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噪一时的词作家名誉侵权案
2014-05-05晨冰
文/晨冰
名噪一时的词作家名誉侵权案
文/晨冰
名案回眸
1987年10月16日上午9时,费时一年之久,徐汇区人民法院终于公开开庭审理发生在上海唱片公司内的诽谤案。
一个公司的经理居然与属下的青年职工在众目睽睽之下对簿公堂,况且是追究被告人犯诽谤罪的刑事责任——这是上海滩上罕见的新闻,自然引起人们格外的关注。
济济一堂的旁听席上有《解放日报》、《文汇报》、《新民晚报》、《劳动报》、《光明日报》、《上海法制报》、《中国法制报》、《民主与法制》、《法律咨询》和中央电台等几十家新闻单位的记者,还有中共上海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市委宣传部、广播电视局、九三学社上海市委及徐汇区委和中国唱片公司上海分公司等单位的人员。
审判员的法庭调查一丝不苟,辩护人的辩护发言针锋相对。大庭内回响着著名老律师李国机浓重而又响亮的四川口音:“揭发本单位领导人的违法失职行为,是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公民的权利,按正常情况,亲笔签名,向上级机关反映,这种行为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是体现了公民行使政治、民主权利的反映,是无可非议的。因此,我认为我的委托人即本案被告人周威无罪……”
法庭是禁止喧哗和议论的,然而,旁听席上却响起了啧啧的赞同声。
在法庭未宣判之前,且让历史的镜头回转一下,追溯到孙立功与周威两人关系的演变及本案的来龙去脉……
周威为什么要揭发孙立功?
孙立功曾任上海新华书店副经理,1983年到上海唱片公司任党委副书记、经理。周威是同年10月由孙立功调入唱片公司的。客观地说,孙立功曾经很赏识周威。
周威从小喜欢唐诗宋词,爱好文学、音乐,20岁开始业余创作歌词,虽然未能获得进大学深造的机会,但他信奉李白的名言“天生我材必有用”,大胆闯进歌词创作园地探索,自学成才。10年的时间里,他发表歌词380余首,电影《庐山恋》、《泉水叮咚》,电视连续剧《节振国》、《杏林春雨》、《南国星泪》等插曲的歌词都出自他之手。由他作词的《人生之歌》、《花与歌》、《希望之歌》、《我问绿树》等歌曲,经李谷一、胡松华、蒋大为等歌唱家的演唱后,在全国各地广为流传。1985年,这位没有大学文凭的自学成才青年被破格吸收为中国音乐家协会会员、中国音乐文学会会员。
孙立功正是看中周威的才华,才将他调入上海唱片公司。当时,孙立功找到周威,说:“现在迫切需要用人,你年轻有为,我们要重用你,你要多多表现,以便将来提拔。”不久,孙立功叫周威去组织“群众喜爱的唱片、盒带歌曲评选”活动,并委任周为“总联络员”。周威不负众望,四处奔波,八方联络,二上北京,请来了李谷一、成方圆、姜昆、苏小明等著名歌唱家和演员,在上海举办了四场演出,盛况空前,上海电视台作了实况转播,《新民晚报》用几个版面的篇幅连续报道,孙立功对此很满意。接着,周威又筹办了“陈海燕、吴越菲独唱音乐会”,一举成功,此事被评为“1984年上海学生十大新闻”之一。不容置疑,陈海燕的脱颖而出,吴越菲的一举成名,周威是起了一定的推荐作用的。其间,周威先后在《解放日报》、《文汇报》、《新民晚报》等报刊上发表几十篇文章,宣传上海唱片公司近年来的成果,还向公司领导提出了许多改革的建议和设想,这些都得到了孙立功的赞许。孙立功曾公开赞扬周威是“具有改革思想”的青年。那么,周威怎么会成为孙立功的“冤家对头”的呢?
事情要从张某说起。曾因长期旷工、玩弄女性而被开除出厂的青年张某,在1984年上海青年吉他弹唱大赛中获得一等奖,顿时成了红极一时的“歌星”。上海唱片公司瞅准时机,与张某签订了合同,大量灌制和发行张某演唱歌曲音盒带,张某的第一盒磁带竟发行了137万盒。由此,公司领导视张某为“搖钱树”。周威对此十分反感,多次向有关人员并向孙立功提出:此人的演唱水平并不高,而且道德品质有问题。某些因编辑、录制张某盒带而大获其利的人遂迁怒于周威,认为周威在“撬”的信息不断反馈到经理室。诸如此类的信息使孙立功逐渐形成了一种印象:周威不太听话了,惹是生非,芥蒂由此而生。同时,周威对孙立功用人有意见,向公司最高决策者“进言”无效,遂于1985年4月分别向中国唱片公司总经理刘森民、副总经理赵晨写信,反映孙立功在干部政策、编辑方针上的问题,并提出了改进上海唱片公司工作的建议。两位总公司的领导都回信给予肯定,赵晨在信中写道:“你在信中反映了很多情况,也提出了一些很好的建议。这些,对我们了解情况,指导分公司今后工作,都有参考价值。对此,谨向你表示谢意!”
这封信使周威“感到莫大的鼓舞”,他满怀希望,企图在上海唱片公司的改革舞台上施展一番。然而,事与愿违,常有人在背后戳他的脊梁骨,说他是“撬客”、“狂妄自大”。厄运接踵而来:病休三个月,他被调到了录像部。在录像部,他费了九牛二虎之力物色到了《脚手架上的奇遇》的电视剧剧本,孙立功亲笔批示“可拍”;可是当拍摄班子组建妥当后,孙立功却宣布不拍了,这使周威十分被动。接着,孙立功亲自召集组织科长、劳资科长、干部科长、发行部主任、编辑部主任、办公室主任等对周威进行“小范围的帮助”。会上,孙立功言辞激烈、态度急躁,只准周威检查缺点并当场录音,否则就要其下放车间劳动。为什么要录音?用孙经理的话来说:“免得他日后翻账。”这种“帮助会”的效果会怎样?周威的回答是:“一个突然袭击的会,一个莫名其妙的会,一个压我就范的会。”这也许是孙立功所始料不及的逆反效果。
厦门会议引出的风波
1985年7月20日,《解放日报》发表了记者熊能采写的《看一个所谓歌星的真面目》的文章,揭露了张某肆无忌惮糟蹋妇女的流氓行径,同时以未点名的方式批评了上海唱片公司为追求本单位经济效益,大量灌制张某盒带的问题。
上海唱片公司非但不接受党报正确的批评,相反写了洋洋万言字的“材料”,指责记者“无中生有”,“背离事实”。为此,解放日报党委书记、总编辑陈念云特派记者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在上海唱片公司调查期间,周威揭发了公司领导这年8月中旬在厦门召开订货会议铺张浪费、违反财政纪律的问题。在作了充分的调查取证之后,记者向总编辑陈念云如实作了汇报。当时,正是党中央、国务院发出通知,三令五申不准在旅游风景地开会、不准公费送礼、不准超标准宴请之时。陈念云总编辑敏锐地意识到上海唱片公司厦门会议所暴露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指示要在《解放日报》头版显要位置刊登报道并配发评论。10月12日,《解放日报》在头版发表了周威的来信和记者的调查附记及《关键在上面》的评论。
在这篇批评报道的送审小样上,孙立功亲笔写下了“情况属实,接受报纸批评,今后工作中改正”。
文章发表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也引起了中央和上海市领导部门的高度重视,上海市有关领导部门专门发了通报批评。
孙立功恼怒万分,决定把周威“退回宣传部”。
周威陷入了苦闷:为什么向领导提了意见,就被视作“眼中钉”、“肉中刺”?为什么如实揭发孙立功的问题,就要“驱逐”出公司?更使周威感到愤愤不平的是,他明明早已填了干部登记表,公司领导却取消了他的干部资格;他是中国音乐家协会会员,理应是知识分子,却不让他评起码的初级职称。是因为没有大学文凭吗?非也,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
对调查组的“结论”不服
1986年1月初,党中央在首都召开了“八千人大会”,胡耀邦总书记号召党内外一切正直的同志勇于同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作斗争。来自北京的春风,扬起了周威敢于斗争的风帆。于是,他先后向中央和上海市的有关领导机关写信,揭发孙立功。与此同时,上海唱片公司副经理、著名声频专家李宝善和技校老师单增辉等人也分别向领导部门反映了孙立功的问题。2月下旬,中国唱片公司党组副书记、副总经理赵晨率领调查组进驻上海唱片公司。
在作了一个多月的调查之后,调查组作出结论:“总体上所告不实”,并作出有关行政决定。
按理说,北京来的调查组作出了调查结论,事态一般都会趋于逐渐平消。令人奇怪的是,周威居然不服调查结论,于9月继续写信向上级揭发孙立功的问题,同时还反映了调查组的问题。难道周威果真是一个“头上长角、身上生刺”的“撬客”?否,他有充足的理由。请看中共上海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向中央有关部委发出的情况反映:
“(一)调查组长赵晨在孙立功出访美国套汇等问题上有牵连,为有利调查组开展工作,建议赵回避;(二)原揭发的问题从性质上说虽有‘总体上所告不实’,但事出有因,孙在涉外问题上确有违反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等错误,揭发者不属诬告,应予保护。”
记者在上海唱片公司采访时了解到,公司不少员工对中国唱片公司委派赵晨当调查组长的做法颇有非议,认为赵与孙的一些问题有牵连,由赵负责调查孙立功的问题很不妥当。同时,公司许多员工对上海市委宣传部和市广播电视局坚持原则的做法表示赞赏与拥护。他们坚决支持上海市纪委要求赵晨回避,以利调查组开展工作的意见。
周威的遭遇
尽管上海市有关领导部门一再重申,揭发者不属诬告,应予保护,但是,周威在上海唱片公司的处境维艰,受到了一系列的打击报复。
周威患有慢性病,正在医院治疗。上海唱片公司竟然印了一份所谓的“周威病情介绍”,送给有关部门。这份“病情介绍”前半部分承认周威有需要住院手术的病,后半部分却又说公司“医务室完全可以诊治,不必继续转诊”,还断言“周威是泡在华山医院和上海舞剧院,不知搞什么名堂”。随即开始扣发周威的工资,中断其在医院的治疗。
周威持有一张中国唱片社的记者证,这张记者证是由孙立功签署同意,经中国唱片公司副总经理赵晨批准签发的。1986年8月29日,上海唱片公司以《唱片报》停刊为由,发函要周威“9月2日前交还记者证,以便统一上交总公司”。可是,上海唱片公司居然在8月29日抢先在《新民晚报》、《上海文化艺术报》同时刊登“启事”,声称:“为防止其持证冒充记者进行活动,受中国唱片社委托,周威所持编号为078的记者证作废。”显然,经孙立功亲自审阅同意刊登的这则“启事”,已经明显构成了对周威人格的侮辱!
可以佐证的是,从8月17日到9月4日,经孙立功首肯,上海唱片公司以办公室的名义,先后三次向上海市委有关领导分送了反映周威“劣迹”的打印材料,说周威“为了达到个人目的,甚至不惜造谣说谎,公开诽谤……”指责周威是“狂妄自大,目空一切”的“歇斯底里”和“报复狂”。上海唱片公司的这种错误做法当即受到上海市纪委和市委宣传部领导同志的严厉批评。
遗憾的是,孙立功没有听取市委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的忠告和批评,一意孤行,继续扩大事态。经过他的一番活动,《民主与法制》杂志发表了题为“一个‘文革’幽灵在这里游荡——发生在上海唱片公司的‘地震’”的署名文章,公开点名批评周威是“‘文革’的幽灵”、“地震制造者”,是破坏上海唱片公司安定团结局面的“头目”和“八大金刚”之一;指控周威对孙立功的揭发“是严重的诬陷”。这些指控使周威处于四面楚歌的困境,给他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
周威愤而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民主与法制》两位记者对其诽谤的法律责任。获悉周威提起诉讼,孙立功又采取措施,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指控周威对他的揭发,“都是没有事实根据的诬告”,要求法院依据《刑法》第145条规定,追究周威的刑事责任。于是,发生了这么一场罕见的引人注目的公司领导告职工的官司。
法庭的最后一道程序:宣判
周威一共揭发了孙立功11个问题:厦门订货会铺张浪费;录制歌手张某盒带;出访外国期间套取外汇;从港商孔某处进口BSR唱机4000台(国际市场每台售价为25美元,孔提价为45美元,一进一出国家损失8万美元;进口的BSR唱机的损坏率高达46%,原定索赔1.8万美元,孙立功访问香港时只向孔要了1.2万美元);以邀请张明敏来上海演唱为名,给了港商孔某8.8万元港币,结果张未来;用白条从仓库中取走1000盒正品盒带(每盒售价6.5元人民币),未按处理盒带规定拆封、盖处理章、消磁,却以每盒1.7元卖给华东医院医护人员;和党委书记包粟海一起写假证明给所谓的“上海国际青年联合基金会”提供10万元捐款,致使该基金会负责人以此到处行骗;在公园里与年轻女性有越轨之行径。
上述问题难道果真是周威以“虚构事实、危言耸听”的手法精心炮制出来的吗?周威是否正如孙立功所指控的犯了诽谤罪?
1988年1月12日下午1时,徐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作出了庄严的宣判:“本庭认为:周威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告发的内容虽部分有出入,但尚不构成犯罪。自诉人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本庭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孙立功之诉。”
作为原告的孙立功败诉了,而被告周威胜利了。然而,周威是一个可怜的胜者:持之以恒地同违法失职的领导者作斗争,为揭发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而赢得的仅仅是——尚不构成犯罪。多么令人感叹!本案虽然结束了,但记者却陷入了沉思。
固然,周威不是一个完人,他是一个优点突出、缺点也突出的追求真理与进步的青年,他有才气,思维敏捷,勤奋正直,勇于同以权谋私的权贵较量,具有当代青年的朝气、正气、锐气。应当说,我们的时代需要更多像周威这样的勇于揭发不正之风的青年。周威的缺点是恃才傲物,自由散漫。为什么这样一个优点明显大于缺点的青年作者,仅仅因为揭发了领导的问题而在上海唱片公司就无安身之处了呢?我们的党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究竟应该如何保障公民监督、批评干部的民主权利呢?我们怎么建立和完善真正能够确保职工行使监督领导干部的体制与机制,使职工民主监督行之有效而不流于形式呢?
编辑:郑宾 39375816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