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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何借鉴美国经验发展我国中小企业的年金计划

2014-05-10蔡宇安

宜春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年金受托人计划

张 红,蔡宇安

(1.中化化工科学技术研究总院,科研生产条件部,北京 100011;2.宜春学院赣西民俗文化研究所,江西 宜春 336000)

“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1]近几十年来,许多国家利用企业年金制度上的效率优势,故而企业年金资产规模迅猛增长。对于正在进行社会养老保障体制改革的中国,企业年金的发展为养老保障体系提供了良好的机遇。目前,我国的企业年金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虽然中小型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重要地位,正逐步成为发展社会生产力的主力军,但其企业年金计划状况却令人堪忧。我国建立年金计划企业中90%以上为大型国有企业,而中小企业在资金、员工稳定性、企业生命周期、内部机制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障碍企业年金的建立。由于我国企业年金不仅在政策上极不完善和规范,而且在建立适合中小企业年金计划的研究也比较少。所以本文选题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较强的现实意义。笔者采取比较研究的方法,借鉴美国成熟经验,依据中国具体国情,对我国中小企业建立和发展年金计划提出一些可资参考的建议和对策。

一、美国小企业年金计划

(一)发展概况

(二)主要特点

1.投资组合多元化。完善的资本市场和有效的投资管理体制为员工提供的投资选择有8-12种,包括不动产、银行存款、抵押存款、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国外资产、股票等。最近美国政府还允许年金基金投资于信用等级较低的垃圾债券。投资工具多样化和投资管理基金化,取得了9.5%的回报率。

2.受托人联合委员会的权威性。多雇主计划中雇员与雇主共同拥有同一个代表——受托人联合委员会,它是多雇主计划的“计划发起者”,同时是计划的“名义受托人”,对计划资产运营有绝对的权威和监督,工会作为雇员组织与雇主签订集体协议缴费。

3.可携带性的优势。多雇主计划在养老金权益的可携带性②上有三个明显的优势。一是,若参保员工在多雇主计划中的各企业间流动,其名义受托人不变,因而其原计划的参保关系无需改变,不会遭受养老金权益损失。二是,参保员工在多雇主计划中各个企业的服务年限可合并计算。三是,多雇主计划为积累养老金资产在各个企业间的汇聚提供了便利,并有助于参与企业减少年金计划的管理成本。

(三)发展原因

1.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美国对小企业年金计划发展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支持,大的方面有缴费、年金增值等规定,小的方面有获得分配的具体数目、积累年限、缴费年龄等等。这些现成的规则和法律使小企业在建立年金计划时有详尽参照,对年金健康快速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2.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二战后,联邦税开始真正影响美国纳税人生活,这也是美国私营年金迅猛发展时期。1935-1945年大型工业企业的公司所得税从13%上涨到40%,个人收入所得税从4%上涨到23%,纳税人数从总人口的4.1%增加到65.3%。[3](P34)美国为鼓励小企业建立年金计划出台了相应的优惠政策,如企业缴纳的年金费用在15%内的部分可以从税前列支成本,因此雇主为员工的缴费可以从它的当期应税收入中扣除交纳的数额,以达到减税的目的,这也是美国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最大动力之一。[7]

3.企业和员工自身需要。首先,中小企业职工人数所占就业人数比重大,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老年职工生产效率降低,为解决这部分效率低下带来的生产力损失,要有一种人道的、非歧视的方式使老年职工逐步退出企业,需要建立规范的年金计划。其次,员工工资的稳定化。经济衰退和通货膨胀导致美国员工对工资以外的福利要求。在争夺劳动的市场上,靠高工资吸引雇员远远不够。美国工会和政府开始支持企业大规模建立年金。最后,员工预期寿命延长。预期寿命延长强化了建立年金的必要性,发展企业年金是分散老龄化风险的有效措施。

算例3与算例2的储能电池SOC变化比较如图10所示。由图10可以看出,当光伏输出功率波动后,算例3的储能电池SOC出力较算例2的要大。

二、我国中小企业年金计划发展情况

(一)存在巨大发展空间

我国三支柱 (基本养老金、企业年金、储蓄型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障体系中企业年金比例偏小,与全球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据研究,“就规模而言,2011年我国企业年金资产占我国GDP比重仅为0.76%,而全球企业年金29万亿美元,占全球GDP的约38%。”[4]虽然目前企业年金仍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发展中的短板,但从长远来看,存在着巨大的发展空间。

1.从发展规模看,我国企业年金资产迅速膨胀。2000年年金规模仅191亿元,到2006年底910亿元,比2005年增长230亿元,比2004年翻一番以上。世界银行预测,到2030年中国企业年金高达1.8亿万美元 (约15亿万元人民币),成为世界第三大企业年金市场。③

2.从覆盖范围看,扩展速度仍很快。我国企业年金市场90%以上的规模都来自于大型国有企业,中小企业年金集中在广东、辽宁、浙江、江苏、青岛、深圳等沿海地区。虽然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相比覆盖面相对狭窄,但其扩展速度仍很快,2000年全国约1.6万个企业建立年金,覆盖人数560万;到2006年有2.4万企业建立年金,受惠员工达 924 万人。[5](P179)

3.从替代率④和员工参与率来看,有很大的提升余地。201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国家中“企业年金的平均替代率指为9%,美国则将近40%,”而我国的平均替代率远远不到1%;美国企业年金人口参与率为46%,而我国仅为2.1% 。[4]

4.从行业结构看,存在着巨大的发展空间。建立年金计划的中小企业,集中于电力、IT、石油、制造、烟草、交通运输等行业,从行业结构来说,存在着巨大的发展空间。

(二)发展年金计划所受的限制

1.受到国家法规的限制。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建立才能年金计划: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交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集体协商制。”[6]

2.受到市场机制的限制。对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而言,中小企业年金基金规模小,难获优惠的管理费率。加之,此类基金的投资渠道受到诸多限制 (仅限于国债等),难以通过投资组合有效分散投资风险,因而很难受到这些机构的青睐。

3.受到自身条件的限制。一般来讲,我国中小企业不具备单独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的条件,且具备相关知识的专业人员非常少,无形中造成了这些中小企业对于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现况。

(三)适应我国中小企业的年金计划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为争夺市场份额而拼搏。资金是有限的,于是不得不压缩各种成本。对于员工,在低工资的背后,企业要支付高额的管理成本,还要面临上述的人员流动造成的损失。实际上,薪酬福利不仅是一种成本,更是一项投资,这种投资导致工人忠诚度增加,生产率提高,同时流动率降低,因此是一项好的投资。年金实际上是企业延期支付的员工工资,员工用一部分工资换取未来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但想要取得该权利,员工的工作年限就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否则该职工年金账户中由企业缴纳的部分就会被剥夺。而中小企业快速要发展就要有稳定的员工队伍,这样,年金实际成了一项“隐蔽性契约合同”,不仅可以将职工的收入从工作期转到退休期,还能抑制“跳槽”。中国加入WTO后,面对外企的“挖人”攻势,国内企业必须支付效率工资,年金已经成为企业吸引员工,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单一计划与集合计划是企业年金计划的两种形式,下文将分析哪种年金计划更适合我国的中小企业。

1.运作模式与特点

单一计划的投资运作模式见图1,其特点为:受托人受企业的委托后,选择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根据该企业年金方案为其单独设立一个适用计划;投资产品则根据企业需求及其风险收益特征来确定。

图1 单一年金计划投资运作模式

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模式见图2,其特点为:法人机构受托人发起设立的适用于多个企业单一计划,受托人事先已经有指定的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以及投资产品。

图2 集合年金计划投资运作模式

2.优势比较

如表1所示,集合计划比单一计划更具优越性。在成本上,单一计划的审计、开户等费用由单个企业承担,成本相对较高;集合计划的这些费用由加入的企业共同承担,每个企业均摊后成本相对较低。在流动性上,单一计划在年金计划进行转移时,存在整个年金基金全部变现的压力;集合计划整体基金净值受单个企业年金计划进出影响不大。在市场和品种参与度上,单一计划的资金规模小,往往丧失参与银行间市场的交易机会;单一计划的资金规模在,能参与所有的市场和投资品种,充分分散风险。在投资组合配置灵活度上,单一计划资金的规模小,分散运作后无法达到理想的投资效果,故而很难灵活配置资金;集合计划资金规模大,拆分后仍能产生规模效应,因此能灵活进行投资组合。在投资个性化设计上,单一计划可根据不同客户的需要单独进行设计,但由于法律对投资限制有明确规定,所以发挥空间不大;集合计划无法满足单一企业的个性要求,但可以通过丰富产品线来满足不同客户需求。综上,集合计划比单一计划更适合我国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

表1 集合计划和单一计划的比较

三、借鉴美国经验,发展中国特色集合年金计划

(一)健全法律法规,加大税费优惠幅度

法律法规和准则规章的制定和实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企业年制度的发展。2000年我国实施《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到2001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占已建立年金企业总数18.5%;2004年1月、2月和12月相继颁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当年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占已建立年金企业总数25.9%。由于陆续颁布一些实质性推动企业年的法律法规,这两年为企业建立年金计划的高峰期。但在法律上对企业年金有些问题没有准确的界定,比如企业年金到底谁来经办,经办机构的管理资格如何认定,是企业自愿实施还是强制实施等等。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制定《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第五条基本上确定了企业集合年金计划税制的“前端集合”模式,这是集合年金计划顺利发展的基本保证,中小企业年金计划将有章可循。然而,对集合计划的管理模式仍未予以明确规定,因此急需颁布有关集合计划的管理办法。

虽然企业年金的建立主要取决于企业竞争、集体谈判等市场力量,但是随着国家制度完善和监管力度的加大,税收优惠政策成为企业年金发展的最重要动力。而我国目前仍无全国性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这对企业年金的发展极为不利。虽然国发 [2000]42号文件规定:“企业年金中,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列支”,⑤但是这一政策只能在一部分试点和地区实行,与美国的15%相比,我国4%优惠幅度极为有限。而且企业在保险公司购买企业年金所有费用都来自于企业税后留利,更有甚者还要从该费用中扣除5%作为备税。这样,企业除了要承担33%的所得税外还要额外承担5%的备税。⑥比如,在税优比例上也不尽合理,雇主缴纳费用实际上享受前端税优,免税比最高可达职工工资总额5%,而职工自己缴费的部分则无任何优惠。[4]

中小企业年金将是未来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最大动力,应该根据中小企业特点,制定符合其特点的更为优惠的税惠政策。在年金缴费环节,应该适当提高中小企业的免税比例,避免因与大型企业统一免税比例而加剧企业的两极分化。在年金待遇给付环节,可以实行差别税率,适当降低员工个人所得税率,既可增加个人收入,也能缩小同大企业员工的收入差距。在税制模式上,本金税⑦将是适合选择的模式。因为税收全免的EEE模式国家强制性、替代公共年金的企业年金,会造成最大的国家财政损失,又会给高收入人群最多的隐患税收转移而缺乏社会公正性。而综合税的税收模式优惠程度太低,同时对投资收益征税存在较大困难和一定经济风险。因本金税能在消费和未来消费之间保持一定中性,目前我国采用TEE模式,而OECD国家中采用EET模式的就有11个国家,可见这是较为理想的税制模式。此外,不同部门对于税收优惠模式和优惠比例仍未达成一致,加之各地优惠政策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导致市场参与度不高。所以,未来税收政策是促进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关键。

(二)完善资本市场机制,优化年金投资组合

为免特定企业可能出现财务危机而危及职工利益,美国企业年金一般不采用非现收现付制,而是采取基金积累制。采取基金积累制就必须要求企业年金能够保值增值,保值增值的前提条件就是要有一个好的资本市场和有效的投资管理体制配合,包括要有高效诚信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且必须充分竞争;要有畅通的投资渠道和多元化的投资方式,以实现资本需求和供给的有机联系;必须形成严格高效的投资监管体制,以防各种违规行为发生。在集合计划中,因为参与企业众多,对投资方式会有不同需求,作为年金计划核心的计划受托人必须给出相应的投资产品选择方案。投资管理人得到受益人的授权后,可以根据受益人的具体情况灵活安排投资组合,距离退休期较近者就增加固定收益和货币资产的比例,距离退休其较远者可以多安排权益类产品。

(三)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设立信托监察机构

国际上的监管方式大体有三种——政府的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的外部监督。我国目前主要是政府行政监管,自我监管流于形式,也极度缺乏行业自律组织。因此,严重阻碍了年金计划的推进。针对有些中小企业建立工会比较困难的现状,可以对集体协商制度放宽限定,鼓励行业工会的作为同类多个中小企业的工会组织代表,在统一协商集合年金计划中代表职工权益。如长三角、珠三角等发达地区中小企业数量多,是这些地区的经济主体,形成了为数不少的企业集群。因而,在这些地区建立同业工会,作为协商代表来保障职工权益有一定的可行性。[7]

集合计划中,众多委托人在行驶监督权时存在诸多不便,而且存在“搭便车”现象。很多委托人怠于行使监督权,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得到置疑。为了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在集合计划中设立由中小企业的职工代表和专业人士组成的信托监察机构作为常设机构,负责对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账户管理人的运作进行监督,是十分必要的。政府部门对合同、流程、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都要严格备案,代替中小企业监督受托人依据法规和合同进行投资运作,形成以受托人为核心的监管模式,从而减少监管部门的管理难度。

(四)建立企业年金对接系统,增加年金携带便利性

我国68%的中小企业生命周期不到5年,中小企业生命周期短,人员流动性大,给受托人、账户管理人之间的系统对接带来更高要求。[8]我国国企业年金并不是强制性的,那么对企业年金的可携带性做过多的限制难免会增加企业的人力资本成本,减少年金计划的供给。因此,保证平衡是国家政策法规应予考虑的。集合企业年金计划应便于年金计划的更改、转移和携带,雇员是在同一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中转换工作,可将其企业年金账户从原单位转到新单位,并保证其原有权益不变。[6]

注释:

①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对小企业的定义为雇员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②企业年金的可携带性是指企业年金的参保人流转时继续持有或转移已积累养老基金权益的精算公平能力。

③数据来源: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内部资料。

④企业年金替代率是指企业年金月或年的领取金额占退休前月或年工资的比例。数据来源:http://zhidao.baidu.com。

⑤即2000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数据来源:http://www.doc88.com/p-3177114193045.html。

⑥5%备税是为防止这部分费用以其他方式被转移,领取养老金时无从扣税的现象发生。

⑦TEE和EET只对年金本金征税,不对投资收益征税,称为本金税,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金融机构营业税和教育附加费还是征收的。

[1]百度百科.[EB/OL].[2014 -01 -08].http://baike.baidu.com.

[2]卢江,董革新.美国小企业年金计划及其启示[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22-26.

[3]胡务.企业年金操作指引[M].四川: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4]经济参考报.平均替代率不足1% 发展企业年金需财税改革[EB/OL].[2012-09-26].http://finance.ce.cn/rolling/201209/26/t20120926_16980631.shtml.

[5]朱青,郭雪剑.养老保障——多支柱养老金体系下的公共养老金计划[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

[6]王红.论发展我国中小企业的集合年金计划[J].保险研究,2007,(9):41 -44.

[7]陆雨.中小企业建立年金计划的探讨[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6 ,(9):41.

[8]冯堂平.集合年金计划探究[J].北方经济,2007,(9):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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