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杜拜法规”对高校专利与许可的影响研究
2014-05-07唐明凤李巧华蔡继鸣
唐明凤 李巧华 蔡继鸣
摘要:运用实证与案例研究方法,评估我国类似美国杜拜法案的法规对高校专利及许可的影响。结果表明:该法规促进了高校专利的增长,但仅是影响因素之一;对高校专利许可的促进作用不如对专利的作用明显;对不同层次高校的专利和许可影响不同。
关键词:杜拜法规;高校;专利;许可
中图分类号:F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4)04-0135-05
Abstract: Employing empirical and case study research methods, this paper assesses the effect of Chinese emulation of the US Bayhdole Act on university patenting and licensing. The result shows that the effect of the Chinese Act facilitates university patentability but it is merely one of the factors; the effect of Act on university licensing is not as important as on patenting; the effect on university patenting and licensing varies at different university levels.
Key words: Bayhdole Act; university, patenting; licensing
引言
美国1980年出台的杜拜法案, 允许高校拥有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并可转让或出售专利获利。许多国家认为该法案促进了美国高校专利与许可的增长,是发展经济、增加就业最成功的法律文件之一,因而纷纷效仿,中国也不例外。2002年3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号)(下文称之为我国“杜拜法规”),明确规定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含高校)是其成果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并授权高校进行知识产权交易并享有其收益的合法权利。 我国“杜拜法规”是否类似美国法案,促进了高校专利和许可增长?
外国学者Mowery等以美国三所大学为例,评估美国杜拜法案对高校专利和许可增长的影响,提出法案的贡献有限,其他因素如法院裁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联邦法律、扩展的专利领域起了促进作用[1]。Shane的研究结果同样认为法案促进了美国大学专利的增长,并证明该法案使大学转向能有效进行专利许可的专利申请领域[2]。Grimaldi 等回顾了杜拜法案实施30年以来高校进行科研成果转化的进程,得出该法案推动了OECD国家高校知识的商业化[3]。国内学者则侧重于对高校技术转移中心的研究,如雷朝滋和黄应刚详细比较了推动中国与欧美国家大学技术转移的相关法律、技术转移路径、方式、技术转移机构设置及其运作机制和激励措施等,并提出相关建议[4]。叶桂林从技术商品化的角度探讨我国大学技术转移中心的运作现状,结合美国的先进经验,提出一个理想的大学技术转移中心运作模式[5]。毕会英分析了政府在大学技术转移中的作用,建议政府从政策、资金、法律方面采取措施促进大学技术转移 [6]。
根据上述研究现状发现,国外学者基本以欧美高校为例,而国内学者忽略了我国法规对高校专利与许可的影响。本文将弥补这一缺陷,运用实证和案例研究方法,评估我国“杜拜法规”对高校专利及许可的影响,并对高校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提出建议。
1研究方法与研究设计
本文选择我国“杜拜法规”出台前后五年作为研究时间段,即1997~2001年和2002~2006年,比较法规出台前后高校专利和许可的情况,并探讨其变化的原因;以清华大学和重庆大学为例进行验证,并探析法规是否对不同层次高校的专利与许可具有相同影响。专利在本文中专指国内职务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本文选择这两所高校,首先在于他们具有可比性。两者均是以理工为主的全国重点大学,在工程领域均有明显优势,且都具有近30年的专利申报历史。其次,两所大学具有典型代表性。清华大学位于东部,是我国第一梯队高校的典型代表;重庆大学位于西部,是我国第二梯队高校的典型代表。再次,两所大学有关专利与许可第一手资料具有可得性。本文使用的高校专利和许可数据来自科技部、教育部和知识产权局、样本大学1997~2006年专利和许可的数据,从学校内部报告中直接获取。由于专利许可在中国大学的技术合同中只占很小的一部分,且每一所大学的许可数据不可获取,因此本文在案例研究中使用技术转让合同来替代。同时,采用实地访谈和半结构问卷的方式,收集影响样本大学专利和许可增长的因素。
2我国“杜拜法规”对高校专利与许可的影响
2.1法规出台前后高校的专利和许可活动
法规出台前后,整个中国的专利申请量和授予量均保持了持续增长势头(见图1),高校的专利申请量也不例外,但其获取的专利授予量在法规出台前出现下降,即从2000年的1548件下降到2001年的1534件。法规出台后,高校获取的专利授予量持续增长(见图2)。
在我国,高校专利许可与出售合同数量仅占整个技术转移合同数量的13%,其合同金额低于20%。在法规颁布之前(1997~2001年),高校专利许可和出售量时多时少。2001年,尽管专利许可和出售的数量比往年大幅度增长37%,然而其年平均增长率却维持在相对较低的水平,即4%。专利许可和出售所带来的收入却一直保持着上升趋势,从1997年6.03亿元急剧攀升到2001年25.86亿元的高峰,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达到38%。在法规颁布后(2002~2006年),专利许可和出售数量的年平均增长率达到了13%, 高出法规颁布之前3倍多,专利带来的收入在2003年达到了35.95亿元的高峰,但很快下降到30亿元以下。到2006年下降的局面并未扭转。收入年平均增长率为6%,大大低于法规实施之前的13% (见表1)。这些定量分析表明,在法规颁布之前,中国高校已经进行专利许可活动,并从中获利。法规出台之后,专利许可与出售的数量以及收入均较之前有所增加。从平均量上说,专利许可与出售数量的增加比其所产生的收入更为明显。
2.2法规颁布前后影响高校专利和许可增长的其他因素
2.2.1法规颁布前
(1)保护知识产权法规相继出台。例如,1992年和2000年两次修订的专利法,扩大了专利申请的范围,延长了专利的寿命,缩短了评估过程,对职务发明给出了更为合理的定义,合法化了职务发明家的报酬,简化了专利转让程序。此外,1987年出台1999年进行修订的技术合同法,1993年科学技术进步法,1996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1999年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和法规,均鼓励高校科研人员进行科研成果转化,并有权利享有技术转让收入。
(2)实施知识产权管理战略。20世纪90年代,高校纷纷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与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高校专利申报、维护与转让,专利成为评估教师工作量和晋升的一个考核指标 。
(3)知识产权的传统思想发生了改变。中国的传统文化强调国家利益,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于“中国人民这个整体”。高校长期受这一传统文化思想的影响,肩负不以盈利为目的,进行知识创造和传播的使命。随着社会的发展,高校从事专利和许可的商业活动不再被认为是违反使命,而是促进科技进步的一种方式,实现从发明到创新进而推动经济发展。
2.2.2法规颁布后
(1)研发经费持续增长。在该法规出台前,高校研发经费最多只有10.2亿元;法规出台后,研发经费从2002年的13亿元增长到2006年的28亿元。
(2)遭受知识产权侵权。职务发明被私有化为非职务发明,科研人员的离职导致专利的流失,高校名称及商标被侵权,未经高校许可而私自将发明转让给企业等。意识到知识产权遭到侵犯是一种经济损失,高校开始更多通过申报专利及许可专利来保护知识产权。
我国“杜拜法规”对高校专利许可的影响不及专利增长显著的原因:
(1)高校与企业签署的技术转让合同中,以技术开发合同为主。近年来,虽然专利许可活动持续增加,但是纯粹的专利许可合同在整个高校的技术合同中只占很小一部分。
(2)高校很难找到合适的企业将其科研成果进行商业化开发。高校科研成果通常只是雏形,需要进一步的研发投入。而从企业角度来说,较弱的知识吸收能力难以消化高校的科研成果。此外,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不熟悉,阻碍其正确识别和评估高校科研成果的价值。
2.3案例一:清华大学
我国“杜拜法规”生效前5年,清华大学专利申请数量持续增长,并且2000年增幅较大。法规出台后,增长趋势一直得以保持(见图3)。法规出台之前,清华大学的专利主要集中在精密仪器、能源、化工领域,法规出台之后,新材料和电子成为专利增长的主要来源。生物科技专利在法规颁布之后增长明显,但增长低于新材料和电子,大约占到总数的5%。清华大学约30%的专利是和企业共同申请的。
专利许可方面,清华大学在法规颁布后比颁布前从事更多的专利许可活动(见图4和图5)。专利许可合同的数量从1997年的1个增加到2008年的38个,给清华大学带来了24.7万元至600万元的收益。在国内市场,清华大学的专利许可证合同占到技术转让合同的30%,但在海外市场,技术转让合同百分之百都是专利许可合同。法规颁布后,清华大学在国内和海外市场都获得了巨大的收益。尽管如此,在法规颁布之前,清华大学的专利许可也有过显著的增长。1998年,专利许可合同的数量是23个,直至2006年这个数字才被超越。2001年,专利许可合同产生的收入增加到3030万元,远远超过了2003~2007年这段时期(2005年除外)的收入。
什么因素促进了清华大学在我国“杜拜法规”出台前后的专利和许可增长?查阅已发表的文献、大学内部记录以及和大学教授交流,发现在我国“杜拜法规”生效之前,清华大学进行科研成果的转化工作已超过二十年,积累了发掘科研成果商业价值的经验。 国际合作部门和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的设立与运行,开启了清华大学通过许可证方式,转让国际技术的窗口。另外,清华大学是国内高校进行知识产权管理的先锋,1997年在校内开始实施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聘用专业人员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为专利增长做出了贡献。除设置科研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治理机构外,清华大学在法规颁布之前已经建立激励机制,鼓励科研人员申报专利,如:物质和荣誉奖励、职位升迁、终身教职授予、设立专利基金资助专利申报与维护。2002年法规出台后,清华大学保持了在精密仪器、能源、化工传统领域上的专利优势,新材料、电子和生物技术的科研进展促进了专利和许可的增长。由此可见,我国的“杜拜法规”仅是促进清华大学专利和许可增长的一个因素。
2.4案例二:重庆大学
法规出台前,重庆大学专利申请数量很少,但在2001年急速上升,从8件专利增加到26件。法规出台后,专利增长势头继续保持,2003年出现跳跃性的增长(见图6)。尽管专利申请数量低于清华大学,重庆大学在法规出台前后的专利年平均增长率高于清华大学,增长率达到了209%(法规之前)和61%(法规之后)。获取专利授予的数量在法规出台前的1997年和2000年均出现增长,2000年达到11件。法规出台后,获取专利授予的数量持续增长,在2006年翻了一番,达到98件。不同于专利申请,专利授予的一个显著增长在2006年。如果计算专利授予的年均增长率,法规出台之前是39%,法规出台之后是77.5%。这似乎说明法规对专利质量有更显著的影响而不是数量。尽管如此,在法规出台之前重庆大学专利的增长,意味着一些其他因素推动了这个增长。
在专利许可活动方面,重庆大学表现并不突出。大部分成交的技术交易合同集中在技术开发合同,很少关于技术转让的合同。不同于清华大学,重庆大学没有把专利许可合同从技术转让合同中单独分类。因此,本文用技术转让合同的数量和金额来衡量重庆大学的专利许可情况。总体来说,重庆大学专利许可协议占总的技术交易合同数量的比例不到1%,其金额不到技术交易合同总金额的3%。这两个比例低于清华大学。在法规出台之前,除1998年重庆大学几乎没有专利许可活动。1998年,重庆大学9个技术转让合同产生了100万元的收益,占成交的技术交易合同数量和金额的3%。在法规出台之后,重庆大学专利许可活动没有明显的增长。情况最好时是2005年,9个技术转让合同产生了300万元的收益。与1998年相比较,技术转让合同占总技术交易合同的比例下降了2%。这些数据表明,法规对重庆大学的专利许可活动几乎没有起到推动作用。根据访谈及问卷调查结果发现原因如下:
(1)缺少促进专利许可活动的动力。由于重庆大学负责支付专利申请费和维持费,专利发明者没有费用负担,也没有压力去转移获取授权的专利。而且,发明者可以从技术开发合同中得到比专利许可合同更高的收入即90%以上,而后者只有70%。
(2)技术买方的偏好。在技术市场上,企业是重庆大学最大的买方。企业更偏好与重庆大学签署共同研发技术开发合同而不是技术转让合同,因为在技术开发合同内包含了对专利许可的约束。
(3)缺少具体的技术转让规章。直到2009年,重庆大学才出台具体的技术转让规章。在此之前,具有商业潜在价值的科研成果是否已由科研人员以专利许可方式出售,没有完全受到重庆大学的监管和控制。职务专利是学校拥有知识产权,而申报者往往会认为属个人所有,加上保护意识薄弱,事实上很多水平较高的专利已经许可使用,但表现形式可能是技术开发。
重庆大学在法规出台前后专利显著增长的原因与机械领域科研的杰出表现、技术转让管理机构及大学的专利政策相关。重庆大学最初是一所工科大学,机械是其传统优势领域。机械领域的专利在法规颁发前后一直占主导地位。在法规出台之后,光学、电子、新材料、生物科技领域的专利显著上升,但仍在机械之后。其次,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和知识产权办公室在法规出台之前就已经成立,负责大学的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采取各种措施把大学科研成果推向市场:公布年度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目录;在大学高科技展览会上展示研究成果;通过互联网传播具有市场潜力的技术信息;设立专项基金资助专利技术进行商业化;组织知识产权课程和研讨会,向科研人员传授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帮助发明者完成专利申请等。在大学专利政策方面,重庆大学在2002年实施知识产权管理系统。与清华大学一样,从2000年起,专利已经被用作一个指标来评估科研人员的工作量和职位晋升。2003年,新制订了《重庆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对知识产权的内涵、归属、保护、管理、扶持以及奖惩都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并设立重庆大学专利申请资助基金和奖励基金,对专利申请和获权人员给予资助和奖励。2007年起,引进重庆市优秀的专利代理机构,开展学校职务发明专利代理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学校的专利服务体系,达到了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的宣传目的。这些要素构成了促进专利增长的有利环境。
3结论、启示与不足
3.1结论
本文评估了我国“杜拜法规”对高校专利与许可的影响,并以清华大学和重庆大学为例,具体分析了该法规出台前后两所高校专利与许可变化的情况及原因。 研究结果表明,该法规促进了高校专利的增长,但仅是影响因素之一;该法规对高校专利许可的促进作用不如对专利的作用明显;该法规对不同层次高校的专利和许可影响不同。
具体来说,该法规实施前我国已经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高校实施知识产权管理战略、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社会对知识所有权认知的改变均推动了高校专利与许可的增长。在法规生效后,我国高校研发经费持续巨额增长,高校对知识产权流失与侵权的反思,也进一步促进了专利与许可的增长。但由于校企合作以技术开发合同为主,企业技术吸收能力普遍不足,高校专利成果难以找到合适的企业合作,因而该法规对高校专利许可的作用有限,对第一梯队高校在专利和许可方面的影响高于对第二梯队高校的影响。两所大学的案例分析结果,验证了上述研究结论。两所高校在法规出台前已经开始积极从事科研成果转化的商业活动与高校内部的组织创新,例如清华大学设立科研院负责技术转移,重庆大学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和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大学的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管理。 清华大学专利与许可的数量和金额强于重庆大学,除自身学科优势外,还在于其在法规出台前设立的内部激励机制,如专利申请基金、专利奖励基金、专利工作绩效评估等措施早于重庆大学。除此之外,清华大学更专业化的专利管理在专利和许可方面优于重庆大学。这说明高校专利激励机制和专业化管理在推动专利增长中具有重要作用。虽然清华大学在法规颁发后在专利许可方面有所进步,但是专利许可合同的数量和金额占总的技术转让合同的比例低于西方高校,重庆大学在专利许可合同方面的数量与金额所占比例更低。重庆大学的案例反映出大多数中国高校的境况。我国“杜拜法规”的实施并不必然导致专利许可的增长,法规似乎只在第一梯队的综合性大学中保持了专利许可的增长趋势,但这种趋势没有在第二梯队的综合性大学中显现。
3.2启示
本文的实证和案例研究结果可以给予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定者和实践者如下启示:第一,仅靠单一的法规促进高校与企业之间的技术转移是不够的,需要高校内部创新组织机构及建立激励机制;第二,高校需要继续发展优势学科,强化科研实力。 因为高校专利的增长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自身优势学科的杰出表现;第三,增强高校与企业的联系,提升企业的技术吸收能力。我国绝大部分企业缺乏技术吸收能力,阻碍了高校以专利许可方式向企业进行技术转移。解决此难题的途径除企业自身增强创新意识外,还需要政府营造有利于校企联系的环境和高校培养企业需要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3.3不足
本文用实证和案例研究方法评估我国“杜拜法规”对高校专利和许可的影响,尽管在选择案例时充分考虑了样本的代表性,以提高研究结论的普适性,但由于数据获取仅以清华大学和重庆大学为例,也未能对研究结果的实用性做深入分析。在未来的研究中,将通过更多的案例及量化的数据来验证各因素对高校专利增长的作用强度。此外,也会进一步研究高校积极从事科研成果转化的商业化活动是否对教学和科研产生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1]Mowery D C, Nelson R R, Sampat B N, Ziedonis A A. The Growth of Patenting and Licensing by U S Universities: An Assessment of the Effects of the Bayh-Dole Act of 1980 [J]. Research Policy, 2001, (30):99-119.
[2]Shane S. Encouraging University Entrepreneurship? The Effect of the Bayh-Dole Act on University Patenting the United States [J]. Journal of Business Venturing, 2004, (19):127-151.
[3]Grimaldi R, Kenney M, Siegel SD, Wright M. 30 Years after Bayh-Dole Act: Reassessing Academic Entrepreneurship [J]. Research Policy, 2011, (40): 1045-1057.
[4]雷朝滋,黄应刚. 中外大学技术转移比较 [J]. 研究与发展管理,2003(5):45-52.
[5]叶桂林. 大学技术转移中心运作模式研究 [J]. 经济问题探索,2004(4):92-95.
[6]毕会英. 政府在大学技术转移中的职能定位 [J]. 科技管理研究,2006 (1):17-23.
(责任编辑:王惠萍)
(1)缺少促进专利许可活动的动力。由于重庆大学负责支付专利申请费和维持费,专利发明者没有费用负担,也没有压力去转移获取授权的专利。而且,发明者可以从技术开发合同中得到比专利许可合同更高的收入即90%以上,而后者只有70%。
(2)技术买方的偏好。在技术市场上,企业是重庆大学最大的买方。企业更偏好与重庆大学签署共同研发技术开发合同而不是技术转让合同,因为在技术开发合同内包含了对专利许可的约束。
(3)缺少具体的技术转让规章。直到2009年,重庆大学才出台具体的技术转让规章。在此之前,具有商业潜在价值的科研成果是否已由科研人员以专利许可方式出售,没有完全受到重庆大学的监管和控制。职务专利是学校拥有知识产权,而申报者往往会认为属个人所有,加上保护意识薄弱,事实上很多水平较高的专利已经许可使用,但表现形式可能是技术开发。
重庆大学在法规出台前后专利显著增长的原因与机械领域科研的杰出表现、技术转让管理机构及大学的专利政策相关。重庆大学最初是一所工科大学,机械是其传统优势领域。机械领域的专利在法规颁发前后一直占主导地位。在法规出台之后,光学、电子、新材料、生物科技领域的专利显著上升,但仍在机械之后。其次,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和知识产权办公室在法规出台之前就已经成立,负责大学的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采取各种措施把大学科研成果推向市场:公布年度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目录;在大学高科技展览会上展示研究成果;通过互联网传播具有市场潜力的技术信息;设立专项基金资助专利技术进行商业化;组织知识产权课程和研讨会,向科研人员传授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帮助发明者完成专利申请等。在大学专利政策方面,重庆大学在2002年实施知识产权管理系统。与清华大学一样,从2000年起,专利已经被用作一个指标来评估科研人员的工作量和职位晋升。2003年,新制订了《重庆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对知识产权的内涵、归属、保护、管理、扶持以及奖惩都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并设立重庆大学专利申请资助基金和奖励基金,对专利申请和获权人员给予资助和奖励。2007年起,引进重庆市优秀的专利代理机构,开展学校职务发明专利代理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学校的专利服务体系,达到了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的宣传目的。这些要素构成了促进专利增长的有利环境。
3结论、启示与不足
3.1结论
本文评估了我国“杜拜法规”对高校专利与许可的影响,并以清华大学和重庆大学为例,具体分析了该法规出台前后两所高校专利与许可变化的情况及原因。 研究结果表明,该法规促进了高校专利的增长,但仅是影响因素之一;该法规对高校专利许可的促进作用不如对专利的作用明显;该法规对不同层次高校的专利和许可影响不同。
具体来说,该法规实施前我国已经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高校实施知识产权管理战略、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社会对知识所有权认知的改变均推动了高校专利与许可的增长。在法规生效后,我国高校研发经费持续巨额增长,高校对知识产权流失与侵权的反思,也进一步促进了专利与许可的增长。但由于校企合作以技术开发合同为主,企业技术吸收能力普遍不足,高校专利成果难以找到合适的企业合作,因而该法规对高校专利许可的作用有限,对第一梯队高校在专利和许可方面的影响高于对第二梯队高校的影响。两所大学的案例分析结果,验证了上述研究结论。两所高校在法规出台前已经开始积极从事科研成果转化的商业活动与高校内部的组织创新,例如清华大学设立科研院负责技术转移,重庆大学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和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大学的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管理。 清华大学专利与许可的数量和金额强于重庆大学,除自身学科优势外,还在于其在法规出台前设立的内部激励机制,如专利申请基金、专利奖励基金、专利工作绩效评估等措施早于重庆大学。除此之外,清华大学更专业化的专利管理在专利和许可方面优于重庆大学。这说明高校专利激励机制和专业化管理在推动专利增长中具有重要作用。虽然清华大学在法规颁发后在专利许可方面有所进步,但是专利许可合同的数量和金额占总的技术转让合同的比例低于西方高校,重庆大学在专利许可合同方面的数量与金额所占比例更低。重庆大学的案例反映出大多数中国高校的境况。我国“杜拜法规”的实施并不必然导致专利许可的增长,法规似乎只在第一梯队的综合性大学中保持了专利许可的增长趋势,但这种趋势没有在第二梯队的综合性大学中显现。
3.2启示
本文的实证和案例研究结果可以给予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定者和实践者如下启示:第一,仅靠单一的法规促进高校与企业之间的技术转移是不够的,需要高校内部创新组织机构及建立激励机制;第二,高校需要继续发展优势学科,强化科研实力。 因为高校专利的增长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自身优势学科的杰出表现;第三,增强高校与企业的联系,提升企业的技术吸收能力。我国绝大部分企业缺乏技术吸收能力,阻碍了高校以专利许可方式向企业进行技术转移。解决此难题的途径除企业自身增强创新意识外,还需要政府营造有利于校企联系的环境和高校培养企业需要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3.3不足
本文用实证和案例研究方法评估我国“杜拜法规”对高校专利和许可的影响,尽管在选择案例时充分考虑了样本的代表性,以提高研究结论的普适性,但由于数据获取仅以清华大学和重庆大学为例,也未能对研究结果的实用性做深入分析。在未来的研究中,将通过更多的案例及量化的数据来验证各因素对高校专利增长的作用强度。此外,也会进一步研究高校积极从事科研成果转化的商业化活动是否对教学和科研产生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1]Mowery D C, Nelson R R, Sampat B N, Ziedonis A A. The Growth of Patenting and Licensing by U S Universities: An Assessment of the Effects of the Bayh-Dole Act of 1980 [J]. Research Policy, 2001, (30):99-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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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雷朝滋,黄应刚. 中外大学技术转移比较 [J]. 研究与发展管理,2003(5):45-52.
[5]叶桂林. 大学技术转移中心运作模式研究 [J]. 经济问题探索,2004(4):92-95.
[6]毕会英. 政府在大学技术转移中的职能定位 [J]. 科技管理研究,2006 (1):17-23.
(责任编辑:王惠萍)
(1)缺少促进专利许可活动的动力。由于重庆大学负责支付专利申请费和维持费,专利发明者没有费用负担,也没有压力去转移获取授权的专利。而且,发明者可以从技术开发合同中得到比专利许可合同更高的收入即90%以上,而后者只有70%。
(2)技术买方的偏好。在技术市场上,企业是重庆大学最大的买方。企业更偏好与重庆大学签署共同研发技术开发合同而不是技术转让合同,因为在技术开发合同内包含了对专利许可的约束。
(3)缺少具体的技术转让规章。直到2009年,重庆大学才出台具体的技术转让规章。在此之前,具有商业潜在价值的科研成果是否已由科研人员以专利许可方式出售,没有完全受到重庆大学的监管和控制。职务专利是学校拥有知识产权,而申报者往往会认为属个人所有,加上保护意识薄弱,事实上很多水平较高的专利已经许可使用,但表现形式可能是技术开发。
重庆大学在法规出台前后专利显著增长的原因与机械领域科研的杰出表现、技术转让管理机构及大学的专利政策相关。重庆大学最初是一所工科大学,机械是其传统优势领域。机械领域的专利在法规颁发前后一直占主导地位。在法规出台之后,光学、电子、新材料、生物科技领域的专利显著上升,但仍在机械之后。其次,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和知识产权办公室在法规出台之前就已经成立,负责大学的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采取各种措施把大学科研成果推向市场:公布年度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目录;在大学高科技展览会上展示研究成果;通过互联网传播具有市场潜力的技术信息;设立专项基金资助专利技术进行商业化;组织知识产权课程和研讨会,向科研人员传授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帮助发明者完成专利申请等。在大学专利政策方面,重庆大学在2002年实施知识产权管理系统。与清华大学一样,从2000年起,专利已经被用作一个指标来评估科研人员的工作量和职位晋升。2003年,新制订了《重庆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对知识产权的内涵、归属、保护、管理、扶持以及奖惩都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并设立重庆大学专利申请资助基金和奖励基金,对专利申请和获权人员给予资助和奖励。2007年起,引进重庆市优秀的专利代理机构,开展学校职务发明专利代理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学校的专利服务体系,达到了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的宣传目的。这些要素构成了促进专利增长的有利环境。
3结论、启示与不足
3.1结论
本文评估了我国“杜拜法规”对高校专利与许可的影响,并以清华大学和重庆大学为例,具体分析了该法规出台前后两所高校专利与许可变化的情况及原因。 研究结果表明,该法规促进了高校专利的增长,但仅是影响因素之一;该法规对高校专利许可的促进作用不如对专利的作用明显;该法规对不同层次高校的专利和许可影响不同。
具体来说,该法规实施前我国已经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高校实施知识产权管理战略、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社会对知识所有权认知的改变均推动了高校专利与许可的增长。在法规生效后,我国高校研发经费持续巨额增长,高校对知识产权流失与侵权的反思,也进一步促进了专利与许可的增长。但由于校企合作以技术开发合同为主,企业技术吸收能力普遍不足,高校专利成果难以找到合适的企业合作,因而该法规对高校专利许可的作用有限,对第一梯队高校在专利和许可方面的影响高于对第二梯队高校的影响。两所大学的案例分析结果,验证了上述研究结论。两所高校在法规出台前已经开始积极从事科研成果转化的商业活动与高校内部的组织创新,例如清华大学设立科研院负责技术转移,重庆大学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和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大学的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管理。 清华大学专利与许可的数量和金额强于重庆大学,除自身学科优势外,还在于其在法规出台前设立的内部激励机制,如专利申请基金、专利奖励基金、专利工作绩效评估等措施早于重庆大学。除此之外,清华大学更专业化的专利管理在专利和许可方面优于重庆大学。这说明高校专利激励机制和专业化管理在推动专利增长中具有重要作用。虽然清华大学在法规颁发后在专利许可方面有所进步,但是专利许可合同的数量和金额占总的技术转让合同的比例低于西方高校,重庆大学在专利许可合同方面的数量与金额所占比例更低。重庆大学的案例反映出大多数中国高校的境况。我国“杜拜法规”的实施并不必然导致专利许可的增长,法规似乎只在第一梯队的综合性大学中保持了专利许可的增长趋势,但这种趋势没有在第二梯队的综合性大学中显现。
3.2启示
本文的实证和案例研究结果可以给予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定者和实践者如下启示:第一,仅靠单一的法规促进高校与企业之间的技术转移是不够的,需要高校内部创新组织机构及建立激励机制;第二,高校需要继续发展优势学科,强化科研实力。 因为高校专利的增长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自身优势学科的杰出表现;第三,增强高校与企业的联系,提升企业的技术吸收能力。我国绝大部分企业缺乏技术吸收能力,阻碍了高校以专利许可方式向企业进行技术转移。解决此难题的途径除企业自身增强创新意识外,还需要政府营造有利于校企联系的环境和高校培养企业需要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3.3不足
本文用实证和案例研究方法评估我国“杜拜法规”对高校专利和许可的影响,尽管在选择案例时充分考虑了样本的代表性,以提高研究结论的普适性,但由于数据获取仅以清华大学和重庆大学为例,也未能对研究结果的实用性做深入分析。在未来的研究中,将通过更多的案例及量化的数据来验证各因素对高校专利增长的作用强度。此外,也会进一步研究高校积极从事科研成果转化的商业化活动是否对教学和科研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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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