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学生参与社区矫正的路径探索
2014-05-10唐文娟
摘 要:随着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整合和利用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已经成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发展的基本趋势。对法学学生以志愿者身份融入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模式、法学学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效用、法学应用性培养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机制进行探索,既有利于促进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长效发展,又有利于法学教育专业优势、人才优势的发挥,真正实现学用结合。
关 键 词:社区矫正;法学教育;应用型人才
中图分类号:D64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4)04-0061-04
收稿日期:2013-09-03
作者简介:唐文娟(1975—),女,四川会理人,成都学院(成都大学)政治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基层法治建设。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2年成都学院(成都大学)校级教改项目“应用型基层法律人才培养与社区矫正参与模式的探索与实践”的阶段性成果。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社会科学,“从各国法学教育的传统及现实看,法学教育具有三个可能的目标,即培养法律学者、培养法律工作者、培养有修养的人。”[1](p3)培养社会法律工作者作为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之一,其最大的特点体现在培养的绝大多数人才要为法律的应用和实践服务。当前,我国法学教育面临从传统的“以师为主”的讲授式教学向“以生为主”的实践参与性教学过渡,强调培养模式中的实践性与实务性已经越来越成为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已在模拟法庭、诊所教育、法律援助等方面展开了实践尝试,学生深入社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的实践活动也在持续开展,但由于法学的实务性,在实践环节更应注重学生的亲身体验与实践培训,而且这样的体验和培训应贯穿学习的始终,需要长期性与稳定性。如果法学教育能以基层社会管理为平台,通过与基层社区建立长期稳定的协同关系,那么在服务基层社会管理的同时,法学教育既能发挥专业教育优势,又能将专业教育融入社会实际,适应法律职业的现实需要。为此,要实现法学教育与基层法治需求的结合,有必要构建一个综合性的服务平台,明确学校教育与基层社会工作的衔接方式。社区矫正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其性质是专门机关工作与社会工作的结合体,是融社区刑罚执行、监狱行刑社会化等多方面内容为一体的综合性制度,所以既需要专业力量,也需要社会志愿者力量。法学学生作为众多的社会力量之一,其自身所蕴含的专业水平、沟通能力、社会责任感等优势条件,使其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时成效显著。因此,有必要对法学学生以志愿者身份融入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模式、法学学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效用、法学应用性培养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机制进行探索。
一、当前我国社区矫正的社会参与力量分析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刑罚执行方式,它是将人身危险性较小、无需关押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活动。西方国家的社区矫正制度是作为预防犯罪的社会辅助措施发展起来的,社会力量在其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如:美国政府将志愿者直接纳入矫正工作队伍,由他们无偿地为社区矫正提供协助、补充或服务。英国政府大力推行司法职业的多元化,鼓励民众参与犯罪防治与罪犯矫治。日本罪犯社区矫正制度是以志愿者的广泛参与为显著特色的,“官民协作,以民为主”的社区矫正组织体系令各国矫正界瞩目。加拿大的社区矫正与非政府组织参与的社会救助紧密结合。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尚处于摸索阶段,民众对社区矫正的认知程度不高,社会志愿者的参与程度有限,社会力量在社区矫正中的辅助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基于我国法律文化传统以及刑罚制度的特点,社区矫正的推行及其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力量的支持与参与。而从我国社区矫正的运作实际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⒈团队式参与模式尚未形成。尽管国家鼓励公民个体参与对罪犯的矫正活动,但毕竟力量分散,很难形成合力,且组织协调大量个体公民的成本也很高。从各地试点来看,社会志愿者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主要由专家学者、离退休干部、社区居委会成员、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矫正人员的近亲属和所在单位人员等组成。这些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的多方参与”,但在参与形式、参与内容上都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有的志愿者完全是凭个人的参与热情融入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矫正的实质与价值并未真正了解;有的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带有极大的功利性,往往是伴随某项具体活动的开展而激起参与兴趣,其目的不是为了矫正而参与,仅是利用参与矫正开展活动。就社区矫正的目的而言,应体现社区矫正的惩罚、预防、治疗和发展的多重矫正功能,与之对应,在融入社会力量参与的过程中,应突出社会力量的专业性、稳定性与有效性。因此,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方式应当是团体式参与模式。大学生群体性特点决定了其以团体模式参与社区矫正的可行性。
⒉大学生志愿者在社区矫正中的实际参与程度不高。从我国社区矫正社会参与力量的实际来看,虽然一些地方开展了社区矫正志愿者活动,如我国浙江省开展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阳光行动”、广州华南师范大学组建青年志愿者协会开展社区矫正,但都没有从实践教学的角度将这种模式予以固定,具有很大的临时性、随意性。同时,在大学生志愿者中,突出法学专业学生融入社区矫正的参与模式尚未形成专门深入的探讨阶段。从参与形式来看,在很多试点地区,大学生志愿者参加社区矫正的活动一般以学校、院系或者班级活动为主,其目的是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不是为了长期参与矫正,更不是将矫正活动与专业培训结合起来。由此,决定了大学生志愿者在社区矫正中的实际参与程度不高,很多活动流于形式,同时,这种随意性的矫正活动也无助于矫正人员矫正效果的实现,因其没有从根本上满足矫正人员的需求。
⒊大学生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缺乏系统的专业培训。在以往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发现,大学生志愿者对参与到具体工作时自身角色定位不清晰,缺乏对工作以及工作要求的理性认识。与此同时,在制度上也没有对志愿者服务工作的给予保障和具体安排,大学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时缺乏合理有效的组织形式。从当前参与社区矫正的大学生志愿者来看,各种专业的学生兼而有之,很多学生缺乏对社区矫正的专业认识,对矫正人员存在一定的偏见心理,对矫正工作缺乏长期坚持性。在参与形式上,很多大学生志愿者的活动,无非是聊天、互动表演、心理疏导等内容,这种倾向于形式性的矫正方式无疑不会过多考虑矫正人员的个性要求,而引起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各矫正人员基于个性、年龄、受教育情况、人生观等因素的差异在认识犯罪、接受改造方面有不同的需求,如果没有不同方式、不同内容和不同强度的处遇措施,是不能达到刑罚改造目的的。由此,对大学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需要系统的专业培训,应该针对矫正人员的个体情况,制定不同的矫正方案,并根据矫正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不断适时调整,才可能实现较好的矫正效果。
二、法学专业学生参与社区矫正的有利因素
法学的实践性和应用性决定了法学教育的重点应放在对学生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的培养上,为此,各学校对法学专业的改革都凸显了实践性教学,在不同层面上进行了模拟法庭、诊所教育、参与性实训等形式的尝试,这些教学活动对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种教学活动往往受时间、场地及开设条件等因素的限制,学生的学习有时会过于形式化,缺乏连续性和灵活性。为此,在探索法学专业学生学习的实践性上,应寻求一种较为固定、能长期参与,并有成效追踪的模式。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在体现惩罚功能的同时,还贯穿了教育、塑造、感化、治疗等功能,如果在社区矫正的社会力量参与过程中加强法学专业学生的参与,无论是专业层面,还是实践层面,乃至矫正效果等方面都具有有利因素。
⒈有利于从法学专业层面保证参与社区矫正志愿者的队伍素质。社区矫正的开放性决定了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各种社会力量参与,但同时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参与社区矫正的志愿者队伍而言,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律政策意识、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需要对社区矫正的价值理念、法律依据、目标功能和执行程序等有较全面的把握,需要具备一定的职业技能和良好的职业素养,才能在参与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法学专业学生与其他专业大学生相比,经过系统的法学学习,对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根基、政策依据、理念渊源等都有较深刻的认识,在具体参与过程中,更有利于结合我国刑法执行实际,从充分尊重和关心帮助矫正人员的理念出发,促使其接受矫治,顺利回归社会。
⒉有利于拓展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渠道。法学学科的性质决定了开展实践性教学的必要性。当前我国多数法律院校均设置了许多实践性教学活动,但将实践教学环节贯穿于整个法学教学始终的还为数不多,很多院校的实践教学活动主要集中于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模拟法庭、实务部门实习等形式,一般按学期计划分别设置,没有突出实践的连贯性。社区矫正从启动、执行到效果评价等程序既涉及各类法律专业知识,又涉及公、检、法、司各机关和监狱、劳教所等部门的密切配合,法学学生在参与过程中,既可以直观地运用法律知识,又可以向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直接学习,还可以针对矫正人员设计矫正个性方案,发挥主观能动性。
⒊有利于矫正目的的实现和矫正效果的提高。社区矫正的目的在于帮助矫正人员顺利地实现再社会化,重新回归社会。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主要任务在于矫治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法学学生在参与过程中,有助于对矫正人员的犯罪事实和裁判依据作进一步的解释,并尽可能地提供法律援助,让矫正人员从根本上了解法律、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避免日后再次犯罪。再有,法学学生的参与可以结合专业学习,对学生而言,会激发学习兴趣和挑战热情。如果将社区矫正纳入实践教学体系,将矫正方案的设计和实施,以及矫正效果的追踪融入考核内容,可以进一步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心,有助于保证志愿者队伍的团体性和连续性,也将有助于矫正效果的提高。
三、法学专业学生参与社区矫正的路径探索
⒈确立社区矫正社会参与力量的团队参与模式。社区矫正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众等各种活动主体共同作用的结果。“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各方参与”的工作模式反映了社区矫正主体多元性的本质特征。[2](p65)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作为社会参与的重要力量,在专业特长的发挥、沟通能力的协调、融合矫正人员与社区环境的关系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在我国很多社区矫正试点城市,志愿者还承担了大量对矫正人员进行日常跟踪管理并及时向司法所汇报矫正情况的工作,其工作方式主要是通过开展各种专业辅导、咨询服务、帮教矫治等活动,参与对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工作。显然,这些工作的开展是需要连续性和固定化的,如果社区矫正志愿者能形成团队,根据矫正人员不同的需求,设计不同方案,配备不同志愿者参与,将更能适应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大学生志愿者的特殊身份决定了以团队模式参与社区矫正的可行性,而法学学生的专业优势也决定了组建法学学生志愿者团队参与社区矫正的有利性,可以根据专业培养需要,将法学社区矫正志愿者行动列入实践教学计划中,每学期给予足够的课时安排和确定指导老师,并尝试组建矫正小组,以团队参与的模式进行帮扶活动。
⒉搭建法学学生参与社区矫正的实践平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显然,要实现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离不开相关司法部门的协调与组织,这需要学校与实务部门合作,以社区为平台,建立固定、长期的实践基地。在某些城市,有的司法局已经尝试在高校建立 “社区矫正志愿者工作站”,通过明确工作站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考评机制,与相关社区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使之成为学生参与司法实务的重要平台。这样的平台对联系社区工作和学校教育起到了很好的桥梁作用,一方面充实了社区志愿者队伍,并保证了队伍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学校创新改革了现有的法学实践模式,突出了法学教育的应用型。
⒊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参与和工作机制。志愿者工作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志愿者基于奉献的热情投入社区矫正工作,但志愿者的参与不应该是随机的,应该有目标、有计划、有流程。为保证社区矫正健康有序的发展,社区矫正志愿者工作应该建立一套系统的工作机制,对志愿者的参与方式、工作内容、工作考核都应该有专门规定。对法学学生而言,可以从与社区管理工作的协同发展角度做出有益探索。首先,应加强社区矫正的理论学习,在学校可以将社区矫正作为专业课程开设,要求学生在学习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等专业基础课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刑法执法实际,全面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有关社区矫正的理论和实务。其次,将社区矫正纳入实践教学环节,通过与实务部门的联合,对学生进行帮扶矫正技能培训和帮扶矫正工作实施方案设计,为实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做准备。第三,借助社区平台,让法学学生以矫正小组为单位,进入社区,直接参与对矫正人员的矫治帮扶工作,要求学生就矫正人员个案设计矫正措施,并对矫正效果进行追踪评价。通过对社区志愿者参与和工作机制的建立,可以训练学生多维的思维方式,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知识能力,增强学生融于社会、勇于担当的社会责任感,让学生能在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模式中得到长期、固定和有效的锻炼。
⒋完善社区矫正实践项目的教学质量评估体系。科学的评估机制是实践项目开展的重要保障,而目前缺乏完整的评估机制使得实践教学流于形式。社区矫正实践项目的设计既是法学教育实践教学的需要,也是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重要手段,为保证这种参与模式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应就参与人员的选择、培训、实践、效能评估等问题进行相应探索,建立一套完整的实践教学质量评估标准。按照课程设计要求,社区矫正实践项目评估应该分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矫正的实验环节,即通过社区矫正制度具体内容和方法的学习,进行矫正方案设计、矫正帮扶活动模拟,在实验环节,可以由专业老师和实务部门工作人员以联合培养模式共同教学;一个层次是矫正的实践环节,即由学生直接以社区志愿者的身份进入社区开展矫正工作,将学生分成若干的矫正小组,每个小组负责一名矫正人员,根据矫正人员的个案需求,设计具体矫正方案,然后按步骤实施帮扶活动,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反馈问题,适时调整方案。矫正小组将矫正人员的实际教化情况作完整的记录,并注意矫正效果的追踪。在实际参与过程中,可以将各个小组开展的矫正活动进行汇总,相互学习实践经验。最后,结合实践参与的协调主体,如实践基地、实践教师、社区矫正人员等方面的反馈与调查,完成实践教学评估。
法学实践学习是突出能力培养的教学环节,在课程设计上需要强调操作性,并以实践技能与素养的培育为目标。探索法学学生参与社区矫正的实践模式,使学生的亲身体验与实践培训贯穿学习始终,在整个参与过程中,既训练了学生的法律思维,又提高了学生的服务意识,在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的同时,真正实现应用型基层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
【参考文献】
[1]刘仁山.法学教育反思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2]朱久伟,王安.社会治理视野下的社区矫正[M].法律出版社,2012.
(责任编辑:徐 虹)
Abstract:Innovating social management is based on traditional social management,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politics,economy,culture,and rapid social change,Social affairs, social structure becomes more complex,too.The traditional social management has not suited to the state,The innovation of the social management is imperative.Community corrections as an important content and means of the innovation of social management,The innovation of social management will promote the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community correction,According to the requirements of innovating social management in the report of The 18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adapting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 management innovation,Community correction innovation must implement people-oriented management,technology,collaborative,specialization,institutionalization.
Key words:community corrections;law education;applied tal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