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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综述

2014-05-26王亚辉

中国猪业 2014年10期
关键词:比价价格指数保险公司

本刊记者 王亚辉 彭 华

1 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史

农业保险是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农业保险,对分散、转移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对农业生产实施必要的经济补偿,稳定、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大意义。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经历了如下四个阶段。

1.1 起步发展阶段(1949—1981年)

20世纪50年代,我国的农业保险开始起步,但当时的农业保险主要借鉴前苏联的模式和经验,以政治任务的形式推进,主要目的是促进解放初期农业生产的全面复苏;后因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农村合作社进程完成和人民公社体制建立等原因停办,当时包括政府在内的社会各界普遍认为,人民公社已经承担起防范风险、保障农业生产的职能,农业保险已无存在的必要,于是决定从1958年开始停办农业保险。

1.2 快速发展阶段(1982—1992年)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废除、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以及农业、农村经济制度的逐步完善,恢复农业保险工作被提上日程。1982年国家批准恢复国内农业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推行的大规模的农业保险试验得到快速平稳开展,但此时的农业保险并不全面,政府没有成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只是给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定的政策鼓励和财政支持,缺乏系统的管理。

1.3 商业化经营阶段(1993—2003年)

1992年十四大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农业、农村经济市场化改革的步伐加快,政府开始以商业化经营的原则试办农业保险,政策性支持明显减弱,放任农业保险自我发展、自我探索。

然而在缺乏政府支持和财政补贴的情况下,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业型保险公司在面对农业巨灾风险时不可能提供有效供给,因赔付率高又严重亏损,而农民不愿也无力支付高额保费,农业保险业务逐渐萎缩并陷入困境,保费收入震荡下降,由1992年底的8.17亿元下降到2003年的4.65亿元。

1.4 政策性保险探索阶段(2004年至今)

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特性,决定了商业化的农业保险模式不可持续,必须有政府的介入与支持。国内农业保险一系列改革探索实践的经验教训以及国际经验也证明,农业保险应该采取政策性扶持加市场化运作的模式。

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从2004年起,在长达10年时间内,连续十个中央“一号文件”都对农业保险的发展提出要求,其中九个“一号文件”都提到要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2004年,在中国保监会主导下,上海、吉林、黑龙江等9省市开展了农业保险试点,筹建了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各地根据实际对参加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

2006年,国务院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十条”,指出要“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探索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农户投保给予补贴的方式、品种和比例”。

2007年,在中央政府主导下,中央财政列支10亿元的补贴预算,对6个省区5种粮油作物进行生产保险补贴。在2007年下半年,考虑到生猪生产的需要,又由财政部安排11.5亿元,主导推出了能繁母猪保险补贴。

2008年,中央财政加大支持力度,安排60.5亿元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地区由6个省区扩展至16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贴的品种增加了花生、油菜和奶牛。以后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力度不断加大,补贴的品种也不断增加。

2013年,中央财政拨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126.88亿元,是2007年的6倍,中央财政的保费补贴比例达到40%~50%,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合计保费补贴比例平均达到75%~80%,补贴的品种已经覆盖15个全国主要的粮油棉作物和畜禽品种。

在中央财政的积极推动下,2013年,我国农业保险实现保费收入306.7亿元,为2.14亿户次投保农户提供风险保障1.39万亿元,为3367万户次农户提供保险赔款208.6亿元,发挥了较好的强农惠农政策效果。

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府支持力度、覆盖面、市场运作等方面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我国的农业保险立法工作也取得突破性进展,2013年3月1日,《农业保险条例》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农业保险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从此进入有法可依的新阶段。

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指导下,我国已基本形成多种经营形式并存、较为健全而规范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二、亚洲第一的农业保险市场。

2 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作用

生猪价格指数保险首次将生猪生产的市场风险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范畴,是发挥保险手段支持生猪产业发展的全新尝试。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规划财务处处长刘国华认为,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作为创新型的农业保险产品,对由于生猪市场价格下跌造成损失的养殖者给予补偿,能够解决或缓解“猪贱伤农”问题,对保护养殖户的生产积极性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原北京市农委发展规划处副处长、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业保险部副总经理赵乐指出,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能够稳定生猪生产和养殖户的预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稳定生猪供给和猪肉价格,避免或缓解“肉贵伤民”问题。

3 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优势

与育肥猪保险、生猪期货和政府主导的调控政策手段相比,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在操作过程和实施效果上,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优势。

一是理赔简便高效,公正透明。刘国华指出,相较于育肥猪保险存在保险标的不清、死亡原因难于界定、查勘定损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带菌作业可能造成疫情扩散等问题,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理赔则相对简便高效,减少了传统保险理赔的报案、资料收集、现场查勘定损等环节。农户足不出户,只需提供相关的投保信息和银行账号,便可拿到理赔款。另外,由于作为保险赔付依据的猪粮比价(生猪出场价格与玉米批发价格的比值)等价格信息由国家发改委或者地方权威统计部门收集发布,公信力强,是否应该理赔,可以拿到多少赔款,保险公司和农户一清二楚,保险赔付也更加客观、公正和透明。

二是准入门槛低,农户可直接参与,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研究员张峭认为,相较于期货、期权等高级化的价格风险管理工具,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避险原理通俗易懂,操作过程简便,普通农户可直接参与,不需要交付经纪人大量佣金,有助于降低风险保障的交易成本。

三是市场化运作,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较于收储、补贴等国家的调控政策可能过度干预市场、改变生产者心理预期等问题,保险是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手段,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有利于从根本上建立生猪产业市场风险的防范和分散机制。

4 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原理

对于保险来说,承保风险必须具有独立性、可测性和中等性,即不能同时发生和高度相关、可以确定和测量,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失程度在相对居中的水平。而农产品价格风险系统性强、较难预测、风险大,并不满足上述条件,因此,农产品价格风险从理论上讲是不可保的。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是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的重要形式,是试行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的重要举措。所谓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是由政府设定农产品的目标价格,在市场价格过高时补贴低收入消费者,在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按差价补贴生产者,切实保证农民收益。

张峭指出,为顺利推行包括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在内的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增强可操作性,需要一定的“变通”,进行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将价格风险由不可保风险转化为可保风险。可以借鉴国际上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推行的经验,将系统性的、可能造成巨灾的风险在空间和时间上分散开来,具体分散途径如下。

一是建立政府保费补贴制度和巨灾风险分散制度等,通过制度上的创新,实现价格风险在空间上的分散。如采用政府补贴方式,就是用多数纳税人的钱来补贴少数的参保农户,从而将风险和责任在更多的纳税人之间、在更大的范围内分摊。另外,采取再保险、证券化、巨灾风险基金等多元化的巨灾风险分散途径,可将保险公司承接的风险分散至更广泛的地区和领域。

二是根据价格波动分解规律,通过不同保险时期的选择等技术上的创新,实现价格风险在时间上的分散。这是因为虽然价格风险具有系统性,但价格波动又有规律,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和季节性,在一个周期不同时间段内、不同季节间,风险发生的相关性却又并不强,即有一定的独立性,如价格在上个月跌,这个月平,下个月可能就涨,因此只要持续经营保险业务,就可以从时间方面增加风险单位数量,从而分散风险。

5 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操作要点

5.1 保障价格的设定

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的保障价格以预期价格为设定依据,而预期价格是当下市场交易方对于未来市场远期价格的判断。张峭强调,最理想的预期价格是期货市场的远期合约价格,它也是保障价格确定的依据。因为期货市场具有价格发现功能,期货远期合约价格已经尽可能多地考虑了影响未来农产品价格的可预期因素,因此更加接近于远期的实际市场价格。而未来实际市场价格与远期合约价格不一致的情况完全是由保险合同签订后的不可预期的因素造成的,这样就可以完全规避逆选择问题。国外发达国家都是以期货市场的远期合约价格作为目标价格保险的保障价格。如美国的畜牧业风险保障保险、畜牧业收益保险就是以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相关产品的期货价格作为保障价格的标准。

而在我国,由于生猪产业的标准化程度低,统一市场尚未形成,国家标准也没有制定,无法实现期货的标准化合约,因此尚不具备推出生猪期货的条件。而生猪期货没有上市,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保障价格标准就无法参考期货市场价格。那么如何确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价格保险的保障标准,就需要对我国生猪市场价格的波动规律和特征进行具体分析、模拟和预测。在我国,一般认为,猪粮比价是衡量养猪经济效益的关键指标。就全国平均水平来说,当猪粮比价为6∶1时,生猪养殖处于盈亏平衡点。而国家发改委也是以6∶1的猪粮比价作为启动生猪市场调控预案的基准。截至目前,北京、四川、山东、浙江等地已完成了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首单理赔(表1),从推出的情况看,各地均采用了猪粮比价这一指标,将保险期内猪粮比价的平均值作为预期价格,并以此确定保障价格。

表1 各地首单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承保情况

5.2 猪粮比价信息来源及理赔标准的确定

虽然各地均以猪粮比价作为赔付依据,但是各家保险机构在理赔时参考的猪粮比价信息来源渠道有所不同。一些保险公司参照的是国家发改委每周公布的猪粮比价,约定猪粮比价跌破6∶1时开始理赔,如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农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平安财险)。而一些保险公司参照的是地方的有关统计数据,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人保财险)和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安盟)在四川成都推行的生猪价格指数保险,采用的是成都市农业信息网实时公布的由育肥猪价格和玉米价格计算所得的猪粮比价。

保险理赔时参考的猪粮比价,究竟是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信息还是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大家看法不一。有人认为各地的生猪市场价格和玉米批发价格不同,猪粮比价自然也有差别,理论上讲,经营保险业务参考当地的统计数据更科学。但安华农险产品精算部总经理李志刚指出,当地的统计部门不能实时公布本地的猪粮比价信息,时效性较差,有时数据还会出现断档;另外,当地政府和农户有可能联合操纵数据,欺骗保险公司,获取不正当赔付,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猪粮比价信息公信力较差。因此,从时效性和公信力角度考虑,采用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信息更科学。

另外,各个保险公司确定的理赔标准也有各有不同。一般认为,当猪粮比价低于6∶1时,生猪养殖亏损,此时保险公司理赔合情合理。然而,也有保险公司认为各地生产水平不同、不能绝对采用6∶1的猪粮比价标准,如人保财险宁波市分公司2014年7月在宁波的试点,以5.7∶1而不是6∶1的猪粮比价为赔付标准。中国平安财险湖北分公司在湖北松滋的试点,其首单理赔按猪粮比价区间进行赔付,如猪粮比价在(6∶1)~(5∶1),最多赔付50元;在(5∶1)~(4.5∶1),最多赔付100元;每头猪最多赔付1500元。有的保险公司还设置了止赔点,如果市场平均猪粮比价低于止赔点,以止赔点计算,进而降低保险的赔付率,不至于使保险公司严重亏损。

5.3 保险期限和理赔周期的选择

目前各地推出的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中,一般都将保险期限定为一年。张峭认为,在我国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的大环境下,在实施目标价格保险的条件下,一年的保期太短,容易引发农民的逆选择问题。所谓逆选择是指投保人所为与保险人相反之选择,也就是保险人选择危险较差者购买保险,而情况良好者则不欲购买保险或续保。因为农民对短期内(如1年)的生猪市场价格走势是有一定的预见性的,如果他们的预期价格高于目标价格,可能不会选择投保,而如果他们的预期价格低于目标价格,就会选择投保,即农户进行逆选择,这会造成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剧增,不利于目标价格指数保险的实施。而适当延长保险期限,比如,按照我国生猪养殖大约3年一个“猪周期”的规律,可将保险期限设定为3年或至少2年,进而将约定的目标价格转换为2~3年内市场的预期价格。这样即使农民能预见一年内的市场走势,但不一定能预见第2年或第2年的,进而避免逆选择问题的产生。但李志刚对延长保险期限的可行性存有疑虑,他认为,目前我国农民利用保险规避风险的意识还不强,主动投保的自觉性也较差,还存在逆选择的投机心理。而保险期限延长,意味着保费提高,农户投保一年的保险尚需政府大力补贴推动,投保2~3将不利于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推广。

而理赔周期,从各地首单情况来看,以一年和一个月为主。理赔周期长,可以减少保险公司承保风险和工作量。但理赔周期太长,不能及时弥补农民损失,影响农户投保的积极性。理赔周期设定为多长合适,各保险公司也在不断地探索。安华农险在北京试点推行一年后,就对其产品进行了升级,在保留一年期产品(理赔周期为一年)的基础上,推出了理赔周期为半年的半年期产品,产品的保障范围、责任免除与一年期产品一致,只是保险费率增至3%,方便养殖户根据自身需要,灵活购买。

5.4 赔付依据生猪出栏数量的确定

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定损与理赔时,需要确定生猪出栏数量,但如何确定,各家保险公司有着不同的做法。

一是直接现场核算。如人保财险四川分公司在成都试点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时,采用现场核算的方法,即派专人到养殖现场确定生猪出栏数量,这在试点规模小、生猪出栏数量少的情况下,还能操作,但如果大规模推广,将耗费极大的人力物力,而且现场核验,可能存在养殖户的道德风险问题,即有些养殖户可能将未投保但即将出栏的生猪混作已投保的生猪,交由保险公司查验从而骗保。

二是根据能繁母猪数间接测算。我国从2007年开始实施能繁母猪补贴和保险,各地对能繁母猪的存栏情况都有详细登记、造册和建档,因此其数量比较容易确定。安华农险在北京推出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时,根据北京当地的生猪生产水平,假定一头能繁母猪一年可提供20头育肥猪,利用猪场登记在册的能繁母猪数量便可计算出年出栏生猪头数,这样就省去了繁琐的查勘、定损工作,做到准确理赔。

三是以平均出栏数作为赔付依据。中航安盟在四川彭州的试点就是采取这种方式。如承保的某养殖户年出栏1200头生猪,在一年保期内,每月平均出栏100头,那么在每月理赔时,就以100头生猪出栏数量作为赔付依据。

5.5 投保及理赔程序

5.5.1. 投保程序

凡符合参保条件的养殖场(户)均可自愿申请参保,与当地政府指定的承保保险机构约定保险责任,签订保险合同,缴纳保费,完成投保。而各地的参保条件有所不同,如针对参保猪场的存栏规模,北京市规定不低于2000头,而湖北省规定为存栏1000头以上。

5.5.2. 理赔程序

在保险期内,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即当理赔周期内的平均猪粮比价低于保险责任约定的猪粮比价时,理赔程序启动。在查勘、定损并由投保养殖场(户)提供完整的单证等资料后,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将核算的理赔款打入养殖场(户)的银行账户。

5.5.3. 保险金额、保费和理赔款的计算

以安华农险2013年5月在北京启动的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为例,在保险责任约定为一年的保险期内,若平均猪粮比价低于6∶1,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金额、保费和理赔款的计算分别如下:

每头育肥猪的保险金额:(猪粮比价6∶1)×约定玉米批发价格(以2元/kg计)×承保单猪平均重量(以出栏体重100 kg计)。每头育肥猪的保险金额经计算为1200元。

每头育肥猪的保费:每头育肥猪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率定为1%,每头育肥猪的保费:1200×1%=12(元)。

每头育肥猪的赔偿金额:〔(猪粮比价6∶1)-保单年度猪粮比价平均值〕×约定玉米批发价格(元/kg)×承保单猪平均重量(kg)。例如,年平均猪粮比价为5.94∶1,则每头育肥猪的赔偿金额:(6-5.94)÷6×1200=12(元)。

6 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在我国推行已一年有余,且各地也都陆续完成了首单理赔。目前就有关各方的反馈情况来看,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成效显著,社会反响良好。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有效实现了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农民收入的政策初衷,达到了政府、保险机构以及养殖户多方共赢的良好结果,是我国利用保险手段化解生猪价格风险、支持生猪产业发展的一次成功尝试。但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毕竟是一款创新性的保险试点产品,推出的时间还不长,覆盖的面还不够广,还存在着如下诸多问题:

一是缺乏在中央层面上组织、协调和管理全国农业保险工作的专门政府机构,制约了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产品创新、政策制定和制度完善。张峭指出,虽然我国各地已建立起相对完善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组织管理体系,地方各级政府均成立有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小组),并将小组办公室挂靠在政府的有关部门,如北京市农委、山东省农业厅、河南省财政厅、江苏省金融办等,以加大对当地政策性农业保险日常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但全国层面上的农业保险组织管理体系尚未建立。而美国已建立起较为健全的国家层面上的农业保险组织管理体系,由农业部风险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国农业保险法规条例的制定、保险产品的研发等。

二是财政支持和保费补贴力度不够。赵乐指出,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属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风险大,保费高,必须有政府的介入,并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支持。但目前我国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保费补贴力度还远远不够。比如,相较于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都有国家、省、市(县)三级财政补贴,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还没有国家一级的财政补贴。另外,中航安盟副总裁欧别格提到,一些地方政府因财力有限,推行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尤其是一些养殖大县,往往又是财政穷县,支付传统的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保费已是捉襟见肘,对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更是力不从心。

三是农户的风险管理意识还比较淡薄,对于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认识还不到位,这是制约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大面积推广的重要因素。李志刚指出,有些养殖户错误地认为保险和其他投资手段一样,投了就该有回报,买了保险若没发生风险,便是便宜了保险公司,保费不能白交。一些保险公司在试点时还发现有的养殖户合同已经签了,保费也已经交了,但思前想后,觉得还是不划算,坚持要求退回保费,解除合同。

四是根据猪粮比价确定保障价格并不科学。近年来,随着玉米价格的不断上涨,豆粕、麸皮等其他饲料原料在猪饲料配方中的比例越来越大,以玉米价格为依据计算得到的猪粮比价来判断生猪养殖盈亏本身就存在问题,以猪粮比价为标准来设定保障价格就更值得商榷。

五是缺少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转移机制,无法保障保险公司管理价格风险的需要。欧别格认为,价格风险系统性强,容易发生巨灾风险。而在我国目前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中,多家保险公司分散经营,没有形成统一的体系,在面对巨灾风险时,单家保险公司往往束手无策。巨灾风险得不到有效分散,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也不利于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持续健康运转。

六是保险产品的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扼杀了保险公司的创新积极性,不利于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建立。目前我国有关保险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严重不足,特别是对新险种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李志刚谈到,安华农险作为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一直非常注重保险产品的创新。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是安华农险在全国首创的农业保险产品,研发过程耗费了公司大量的人力、物力,因为没有相应的立法,产品很容易被剽窃,这对于企业合法权益的维护,对于农业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

为解决以上问题,有关专家和业内人士认为,未来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从中央政府层面专门成立一个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全国的农业保险工作,统筹包括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在内的农业保险的制度设计、产品研发、保费补贴管理以及风险评估等工作。

二是政府应加大保费补贴力度。一方面,这是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业务需要,高额的保费是养殖户无力承担的,必须有政府的补贴;另一方面,此举可以吸引养殖户积极投保,让他们看到投保的好处和希望,通过这种引导作用,加快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推广。

三是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让养殖户全面、客观了解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内容和特点,让养殖户真正意识到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对市场风险的保障作用,引导养殖户自觉自愿投保。

四是尽快推出生猪期货,利用期货市场的价格来确定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保障价格,以实现预期价格和保障价格的统一。

五是建立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巨灾风险分散体系。从保险制度安排上和保险产品设计上有效分散和转移可能面临的巨灾风险,保障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试点成功和可持续发展。如通过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制度,形成政府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六是不断加强和完善保险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工作,推动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调动保险公司的创新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农业保险创新的良性循环和市场的公平竞争。

链接:相关农业保险专家简介

张峭,博士、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信息分析与评估研究室主任,兼任中国农学会科技情报分会常务理事及秘书长。主要从事农业风险管理、农村金融及农产品市场等方面研究。

赵乐,长期从事农业农村经济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熟悉农业保险、农业风险管理、农村金融工作。在北京市农委工作期间,主要负责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工作,参与并负责了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运行、制度设计、政策推动、政策运行管理等工作。现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业保险部副总经理。

Olivier Péqueux(中文名:欧别格),法国精算师学会会员,曾任法国保险监督机构保险监理专员,法国安盟保险集团巴黎卢瓦大区保险公司财务总监。目前任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要分管公司财产险部、战略规划部、客户服务部、大项目部、再保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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