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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管理到治理:地方政府维稳职能的失衡与矫正

2014-05-05徐铜柱

理论导刊 2014年4期
关键词:职能公民政府

徐铜柱

摘 要:转型时期,以维稳为重心的地方政府管理职能呈现失衡状态,突出表现在维稳工作的泛化导致社会治理责任的弱化、维稳目标的强化导致公共利益目标的淡化、维稳的高成本导致社会治理能力降低、维稳责任与权力资源之间的错位等。当前应以治理为目标对政府管理职能予以矫正:职能结构上,要从维稳职能为主转向各职能平衡发展;职能关系上,从职能交叉向责权统一转型;职能主体上,从单一政府管理向多元合作治理转变;职能环境上,要培育公民社会以增强政府社会治理能力。

关键词:地方政府;管理;治理;维稳;政府职能

中图分类号:D6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4)04-0024-0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新的部署,特别是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目标,这不仅为解决当前一系列社会问题、转型政府管理体制、提升政府社会治理水平指明了方向,而且也为政府从公共行政迈向公共管理提供了强劲的动力。多年来,由于社会转型时期许多矛盾的显现,使政府不得不把维稳作为重中之重的职能加以重视,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维稳体制。不可否认,现有的维稳体制对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但也暴露出了一系列新的问题,比如把一些公众维权、宗教信仰、征地拆迁等问题政治化、扩大化,导致矛盾激化。其实,这些大多是社会问题,可通过社会治理来解决。社会治理要求创新政府管理,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创造良好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公正,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这一目标的实现单靠维稳职能是难以实现的,它需要更广泛更全面的政府职能的落实。

一、以维稳为重心的地方政府管理职能重心失衡

当前,一些地方政府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治理与维稳的关系,有的甚至将社会治理等同于维稳,并将大量的人、财、物力用于单纯的维稳工作,忽视了具有根本性的社会治理责任的践行,导致政府管理中社会治理责任与维稳责任的严重失衡。一方面,从政府视角看,维“稳”成本不断增大,公安、武警参与频度高,这种以国家强制力为主的刚性“维稳”方式目前已面临着“愈维稳愈不稳”的状态,其实际效果也日益受到挑战;从公民的视角看,以维权为目标的泄愤、械斗和骚乱等极端形式的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这种以“争利”为目标,以非直接性矛盾冲突为表现形式的中国式“维权”行动经常处于非制度化和无序的状态。[1]

1.维稳工作的泛化导致社会治理责任的弱化。当前,维稳工作涉及面广,包括治安管理、社会矛盾化解、信访总量控制、外来人口管理、社会舆情引导、突发事件处置等一系列工作,许多一般性的利益纠纷、公众的维权活动等都纳入其中,导致基层政府维稳任务繁重。社会治理绩效取决于政府组织功能发挥的程度,政府管理绩效是社会治理绩效的基础和保障。在“稳定压倒一切”、“维稳是第一责任”的政治使命下,维稳工作呈现出一种压力型维稳模式,基层政府迫于上级政府的维稳要求,对本辖区内的任何矛盾都高度紧张,害怕被“一票否决”,形成一种社会不稳定的恐惧症。在这种压力型的维稳模式下,公众的一些常规的矛盾纠纷往往被放大成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公民的一些正常的合理的维权行动会被认定为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实际上许多问题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社会民生问题,丝毫不涉及到意识形态和政治图谋,与社会稳定无关。当然,地方政府如果对公众多次反映的诉求处理不及时,导致公众采取极端手段抵制政府的不作为就是另外的性质了。一些基层领导把社会稳定理解为一种没有任何冲突和矛盾的绝对的静态稳定,为了实现这种静态的稳定,他们不能用“平常心”看待社会冲突,为了所谓的维稳不惜一切代价,动辄运用公安、武警等力量。正是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基层政府努力践行“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的维稳思路,一旦发现有越级上访等现象,就会采取如截访、罚款、殴打、拘留、“被精神病”、以至于公然在北京雇佣私人保安公司开设“黑监狱”等手段压制上访群众,严重侵犯了公众的各种合法权益,甚至造成上访群众人身和精神的巨大伤害。[2]这种带有很强政治色彩的压力型维稳模式导致地方政府忙于控制表面矛盾而忽视其正常的社会治理职责,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弱化,大量的社会民生问题、管理问题、经济问题、法律问题得不到解决,造成地方政府社会治理责任的严重缺失,反而为新的矛盾埋下了安全隐患。

2.维稳目标的强化导致公共利益目标的淡化。地方政府的维稳工作被上级政府列入“一票否决”的范畴,将维稳成效作为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这事实上为地方政府在政府管理的目标重心选择上提供了依据。在我国基层的社会实践中,考核政府政绩、决定官员升迁的主体实际是上级政府和领导,这就是许多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唯上不唯下”的真正原因。《人民论坛》杂志社专门就地方政府维稳现状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受调查者中高达 70%的人认为“维稳目的异化,只保自己官帽,不管群众疾苦”。[3] 这一结果说明地方政府重政绩考核目标轻公共利益目标。从公共治理角度看,维稳的根本目的应在于消除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创造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从而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最大限度地实现民生幸福。但在稳定压倒一切的现实考量面前和“一票否决”的考评压力下,地方政府维稳的目标就会变为短期性或临时性,任何不稳定因素只要不在本届任期内爆发就是政绩。由此带来的诸如“花钱买平安”、“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没事就是本事”等观念和行为大有空间。地方政府作为最大的公共组织,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理应为公众服务,把公众的需求作为第一要务,而不是把政绩作为首选。可是维稳目标的过度强化使得地方政府实现社会公共目标的动力不足,不愿去想办法解决缺乏具体衡量指标的民生问题,公共利益目标往往被淡化。

3.维稳的高成本导致社会治理能力降低。作为社会转型时期的压力型维稳方式产生于特殊背景下,虽然对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高成本的权宜式维稳,治标不治本。维稳成本主要表现在公共安全的支出上,一般用于维稳机构和人员、防范处置群体性事件和“维稳基金”的各项开支等。近年来,地方维稳成本急剧攀升,增速超过其他公益性事业的增长速度。例如,2000-2006年间,(地方财政支出中的武警部队支出)平均年增长率达26%,高于同一时期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年增长率(分别为17%和19%)。从2007年开始,全国财政支出决算将“公共安全”单列出来。2009 年全国用于公共安全的财政支出达4744.9亿元,比上年增加 16.5%。2010年“用于内部保安的预算达人民币5140亿元。公共安全财政支出增加8.9%,实际金额亦与国防开支相差无几。”[4]到2011年则首次超过了国防开支。以上数据显示,大量的财政经费作为政府维稳的常规性支出,已经成为各级地方政府和社会的沉重负担。有些地方一个上访户几乎要拖垮一个乡政府,这足以表明维稳成本对地方政府的巨大压力。尽管如此,这种维稳其实只是权宜之计,很多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维稳责任与社会治理责任的重心发生位移,以“善治”为核心内容的社会治理难以有效推进。维稳功能一枝独秀,地方政府的其他政府管理能力(如解决民生问题、利益协调、基础设施、社会保障、生态保护等)受其影响严重不足,导致整个社会治理能力降低。endprint

4.维稳责任与权力、资源占有的关系失衡。在现行体制下,“维稳”压力往往被科层体制传递到其最末端——基层的政府(乡镇政府)和“准政府”(村委会、居委会),相对于上级政府来讲,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确实占有“信息优势”,熟悉维稳对象,能够较快了解具体情况,但从制度上看,位于科层制最低端的他们又具有明显的“权力劣势”,即他们的决策权和可调动的资源十分有限,甚至已有“碎片化”的倾向:一是横向之间的碎裂,比如垂直管理部门分割了县、乡两级政权的部分社会治理权;二是纵向之间的碎裂,比如基层决策权的有限,一旦出了矛盾,乡镇政府一般只是控制局面,尽力防止事态扩大,至于如何处理、如何定性、如何赔偿等问题都得等上级政府的指示。[5]正因为如此,有近四成的受调查官员发出“因体制、机制问题,地方官员常常两头受气”的感慨。[6]可见,作为政府管理重要内容的维稳工作,地方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在责任的分解与资源的配置上又存在严重的失衡与错位。地方政府作为维稳的责任主体,维稳责任无限大而掌握的资源和决策权又无限小,其维稳困境由此可见。

二、以治理为目标的政府管理职能之矫正

1.职能结构:从维稳重心转向各职能平衡发展。地方政府的职能结构一般包括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社会职能、生态职能等五个方面。社会转型时期,随着许多固有矛盾的凸显,与政治职能相关的维稳职能被提到特别的高度。在和谐社会建设的背景下,这些职能应该是相对平衡地向前发展,也只有这样社会才会全面进步。然而现实并非如此,许多地方政府在对待相关职能上认识存在偏颇,即重经济、维稳职能,轻社会、文化、生态等职能,经济、维稳职能挤压其他相关职能,甚至出现“经济中心主义”、“维稳职能一枝独秀”的状况,致使政府职能得不到协调发展。实践证明,地方政府过分重视经济和维稳,其他职能难以有效发挥,特别是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就业等民生性的社会需求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和重视,必然引发新的社会问题,导致社会的恶性循环,这就是有关专家指出的“越维越不稳”的怪圈。面对当前复杂的社会问题,政府管理创新必须从重新构建政府职能结构着手方能跳出上述循环。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地方政府应重新认识政府职能,科学界定职能界限,特别是处理好维护社会稳定职能与其他政府管理职能的关系。具体要求:一是高度重视经济、维稳以外的其他职能。政府职能的配置和运行应以社会需要为原则,这就决定了政府职能的宗旨是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7]因此,政府应强化社会保障、公共医疗卫生、社会公用事业、社会治安、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职能,从过分偏重经济、维稳的职能结构向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平衡发展的职能结构转变,使政府职能真正回归到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上来。地方政府应通过提供优质服务来满足社会需求,化解社会矛盾,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而不是单方面就维稳而维稳。二是改变政绩评价标准。标准就是指挥棒,改变政绩标准是优化职能结构的重要前提。根据十八大精神,应将社会、生态等职能纳入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指标,进而加重这些相关职能的比重,确保地方政府的职能结构不断优化。

2.职能关系:从职能交叉向责权统一转变。首先,理顺政府内部职能交叉关系。社会治理需要政府各部门责权明确,通力合作,才能产生良好的效果。然而,现实中一些地方政府内部各部门职责交叉,常常导致职责不清、争功诿过、效率低下、协调困难等诸多问题。责任不清就无法负责,责任不清也就难以追责,从而成为责任政府建设的体制障碍。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为例: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被划分为食品加工、食品流通、食品消费等环节,并分别由三个不同的部门实行监管,不仅如此,整个食品监管环节还涉及到农业、林业、工商、质检、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众多部门,他们都对食品安全负有责任,由于职能重叠交叉,出了问题担责意识淡薄,且都有卸责之对象。多个部门管理同一个问题,造成资源浪费,管理成本增加,管理效能降低。因此,理顺政府部门内部的职责关系是提高政府管理能力的有效突破口。当前,应借改革的东风,按照推行“大部制”的方略,将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明确责权关系,减少部门之间职责交错的事项,变部门之间“扯皮”为部门合作。其次,理顺重点职能与权力配置不平衡关系。政府职能重点应该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局势的变化适时地调整,才能有效发挥职能作用,否则就会钳制政府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目前一些职能在政府整个职能体系中的作用和意义明显提高,这就要求对相应的权力配置和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使其具有顺畅的关系和发挥作用的空间。然而,一些新的职能重心没能获得与之同步的权力配置,导致许多职能得不到很好地履行。例如环境保护职能已成为政府管理的重要内容,但现实中对环境的管理“部门分散、地方分割、条块分离”的现象依然十分严重,中央政府监督与调控不到位,难以保证严格执法,难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再比如,海洋战略与管理地位日益突出,而政府在海洋管理领域职责交叉、政出多门,管理海洋的部门多达18个,导致对海洋权益、安全、资源、环境等国家核心利益问题缺乏整体规划,对海上的执法监督管理不力。[8]如此等等。解决的办法就是整合职能相似的部门,重新配置权力结构,赋予像环保部门等重点职能机构更大的权力,增强其治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3.职能主体:从单一政府管理向多元合作治理转变。当前政府管理之所以被置于重要的地位,主要是因为社会转型时期呈现出一系列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比如环境污染加剧、犯罪率上升、贫富差距扩大、地区差异凸显、社会秩序混乱等问题越来越明显。面对各类凸显的社会问题,传统的以政府为单一主体的治理模式显得越来越力不从心,有时甚至无能为力。正如托克维尔所说:“不管它(政府)如何精明强干,也不能明察秋毫,不能依靠自己去了解一个大国生活的一切细节。[9]显然,地方政府的能力有限和社会问题的日益复杂,要求有更多的主体参与到问题解决的过程当中来,包括公民、非政府组织、企业、行业协会等等,政府在其中再不是唯一的决策者,只是治理主体的一员,应当与其他主体在不断沟通、协商、谈判、交流的基础上,通过合作的方式来解决社会问题。在多中心合作治理格局中,多元主体虽然没有严格的等级从属关系,但也并非处于无政府的混乱状态,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和行业规章,建立合作治理机制。endprint

构建多元主体的合作治理机制,当前首要的任务是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以往的全能政府是政府包办企业和社会所有的事情,政府想怎么办就怎么办,企业和社会没有自主权。实践证明,这种“强政府、弱社会”的管理模式已不适应社会治理的要求,特别是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和“治理”与“善治”理论的弘扬和践行,政府与其他市场主体通过合作、共治的方式共同管理公共事务,已成为政府管理创新的大趋势。当前,重新调整地方政府的权力配置,把政府职能的转变与调整市场主体的关系结合起来,真正实现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的转变,要求政府主动向市场、社会放权,让它们有相应的自由和空间管理自己内部事务,政府只进行引导和监督。对某些社会问题如社区建设、社区治安、环境保护等可通过协调机制实行合作、共管,政府在政策、资金上予以支持,社区等公共组织(第三部门)负责具体的人员和制度落实。实践证明,这种政府与第三部门合作共治的关系,已经成为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一种主要机制和制度安排,成为实现政府社会治理目标的重要力量。

4.职能环境:培育公民社会以增强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正确处理好政府和社会关系,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充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10]培育公民社会可以减缓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矛盾冲突,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增强政府社会治理能力。俞可平认为,公民社会是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它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具体包括公民的维权组织、公益组织、行业协会、利益团体、社区服务组织、公民互助组织等公民自发形成的组合。公民社会是介于政府(第一部门)与企业(第二部门)之间的“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11]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公民社会的发展有助于政府治理能力的提升,推进社会的和谐进步。之所以如此,是基于人民普遍对现代国家(政府)和社会(公民)之间关系的三点共识:其一,社会是国家存在的基础,政府只是来自社会不同力量的公共选择。其二,现代政府不是“全能”政府,而是“有限”政府,政府运用公共财力只能满足最基本的公共需求。其三,社会中各类分散的社会资源需要进行整合才能发挥其作用的现实需要。公众愿意用自己喜爱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愿望,从而实现更高层次的需求。[12] 以上三点共识回答了公民社会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和政府的认同。我国的市场化改革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公民社会的成长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国开启了新一轮政府改革的步伐,为公民社会建设提供了有利的政治背景。为此,要注重抓好以下几点:

首先,树立和强化公民意识。所谓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也就是公民自觉地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把对社会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它强调的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责任意识、公德意识、民主意识等基本道德意识。[13] 地方政府应率先树立公民意识的理念,尊重社会组织的权利,给他们创造对话机制,使他们有渠道参与政府的相关活动,为决策建言献策。比如政府吸纳非政府组织的人员加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策咨询团等组织,发挥社会组织在反映群众诉求、扩大公众参与方面的积极作用。政府通过引导公民意识及其活动,营造公民社会文化氛围,使每个公民在思想上产生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德意识,愿意主动承担自己在社会生活中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其次,制定和完善公民社会的法律法规。由于公民社会在我国的发展水平还不高,相关的法律制度还很滞后或不完善,对许多社会组织的发展产生制约。比如注册困难,许多民间组织得不到注册,是因为规定要有“业务主管单位”,找不到“挂靠单位”(“婆家”)就不能注册,导致大量民间组织不得已而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再比如参与困难,一些社会组织想为政府建言献策,苦于找不到有效的渠道而“爱莫能助”。政府应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法制体系。一方面,对现有法律进行清理,把过时的废除,该修改的修改,另一方面,尽快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管理民间社会组织,该合并的合并。让社会组织在地位、途径、注册、运行、监管、评价等方面有法可依,扭转目前管理无序的状态,促进公民社会步入健康发展轨道。

再次,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引导与资助。社会组织的发展既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又为提升政府社会治理能力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外部环境。对一些民间实力较强、信誉好的社会组织的发展应给予资助,让这些组织完成一些公益事业,为政府分担压力。资助的方式可视情况而定,比如直接拨款,但要伴随相应的任务(理论研究、课题调研等);政府可以运用合同管理手段,通过政府招标的形式,将某些公共服务以合同外包的方式承包给资质较好的社会民间组织,使其既得到政府的资金支持,又能帮助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从而发挥社会民间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正能量。

参考文献:

[1]郭根,吴婧.地方政府的维稳“悖论”与化解之道[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3,(1).

[2]唐皇凤.“中国式”维稳:困境与超越[J].武汉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9).

[3]人民论坛问卷调查中心.借“维稳”名义不作为乱作为“较严重”[J].人民论坛,2010,(9).

[4]张荆红.“维权”与“维稳”的高成本困局——对中国维稳现状的审视与建议[J].理论与改革,2011,(3).

[5]张弘.学者应星点评公民维权与社会心态:消解“怨气”要有新思维[N].新京报,2011-06-11.

[6]王慧.官场中的维稳烦恼[J].领导文萃,2010,(12下).

[7]汤法远.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结构分析[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9,(4).

[8]李军鹏.大部制改革需要解决的六大重点问题[J].改革内参,2013,(8).

[9][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5:100-101.

[10]人民网.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DB/OL],http://cpc.people.com.cn/n/2013/1115/c64094-23559163-13.html.

[11]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若干问题[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7,(6).

[12]陆学艺.中国社会建设与政府管理:对话与争鸣[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260-261.

[13]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1311688.htm.

[责任编辑:黎 峰]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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