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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渔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2014-05-10刘强杜学道

行政与法 2014年4期
关键词:渔业标志南海

刘强 杜学道

摘 要:南海渔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着渔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缺乏渔业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立法不够完善、行政保护制度及司法保护欠缺等一系列问题。应当从加强渔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实行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渔业知识产权立法及鱼种新品种权的保护、加强行政与司法保护及二者衔接等方面完善南海渔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以求促进南海现代渔业经济的发展、渔民民生的改善及维护国家的利益。

关 键 词:南海渔业;知识产权;地理标志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4)04-0103-05

收稿日期:2013-09-06

作者简介:刘强(1978—),男,湖南长沙人,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杜学道(1989—),男,安徽亳州人,中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71173191;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1YBA311;湖南省创新平台开放基金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3K009;中南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一、渔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

⒈渔业知识产权特点。渔业又称水产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渔业是指从事水产生物资源利用的产业。凡是经营或管理水产生物的事业,不论是捕捞、养殖、制造或行销,包括狭义的渔业和渔产品的销售、休闲等。[1]而我们通常所说的渔业是指狭义的渔业,即根据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及渔业署对“渔业”所下之定义,指人们从水中采取动植物,并加以运用的一种经济活动,按照生产方法之不同可分为捕捞业、养殖业、水产制造业等三大类。根据国内学者对渔业知识产权概念的界定,渔业知识产权是指渔业领域的知识产权,即民事主体对人们脑力劳动创造的发生在渔业领域的智力成果、特定标记和其他非物质信息等依法享有的专门权利的统称。参照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有关规定可以认为渔业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既可以是原始取得渔业知识产权的渔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者,又可以是因继受而取得渔业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渔业知识产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性属性和特点:一是无形性,即知识产权的客体不具有物质形态。二是专有性,即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使用,他人不得侵犯。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三是地域性,即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四是时间性,即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该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同时,作为渔业与知识产权的交叉,渔业知识产权也具有区别其他知识产权的特性,包括农业性、水域性、困难性、复杂性等。所谓农业性,是指渔业知识产权具有农业知识产权的基本特点,如包括育种、养殖、贮存等环节的知识产权。因此,渔业知识产权属于农业知识产权的子概念。水域性,是指渔业知识产权密切联系水域,与水产品的特性有关。困难性,是指渔业知识产权无论在创造、保护还是在应用方面都具有很大的困难和风险,这是源于水产品的鲜活易腐性、生产季节性、水域立体性等特性。复杂性,是指渔业知识产权涉及的专业领域复杂而广泛,从水域质量治理、苗种品质、饲料质量安全,到养殖技术及机械、捕捞技术及机械、加工技术及机械、包装技术及设备、贮存与流通技术及装备等,涉及环境学、生态学、生物学、工学、理学等各大学科。

⒉渔业知识产权的分类。结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草案)》与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知识产权主要包括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发明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未披露的信息权(即商业秘密)等。具体到渔业领域,可以将渔业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概括为水产品新品种权、渔业技术专利权、水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商标权(包括地理标志)、渔业商业秘密权(包括水产品育种方法、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技术资料、数据、管理技巧、价格信息等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渔业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等。[2]按照权利属性的不同进行划分,渔业知识产权又可以分为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按照对象不同分,渔业知识产权又可分为物化于有形物质载体上的技术产品(如水产品新品种、饲料、药剂、渔业机械等)的知识产权,与物化于知识载体上的技术文字、图形、图纸等新技术成果(如养殖技术、捕捞技术、渔业机械制造与修理技术、水产品JC存技术等)的知识产权。

二、南海渔业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⒈南海渔业资源及渔业发展概况。南海总面积350万平方公里,90%以上被陆地包围,是一个半封闭的陆缘海域。海域范围内不规则的分布着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东沙群岛。南海纵跨24个纬度,形成兼具热带和亚热带地区特征的海洋生态系统。其中归我国管辖的约200多万平方公里。本海区海洋捕捞渔获量80%来自南海北部沿岸近海水域。据专家估算,南海区的渔业资源潜在渔获量大体分布如下:⑴南海北部大陆架渔场(47.76万平方公里)约121万吨;⑵北部湾渔场(16.4万平方公里)60-70万吨;⑶西、中沙渔场(21万平方公里)23-34万吨;⑷南沙渔场(71万平方公里)42-56万吨。全区渔业资源潜在渔获量约为246-281万吨。南海海洋鱼类品种多样化,生物种类格外丰富。南海北部大陆架已有记录的鱼类1064种,虾类135种,头足类73种。[3](p335)其中主要经济鱼类80多种,品种有马鲛、金线鱼、带鱼、鲳鱼、紫红笛鲷、黄鳍金枪鱼、蓝园、鲨鱼、石斑鱼、海鳗等;主要经济虾类17种,品种有斑节对虾、短沟对虾、日本对虾、红斑对虾、龙虾等;贝类700多种,主要经济贝类150多种,品种有鲍鱼、文蛤、泥蚶、大珠母贝、珠母贝、马氏珠母贝、企鹅珠母贝等;主要经济藻类162种,品种有江蓠、麒麟菜等。

基于海南省水产研究所科研人员2010年至2012年数次出海调查以及赴海南、广西、广东三省渔港调查走访结果,南海诸岛海域渔业生产的基本情况是:⑴在南海诸岛海域从事渔业生产的我国渔船绝大部分来自海南省、广西省、广东省,少量来自福建、浙江等省份;[4]⑵在中、西沙海域,海南省三亚市的渔船比例较多,采用灯光围网捕捞蓝圆鲹、扁舵鲣等种类,作业季节主要集中在上半年,产量波动较大;⑶在南沙海域,广西北海渔船占大多数,主要采用灯光罩网捕捞鸢乌贼、扁舵鲣、黄鳍金枪鱼、蓝圆鰺等产量较高。[5]

南海海洋渔业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捕捞能力过剩、渔业资源严重衰退、渔船单位产量下滑、低值鱼和幼鱼的渔获比例不断增加,而优质鱼类的比例则在减少,渔获质量下降,渔业生产的亏损面不断扩大等问题。因此,总体上来说,南海现代渔业经济的发展面临十分严峻的局面。

⒉南海渔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在当今世界经济、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推动各国科学技术进步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国内国外也有越来越多涉及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随着对外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对我国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就显的格外重要。同时,在我国的渔业经济发展中,知识产权保护下的渔业科学技术和渔业资源等在渔业科技创新中也越来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从长远看,对南海渔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有着极其深远的意义。第一,有利于支持和保障南海渔业科技的持续创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现代渔业的发展对渔业科技有着更高的要求。渔业科技的发展不仅是突破资源和环境对渔业双重束缚的出路,同时也关系到我国南海渔业生态安全、水产品质量安全、渔业生产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因此,要想促进南海现代渔业经济的发展,需要对渔业科学技术进行有效的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从而激励权利主体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以促进渔业科技能够持续创新,保持旺盛的发展活力。第二,有利于提高南海渔业生产的综合竞争力。加强渔业知识产权保护是提高南海渔业综合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在世界知识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诉讼和纠纷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呈现扩大趋势。要想提升南海渔业生产的竞争力,不仅在技术创新上国家应予以强有力的支持,而且需要加强渔业的知识经济发展,对渔业科技创新过程中的优良成果进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才能促使南海渔业生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第三,有利于南海渔业生产规模效益和品牌效益的产生,有利于南海渔业经济增长,渔民增收。在南海的渔业知识产权保护中,渔业技术专利权、渔业商标权、渔业著作权、渔业商业秘密权、渔业生产地理标志权等不仅是现代渔业发展的象征,而且通过对渔业的知识产权“包装”能更好地促进渔业知识产权转化为渔业经济,从而促进渔业产品价格的增加,使渔业经济的效益规模化。

三、南海渔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⒈南海渔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我国南海海洋生物资源的利用历史悠久,渔业发达。近年来,我国南海地区渔业经济始终保持着良好的发展态势。根据农业部渔政局《2011年中国渔业统计年鉴》,2010年我国全国渔业经济总产值、增加值分别为12929.47亿元和5904.11亿元,其中渔业产值6751.79亿元。[6]以南海渔业经济的主力军海南省为例,2010年,全国海洋生产总值38439亿元,海南省为523亿元,仅占全国的1.36%;全国渔业经济总产值1.29万亿元,海南省为235亿元,仅占全国的1.8%;全国渔业增加值3790亿元,海南省为133.18亿,仅占全国的3.51%;全国水产出口量333.88万吨,海南为12.9万吨,仅占全国的3.8%;全国水产品出口额138亿美元,海南为4.76亿美元,仅占全国3.4%。我国是世界水产养殖第一大国,养殖业占世界的70%。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虽然我国渔业出口量较大,但占我国渔业总产量比重很小。有资料统计,2009年我国水产品出口仅占我国水产品总量的5%,出口额在世界水产品贸易中也仅占其总量的8%。[7]南海地区的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在我国渔业对外贸易中更是占有极其微小的比重。与东南亚及渔业发达国家相比,南海地区三省虽是水产品生产大省,却算不上是水产品出口贸易大省。同时与这些渔业发达的国家或地区相比,南海三省在水产品贸易方面,缺乏水产品知名品牌、知名商标,缺乏足够的生产技术及商业保护,综合竞争力远远不及一些发达国家或地区。

在水产品中,我国渔业方面的专利数量与其他一些渔业发达的国家或地区相比远远不足。有学者曾对我国渔业专利和我国台湾地区渔业专利进行过比较总结。在2009年公布的一项研究成果表明,中国大陆渔业技术已公告专利合计有6145件。2002年突破每年100笔的公告专利,随后呈现大幅度的成长态势。其中捕捞技术在2004年达到最高峰,有245笔专利,而后发展趋缓;养殖技术在2007年到达最高峰,有383笔专利,水产制造则有324笔专利申请。相比之下,台湾地区渔业技术已公告专利合计有2230件。[8]在数量绝对值上,我国大陆渔业专利是台湾地区渔业专利的近三倍,但是鉴于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在渔业总产量、地域大小等方面的巨大差异,相对来说,我国大陆的渔业专利数量远远不够。同时有不少的报道指出,台湾地区的一些渔业知识产权主体,拥有我国内陆地区不少数量的渔业专利。从我国目前渔业专利的实际发展情况来看,我国渔业专利数量很少,同时渔业专利的质量也不高,而在实际上真正属于内陆渔民的渔业技术专利也不多。南海渔业专利相比之下更是少之又少,能够有记录的渔业专利数量屈指可数。

⒉南海渔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第一,渔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目前,南海渔业行业大都是中小企业,从事渔业科技推广工作的人员中,职称达到正副高职称的人员少之又少,大量的是初级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人员结构不合理,对提高渔民的科技素质有很大的影响,渔民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有关渔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长期以来,有关渔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研究和论文几乎为零,真正从事渔业知识产权研究工作的专家学者极为鲜见。渔业科技工作人员、科研机构和科研工作人员很轻易地便将渔业知识产权方面的技术、成果公之于众,由于没有申请相关知识产权,其成果容易被国内外的企业或是研究机构无偿使用,导致知识产权的无形流失。政府有关部门对渔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缺乏足够的认识。第二,缺乏对渔业的地理标志保护、渔业品牌商标的创新创建。地理标志是一个地区象征性的“名片”,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南海渔业资源异常丰富,其中的海南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更是我国水产资源与水产品生产大省,具有丰富的水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截止2010年12月31日,海南已注册的地理标志农产品仅有12种,主要是琼中蜂蜜、文昌鸡、临高乳猪、澄迈福橙等,其中与渔业有关的地理标志为零。[9]广东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做的相对较好,在2008年因有31个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数量跃居全国第一。如:河源米粉、郁南无核黄皮、廉江红橙、马坝油粘米、增城丝苗米、端砚、流沙南珠、惠来荔枝等共31个产品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全省共有21家企业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而与渔业有关的地理标志却为零。截止目前有中山脆肉鲩、南澳鱼露、南澳牡蛎地理标志产品等极为少量的与渔业有关的地理标志产品。广西与渔业有关的地理标志产品也为数极少。在北京市法院2012年知识产权诉讼十大案例中,“舟山带鱼”证明商标案被列为其一,主要涉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问题。案件起因如何暂且不说,但足以看出“舟山带鱼”这一渔业方面的地理标志品牌的广大知名度。第三,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不足影响渔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如前文所述,南海海洋鱼类品种格外丰富多样,据资料记载南海北部大陆架已有记录的鱼类就多达1064种,有诸多鱼类资源已属极为珍贵的渔业稀有品种。然而关于海洋鱼类种质资源保护等方面立法的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渔业新品种权的保护。例如,我国现行《专利法》第25条就明确规定对新品种不授予专利权。我国目前仅对人工培育的动物生产方法授予专利权,而对动物品种本身不授予专利权。然而在现代化的温控技术和基因诱导调控技术手段下,重复生产出稳定的同一鱼类品种已经成为现实,如不对此类鱼种本身进行保护,不仅会挫伤中国渔业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也使得我国的生物技术保护水平与世贸组织规则中所规定的保护水平相差甚远。第四,渔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不够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严重不足。政府渔业行政及渔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关部门缺乏对渔业相关制度的制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这一模式也存在认识上的不足,不能有效地保护渔业知识产权主体及渔民的合法权益。在涉及渔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诉讼中,多数情况下存在即使法院作出了对侵权人相应处罚的判决,然而在实际执行工作中,执法力度严重不足,很难保护渔业知识产权主体的利益。与此同时,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两种模式在适用过程中也经常发生相互冲突的状况,行政机关和法院之间互相推诿,导致最终出现渔业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蒙受重大损失的结果。

四、南海渔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⒈强化渔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渔业科研单位要加强学习与渔业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措施,逐步增强知识产权意识。由于对渔业知识产权缺乏较多的研究和关注,人们对渔业知识产权了解也不多,因此对渔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普及显得尤为重要。首先,有关部门可以考虑将知识产权纳入科技管理的范畴,引导人们逐步形成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习惯;其次,渔业科技管理人员要加深对国际规则的了解,弥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参与市场竞争经验;最后,在现代化通讯、媒体迅猛发展的情况下,有关部门要积极利用多种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地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渔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容易接触到的大众传媒进行渔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努力提高国民的法律意识和尊重知识产权的自觉性,减少越权违法事件的发生。

⒉加强对南海渔业资源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的保护。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标志(或名称),TRIPS协议第22条第1款将其定义为:“其标志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有关。”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也增设了地理标志方面的规定,其第16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目前国际上保护特色产品的一种通行做法。通过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与保存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有效地保护优质特色产品和促进特色行业的发展。

地理标志对南海渔业资源的保护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⑴发挥南海渔业资源的比较优势;⑵能够发挥市场引导与企业组织效应,推进和提升渔业产品的产业化、规模化;⑶通过技术监控、严格的质量技术审核能够提升渔业产品的质量标准;⑷有力促进市场对南海渔业产品的认知,南海渔业产品品牌的形成,提升渔业产品的核心竞争力;⑸能够提升南海渔业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渔业产品与国际接轨,提升南海渔业产品的对外贸易能力;⑹品牌效益会促进渔业产品附加值的提升,增加渔民收入,促进渔民生活的改善。鉴于此,加强对南海渔业资源的地理标志保护势在必行。

⒊建立健全渔业知识产权立法,加强鱼种新品种权保护。南海不仅渔业资源极为丰富,周边各省还有众多高等院校,可谓自然资源和科教资源得天独厚,具备产生和形成渔业种类资源新品种的条件,因此在立法层面要建立健全渔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完善《专利法》第25条关于动植物新品种授予专利权的规定,并能根据我国渔业资源及南海渔业资源的特定情况,出台针对渔业新品种保护和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的法律法规。同时加强对南海渔业资源的新品种权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提高鱼种新品种权的保护意识,将南海丰富的渔业种类资源优势转化为知识产权优势。为南海渔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南海现代渔业经济的长足发展。

⒋从司法与行政执法层面加强南海渔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实行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与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保护模式。其中,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是行政机关对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或其他法定方式,履行职责,授予或确认权利人特有权利,管理知识产权使用、变更、撤销等事项,纠正侵权违法行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知识产权秩序的活动。[10]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知识产权侵权人提起刑事、民事的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责任。

从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角度来说,应当强化渔业知识产权保护中行政部门的职责。渔业行政部门应指导、监督、保护、管理好渔业知识产权。鉴于渔业知识产权保护并非为广大渔业科研机构、渔民、企业等与渔业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单位或个人所熟知,因此应做好宣传、普及渔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等。同时,充分发挥行政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行为主动性、手段多样性、成本低、高效快捷的特点,为渔业知识产权保护服务。

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角度看,司法保护具有稳定性,专属性,效力的终级性,公平优先性及规范性,注重对权利人的赔偿等优点,但司法保护一般是被动的保护。所以在实际中,应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优点,让司法保护在南海渔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中起到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

在渔业知识产权保护中,既要发挥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功能又要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来保护南海渔业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同时更要做好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与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之间的协调、衔接工作,以更好的做好南海渔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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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曲三强,张洪波.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问题研究[J].政法论丛,2011,(03):57.

(责任编辑:徐 虹)

Abstract:A number of problems can still be found in the IPR Protection of the fishing industry in the South China Sea:the lack of IPR protection awareness,geographical indication; the legislation is yet to be improved;the protection from the administrative system and judicial departments is badly in need.To tackle these problems,we shall improve the IPR protection of the fishing industry by making more effort to publicize and popularize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relevant to the IPR protection of the fishing industry,implementing the IPR protection of the geographical indication,improving the legislation related to the IPR protection and the protection of new fish species,intensifying the combined protection from the administrative and judicial departments in charge of the IPR protection of the fishing industry in the South China Sea.Through these efforts,we can expect to promote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the fishing industry in the South China Sea,improving the state of living of the fishermen and secure the interests of China.

Key words:South China Sea;Fishery;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Protec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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