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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碎翻供梦

2014-05-15张士海

检察风云 2014年5期
关键词:窑厂李辉笔录

文·图/张士海

基本案情:

57岁的李辉(化名),退伍后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某乡镇国土资源所当了几年副所长、所长。2004年至2008年,李辉在国土资源所所长任上,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对监督检查辖区内私营窑厂老板非法取土的行为流于形式,未采取有效措施监管和制止非法取土行为,导致某乡镇农田被大面积非法取土,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约为85万余元人民币。同时,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钱物,合计价值8万余元人民币。

接到当地群众关于窑厂老板违法取土行为的举报后,淮安区检察院立即着手展开调查,并发现负有监管责任的国土所所长李辉涉嫌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在检察机关对其住所依法进行搜查时,意外发现其家中私藏200余发军用制式子弹,涉嫌私藏弹药罪。

李辉在侦查阶段后期推翻了之前的所有供述,全盘否认自己的罪行,为本案的审查起诉带来很大难度。在庭审时,本案重要证人出庭作证,也推翻了以前的证言,使庭审陷入被动局面……

引导作出辩解,完善证据,做足庭审准备

侦查结束后,这个案子被移送到我手里。刚接到李辉案卷宗,本案侦查阶段的承办人就告诉我:这可能是件比较棘手的案件,因为李辉在侦查阶段后期就开始全盘翻供。接手这样一起检察机关自己办理的翻供案件,多方面的压力可想而知。

在认真看完卷宗后,我决定和李辉进行谈话。在看守所里,面对年轻的我,李辉情绪很对立,根本不愿意和我交流。我则耐心告知李辉:“审查起诉的目的,就是审查案件是否符合起诉的条件,只有好好配合,才能帮助办案人员查明案件的真相,还无辜的人清白,追究违法人的罪责。”

经过我一番说服、开导,李辉才放下戒备的心理,在不认罪的前提下作出了充分的辩解。比如,李辉称在侦查机关受到刑讯逼供、危害后果大部分根本不知自己任内造成、自己作为国土所所长已经充分履职、没有收取过他人的贿赂以及私藏的子弹已经失效等等。讯问结束后,我梳理了李辉的辩解,整理出补查思路,配合侦查部门进一步补充搜集证据,希望借此检验李辉辩解的真伪。

李辉究竟是什么时候离职的?我让侦查人员一定要找到当年对李辉进行离职谈话的人事干部。经过多方查找,最终找到了已经退休多年的老干部韩某。韩某证实,当年是自己对李辉进行离职谈话的,时间大概是2008年四五月份,当时国土局是开会研究的,可以到档案科调取当时讨论决定李辉离职问题的会议记录。侦查人员调取了当年的会议记录,经过比对,发现国土局讨论决定李辉离职的日期是2008年4月15日,而对违法取土面积现场测量的截止日期是2008年4月14日。显然,李辉可能说了假话,如果李辉还要辩解自己是在3月份已经离职,那他就是擅离职守,更是难辞其咎。

李辉私藏的子弹是否已经失效?侦查人员做了进一步物证鉴定,淮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已经提出明确的意见,证实李辉私藏的子弹是军用制式子弹,且保存完好,无击发痕迹,符合定罪的要求。

办案絮语:

承办人员应理清犯罪嫌疑人辩解与认罪态度之间的关系,积极引导犯罪嫌疑人作出辩解。既要发现犯罪嫌疑人辩解中的合理成分,以检验现有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与充分性;也要查明犯罪嫌疑人辩解中的虚假成分,进而对其加以揭露、驳斥。这无论是对于认定犯罪,还是对于出庭公诉,都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沈宇:1982年生,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主诉检察官,先后十余次被评为院各项工作的先进个人,在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举办的法律文书评比中获得“优秀奖”,荣获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授予的个人三等功一次。

把握庭审节奏,层层推进,揭露翻供实质

2012年9月28日,该案在淮安区法院科技法庭开庭审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淮安市检察院领导及李辉的亲属几十人旁听庭审。在紧张的气氛中,庭审开始。

在我宣读起诉书之后,李辉当即表示所有起诉书指控的均不是事实,其大喊在侦查机关受到了刑讯逼供,所有供述均是被逼作出的。李辉所述的“遭遇”,立刻点爆了其到庭听审的亲属的情绪,法庭里一时炸开了锅。在审判长的制止下,李辉家属的情绪才暂时平息下来。

我早预料到李辉会有如此态度,随即充分利用掌握的证据,如侦查过程中的全程录音录像、李辉在侦查阶段说过侦查人员没有违法行为的供述、人民监督员对侦查行为的监督意见和看守所对李辉的体检记录等,证实侦查机关一直是文明办案,李辉有罪供述是自愿作出的。

在彻底否定了李辉对办案人员侦查行为违法性的质疑之后,李辉又提到前期的认罪供述根本不是事实。我立即出示了一份李辉在看守所所作的有罪供述,讯问李辉:“为什么不是事实的供述你却还要签名、按捺手印予以确认,还在笔录末尾亲笔书写‘笔录看过和我说的一样’呢?”

李辉回答称:“当时没有认真看就签字了。”

“既然没有认真看笔录,那笔录上面为什么有你对部分笔录内容亲笔更改的痕迹?”我追问道。

李辉一时语塞。

随后,按照事先设计好的思路,我充分运用法庭讯问等机会,引导李辉放松警惕,侃侃而谈,然后抓住其辩解中细节方面的矛盾予以攻击,打乱了李辉阵脚。

庭审中,李辉多次表示自己因为工作的原因,和行贿人窑厂老板赵某有过矛盾,还曾公开发生过口角,因此不可能收受其贿赂,也不可能对其违法行为放松监管。

我脑海中立刻浮现出几个细节:李辉在任职期间曾几次在赵某或其家人驾车陪同下外出旅游,每年逢年过节都收受赵某所送的烟酒;另外,在明知赵某的私营窑厂根本不符合条件,被上级主管部门多次强令拆除的情况下,李辉经过多方努力帮助赵某窑厂办理了采矿许可证。这些,都足以证实二人私交甚笃。

我不动声色:“如果关系不好,你们双方之间为什么还能发生这么多瓜葛?”

意识到了自己的“失误”,李辉一时无语,但听审的人员已是一片哗然,李辉也难以自圆其说。我层层推进,向法庭充分揭露李辉翻供的实质,并综合运用多媒体示证系统直观地向法庭出示案件的各类证据。

庭审似乎在按照事先的预案顺利进行。然而,因为一个意外的插曲,庭审并未在预想中完美的状态下结束。

沉着应对翻证,查处伪证,固定案件证据

庭审过程中,当审判长询问辩方是否有证据需要提交时,辩方提出要让本案中曾向李辉行贿的证人王某出庭作证。这一“意外”情况,让我有了不祥的预感。我深知,在我国这样一种注重人情关系的社会里,辩方提请出庭的证人,多半是不利于公诉方的。

果不其然,我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王某推翻了之前所有的证言,否认自己曾向李辉行贿的事实。虽然我庭前的预案并未排除这种情况的出现,但王某翻证的行为还是令我颇感意外。之所以说意外,一方面是因为,在侦查阶段,王某有过多次稳定的证言,审查起诉阶段,我又曾当面核实过其证言,一直非常稳定,没有任何翻证的迹象;另一方面,在开庭前,检察机关曾劝说王某到庭作证,但王某称自己和李辉毕竟是同乡人,他不愿出庭面对李辉及其家人。但现在,他却突然出现,并站到了被告人李辉的一边。

在辩方当庭询问了王某之后,我开始询问王某:“侦查人员、公诉人在庭前询问你时有无违法行为?”

王某:“没有。”

我问:“庭前你证实曾送钱给李辉的证言是否属实?”

王某看了看李辉,低下头支吾地回答:“不是事实,我没送过钱。”

我问:“既然询问人没有违法行为,那为何你要多次向侦查机关、公诉人说你送了钱给被告人?”

王某低头不语,我两次追问,王某也没有给出回答。

我说:“公诉人有必要提醒一下你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请你一定要如实回答问题。”

王某此时已经涨红了脸,迟疑了半天,回答道:“我知道,确实没送过。”

我问:“那为何每份笔录上面都有你亲笔的签名和按捺的手印?”

王某半天不语,后在我追问下回答:“我没有看。”

我问:“你的文化水平?”

王某:“高中文化。”

我问:“你的窑厂有没有因为不法经营被国土部门处理过?”

王某:“我一直守法经营的。”

我随即针对证人的证言发表了三点意见,第一,证人王某当庭不能就自己翻证的行为给出合理解释,其之前的证言和被告人有罪供述、书证能相互印证;第二,按照王某的文化水平,其理应知道之前在证言上面签字确认的法律效力,不会不看笔录就签字;第三,李辉当庭的部分证言和事实不符合。王某说自己一直守法经营,但实际上他的窑厂两次因为违法取土被国土部门处罚过,有书面的处罚文书证实,而这也正是起诉书指控的谋利事项。虽然我据理力争,从上面几个细节方面驳斥了王某当庭的证言,但其当庭的表现还是一定程度影响了庭审的效果。

针对这一情况,庭审结束后,我随即将情况向领导汇报,认为无论王某哪一次说的是假话,其行为都已涉嫌伪证罪。后检察机关向当地公安分局通报了情况并移送了具体材料,公安机关在核实后,决定对王某以涉嫌伪证罪立案查处。王某一到公安机关,便承认是多次受到了李辉家属的纠缠,才无奈到庭作了假证。因作为第三方的公安机关提取的证言可信度较高,法庭最终经过核证,采信了证人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认定了案件的事实。

虽然李辉极力否认自己的罪行,证人也当庭翻证,但是无理的辩解毕竟经不起强有力证据的检验。2012年11月30日,淮安区人民法院全部认定了淮安区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以犯受贿、玩忽职守、私藏弹药三罪,合并判处李辉七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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