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主体地位的法治文化底蕴培育
2014-05-10许晓平
收稿日期:2013-10-18
作者简介:许晓平(1964-),女,河北定兴人,北京联合大学生化学院公共基础课教学部教授,北京 100023
[摘 要]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不利于人民主体地位的发挥。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特权的存在,这使得人民主体地位得以确立。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是奉行社会主义原则的法治文化,其本质在于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保障广大人民的权利,使人民的主体地位得以彰显和强化。中国特色法治文化底蕴与人民主体地位培育之间存在内在的关联性,对于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弘扬人民民主的光辉旗帜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人治;法治;法治文化;人民主体地位
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14)01-0019-04
一、传统法律文化对人民主体地位的消解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究其实质是“人治”文化,宗法等级观念,权大于法、以言代法、徇私枉法的观念,“德主刑辅”、重刑轻诉的观念,法律工具主义观念等传统思想深深扎根于国民心中。分析中国传统社会的“人治”现象,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封建专制的政治体制,是中国走向“人治”的最直接原因,其根源是深藏其后的主流思想文化。马克思把这种最初的社会形态叫人的依赖性社会,在这种社会形态中,人没有独立性,人只有依赖别人才能生存,这种社会形态造成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统治和服从的社会关系,这种主从关系和不平等的社会形态是对人的主体性的瓦解,导致人的主体地位的丧失。
传统社会的宗法等级观念导致“权大于法”和官本位文化的生成。从社会心理层面看,人们往往把是否为官和官职大小作为衡量人的社会地位和价值大小的尺度,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普遍的敬官和畏官的社会心理。从社会制度层面看,权力运行以“长官意志”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体现的是“官本”而非“民本”的价值观念。在这种社会形态下,普通百姓更多的是对“人治”的认同,而不是对“法治”的认同。人们奉行严格的上下官阶等级制度,下级绝对服从上级,上级对下级拥有绝对的权力。这就造成了“权大于法”的普遍社会心理,使得广大民众对法律权威产生动摇和怀疑,甚至对法治本身失去了信仰,从而使法治认同的主体要件极度缺乏。
法律的工具主义观念导致民众主体权利的丧失。不论是主张“法治”的法家还是主张“德治”的儒家,都认为法律只是统治百姓的一种工具和手段。统治阶级利用法律使民众对其产生畏惧感来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在百姓的心目中,法与“刑”、“律”都是以暴力、惩罚、强制、专政为特征,没有多少权利可言,导致人们对法律的畏惧,民众以“无讼”为价值趋向,畏惧与官府打官司。在潜意识中,公众把自己看作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强化了自己的法律调整客体的身份,根本意识不到自己的主体地位和权利。人们只知道履行法律加于自己的义务,而不知道法律还有赋予和保障自己权利的职责。这种遵守法律义务思想的不断灌输,使公众形成了牢固的心理定式,不知道、忽视、甚至自我否定自己的权利,导致公众单纯的客体性法治文化认同,缺乏“权利性”主体的法治文化认同。
传统法律的泛道德主义导致主体意识缺失和社会普遍的正义追求匮乏。由于中国特色的文化传统,人情伦理极其发达。“重关系,讲人情,贵和尚中”的社会风气和习俗几乎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德主刑辅”为中心的儒家思想一直主导着中国的社会实践,从而使法律成为道德的具体化。因为崇尚“德治”,中国法律文化是伦理型的法律文化,人们习惯在温情脉脉的伦理道德纱幕中生活,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完全情感化、伦理化与道德化。这种社会心理沉淀的结果使人们陶然于伦理亲情,钟情于对现实人际关系的把握,并从中获得心理上的满足,同时在传统的法文化中“法即刑”的观念深入人心,因而国人在心理上是排斥法律诉讼的。对于法律诉讼的排斥导致对法律的不信任,影响法律的权威,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中国社会治理的“人治”主义。这种“人治”与“礼治”并行,“礼治”重在道德教化,形成“贵和尚中”“息讼厌讼”的法律心理,主体意识严重缺失,致使社会缺乏普遍的正义追求。
中国封建专制制度的长期存在,使得法治文化缺少了成长的土壤。中国以“德治、人治”为主导的文化传统,限制了法治文化的生长,扼杀了民众的主体诉求,民众只有客体身份,无主体地位可言。
二、现代法治文化是人民主体地位的文化底蕴支撑
法治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标志,实现法治已成为我们的共识。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式、社会控制模式以及价值系统是西方民主政治的产物,它强调的不只是国家通过法律来控制社会,而且也强调国家本身受法律的支配,强调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特权的存在。法治文化是指融注在人们心底和行为方式中的法治意识、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及其价值追求。“从其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来看,法治文化是以繁荣的商品经济、发达的民主政治和市民社会为前提,以权利、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意识为基本构成要素,以主权在民、宪法法律至上、保障人权、监督制约公权力、依法行政与公正独立司法等价值理念为核心内涵,并且包括社会普遍的稳定的守法、信法、护法、用法等心理态势的法律文化”[1]。法治文化是人类社会从专制走向民主、从“人治”走向“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它彰显着人类理性精神的回归、体现着人民主体利益的价值诉求。
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法治文化培养了公众独立的经纪人格和法治人格。市场经济形成了有对立和差别的利益主体,这为主体意识的产生创造了基础条件。在遵循市场规则和法律的前提下,主体充分调动自己的积极性,专心致志地追求自己的利益,主体的自我意识从而得以强化。市场经济把主体从等级制度和人身依附的状态下彻底解放出来,创造了平等的人际关系,打破了各民族、国家间的封闭状态,建立起普遍和广泛的社会联系,增强了主体独立自主的能力。这种独立自主的经纪人格,是培养公众独立自主法治人格的基础。首先,独立的经纪人格注重追求和维护市场经济平等交换原则,维护自己独立的利益主体的地位和价值,这会促进人们“法治”心态的自主发展。其次,独立的经济人格追求和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这样就潜移默化地增强了人们的法治意识。
法治意识的增强,意味着社会成员能够明确地认识到自己是摆脱了人身占有和人身依附的社会主人,是一个公民,而不是一个臣民;是社会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的主体,而不是无足轻重的客体。自己是作为一个有独立意识、独立人格的政治权利主体而加入社会政治关系和政治程序之中的。明确意识到主体的本质在于参与,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公共事务既是自己的权利,也是自己作为公民的角色责任,并热情而理智地参与政治活动和公共事务。要尊重和遵守经由合法程序制订的、体现人民意志的权益,旨在维护秩序、保障自由、促进正义、提高效益的法律秩序、法规,服从经由选举产生的权力机关以及由权力机关产生的向人民负责的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的管理和指导。
法治文化强调制度的优越性,容易激起人们创建更加完善的制度。强调优良秩序的法律是实现所有人权益的手段,而不是保障某个统治者意志的手段。亚里士多德认为“良法之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2](P119)。因此,公正有效的立法有着不可替代的基础性意义。为了防止法律工具主义,法律的部门化、集团化、个人化,必须以普遍性的民主立法来制约各种具体意志。在此过程中,立法过程需充分地向社会开放,因为没有民众或者代表的广泛参与,最终会割断法律与民众的联系,法律易成为特权者的意志,由此也不会有良法的产生。在人治传统中,法律仅仅是作为剥削阶级的专制工具而存在,而当法律被视为部分利益集团实现自己特殊权益的工具时,法律就难以体现广大人民的利益诉求。只有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众人之治或多数人之治,其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是人民群众运用法律管理国家政治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任何人特别是国家官吏、掌权者必须在法律之下活动,才能真正体现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
作为现代国家治理方式的法治文化保障了人民民主权利。现代法治文化强调的是人的自尊与法的至上的有机统一。只有在人与法之间、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公众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与和谐,法律才能内化为人们内心一种持之以恒的理性自觉。作为国家治理方式,法治文化蕴含着以下几项内容:法治文化以法律规范为核心,追求法律自身的统治;法治文化崇尚法律、法律至上,强调权力行使的法定性、程序性;法治文化注重法律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人权保障、公平正义等自然法价值,尤其是对公民权利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法治文化要求法律规范具有相对稳定性,为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提供合理的预期;法治文化体现为民主共和政体,以良法为前提,旨在通过民主治理实现社会秩序的法治化状态。
总之,在现代社会中,法治的价值基础和基本取向至少应该包括:“一是法律是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反映,必须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并且以维护和促进全体人民的综合利益为目标;二是法律必须承认、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三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四是法律承认利益的多元化,对一切正当的利益要无歧视性差别加以保护”[3](P334)。
三、人民主体地位的中国特色法治文化底蕴培育
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是奉行社会主义原则的法治文化,其本质在于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保障广大人民的权利,突出和强化人民的主体地位。法治国家意味着对人的主体地位的重视和对法治文化的尊重。法治国家的实现是要把法治观念融入公民的血液中去,使广泛意义上的公民群体自觉、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等活动,达到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平衡。“当代中国法治秩序的建构必须以公民为基础,建设法治现代化的核心也是公民自身的现代化,即公民的意识和行为模式的根本转变”[4]。公民意识是法治社会法律秩序内化的关键。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具有人民主权、法律至上、法制完备、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权力约束、人权保障、社会自治等基本特征”[5](P403)。大力弘扬中国特色的法治精神,就是弘扬法治的民主、公正、理性、和谐和人权,使其成为全体人民的公共精神和社会理想,从思想深处为人们的行为确定了基调,并最终促使转化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通过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教育、滋养、熏陶,在全社会传播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营造法治氛围,人民群众对于法治的亲切感、认同感逐步增强,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也逐渐提升,学法、守法、用法的观念也就逐步内化为公民的个体思想,汇聚为一种社会价值取向。
现代法治以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为最高价值追求。构建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重要路径是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中国特色的法治从根本上否定了特权的存在,确立了全体社会成员意志的平等性,对一切合法的权利给予同等的尊重;任何人没有任何理由享有法外特权、逃避法律义务,更不应当利用自己的职位在社会经济资源和政治资源的分配中谋取私利。知晓自己的权利及其正当性、合法性、可行性和界限性;在法定范围内主动追求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勇敢地捍卫自己的权利,是现代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确认。中国的法治文化作为民众普遍的生活方式、文化风貌和精神境界,体现了法律保障下民众的生活自由,形成了以刚性的法律规范为准则的权利义务格局,使得自由的标准和界限具有极大的普适性,并能够赢得民众的普遍认可和信守;在法治社会中,对“人”的普遍尊重以及对人格尊严的极力呵护,使得“人”真正地成为了“人”,用现阶段的话来讲,就是“要让每一个中国人活得幸福而有尊严”[6],充分地张扬了“人”的人格价值和精神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的意义在于:既能充分利用国家权力促进和保障公民权利,又能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保证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正确行使权力,真正为人民谋利益。在立法过程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使法律的制定和完善的过程成为立法机构倾听民声、集纳民意、汇集民智的过程,使制定的法律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具备更为扎实的民意基础。在执法过程中,反映人民群众对执法者权力和责任的要求,尊重公民和当事人的意愿、保障其权利和自由,维护其尊严。在司法过程中,以“程序制约权力”为基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当事人更多自主选择的权利,在双方协商、积极沟通的方式下化解矛盾和争议,使司法深入人心。构建中国法治文化,保障公民权利,推进社会法治化的进程,遵守宪法和法律逐步成为一切社会主体的自觉行为。
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核心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应当通过宪政路径吸纳、整合、表达民意,并通过立法程序将党的意志和政策变成国家意志和法律;要使党的领导融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之中,并通过权力机关的立法权、人事选择罢免权、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和监督权实现党对国家的领导。我们要“健全权利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7](P29)。
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突出和强化了人民的主体地位。人民群众是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创作者和受益者,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建设依靠人民、为了人民,法治文化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从制度层面讲,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为巩固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益奠定了政治基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体现了中国特色法律制度的核心。从思想层面讲,全民的普法教育和近年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弘扬了法治精神,提升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了人民群众参政议政、依法维权和依法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水平。从实践层面讲,人民群众直接参与乡县人大代表选举,参与民主法治示范村和社区的创建活动,参与党务、政务和司法公开监督、评议执法活动,使得人民群众的各种权利得到了具体落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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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史广全.中国法治秩序建构理论的反思与重构[J].法学论坛,2005,(1).
[5]张文显.法理学(第3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6]温家宝接受CNN记者专访谈政改,让每个人活得有尊严[N].新京报,2012-10-12.
[7]本书编写组.十八大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责任编辑:王 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