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模式及风险监管的思考
2014-05-19张滨
张滨
摘要: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网上银行融资,网络投资,网络在线金融产品的销售等业务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近段时间,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内需扩大促进信息消费的意见”提出了“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的要求,在2013年第二季度的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将网上银行作为“有益的金融体系的补充。这在一定程度上确定了网上银行的发展方向,明确了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重要地位。但是,由于网络金融市场缺乏必要的监管,网络金融的虚拟化程度较高,网络支付的快速化以及网络金融机构的区域化发展使得网络风险表现的更加明显,这就使得互联网的发展面临非常大的挑战。所以,如何对互联网金融的发挥进行规范以及如何加强互联网服务和其他问题金融监管方面的问题,作者就互联网金融做了相应的探讨,以促进网络金融的快速发展,而且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参考。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发展 监管
互联网金融具有高透明度,广泛的参与度,中间环节少,成本低,支付快捷,信用数据丰富多样化以及数据信息处理高效化等方面的有点,已成为传统的金融体系发展的重要补充部分。而且,互联网作为全新的金融体系,金融业向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就需要出台新的金融监管制度。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
(一)互联网金融填补了传统金融业的空白
互联网金融的优点就是互联网能够直接的实现资金信息的有效交易和信息互联,出资方和资金的需求方根本就不需要见面,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交易的中间成本,节约了大量的时间。这种方式的最大的特点就是单笔交易金额比较少,所需要的手续简便,而且收入也是比较可观的。互联网金融的客户主要是个人客户和中小微企业,他们需要贷款都是小额的,贷款周期比较短,存在的风险较小,而且中间手续的环节比较少,因此互联网金融得到了非常快速的发展而且也受得到了广泛的追捧。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灵活多元化
如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各部不同,主流机构、第三方支付平台、P2P借贷机构和网络信贷行业,在最近几年,传统的金融公司开始加入网络营销的行列,各企业之间的竞争变得日益激烈,如:建行开通“好财商”的金融业务,中国招商银行则推出手机钱包的服务这些都是通过互联网进行融资的手段。网上银行,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网上销售金融产品,网上证券交易等都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手段。
(三)互联网金融业务量大,业务范围宽泛
首先,网上银行交易量比较大,充分显示出了单笔交易量小的特点,发生的交易频繁程度较高。另外由于互联网金融产品涉及到比较广泛的领域,与传统产业和传统金融行业相比较,网络的金融产品品种较多,??几乎每一个行业的业务都可以涉及,而且几乎每个公司都可以找到自己在互联网中的位置。
(四)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
互联网能够将互联网和金融行业进行有机的融合,而且在当今互联网时代,互联网能够实现资金的快速配置,同时实现了资金融通的新方式。例如宝余额,就是网络金融的新产品,据不完全统计自2013年6月13日其推出以来欲额宝的量的资金融资量就达到了25亿人民币,并表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而且其他的网络金融产品的发展势头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二、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推进互联网金融实名制建设
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的关键就是要实现网络金融参与者的实名制和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的准入注册登记,从而以便于管理。首先需要对互联网金融环境进行建设,加强网络认证的落实,从而能够确保对参与者的有效确认。另外就是要对参与者进行准入资格的认证。中国有句古话就是“跑的了和尚,跑不了庙”,只要在网上对网络金融参与者进行市场准入管理登记,并向社会进行公示,虽然互联网金融服务是虚拟化的,但是使用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手段就能够保证对金融业务风险的有效控制。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合作
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金融行业也逐渐实现了一体化的发展,跨区域,跨行业和跨境交易已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方向。互联网金融时已成为当今经济发展的方式,如果还依靠单一的部门对其进行监管就不能够保证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发展。所以,就很有必要实现金融监管机构之间沟通和合作。另外还要加强企业将的国际合作,实现统一和有效的监督。
(三)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也应该纳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领域。首先就要对网上金融投诉机制进行完善,开通各种投诉渠道,来有效处理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因此就需要央行对全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投诉平台进行设立,设立全国统一的咨询投诉电话,建设相应的网站,实现网上金融消费者的直接投诉如对接。二是建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网上管理系统,对互联网上的金融参与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从而保障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此外,互联网金融信息咨询中心也是不可缺少的,为消费者提供网络金融机构的支持并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第四,就是要建立网上金融投资风险预警机制,建立一个统一的互联网数据分析平台,有效排出非法的金融产品的渗入,保护网络参与者的财产和信息安全。
(四)确立统一监管体制,强化对业务创新的管理力度
金融监管体系应该进行“监管机构型”向“功能监管型”的转型,确立统一的监督监管机构,需要将金融机构咨询机构在内的一些非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将监管的重点放在金融交易和客户信息保护这两个方面,从而能够有效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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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敏轩,李钧.美国P2P行业的发展和新监管挑战[J].金融发展评论,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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