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时代的网络举报问题研究
2014-05-08
一、全媒体时代与网络举报
(一)全媒体时代的概念和特点
全媒体一词英文名omnimedia,最早出现于1999年成立的一家美国家政服务公司的名称中。这家名为玛莎·斯图尔特生活全媒体的家政公司,通过杂志、书籍、报纸专栏、电视节目、广播节目、以及网站在内的多种媒体传播自己的家政服务产品,并将这所有的途径称为全媒体方式。[1]随着科技的进步,网络的普及,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电子媒体间不断融合和发展,全媒体这一概念虽然到目前还没有获得学术界的共识,却在传播领域的实践中日复一日地丰富着它的内涵。目前通说认为全媒体即综合运用各种表现形式,如文、图、声、光、电,来全方位、立体地展示传播内容,同时通过文字、声像、网络、通信等传播手段来传输的一种新的传播形态。[2]
(二)全媒体时代的网络举报
在全媒体时代,由于互联网能够集中文字、图像、声音、画面、视频等等多种媒介形式,并且与广播电视网络、通信网络、移动终端媒体有机融合,理论上可以实现让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意方式接收信息内容。互联网带来了信息传播领域的革命,也成为当今社会最主要的信息传播手段和方式。因此,以互联网为媒体的网络举报也成为全媒体社会最具代表性的举报方式。
与传统的信访等举报方式相比,网络举报具有以下优点:
1.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互联网将全球连成了一个整体,无论何时或者身处何地,只要接入互联网,就可以立刻将举报内容发送出去。
2.方便快捷、成本低廉。与其他举报方式复杂的程序和高昂的成本相比,网络举报省去了所有中间环节,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甚至不需要出门,只需要在家里鼠标一点,举报信息便可以实时到达,所付出的成本也仅仅是极少的上网费用。
3.双向交互性。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平台,与传统举报方式的单一性相比,举报人可以通过互联网这个平台与受理部门互动,随时提供新的举报信息,了解查处情况等等。
4.立体直观、生动形象。网络可以集中多种媒体形式,举报人可以方便的提供各种视频、图像、声音、文字等举报材料和证据,便于司法机关查处。
5.容易形成积聚效应。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12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5.6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42.1%。[3]如此数量庞大的网民积极的在网络这一新的平台上表达诉求,对腐败现象反应激烈。网络使这些诉求集聚起来,形成一个强大的舆论监督力量。
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网络举报同样是一把“双刃剑”,其负面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虚假信息泛滥,真假难辨。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任何主体都可以在网络上随意发布消息、评论等等,不可避免的造成了大量举报内容不实。
2.侵犯公民权利。任何人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的同时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这是基本的法律规则。但是部分网民滥用网络举报权,以举报为名对他人进行恶意造谣、诽谤,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等权利。由于网络传播的迅疾和广泛性,一旦侵权,对当事人造成的影响和伤害往往更加严重。
3.对司法程序造成一定的干扰。任何举报内容都必须经过司法机关查实后,最终通过法院审判才能确认有罪。而网络举报一旦通过网络扩散,形成积聚效应后,网民往往先入为主,认为被举报人有罪,对正在查处的案件发布评论,形成舆论压力,影响司法机关的公正审理。
二、检察机关网络举报的现状和面临的困境
我国的网络举报制度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了网络举报中心,2005年12 月,中央纪委与监察部联合公布了网络反腐败的举报网址,标志着网络举报正式被纳入到官方的权威反腐渠道。[4]除去官方的网络举报平台外,还有另一种民间网络举报方式——即网民选择将举报线索通过非官方的网络论坛、个人博客、微博予以公布,试图营造强大的网络舆论压力,从而引起官方的重视,从而对案件线索涉及的人员进行查处。这其中不乏成功的例子,如2010年2月28日,一部被认为是广西某市烟草局局长的日记在网上引起极大轰动,被各大网站转载。12月4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该事件主角韩峰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5]
从现实情况看,目前很多举报人宁愿选择在民间网络平台上举报,而不选择官方网络举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厅举报处有关工作人员也曾经说:网络举报“真正能够立案侦查的线索寥寥无几”。[6]究其原因,在于现有的官方网络举报平台不能适应反腐败形势的发展和广大网民的需求。网络举报制度和方式亟待改革和创新。
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近三年来受理的网络举报线索状况为例,2010年至2012年三年间,我院共受理各类举报线索1087件,通过网络方式举报的线索共有97件,其中2010年45件,2011年17件,2012年35件。通过对上述数据分析,目前的网络举报平台存在以下问题:
(一)网络举报线索数量少,匿名举报线索多
从近三年我院受理的网络举报线索看,网络举报线索数量仅占线索总数量的8.9%,不到十分之一。而其中匿名举报的线索41件,另外还有18件线索虽然署了名,但是由于未留联系方式或者联系不上,无法核实举报人真伪,只能作为匿名举报处理,总体而言,匿名举报线索占比超过60%。
(二)线索质量不高,成案率低
网上举报方便快捷,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更重要的是几乎没有成本,这是网络举报的优势所在,但同时也造成了网络举报的随意性,不论管辖范围、不管是否涉罪,统统通过网络向检察机关举报,导致了举报线索质量不高。从近三年我院受理的97件网络举报线索看,有58件线索最终移送或者抄转其他机关处理,占比60%,这些线索要么是反映违法违纪问题,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要么是因为没有明确具体的举报事实,不具有可查性,只能做移送或者抄转处理。经过举报中心初核后移送我院自侦部门的线索仅有23件,占比24%,而自侦部门最后立案查处并移送起诉的线索更是只有1件,占比不到1%。而且由于大部分网络举报线索都是匿名举报,更加大了检察机关的查处难度。
(三)线索流转过程较慢,影响查处效果
目前北京市的所有网络举报线索都是通过北京市检察院举报中心专门的网络举报平台统一受理,统一分流。由于全市举报线索数量庞大,导致举报线索流转过程较慢,特别是像区县检察机关管辖的线索,往往是由市院先分流至分院,再由分院分流至区县,经过多次流转程序后,等线索转至管辖机关时,距离举报人的举报时间已经过去了很长一段时间,这一方面降低了举报人通过网络举报的热情,认为网络举报石沉大海,没有效果;另一方面对于部分举报线索而言,也错过了最佳的侦查时机,查处效果大打折扣。
(四)网络举报渠道单一,缺乏交互性
现有的网络举报平台模式单一,即:举报人填写举报内容——检察机关受理——分流——查处。在这一过程中,检察机关与举报人之间缺乏沟通交流的渠道,对于举报人提供什么样的举报材料和信息,检察机关无从选择,完全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有些需要举报人配合完成的工作往往也很难实现。而另一方面对于举报人而言,检察机关需要什么样的信息、查处的进度如何也无从知晓,更无法参与进来。事实上,相较于传统举报方式,互动性正是网络举报的优势所在,举报人的充分参与以及与检察机关的良性互动,不仅有利于案件的迅速查处,更是网络举报生命力的体现,而现有的举报平台显然没有充分发挥互联网的这一优越性。
(五)反馈回应机制不完善,影响网络举报的积极性
现有网络举报平台的反馈机制基本与传统举报方式相同。即实名举报由检察机关答复和告知,匿名举报不反馈。在传统的信、访等举报方式中,举报人如果不使用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检察机关很难与之联系和沟通,也就无法对举报事项进行反馈和回应。但是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匿名性,在网络举报中,举报人即使不暴露真实身份,检察机关仍然可以通过邮件、留言、短信等方式与举报人取得联系,就举报事项反馈和回应。但现有网络举报平台缺乏相应的制度设计。
三、新型网络举报机制的构建
(一)建立健全网络举报相关制度,做到规范有序运行
网络举报是新生事物,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法规、运作程序、工作流程和处理机制,仅有的一些规定也都散见于部门法规或者地方法规中。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做支撑,在实践中极易陷入“无法可依”、“无据可查”的尴尬境地,极大地制约了网络举报制度的发展。从目前北京市检察机关的网络举报平台运行实践来看,由于缺乏专门的规范,只能比照来信举报的程序处理,无法充分发挥网络举报特有的优势。因此,应当针对网络举报尽快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并且规范举报程序。具体包括四个方面:即网络举报的接收机制、举报线索流传机制、查处机制、举报人反馈和保护机制,使网络举报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加强网络举报平台软硬件设施建设,充分发挥网络的优越性
网络软硬件设施是网络举报平台的物理基础,网络技术的革新必将带来网络举报平台的创新和发展。目前,网络技术的发展水平日新月异,非常迅速。但现有网络平台的硬件水平仍然停留在几年前建立初始时期的水平,远远落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亟待更新。一是要加大举报平台安全性建设,确保网站正常运行。由于举报内容的涉密性,应当按照涉密信息系统标准建立专用网络服务器,安装防火墙和杀毒系统,保证涉密信息安全。二是要加强可操作性设计,提高网络举报方式便捷性和引导性,做到简单明了,方便快捷。比如在举报平台设置上,尽量细化填写的内容,通过设置必填项等方式,规范举报内容,提高线索质量。三是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实现传统举报方式无法达到的效果。如在线索流转上,可以实现在检察系统封闭网络内部的快速流转,各地检察机关实时到达;在举报人的互动和反馈上,设立密码查询机制,举报人通过专门的密码即可随时查询线索处理情况。通过电子邮箱或者短信留言实现匿名状态下的对举报人的答复。开辟网上互动平台,实现在线状态下举报人与检察机关的实时交流等等。
(三)大力开展人才培养和人员培训,打造一支网络举报专门人才队伍
相对于传统的信访举报,网络举报需要既精通网络技术,又懂举报知识的专门复合型人才,而目前检察机关这类人才急缺。大部分检察人员都是毕业于文科院校及法律专业,对于信息科技、网络知识和网络技术了解较少,人才的缺乏制约了网络举报平台的快速发展。因此一方面需要对现有举报中心检察人员加大培训力度,重点学习网络技术和网络知识,熟练掌握网络举报平台的运行流程,并负责网络举报材料的接收、流转、处理、反馈等等;另一方面尽快招收或者培养网络技术的专门人才,负责检察机关举报平台的安全和维护,保证网络平台的安全、高效运行。
(四)强化宣传力度,搭建网络举报的舆论宣传平台
目前,广大群众由于习惯思维的影响,仍然偏向于传统的信访方式举报,而对于网络举报了解不够,具体来说一是对举报网址、举报平台不了解、不熟悉,不知道在哪里举报;二是对网络举报的程序不了解,不知道如何在网上举报;三是对于检察机关的职能及管辖范围不了解,导致举报线索质量不高;四是部分年龄较大或者知识水平较低的群众不熟悉网络,不会使用互联网。因此需要加强宣传力度,一是通过传统媒体宣传网络举报的优势,引导群众了解和运用网络举报;二是通过网络新兴媒体本身来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力,如在政府及各类门户网站上开辟举报专区,设置醒目的网址链接,设立官方微博发布重大案件查处进程及结果等。三是加强举报知识的宣传,引导群众按照公、检、法各机关及纪检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合理选择举报。
(五)完善各级检察机关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机制
由于互联网开放性的特点,网络举报内容经常会涉及到各省市区乃至全国的各级检察机关,因此需要建立完善各级检察机关举报中心之间的沟通和协作机制,涉及到不同检察机关管辖权的,建立线索快速流转机制,快速分流。举报事实涉及多个地方、多个部门的,建立协作机制共同查处,遇到疑难复杂或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由省级检察机关乃至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共同研究查处方案。
注释:
[1]杜晓红:《全媒体时代传统媒体该如何应对》,载《今传媒》2012年第12期。
[2]罗鑫:“什么是全媒体”,http://news.163.com/10/0322/15/62CVG07V000146BC.html.
[3]数据来源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网站。
[4]周丽萍,盂盛:《中国反腐进入网络时代》,载《中国民航报》2008年1月2日。
[5]刘国付:《网络化视角下检察机关反腐体系的构建》,载《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年12月第4期。
[6]《网络举报将是方向—访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厅举报工作副处长白会民》,载《法制日报》2007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