件、证据,又要辨别遗嘱真伪。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公证处对年老体弱者在做遗嘱公证时,除了规范笔录之外,全部录音、录像,生怕遗嘱生效后,受赠人遭遇“节外生枝”的麻烦。财产继承是家庭成员最敏感的问题,也是立遗嘱人处分财产的绝对私密;遗产必定有人有,有人没有,可想而知,有无之间潜伏着矛盾冲突。所以,为保证遗嘱顺利生效,遗嘱公证是最有效的证据。

遗嘱公证均为单个办理,纵然夫妻两人也得各办各的。每位立遗嘱人的证据材料全部归入卷宗,随后封存归档,公证员不得泄密,直至立遗嘱人去世后,方可解密。遗嘱是人死亡后生效的,按照《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立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正遗嘱。

年轻人立遗嘱听来觉得荒唐,活蹦乱跳的人为啥立遗嘱?现在,30-50岁年轻人做遗嘱公证占到20%左右,也就是说100人办理遗嘱公证,其中20人左右是年轻人。年轻人立遗嘱基本上都是白领或企业老板。来办理遗嘱公证的年轻人都不忌讳,他们自有立遗嘱的隐情。有一对年轻夫妇拥有巨额财产。他们经常飞来飞去,倒不是为防飞机的意外事故来办遗嘱公证,只是他们不想将财产留给父母,遗嘱中写得明明白白,他们身后的所有财产留给儿子,而且在遗嘱中指定了遗嘱执行人。年轻人立遗嘱一般都比较原则,难以细化。因为,遗嘱要到立遗嘱人死亡后才能生效。所以,若干年以后,甚至几十年以后,难以保证情况不变,也许由富变穷,抑或变得倾家荡产,但是遗嘱照样生效,继承人也就没有财产可继承。还有一种情况是年轻夫妇关系不和,丈夫也不想离婚,因为一离婚就会分去他巨额财产。但他又不想将财产给妻子,于是瞒着妻子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身后将所有财产捐献给希望学校和养老院。

遗嘱公证生效后,吵闹也时有发生。一位公证员难忘一伙人大闹公证处的一幕。她说,有一天,冲进来几个彪形大汉,吵吵闹闹说有人伪造遗嘱,要公证处拿出遗嘱公证的证据来。原来,一个老人来到公证处,说三个儿子不孝,想立遗嘱把自己的房产留给女儿继承,但儿子们已放出风来,如果老人把房子给女儿,就一把火烧了房子。老人心存疑虑地问:公证处敢不敢办?接待她的公证员说:“您处理自己的房产,是您自己的权利。”当即为老人办理了遗嘱公证书,并再三叮嘱老人保密。但她的三儿子不知怎么得到消息,第二天果然到公证处吵闹,声称老人立遗嘱必须得他们三人同意,不然无效,要求撤证。公证员取出老人遗嘱公证的卷宗,上面既有老人的照片,也有老人的签名,请他们一一过目。同时严肃指出,公民处理个人的财产是公民个人权利,他人无权干涉;立遗嘱是老人自愿的,撤销遗嘱也必须得老人提出申请,否则公证处无权撤销。在过硬的证据面前,几个人吵不起来,只得悻悻离去。

丧妻多年的刘老汉,因子女多在外地工作,孤苦伶仃、无人照顾,经人介绍,18岁的王某来到刘老汉家当保姆,负责他的饮食起居生活。王某任劳任怨,悉心照顾刘老汉,这一干就干了近15年。自知生命快走到尽头的刘老汉,经深思熟虑后决定将保姆王某认做干女儿,并立下公证遗嘱,将自己的住房及房内可动财产予以相赠。老人不幸病逝,当保姆王某要求继承老人的房产时,其子女以父亲是在他人胁迫下,被逼无奈才立的遗嘱为由,将王某赶出了家门。保姆王某将刘老汉的子女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归还房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刘老汉在遗嘱中说得很清楚,将自己的住房及房内可动财产赠与保姆王某,该遗嘱进行了公证,具备法律效力。遂依法判决保姆王某获得老人相赠的房产,责令老人子女将“强占”的住房归还王某。

大多数人都会认为,既然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就是有效的,因为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程序较为严格。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有效遗嘱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这两个要件都不具备或仅具备一个要件的遗嘱,应认定无效。遗嘱的形式要件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实质要件要求:1、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必须具备遗嘱能力;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及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要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4、遗嘱只能处分被继承人个人的财产。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物不分份额的享有平等的所有权,也称不确定份额的共有。

公证遗嘱优点主要表现在:1、法律效力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在《继承法》规定的五种遗嘱中,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都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在立有数份遗嘱的情况下,应以立遗嘱人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公证机关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发生纠纷时,如無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人民法院应当直接作为定案依据。从而使纠纷迅速地得到解决。 2、能够保证当事人所立遗嘱的真实、合法。在遗嘱公证过程中,一般由两名公证员共同办理。公证员首先对当事人的身份、财产等方面进行审查,防止出现冒名顶替或受胁迫订立遗嘱的行为。使订立遗嘱的过程始终在自愿、合法、公正的状态下进行。3、有利于遗嘱的保密和履行。遗嘱是立遗嘱人死亡后生效的法律行为,保密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办理公证遗嘱的过程中,不用像其他几种形式的遗嘱那样要求两名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证明,而公证人员可以确保遗嘱机密,从而使遗嘱内容得到及时公正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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