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乐团演出赞助模式初探
2014-05-26江榕
【摘要】 近年来,高等院校纷纷建立各类学生乐团,仅在北京地区,就有近30所院校拥有自己的学生乐团。在高校乐团蓬勃发展、演出任务日趋繁重的背景下,相较专业表演团体,如何打开经费来源渠道,为学生乐团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已经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以华夏乐团的演出赞助模式为切入点,阐述近年来该乐团所获得的赞助形式、层次和规模,分析其遭遇的瓶颈,并就如何构建高校乐团赞助模式做出探讨,希望能为相关院校的学生乐团提供参考。
【关键词】 高校学生乐团;演出赞助;华夏乐团;模式
[中图分类号]J69 [文献标识码]A
一、研究缘起
(一)高校音乐赞助的研究现状
笔者通过CNKI的学术趋势搜索功能,对1997年后发表的赞助相关文章进行搜索,查询了相关领域被引文章及近一年相关领域热门下载文章统计(见下图),试图以更直观的方式呈现高校音乐赞助的研究现状。通过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国内对各类赞助研究的热潮始于2007年,对音乐赞助的关注明显少于文化赞助,并且这类研究目前稍嫌零散,并未形成系统。涉及高校赞助的论文主要集中于体育赛事赞助,而高校音乐赞助的相关文章则鲜见于期刊论文,以至于无法生成统计图表。相较于学生乐团的兴盛,学术界对高校乐团演出运营、资金筹措方面的研究还很缺乏,文章对乐团赞助模式的探索能在一定程度上填补理论空白。
(二)华夏乐团获赞助场次的比例
举办音乐会是提高乐团成员演奏水平、增强团员舞台演奏能力及经验的重要途径;经过大量演出积攒的保留曲目也是一个乐团的宝贵财富。据统计,华夏乐团自2006年9月复团以来,大型演出项目有:2007年1-2月欧非6国巡演,2008年1月国内10个城市巡演,2009年10月台北中山堂演出,2010年8月甘肃巡演、同年12月安徽4地巡演,2011年赴新加坡、马来西亚演出,2013年澳大利亚巡演以及自2008年起每年固定的4场国家大剧院演出。其余在京的单场演出更是数不胜数,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以上提到的演出中,仅有2008年十城市巡演、2010年安徽四地巡演和国家大剧院签约演出是由其他企事业单位赞助的,剩余演出均依靠上级主管部门拨款。经费来源单一和受行政拨款的限制,演出数量难免不足,所以有必要对乐团赞助进行深入研究,使乐团获得更多演出机会。
二、华夏乐团赞助单位行为分析
(一)中介机构参与——中国移动赞助华夏乐团的途径和投资方式研究
华夏民族乐团2008、2010年的十四场“龙腾虎跃——中国移动全球通新春巡回音乐会”是目前华夏乐团单次巡演城市最多的演出项目。广州上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扬公司”)作为赞助中介商在中国移动与华夏民族乐团中起到了重要的桥梁沟通作用,华夏乐团的演出合同也是与上扬公司签署的。合同中规定违约金额为演出费用的20%,但若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双方均不负法律责任,但应进行友好协商,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上扬公司还明确了纠纷的法院归属地由该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在演出费用方面:以上两年的巡回音乐会,中国移动支付华夏每场演出费用10万元(含税,不包括指挥),提供65名演职工作人员的往返交通(演出结束,负责全体演职人员终站返回北京的交通费用)、食宿(住宿标准四星级酒店,独奏演员为单间。餐费标准为一百元/人/天),所有演出乐器及相关演出设备由中国移动负责运输至每个演出城市的演出场地,并负责搬运、拆装台。运输费用也由移动公司承担。
在费用结算方面:2008年的合同写道:“演出前五个工作日,中国移动向华夏支付演出费用的30%。演出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演出费用的70%。华夏乐团需开具国家税务机关提供的正式发票。”但2010年的合同在此项做出了细微的调整:“演出前五个工作日,中国移动向华夏支付演出费用不少于40%。演出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演出费用的60%。华夏必须在演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在移动公司支付合同尾款前)向其开具国家税务机关的正式合同款额发票。”乐器运输费:演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由移动向华夏乐团支付演出期间乐器运输费。餐费:2008年只是简单写出演出前由移动公司向华夏支付演职人员餐费。2010年则作出了详细规定,演出前由移动按既定标准以现金方式向华夏支付演职人员全程餐费的70%,由华夏指定负责人签收,华夏乐团须在演出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供在演出各地的餐饮发票,总额为甲方实际支付给乙方的餐费金额(中国移动在出发前核算出餐费总额与确定具体支付日期)。
(二)长期合作关系——国家大剧院与华夏乐团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国家大剧院提供的赞助主要是邀请华夏乐团在其经营管理的演出场所进行演出,华夏固定的演出内容包括周末音乐会、春华秋实——艺术院校展演、民乐经典系列之华夏民族乐团音乐会。
演出报酬方面大剧院有两种形式。一是按照每场演出X万元(1)的标准,演出结束后10日内以支票支付所有费用。华夏收到演出款时即付正式发票。二是采取票务收入分成的方式。大剧院音乐厅可对外公开销售的演出票共1800张(其中包括合唱席169张),双方共同制定演出的票务政策及票档划分,演出票价由双方共同商定。在票务方面,双方享有每场20张合同票,其中A类票10张,B类票10张。演出票务销售渠道仅限大剧院票务系统,大剧院有权对销售演出门票的实际销售所得提取10%销售代理费用。双方对净票房收入的分配比例为大剧院获得净票房收入的60%,乙方获得净票房收入的40%。
在演出事宜安排方面需遵循大剧院的以下规定:演出时长每场不得少于100分钟(含中场休息15分钟),演出主要演职人员须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演员表进行配置,主要艺术家为关乃忠、张维良、宋飞、王军、王以东、曹德维、邱霁等。华夏乐团不得随意临时调整,如有调整,应得到院方的同意,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宣传方面,大剧院演出季整体宣传之前,双方均不得对本演出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双方共同承担演出的宣传工作,但口径与方式须征得大剧院同意;华夏乐团在为演出印制的宣传单页、海报中需注明国家大剧院售票电话、网站。大剧院负责演出宣传品的制作。
音像制品上,华夏同意大剧院对演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留存演出资料;大剧院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但会向华夏提供录音录像资料一套作为内部留存;如果大剧院制作音像制品并销售该音像制品及相关衍生产品,双方会另行协商。
三、华夏乐团赞助活动瓶颈及发展建议
(一)赞助活动存在的问题
在与中国移动的合作中,我们不难发现华夏乐团缺乏专门的赞助经纪人才。在与中介机构上扬公司2008年至2010年的合同制定中,对方对华夏乐团的要求越来越严苛,而乐团几乎没有对其提出相应要求。同时,由于缺乏专门人才去维系赞助商关系,中国移动的企业赞助行为未能形成长期的赞助机制。移动公司作为国内一流企业,无论在品牌形象、经济实力上都与华夏乐团非常匹配,失去这一赞助商对华夏乐团来说是非常可惜的。同中央音乐学院的乐团相比,华夏乐团每年在大剧院的演出场次仍然偏少,如何通过创造更多的品牌演出获得更多出场机会也是华夏乐团面临的挑战。
(二)建议
现阶段,高校学生乐团的演出赞助商多为临时性短期赞助,赞助商的数量也相对不足,因此需要像拓展观众那样去培育我们的赞助商。乐团可以从企业高层会议中的休闲活动入手,为高层领导安排形式多样的中国传统音乐欣赏和讲解,普及相关知识。其实对于企业而言,也苦于难以找到好的演出项目进行赞助,华夏乐团的主管领导也应该放下身段,主动通过活动与企业家交朋友,把优秀并适合的古典音乐通过高端客户服务的形式介绍给他们,让其在潜移默化中喜欢上古典音乐,从而选择采用赞助高雅音乐演出的方式与他们的目标客户进行沟通。(2)谈到这,笔者想到前不久中央民族乐团上演的《印象·国乐》剧目,就是该剧导演王潮歌在一次见面中向蒙牛总裁孙伊萍推荐的演出项目,最终《印象·国乐》成功获得了蒙牛乳业集团的赞助。培养懂法律、能公关、通音乐的高素质音乐经纪人也是高校乐团赞助能否规范发展的重要因素。中国音乐学院等国内众多艺术院校近年已纷纷建立艺术管理专业,高校乐团应该充分利用这一资源,提高赞助质量。
注释:
(1)由于是合同保密条款,本文隐去具体数字不提。
(2)参见裴菲的硕士学位论文《我国高雅音乐市场赞助活动研究》,天津音乐学院2010年。
参考文献:
[1]刘登玲,罗加环.失衡与制衡:文化事业中的文化赞助[J].吕梁教育学院学报,2009(1).
[2]徐一文.上海演出市场艺术赞助模式初探——以中国上海国际艺术节为例[J].文化产业研究,第六辑.
[3]刘登玲,罗加环.文化赞助主客体利益诉求探悉[J].知识经济,2008(4).
作者简介:江榕,中国音乐学院艺术管理系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