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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流转试点:周折二十年

2014-05-14韩永

中国新闻周刊 2014年47期
关键词:农地用地试点

韩永

过去二十年以来,在城市建设用地不断减少的背景下,在全国各地此起彼伏地出现了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试点。

这些试点的做法,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两种模式:较早的试点,通常着眼于农地“直接入市”;后来的试点,则大多立足于与城市“增减挂钩”(即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通过这两种路径形成的价格,前者通常低于后者。这说明在现有的制度条件下,农村建设用地的价格,除了取决于自身条件外,还取决于与城市建设用地之间的关系,即能否搭上城市建设用地的便车。

形成上述状况的原因,是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一直处于一种非法状态。

逼出来的试点

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早期试点,多发生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这些试点多为被倒逼形成,因为在试点之前,这些地区的地下流转,早已呈星火燎原之势。

最早诞生乡镇企业的苏州市,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开始面临改制的问题。一些乡镇企业由于规模小、技术含量低,在市场中渐失竞争力,有的倒闭,有的被兼并,也有的走上了合资、联营的道路。在这一过程中,很多被兼并或参加联营的企业,将企业原来使用的集体建设土地抵作固定资产,作价入股,使其发生了事实上的流转。

但这种流转于法有违。《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对农村的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流动的限制,是中国城乡二元体制形成的原因之一,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但流转的现实需求已经冲破了法律的限制。对于急需用地的企业来说,与申请国有用地相比,接手这些乡镇企业的土地,一方面省去了指标申请等繁琐程序和漫长等待,同时用地成本也大大降低;而对于深陷危机的乡镇企业来说,脚下的这片土地,正好成为一根救命稻草。这种你情我愿的私下交易,很快就在乡镇企业较为发达的地区蔓延开来。

1996年上半年,苏州市国土局组织了一次专题调研,发现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在全市已呈难阻之势。不仅乡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其中,乡镇政府、村委会和企业法人都成为了流转主体。在强劲的需求和缺位的管理共同作用下,城乡结合部的一些耕地,也被充当建设用地进行了流转。苏州市的一份调查数据显示,从1982到1994年12年间,该市耕地减少了131.2万亩,年均减少了11万亩。

在乡镇企业同样面临转制的安徽芜湖,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也有一个庞大的地下市场。该市统计资料显示,从1997年到1999年3年间,该市共发生集体土地非法转让1234宗,面积达1528.2亩。

市场需求走在法律前面,成为此后中国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一个常态。这让对农地负有管理之责地方政府,长期以来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满足市场需求,就要违法;而恪守成规,就会憋出一个庞大的地下市场,不仅会造成流转失序,还损失了一笔数额不菲的流转收入分成。

在一些市场基因活跃的地方,主政者开始了允许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尝试,一是将流转纳入规范的轨道,二是让利益相关方都参与收益的分配。而在地下交易中,受益者通常只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至少有两个利益相关方缺席了收益的分配:一是农村建设用地的所有者,二是基层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

1994年,地处闽中偏东北的古田县,开始允许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进行流转。在公开的报道中,这是农地流转最早的试验者。而更广为人知的先行者,则是1996年开始试点的苏州,2000年试点的芜湖,2001年试点的顺德、湖州以及2002年试点的安阳。2003年,广东省政府出台《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试点扩展至全省,也将这一轮农地流转的试点推向高潮。

低价的风险

相较于城市建设用地,农地的成本更低。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局长束伟星曾以芜湖大桥镇为例,说明两种性质的建设土地在用地成本上的差异:若以先征为国有后出让的方式供地,在大桥镇,每亩地需向政府缴纳耕地占用税5000~6000元,菜改基金1万元,水利基金500元,交通基金1000元,以上四项加起来是16500元,政府还要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费28~30元/平方米,还有管理费、登记费等费用。上述费用加起来,一般划拨的工业用地成本为3万元/亩左右,商业用地为每亩近10万元。而采用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办法,每亩只需要支付不到1.7万元,包括6000元的安置费,400元的青苗费,和村集体10400元的土地补偿费。

这些试点通常放得很宽,比如大多数试点的范围不分规划区内外,也不分存量与增量,只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经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均可流转。苏州在1996年试点时,将流转的对象限定为规划区外的存量建设用地,到2002年,该市对流转范围进行了拓展,将规划区内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纳入其中。

由于价值较高的集体建设用地通常都分布在规划区内,是否将规划区内的农地列入试点,通常被用来衡量试点的力度。一位中部省份国土厅官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如果这次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通过的文件,把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范围限定于规划区范围外,就是一种倒退。

上述试点很多没有区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宅基地,这也被认为是一个突破。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相比,中央对宅基地的流转更为谨慎。一方面因为宅基地的总面积要比经营性建设用地大很多;另一方面,在决策者眼中,宅基地是农民的安居之所,与农村的稳定息息相关,因而不能轻举妄动。

试点对流转土地的用途管制不多,但有一条共同的禁令,就是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此外,苏州市还规定不得用于大型娱乐项目。上海市则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用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项目。

有人将上述限制称为“权利的缺陷”。对于集体建设用地来说,这样的缺陷还包括其抵押权很难实现。虽然试点的地方政府都会在流转方案中标明这些农地可以抵押,但现实的情况是,这些权利通常只能在受地方政府管辖的金融机构行使,不受地方管束的全国性金融机构则很少认可。

这些权利缺陷的背后,隐藏着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最大的风险,即这些扛着试点大旗进行的流转,事实上一直处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状态。

正是这一违法的风险,让这些试点地区的流转呈现出后劲不足的特点。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的一份调查发现,试点地区的流转面积都不是很大,并且大多呈现出一种萎缩状态。

增减挂钩

2004年,农村建设用地价值实现的形式发生了一个重大的转向。这一变化的背景,是增减挂钩政策的出台。

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其中第十条规定:“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简称“增减挂钩”。这一政策对中国影响至深,被一些学者称为“过去十年最具影响力的土地政策之一”。

这一政策的出台有两个背景:一是城市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持续强劲,二是18亿亩耕地红线不能突破。那城市的这种强劲需求何以释放?增减挂钩的解决办法是:将农村的建设用地复垦成为耕地,就可以在城镇增加一块相同面积的建设用地。城市建设用地的“增”,要和农村建设用地的“减”挂钩。

地方政府基于发展以及的政绩诉求,希望不断增加城市建设用地;但中央政府基于管控由征地所引发的冲突,以及严格控制18亿亩耕地红线的诉求,希望对城市建设用地的增加严格限制。困在两种诉求中间的国土资源部,最终想出了这个办法。

这一政策,为长期被建设用地指标所困的地方政府开辟了一条新路。过去城市用地,直接向农民征收,会造成耕地的减少;现在城市要用地,先要去农村把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再到城市的周边征地,耕地的总量不会减少。

于是,农村中大量荒废、看似百无一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一下子被提高到了关系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多寡的地位。分析人士认为,这一制度设计的精妙之处在于,在法律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限制解除之前,用一种在城乡之间挂钩的方式,让集体建设用地的价值,在城市建设用地身上“灵魂附体”。

在这一过程中,农村建设用地的价格,可以拿对复垦农民的补偿价作为参照。增减挂钩的第一批试点成都市,自2007年开始,复垦补偿从每亩12万元升至15万元,再到18万元、20万元,到2012年大体稳定在每亩30万元。

自2006年5个省市成为第一批试点以来,增减挂钩的试点已经扩展到了除新疆、西藏以外的29个省、市、自治区。来自国土资源部的统计资料显示,2014年,这29个省份共安排了90万亩增减挂钩的指标。这一年,中国安排的新增建设用地为近800万亩。

近日,有媒体援引国土资源部的信息源说,该部已经开始讨论增减挂钩试点在县域基础上适当扩大的可能性。此前,此类试点挂钩的范围,一直被限制在县域以内。分析人士认为,这说明城乡建设用地增加挂钩的试点,正在取得令决策者满意的效果。

但不管是前期的直接入市,还是后来的增减挂钩,都没有解决困扰农村建设用地的根本问题,即流转的“违法”问题。在这一语境下,农村建设用地的价值要么被严重压低,要么不得不依附于城市。不改变这一语境,就不能还原其生产要素的本色。业内对这次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期待,正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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