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法庭:破解司法地方化难题
2014-05-14韩永
韩永
10月23日结束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中国的司法改革做出了系统安排。其中有两项制度,均与跨行政区划有关:其一,是在地方“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其二,是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
由于改革所指是中国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的症结,这两项制度均被寄予很大期待。多位受访专家表示,若司法能挣脱地方的束缚秉持中立,其在解决纠纷中的吸引力就会大增,对官员的压力也会大增,中国依法治国的前景就大有可期。
巡回法庭流变
2005、2006年,在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过程中,巡回法庭曾经作为收回方式的一个备选。
当时,在收回方式上,司法界和学界提供了三种方案:一是最高法设立分院;二是最高法设立巡回法庭;三是在最高法院本部设立死刑复核庭。
当时,对巡回法庭这一方案的评价是:巡回办案,便于法官面见被告人;不常驻一地,人员也不固定,滋生腐败的机会较少;受地方政府的影响相对较小。
但也有人认为,巡回方式需要较长的等待时间,这在客观上加大了关押死刑犯的成本。最高法最终选择了第三种方案,巡回法庭此后少有人提及。
回望历史,可以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找到先例。当时,基于办公条件和方便群众的考虑,巡回法庭开始在根据地遍地开花。其巡回区域的广泛性,可从群众对这类法庭的称呼中窥知一二。当时,这些法庭被称为“草原法庭”“马背法庭”“海上法庭”以及“田间法庭”。这种审判方式的集大成者,就是当时广受赞誉的“马锡五审判方式”。
1949年后,巡回审判制度在大多数情况下被用来特指基层人民法庭。1953年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决议提出,县人民法院逐步普遍建立巡回法庭;1982年《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实行巡回审判和就地审判相结合的制度;1991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判,就地办案。
在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健全巡回审判,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方便群众诉讼”。
巡回法庭承担的功能主要有两个:一是监督地方司法,二是就近审判案件。前者的诉求是司法公正,后者的诉求是司法便民。
监督与解压
受访学者大多认为,即将诞生的最高法巡视法庭,应该兼有监督和便民的属性。在依法治国、推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其前一个职能的发挥更让人期待。
北京市高院原副院长陈春龙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巡回法庭的一项重要职能,是维护中国的法制统一。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余凌云,向《中国新闻周刊》更进一步阐述了这一逻辑。他说,自己是搞行政法的,经常会面临一个问题: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大规模搞拆迁,补偿又不到位,官民之间就会产生纠纷。为了不让这种纠纷影响建设进程,有的地方政府就规定,所有的拆迁案件法院都不能受理,并且还不出具不受理裁定书,民众的上诉渠道也因此受阻。
2003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法院院长李道民,曾在提议设立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理由中,对这一现象进行过描述。他说,目前,法制不统一和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在司法领域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地方甚至相当严重。“特别是一些跨市区、省区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过程中,经常发生地方保护主义干预法院审判的情况。还有些部门和个人对法院审理的具体案件作指示、批示,干预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阻挠法院依法执行。”
地方政府和法院的上述做法,让此类矛盾就没有办法通过法律的途径进行解决了。这样做的结果是,诉讼无门的民众只好走上访的渠道,“现实中,很多的上访是司法机关逼出来的。”
地方政府的上述做法,违反了中央有关“禁止与民争利”的精神。“在这种情况下,中央的声音靠什么贯彻?有了最高法院的巡回法院,就好多了。对于地方上不能处理的,或者地方上处理不好的案件,就可以通过巡回法庭来解决。” 余凌云说。
但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即便巡回法院承担起监督的职能,也只能通过审级来监督,而不会取代或压缩省高院的职能,管辖权也不可能发生太大的变化。
“司法公正的改善,可以通过跨行政区域法院的设立来实现。而巡回法庭的设立,只是把最高法的一部分管辖职能放在了地方去行使。”马怀德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从性质上讲,巡回法庭只是最高法的一个派出法庭。
“跨区划设立法院和巡回法庭强调的重点不太一样。前者主要为了解决地方保护的问题,解决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的问题。而巡回法庭是为了减轻最高法院的压力,和方便当事人的问题。”马怀德说。
“主要是为了审案子”
过去一些年,法律基于公平诉求的一些修改,在增加公平可能性的同时,也不断叠加着最高法院的压力。2007年1月1日,最高法院收回了下放26年的死刑复核权。有人测算过,这一旨在改变省高院在死刑案件既审又核的制度,至少给最高法院带来了相当于300位法官的工作量。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訴讼法的决定,明确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此前的规定是:“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由于大部分案件的终审集中在中院和高院,在民诉法修改前,再审案件也主要集中在中院和高院;而在再审上提一级后,再审案件就主要集中在省高院和最高法院了。
最高法院2010年的工作报告显示,当年该院审结各类再审案件46214件,其中改判11729件,发回重审5595件,再审纠错比例高达37.5%。也就是说,能进入最高法再审程序的,有超过三分之一的案件得以纠错。
但要进入最高法的再审程序,并非易事。数据显示,2010年,再审案件只占同期诉讼案件的0.22%。多位律师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并不是申请再审的案件少,而是要真正进入再审程序,难度非同寻常。基于此,很多律师的收费标准,会因是否能进入最高法的再审程序,而相差悬殊。
2011年的《凤凰周刊》曾报道称,最高法内部,对受理再审的申诉曾有一些不成文规定,比如,来自河北的申诉案件,通常要来20次才能立案,而每次最少间隔两个月。这样算下来,要在最高法立一个再审的案件,需要耗费三四年时间。
如此低的再审立案率,把大量的再审申诉逼上了上访渠道。一但司法渠道受阻,无疑将加剧各类社会矛盾的爆发。
巡回法庭成立后,上述死刑复核和再审立案的压力,就可以部分流向巡回法庭。这样,再审的立案率就有望提高,纠纷流向法外的比例就会降低。
马怀德曾经提出,不仅最高法应该设巡回法庭,省高院、市中院也应该设类似机构,因为这样可以受理更多的案件。“比如北京原来有一个中级人民法院,因为压力大,后来设成三个,现在省市法院案件大幅度增长,也需要这么做。”
中国社科院一位法学学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司法改革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司法系统的内外调整,把最大数量的社会纠纷,在司法的通道上予以解决。“实现了这一点,也就实现了依法治国。”
余凌云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巡回法庭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审案子,而不是负责司法政策,“这点可以确认。”
而审案的职能从最高法分流出去后,最高法就有更多的时间专注于指导监督、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也会将更多的时间用于改革。
“法院内部的改革很多,特别是机制改革、人员的分类管理、职业保障等,现在又提出了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这些试点项目,都要最高法院付出一定的时间精力去研究推动。”马怀德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