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且慢为最高法消费权益保护白皮书叫好

2014-05-16陈北元

消费者报道 2014年4期
关键词:案由权益保护法民事

陈北元

用白皮书的方式向公众说明消费维权状况,当然是必要的。但检验司法对消费维权工作好坏的标准,是法律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被实际适用的频率,是消费者对《消保法》拥有多少信心。

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首个《人民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状况》白皮书,对2010至2013年间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进行了系统总结。

因为恰逢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保法》)即将实施,又临近3.15,更重要的是最高法马上面临全国人大的表决,应该说最高法做了一次不错的民意公关。而两会表决结果——最高法的工作报告赞成票首超最高检,也证明这次公关是有效的。

《白皮书》说明了各级法院在消费者维权审判工作中的成就,包括公正司法、司法为民、服务大局、监督指导四个方面。统计显示,2010至2013年地方各级法院审理各类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民事案件48万件,涉案争议标的总额达到人民币1190476.1万元。

这似乎是一个令人鼓舞的信息披露,但请且慢叫好。因为对一地鸡毛的中国消费维权现状而言,至今仍横亘许多难题,走出消费维权司法困境依然没有一个好答案。

有一个真实的故事。在一次消费者权益保护研讨会上,北京二中院一位女法官提出一个问题,即除了中国大陆有一个成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其他国家或地区还有没有这样一个独立的法典。另外,有了《合同法》、《侵权责任法》这些法律,还有没必要再制定一个《消保法》?其实除了中国大陆以外,其他国家或地区还有成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典。

这真实地印证了最高法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置入其他民事案由的问题:在最高法的《民事案由规定》中,没有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的案由,法官们甚至想不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导致他们一般适用《合同法》或者其他什么法来进行审理。

但是《消保法》和一般民法还不一样,至少需要强调《消保法》是民事特别法的性质。我们常说一个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中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何种权利,比如知情同意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等。这些权利是消费者权利的核心,也应当是《消保法》实现的价值。《合同法》等其他法律并不能实现这些价值,因为其他法律的价值取向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而在消费关系中,消费者与经营者并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调整这种不平等的特殊民事关系,是《消保法》的价值取向,也可以说因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地位不平等才产生了《消保法》。

因此,最高法如果想真正改进司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就要尽快修改《民事案由规定》,单独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民事案由。

前述的故事还说明另外一个困境,就是基层法官们不太了解在具体审判中如何适用《消保法》,这就需要最高法尽快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司法解释。即需要用司法解释来加强审判指导,增加《消保法》的可诉性,让它真正成为消费维权的有力法律武器。法律可诉性一般包括两种含义:一是可争诉性,即任何人均可将法律作为起诉和辩护的根据;二是可裁判性或可适用性,即法律是法官裁判的依据和标准。法律能否用于裁判,能否作为法院适用的标准是判断法律有无生命力、有无存续价值的标志。如果法律在具体实践中,缺乏可诉性,或司法者很少在案件裁判中适用,那这个法律就是苍白无力。

用白皮书的方式向公众说明消费维权状况,当然是必要的。但检验司法对消费维权工作好坏的标准,是法律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被实际适用的频率,是消费者对《消保法》拥有的信心指数。因此,要想让司法对消费维权获得更多认可,最高法须作出比白皮书更多的努力。

猜你喜欢

案由权益保护法民事
民事推定适用的逻辑及其展开
论环境行政案件案由的规范化
论民事共同诉讼的识别进路
职能定位视角下民事案由制度的反思与改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网购中的应用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项目化教学设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项目化教学设计
论案由选择的考虑因素
加强民事调解 维护社会稳定
探析新加坡儿童权益保护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