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心的“房事”
2014-05-24邓光扬苗宏吴勇
文/邓光扬 苗宏 吴勇
闹心的“房事”
文/邓光扬 苗宏 吴勇
刚需买房碰上限购闹心,为小孩上学择房闹心,投资卖房遇人不淑闹心,房屋租赁遇上不讲理房东或房额也闹心……这年头,闹心“房事”真不少。
签罢卖房协议,旧房陡变学区房
学龄儿童逐年减少,知名小学却年年“爆棚”,教室里的学生早已满满当当,许多家长仍削尖脑袋想把孩子往里塞;与之鲜明对照,近在咫尺的一般性学校,却鲜有人问津,空荡荡的教室里学生一年比一年少。这股横扫全国的择校风愈刮愈烈,南京自然也不例外。南京教育部门为减缓“知名学校吃不了,一般学校吃不饱”现象,几度构筑“名校名师流动”这堵挡风墙,但风声依旧,风势不减。
前年,南京逐步推出学区合并新招数——将一般性学校并入名校,扩大名校学区,效果立竿见影,市民尤其是普通百姓纷纷“点赞”。
但也有人直呼“肠子悔青了”。原来,刘军刚签完卖房协议,原来的房子一夜间变成学区房,价格暴涨。
去年5月上旬,刘军考虑女儿再过两个月就要从珠江路小学毕业了,便将目前居住的邻近学校的房屋挂到网上出售。
姚爱宁参加工作没几年,买不起新房,又想离工作地近点,很快相中了刘军这套挂在网上出售的房屋。通过中介,实地察看,他非常满意:三室一厅一厨一卫,总价156万元,虽然房龄有些久,但地理位置不错,交通便利,出行方便,位于中心新街口和城市绿肺紫金山中点,堪称繁华闹市中的静地。次日即与房主刘军及中介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房屋价格为154万元,姚爱宁当天先付定金8万元,余款分阶段支付,6月30日前交房。
正当姚爱宁夫妇满心欢喜筹钱之际,刘军5月20日却打电话说,房子不卖了,原因是自己的房子成了某名校的学区房,要把房子留给自己的孩子上学用。姚爱宁表示,如果刘军不愿卖房,那只能按合同约定,双倍返还定金16万元。刘军则表示,理应如此,但16万元实在太高。
姚爱宁一气之下将刘军告上南京市玄武区法院,请求判令刘军双倍返还定金16万元及利息损失,并赔偿姚爱宁在外租房的费用6000元、2013年5月至7月房价上涨给姚爱宁造成的买房损失2.56万元。
庭审中,刘军说,签完《房产买卖居间协议》的第二天,他就从报纸上发布的消息得知,自家房子学区所在的某小学,可能与区里一所名校合并,这就意味着那老房子成了学区房,价格肯定涨,所以他第一时间口头告知姚爱宁不再履行合同。
刘军认为,按合同约定,姚爱宁应于5月26日支付一笔房款,但姚爱宁却在5月22日就到法院起诉了,是姚爱宁提前起诉才导致合同终止的,所以是姚爱宁违约,8万元定金不应退还姚爱宁。“我说房子不想卖,只是口头说说的,不算数,不能凭这个就说我违约。”
法院审理发现,刘军不仅仅是口头说说,而且有实际行动。刘军5月20日打电话给姚爱宁表示毁约的当天,他又在“365地产家居网”发布新的售房信息——售价上涨了20万。对此,刘军解释:“听说姚爱宁电话中说要起诉我,我才重新挂牌售房的。”
“从5月20日之后,刘军从未表示要继续履行合同,也没有证据证明他5月26日准备继续履行合同。”姚爱宁当庭反驳。
南京玄武区法院审理认为:姚爱宁起诉等于要终止履行合同,刘军不能以此主张原告违约。鉴于原被告均表示不再履行《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一审判决刘军双倍返还姚爱宁定金16万元。
刘军不服,提起上诉称:姚爱宁未按合同约定在5月26日付款,在5月22日就起诉,目的是通过提前起诉掩盖不想付款的目的,想骗取定金,请求驳回姚爱宁诉请。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审判长李飞鸽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特别是债法中的“帝王规则”。它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一经成立即生效,对彼此均具法律约束力。原告按协议约定向被告交付定金,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也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并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当涉争房在交付前变为学区房而价格陡涨,这是正常买卖中的盈亏现象,而非被告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故被告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否则便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被告因房价上涨不想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属恶意违约,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按约定双倍返还定金。
离婚房屋对半分,卧榻之侧他人鼾睡
大专毕业三年的朱慧,一直没找到正式的工作,但在南京上了三年学的她不愿回农村,就一边做着临时工一边找工作,还自我解嘲为“骑驴找马”。她还是单身,父母便四处托人给她介绍对象。最终,朱慧经人介绍认识了40岁出头的赵迎春。
赵迎春,安徽人,在南京倒腾土建工程,手下有一个建筑队,雇了一群农民工。早年有过一段短暂婚史,但没有子女。几次见面之后,硬朗的赵迎春很快俘获了朱慧的芳心。结婚之后,两口子的矛盾开始显现,赵迎春觉得朱慧娇气不会干家务,而朱慧则觉得赵迎春一点都不顾家,晚上经常出去应酬不说还时常不归家,为此她没少和赵迎春吵架。
结婚后,赵迎春迷上了赌博,而且越赌越大,二人之间矛盾不断升级。2012年年底,经法院调解,二人协议离婚,结婚时买的婚房双方各占50%的份额。
离婚之后的朱慧仍旧居住在原先的房屋里,赵迎春则在建设项目的工地上收拾出一间屋子,一间办公室,从而办公生活都在工地上。
“赵迎春还算条汉子,婚离了还念着旧日感情,把整间屋子让给了我。”朱慧由衷感叹。可是,这份感动延续了三天,便被无情的事实兜头浇灭了。
一天傍晚,朱慧下班回家发现家里有人,一看,居然是八个大男人。一问才知道,是赵迎春工地上的民工,也是赵迎春老家沾亲带故的亲戚。朱慧心想,他们也许刚到南京,临时住一晚,也没多在意,独自生火做饭后,把自己关进了卧室。谁知,第二天下班回家,发现这些孔武有力的汉子,已在他们的卧室、客厅架起了铁质双层铺。明摆着,赵迎春将此用作民工宿舍了。
“我一个女人和那么多大男人住在一套房子里,这算怎么回事儿?”朱慧气呼呼地责问赵迎春,赵迎春每次接电话,慢条斯理,一惊一乍地反问:“真有这事?那帮小子这么瞎折腾,我收拾他们。”次日,朱慧满怀期望地回到家,遗憾地发现,那些汉子光膀子抽烟、吹牛、甩牌,依然如故。朱慧再度追问赵迎春,赵迎春依然一副谦谦君子的口气:“我过问了一下,那些民工说没去你卧室半步。你们井水不犯河水,和平共处,有什么不妥吗?”
朱慧顿然明白,这是赵迎春有意为之!她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法院归并房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朱慧和赵迎春离婚后,赵迎春没有在诉争的这套房子里居住,表明其对该房屋的依赖性不强,反而许可他人长期居住,给朱慧日常生活带来极大困扰,而朱慧也只有这一套住房,所以诉争房屋所有权归朱慧所有较为适宜。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剩余的按揭贷款由朱慧继续偿还,该套房屋评估价扣除贷款后的剩余价格的一半由朱慧支付给赵迎春,房屋所有权归朱慧所有。
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辛超认为,离婚男女均不愿舍弃唯一房产,房屋应当判给谁?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也不应“一刀切”地作出硬性规定,否则法律将会过于僵化而失去生命力。司法实务中,法院一般会将房子判给实际抚育、照料孩子的一方。本案离婚男女无孩,故法院先将房屋所有权一分为二判给双方是合适的。后来,男方将此房供其雇用的多位民工住宿,而女方因别无去处,只能居住在此,不得不与众民工“同居一室”,其间尴尬与不便自不待言。女方以共同共有人身份要求买下前夫所有的房产时,法院以“男方对该房屋的依赖性不强,给女性房产共有人日常生活带来极大困扰”为由,判决房屋所有权归朱慧,充分凸显了法律的温暖、法官的智慧。
表姐好心借房落户,表妹一家鸠占鹊巢
朱珊珊在南京做水产生意七八年,再过两年儿子要上小学了,可是没有南京户口,很犯愁。孩子聪明好学,朱珊珊不甘心让孩子上民工子弟学校。幼儿园老师说在南京买套房,60平方米以上的,就能落户。买房?南京房价动辄上万元,一个外来打工人员怎么敢奢想?
冥思苦想,朱珊珊想到了表姐周芸。周芸大学毕业,在南京有房有车,自己来南京从未向她张过嘴,想必借点钱没问题。生意人办事,风风火火,说干就干,朱珊珊当即打电话给表姐。表姐说,巧了,我也想买房呢。朱珊珊马上明白了弦外之音,心想借钱肯定没戏了。不过立马挂电话好像太生分,便顺口说了自己想买房落户供孩子上学的意图。
周芸沉吟了一会儿,觉得刚才一口拒绝表妹太生硬了,心中有些过意不去,便说这些年她省吃俭用是积攒了一点钱,但钱贬值快,只有买房才是最好的投资,要不我买房你落户?
既能落户又不必为钱犯愁!朱珊珊大喜过望,连声说好。
就这样,朱珊珊如愿拿到了有自己名字的房产证,如愿把自己一家三口的户口从农村迁入南京,半年后孩子入学的事也迎刃而解。
办妥这一切,周芸说,朱珊珊你的目的实现了,该把房产证上名字去掉了。朱珊珊说,凭啥?咱们是合作购房唉。不仅如此,朱珊珊还把房子简单装修后,一家三口大大方方住了进去。
双方交涉无果,周芸一纸诉状将表妹送上了被告席。
“我好心借房,朱珊珊却鸠占鹊巢。”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周芸诉称,当时商定合作买房时,朱珊珊请求把落户指标转给她,并承诺入户后,即从房产证上去名并承担相关税费。我们是表姐妹,亲戚间能帮忙就帮,所以周芸将60平方米的房产登记在表妹名下,以便她能落户,没想到如今出现这种局面。
庭审中,朱珊珊则答辩称房屋是双方基于对房地产市场的认可,出于共同投资的理念,协商一致后共同购买的,矢口否认落户问题。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周芸支付首期房款40余万元后,原、被告向银行办理商品房按揭贷款,房产登记为原、被告四六比例按份共有房屋。事后周芸逐月向银行还款。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所述具有高度的盖然性,被告辩称的合作购房没有证据支持。被告在房产证上载明拥有60平方米的份额,却自始未履行支付购房款义务,没有履行合作购房的义务。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告享有100%的房屋产权;被告向原告返还60平方米的产权并承担相应的过户费用。
法院支持原告诉请,主要依据有四:其一,贷款发放后,原告次月起独自每月按期偿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房屋交付后又独自承担新房水电、房管等费用。其二,被告在原告起诉后才向原告汇去自称是房屋首付款40余万元,除此,被告无法提供任何还贷或者支付房款的证据。其三,庭审中,被告不能清楚说明购房的细枝末节,对购买房屋的情况不清楚,不符合一般购房者和作为房屋产权人的行为常理。其四,被告确是通过涉案房屋购房政策才取得南京户口的,也能与原告的主张及有关证据相互印证。
编辑:程新友 jcfycxy@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