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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无为行为”及其治理对策探析

2014-05-05王再新

理论导刊 2014年4期
关键词:问责领导干部

王再新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党政办,广西桂林541004)

当前,全党正在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和国家治理初见成效,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成效显著。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一些领导干部“无为行为”依然严重存在。认真分析领导干部“无为行为”的危害及成因,提出相关治理对策,对于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干部队伍执政能力长效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领导干部“无为行为”及其治理意义

“无为行为”,主要是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及时、有效地履行规定职责,导致工作延误、效率低下的行为;或因主观努力不够,工作能力与所负责任不相适应,导致工作效率低、工作质量差、任务完不成的一种工作状况,[1]其实质就是“庸政”、“懒政”行为。

领导干部“无为行为”,是指领导干部掌握领导权力,负有领导职责和义务,但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及时、有效地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工作延误、效率低下,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的一种工作状态。简而言之,就是领导干部占着职务岗位不作为、少作为的庸政现象。领导干部“无为行为”的主要表现有:一是应作为而不作为。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对能解决的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妥善处理和解决;对需与相关部门协商办理的事项,不积极主动协商,或协商不一致时,不能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或有职责义务配合办理的部门,经多次协商衔接仍不配合办理,久拖不决等。二是作为不到位。以各种理由忽略或取消群众本应享受到的公共服务,如工作责任心不强、服务态度差、效率低下、遇事推诿、办事拖拉等。三是作为效果不好。业务能力或决策水平低,工作力不从心,难以胜任本职工作,致使工作长期被动落后,或缺乏开拓进取和勤政敬业精神,工作敷衍,不敢担当,一年内打不开工作局面,甚至与原来工作相比有明显滑坡等。[2]领导干部无为,贻误发展良机,直接损害群众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组织的形象和公信力,阻碍组织发展。

加强对领导干部“无为行为”的治理,是建设责任组织的本质要求,也是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其对提升领导干部公信力与执行力,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效能干部队伍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第一,领导干部“无为行为”治理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衡量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程度,由公民表达与政府问责、政治稳定与低暴力、政府效能、管制质量、法治以及控制腐败等6个指标构成,把问责提上了国家治理的重要议事日程。[3]世界银行的评估报告指出:如果中国要实现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下一步急需提高公民政治参与和强化政府问责,否则,就难以实现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可见,问责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性。我国已经实施了行政问责制,出台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但是对领导干部的“无为行为”进行问责却没有明确措施,为此,今后在国家治理能力建设中,要重视领导干部无为治理的愿景、路径、步骤,并能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问责制度的建设。第二,“无为行为”治理有利于领导干部作风的转变。领导干部的权力与所负有的领导责任是辩证统一的,他拥有一定的权力就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领导干部的无为,本身就是一种过失。无为治理在约束“无为行为”和激励干部奋发有为方面进行了积极而有益的探索,有利于推进领导干部效能建设,融洽干群关系。[4]第三,“无为行为”治理有利于增强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领导干部只有高效、有为从政,才能担负起对人民的责任。无为治理不仅针对领导干部工作的不作为,同时也针对工作中的效率低下,从而保证领导干部勤政,提高工作效率和执政能力。第四,“无为行为”治理有助于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领导干部的工作行为既需要道德的软约束,同时也需要诸如纪律、制度、法规的硬约束。[4]我们主张法治与德治并举,对那些无为的领导干部,既要通过教化来感动他们的德性,提高他们的自律性、责任心及为人民服务的质量,也要从制度、管理上设计与安排,以遏制和减少他们的“无为行为”,进而达到提高领导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目的。

二、领导干部“无为行为”的危害及成因

领导干部无为的工作作风,其危害是多方面的,更是非常严重的。主要表现在:一是损害党和国家的干部制度。我国现有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缺乏无为问责的考量。一些无为的领导干部应该给予问责和处罚,但是目前的问责多半是走过场,雷声大雨点小,结果不了了之,那些无为的领导干部不但没有受到惩处,还仍然稳坐钓鱼台,甚至得到提拔和重用,使群众怀疑和抵触单位或国家出台的干部任免政策及管理制度,对单位和国家产生失望情绪。二是使群众对领导干部产生信任危机。有为并且有大作为是我们党对领导干部的起码要求,但是近些年来,一些领导干部在其位不谋其政现象日益突出。领导干部无为的作风,不仅使群众对领导干部丧失信心、丧失信任,还导致群众对领导干部的抵触、反感,使群众不愿意听从或服从这些领导干部的管理,甚至出现“仇官”现象,给单位和国家带来极大的危害。三是引发领导干部价值观霉变和社会无为思想蔓延。由于政策法律存在某些漏洞,特别是问责制缺乏对无为问责的考量,使现实中的一些“无为行为”没有得到有效根治。无为的领导干部利用其位获得私利,甚至还被提拔重用,而有为的领导干部总是吃亏,实际上等于鼓励领导干部投机取巧、做“太平官”,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具有巨大的负面效应和强有力的负面导向作用,毒害了其他领导干部的心灵,有为就有位的价值和地位被动摇。同时,少数领导干部无为的负面冲击力是十分巨大的,其恶果是上行下效,全单位都来仿效“做与不做都一样”,加剧了“无为行为”的恶化和蔓延。四是延误单位发展。领导干部在工作上得过且过、不思进取,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熬资历、保位子,甚至在其位不谋其政而谋取私利,将会贻误发展机遇,导致一个单位长期发展缓慢,变化不大,更甚者将拖延党组织发展。

领导干部无为,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官本位思想严重。所谓官本位,就是一切为了做官,有了官位,就什么都有了。尽管我国等级森严的封建官僚制度早已不复存在,但官本位意识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由于现行领导干部体制中存在着“能上不能下”的弊端,因此,一些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淡化,“无过便是功”的思想比较突出。有的领导干部长期占着位置不干实事,满足于当“太平官”;也有的领导干部整天呆在办公室里消磨时光,被群众总结为“一杯茶水、一根烟,一张报纸看半天”,满足于当“混事官”。二是监管机构工作不力。领导干部滋生“无为行为”最直接最重要的原因是其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党委和组织、纪检部门对领导干部教育重视不够,管理监督不严,对无为的领导干部漠然处之,不但没有诫勉谈话、惩罚处理,反而使其晋升。同时,信息公开不够全面,妨碍民众知情参与。[5]三是无为惩罚制度缺失。如果说“胡乱作为”其危害是“显性”的,已激起极大民愤,已有相应的治理之策,而“无心作为”、“无力作为”、“无所作为”则是一种“隐性”的“顽疾”,目前尚无根治之法。我国的问责制主要侧重于有错问责,对无为问责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可供具体操作的措施。另外,“问而无责”的现象在当前领导干部问责制执行中普遍存在,问责常常流于形式,群众认可度低。四是社会监督意识不强。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广大群众的民主意识较以前有较大的提高,但现实而言还存在很多问题:不敢给领导尤其是自己单位的领导提意见,以免引起领导不满;考评领导干部时,对领导干部有意见的人在考评时尽量回避,以免引起领导干部怀疑;让提建议时,则是先揣摸领导干部心理,不是有啥说啥,而是“领导想听啥就说啥”,更甚者怕领导打击报复,影响自己工作岗位、工作成绩或晋升;领导干部无为时,是视而不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不是帮领导查找原因,而是极力为领导遮掩。由于群众民主意识和监督意识不强,所以一些领导干部“如鱼得水”,是“得也乐也”。

三、领导干部“无为行为”的治理对策

领导干部“无为行为”的治理,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制度建设,我们必须一以贯之进行。

一是建立无为问责之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对问责的原则、适用情形、问责方式、问责程序等做了详尽的规定。可以说,《暂行规定》在很多方面都可圈可点,其颁布执行对于当前的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6]但是,《暂行规定》主要是有过问责、有错问责,而缺乏对无为问责。无为触及的是工作纪律、工作作风,但这决不意味着就可以迁就、纵容“不为者”。必须根据《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精神,加快建立“领导干部无为问责制”,对无为内容、问责范围、无为标准、问责方式、问责后果等一一作出明确规定,体现可操作性。同时,对于“无为干部”的追究,与“有错干部”一样,将视情况分别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降职使用、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直至免职等处罚。

二是强化有为行政之教。“打铁还需自身硬”。一方面领导干部自身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强化责任意识,夙夜在公,勤勉工作,真正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拥护,努力向历史、向人民交出一份有作为并且有大作为的答卷。另一方面,要从认真分析领导干部无为问题的政治文化土壤等深层原因入手,加强领导干部的勤政教育并常抓不懈,切实增强他们的宗旨意识、责任意识、效率意识,提高干部的公信力、执行力。[7]将领导干部教育好了,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社会风气必将大好。要让那些庸庸无为的干部摒弃“在其位不谋其政”的官本位意识,把自己不仅要看成是国家干部,更要意识到自己是人民公仆,要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真正体现出“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本色。

三是发挥组织监管之职。加强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是党委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单位党委要本着党管干部的原则,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组织实施、亲自监督考察、亲自问责处理,切实建设好一支有为、群众信任的领导干部队伍。组织部门要协助党委抓好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把加强领导干部无为作风建设的要求贯彻到组织工作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建立健全干部管理制度、工作奖惩制度、目标责任制度和工作定期考核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工作状况的日常考核,注意从平时表现和群众反映中了解、掌握领导干部的作为态度、作为程度、作为成效,随时向党委提供无为领导干部的处理建议。纪检部门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要着眼解决影响领导干部无为作风建设的突出问题,随时跟踪督办,积极探索建立领导干部无为监督制约的有效机制。改革领导干部用人制度,惩治那些“太平官”,对“无为者”要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置,提拔重用有为的干部,强调“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价值取向。

四是完善绩效考评之法。要解决领导干部的无为问题首先要考虑领导干部的工作绩效问题,要建立健全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科学评价机制,科学合理地设计领导干部有为、无为的指标评价权重,政绩由群众说了算,不是由数字说了算。评价标准应坚持从群众需求出发,既有经济指标,也有社会发展、环境建设和资源节约等指标,还应考虑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生活水平和满意度等。可以借鉴国际上比较成熟的“3E”准则,即围绕经济(Economy)、效率(Efficiency)和效益(Effectiveness)来开展。[8]深入开展群众评议活动,扩大民意和民主测评范围,规范公众评议领导干部绩效的方式方法,提升群众参与的质量和效果。

五是搭建群众和媒体监督之梯。要把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衡量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标准。有效的领导干部无为治理应该是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监督治理,应该不断完善人民群众参与行政决策、监督公共权力的规章和制度,保证人民群众的参与权、监督权。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网络监督的监督作用,拓宽监督的渠道并落实监督效果,对多数群众不拥护、不赞成的干部,坚决不能提拔重用,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庸官,坚决要其让位。[9]要大力推进领导干部工作信息公开,使各级监督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监督领导干部的行为,对那些不作为的领导干部要敢于向社会公开,让社会知晓,促使那些无为的领导干部大胆作为,提高职务责任和义务,增强执行力和公信力。

六是确保无为问责之效。有过错要问责,无为同样也要问责。无为的陋习,与执政为民的理念背道而驰,表面上没有直接发生过错行为,但实质上是在间接酿出过错,因为不作为不仅会损害组织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还会严重阻碍地方或单位发展。无作为本身就是失职渎职的表现,按照权责对等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对无为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理所当然。实行无为问责,对领导干部的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进行有效监管,促使领导干部强化危机意识,让庸碌无为的“太平官”混不下去。通过绩效考核,对位居末位的领导干部,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降职、免职、诫勉谈话、下调工资等级等措施予以惩处,确保无为治理取得实际效果。

总之,领导干部“无为行为”治理是国家治理现代化中一项急需强化的重要内容。我们必须加强领导干部的无为治理,建立健全无为问责制度,促进领导干部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切实增强干事创业的事业心、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出表率,树立新风,促进工作,提升效能,狠抓工作落实,促进党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健康发展。

[1]分析称干部“无为问责”有助转变官员庸懒积习[N].光明日报,2011-05-03.

[2]陈宁.制度化治理公务活动中“庸懒散”现象的思考[N].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3-10-09.

[3]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N].济南日报,2013-12-10.

[4]肖光荣.中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政治学研究,2012,(3).

[5]盛荣华.党政干部无为问责制研究[M].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

[6]任建明,杜治洲.问责制如何避免“问而无责”[J].人民论坛,2010,(14).

[7]李方.如何完善“无为问责”[N].光明日报,2011-05-03.

[8]王志飞,唐魏.正视问题 探寻对策[N].人民日报,2013-07-03.

[9]邹太平,胡敏.“无为问责”激活洞庭水——湖南省岳阳市开展干部问责工作纪实[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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