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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的N个特点

2014-05-05谢飞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检察风云 2014年22期
关键词:还款额恶意透支担保人

文/谢飞(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恶意透支的N个特点

文/谢飞(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多招骗领信用卡

在检察机关办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发现很多行为人在申领信用卡时处于无业状态。这些人之所以能成功申领信用卡,主要基于以下几种原因:一是持卡人通过虚报身份、虚构收入状况的方式以达到申领信用卡所需的资信要求,其在申领信用卡之初就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目的。如杨某信用卡诈骗案,其因赌博欠下高利贷,于2013年2月向某银行提供虚假的工作单位、住宅地址及联系方式,成功申领了一张商旅白金贷记卡,杨某多次持卡透支消费或取现用于抵偿赌债,共透支人民币9.9万余元。

还有些人采取互为担保或者循环担保的违法方式,骗取发卡行的信任而领取信用卡。《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发卡行应当认真审查信用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有效担保及担保方式。然而,该《办法》法律效力等级较低,关于信用卡申领中的担保方式以及银行审查方式的规定很模糊,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也不强,因此给不符合申领条件的行为人打开了方便之门。如在一起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中,毛某因被朋友骗光做生意的资金,为了打官司讨公道,他与妻子两人互为担保人办理了两张信用卡,用透支的钱款打官司,累计5万多元。担保的本意是由第三方为申办人的信用及还款提供保证,降低银行信贷风险,而本案中毛某夫妻的资产状况不佳,双方互为担保人无法发挥担保应有的作用。

并且银行资信审查流于形式,把关不严,随意放宽申请人、担保人条件,简化申请手续,或不对申请人、担保人进行信息核实。还有的银行委托中介机构营销信用卡(即“代办”),由于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申请人信息审核不规范、不到位,甚至代替申请人填写申请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从而导致原本不符合申领条件的行为人能够获得信用卡。如吴某信用卡诈骗案,其曾于2004年11月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满释放后于2008年5月至2009年4月持四张信用卡恶意透支金额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其中,吴某于2008年10月向某银行申领普通信用卡后,产生了透支行为,透支金额3.6万余元,在大部分透支本金尚未归还的情况下,又于2009年4月向该银行再次申领双币信用卡,继续透支人民币2000元,美金100元。

“积少成多”的恶意透支

对于一般人来说,近期利益的获得比远期收益更为重要,在即时消费和未来还款之间,大多数人总会选择前者。因此信用卡的透支功能吸引了大量人的关注,尤其是一些有强烈消费欲而没有足够资金的人群,在对还款能力盲目乐观的心理支配下,很容易滥用信用卡进行大额的透支消费。从虹口区检察院受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透支款项用途的统计看,行为人透支款项大部分用于消费购物和生活开销。这类信用卡恶意透支主要是利用信用卡的透支功能多次在不同的特约商户消费或者银行营业网点频繁领取限额内的现金,积少成多,达到较大数额时拒不归还,导致银行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

恶意透支者由于每次透支金额均在银行规定的限额内,银行对于此类恶意透支行为很难事先察觉。如李某于2008年11月在某银行申领了信用卡一张,银行给予李某2万元的信用额度。李某先后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20多次,每次均在银行授信额度之内,累计透支16730元。当然,也有人将透支钱款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如2012年本市一名持卡人先后申领了39张信用卡,大量套现用于赌博、偿还赌债,导致300余万元无法归还。

“少还多支”、“以卡养卡”

在大量透支信用卡内资金之后,为了能够继续透支信用卡,行为人往往采用两种办法:一是采用“少还多支”的方式,即通过归还最低还款额的方式防止银行停止其信用卡的透支功能,从而可以继续透支该卡,但在归还最低还款额后,行为人往往会进行一次大额的透支。如林某恶意透支案,其因网店需要资金周转,于2008年7月在某银行申办了一张额度为2万元的信用卡,通过网上银行购物然后退款等方式套现。此后一年,林某每月都会透支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开始他还按照最低还款额偿还欠款,后来他每月按时还款1元或2元,远远低于最低还款额。至2010年年初,林某恶意透支累计5万余元,并更换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缴。

二是采用“以卡养卡”的方式,即行为人同时向多家银行申办信用卡并同时使用,在一张信用卡透支过限时,以另外一张信用卡的资金填补资金空缺,最终导致多张信用卡均超过规定期限或者规定限额透支。如刘某自2006年以来,先后申请了六家银行的信用卡,采取多张信用卡循环使用方式透支,最后因资金链断裂,累计透支9万余元,经银行多次催缴仍不归还。恶意透支的持卡人为便于循环透支,大多存在向多家银行申办信用卡并同时透支使用的情况,涉及的银行少则三家,多则七八家。这种疯狂的申领导致的结果必然是无法填补透支资金,从而造成银行的损失。从发卡行范围来看,基本上国内外各大银行信用卡均成为犯罪目标,但更多集中于中小型民营银行。

逃避银行催收

根据2009年两高《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持卡人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应当认定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司法实践中,“逃避银行催收”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银行在催收开始时可以联系到行为人,但是行为人由于无能力归还透支本金以及高额的利息和滞纳金,于是采用不接银行人员电话甚至更换手机号码、住址的方式以逃避催收。如魏某信用卡诈骗案,其以个人名义先后申领了9张信用卡,其间累计消费、提现20余万元,用于赌博挥霍。当开卡银行多次催收时,魏某为了躲债,在未通知银行的情况下,擅自变更联系方式及住址,以此来逃避银行的催收。二是某些行为人在申领信用卡之初就已经产生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目的,因此其在申领信用卡时就填报虚假的联系方式。在透支后,银行也就无法根据其留下的联系方式进行有效催讨。三是持卡人取得信用卡后更换了地址和联系方式,但是没有意识到要主动通知银行,从而导致银行无法通过电话和信函进行有效催收。在具体办案实践中,持卡人在透支达到一定数额时银行也会关闭信用卡的透支功能,届时行为人必定是明知其已透支银行大量资金,如若再拖延不还,就应当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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