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法制教育的起点是现实的人
2014-05-04蒲鸿志
蒲鸿志
[摘 要]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每一个人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主体。法制教育的“社会需要论”研究范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理论和实践上都陷入了困惑。我们转换视角,用新的思维方式思考法制教育,透过法制教育的社会表面,走向法制教育的最深层的存在——现实的个人和现实的个人活动,这有利于我们在法制教育活动中增强教育的有效性、针对性、现实性。
[关键词]法制教育 现实的人 研究范式
[中图分类号] G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4)07-0040-02
法制教育是一门严肃的学科,它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但是,法制教育作为一门学科如何才能得到普遍认同?如何才能更好地走向实践领域?法制教育怎样才能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培养社会主义新人服务?如何才能提高司法实践领域人的素质?这是任何一个法制教育理论工作者都不能回避的问题,也是一个很有挑战性的问题。
一、对“社会需要论”的反思
人们常认为,法制教育是党和国家的事情,与个人无关;法制教育是为社会需要服务的,是为了社会的需要培养人,与个人的利益、发展、需要关系不大,甚至是相悖的,因而轻视、远离法制教育,甚至拒绝法制教育。一些法制教育者也有不正确的认识,认为法制教育工作是上级交代的任务,法制教育用不着讲针对性和说服性。马克思指出:“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1]从根本上对法制教育进行反思,探索法制教育的基础和历史起点,追寻法制教育为什么是一种社会现象,目的是为了使理论说服人,发挥法制教育的作用,使法制教育不至于走形式。
法制教育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一种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过程。人们的生活离不开秩序,秩序需要法律的维护。在研究方法上以社会为“元点”,着眼于法制教育对经济基础和与其他上层建筑之间的作用,为法制教育的存在寻找合法性依据,这就是“社会需要论”。这种方法论研究有一定的必要性。它使法制教育在整个社会大系统中的实体地位得以确立,使法制教育获得相对独立性,使法制教育为培养人们的法治理念、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服务。然而,我们“不能笼统地谈社会需要,更不能糊里糊涂去适应需要,满足需要。不能认为见诸报端的需要,或者从哪里说出来的需要,或者某位发言者道出的需要,都是可以不加鉴别地称之为社会的需要的”。[2]“社会需要论”不是唯一的研究方法。它无法深入到法制教育的内部,探讨法制教育为什么存在,又是如何成为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的。“社会需要论”不能说明法制教育“实有”和“应有”存在的区别。然而,只有对法制教育的“实有”与“应有”作出回答,才能揭示法制教育的本质。“社会需要论”立足于法制教育的社会历史本质、社会物质基础,用社会功能、社会普遍价值导向说明法制教育的起源、类型,建构了倾向社会一般的法制教育,忽略了个人与法制教育关系的深层次研究。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在当今时代,资本的全球流动,对作为上层建筑之一的法制教育将产生影响,法制教育也面临着一个国际化视野的审视问题。尤其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发生了重大调整,个人的主体意识越来越强,这就呼唤我们反思“社会需要论”研究范式的局限,力求在理论上寻求突破,在实践上为科学发展,建构和谐社会提供新的、更有效的手段、方式和方法。
二、以“现实的个人”为出发点的研究范式
法制教育的“社会需要论”研究范式,在新的时代,在理论和实践上都陷入了困惑。为了加强教育的有效性、针对性和现实性,我们要转换视角,突破原有方法论的局限,用新的思维方式思考法制教育。透过法制教育的社会表面,走向法制教育的最深层的存在——现实的个人。因为任何一种学理创新都离不开方法论的创新,新方法改变了人们的思维方式、思维空间。也只有在方法论上的创新,才有学科的进展和突破。如果我们囿于过去的研究方法,仅仅在理论上作细节的修补,法制教育的研究不可能取得突出的成就。为了个人的全面发展,为了建设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治社会,突破旧的研究范式是不可避免的。
在原始社会,为了把已有的习俗、惯例承传下去,萌芽了最早的规范教育。在阶级社会,法制教育随着习惯法、成文法出现正式产生了。这时,法制教育完全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工具。在资本主义社会,市场经济影响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个人的作用、地位、积极性越来越重要。时代特征不同了,“它首次开创了世界历史,因为它使每个文明国家以及这些国家中的每一个人的需要满足都依赖于整个世界,因为它消灭了各国以往自然形成的闭关自守的状态。”[3]“大工业”时期,“现实的个人”成为法制教育的出发点。每一个人需要的满足要靠世界,“现实的个人”不是孤立的个人,而是有联系的个人,是社会中的个人。“各个人的出发点总是他们自己,不过当然是处于既有的历史条件和关系范围之内的自己,而不是玄想家们所理解的‘纯粹的个人。”[4]可见,马克思是从“现实的个人”为出发点去说明社会,而不是从社会出发去说明个人。
传统的思维认为,社会是一个脱离个人的实体,人仅被当做从属于社会的活动工具,这就是自古流传下来关于社会的基本观念。[5]我们只重视从社会的角度来审视社会、社会与个人的关系,忽视了社会是人与人的关系的范畴,而不是简单的个人相加。马克思指出,社会“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6]人是在社会关系中存在的人,不是在实体化的社会关系中存在的人,更不存在一个预设的实体化社会。人就是社会,人就是国家,人就是人的世界。因此,把法制教育中社会的需要还原为社会中的个人关系,这样才能克服法制教育的社会功能不能为其必然性存在提供支撑的缺陷。从现实的个人出发,才能透过社会关系的迷雾研究法制教育这个客观的社会现象,也才可能得出较为科学、合理的结论。因此,“现实的个人”也就成为法制教育研究的出发点。
三、“现实个人”的活动
法制教育是提高人的法律素质的社会实践活动,人的法律素质是在人的法制教育实践活动中生成的。法制教育是人的一种生存和活动方式。法制教育是促进人的法律素质形成、完善和提高的活动,是受教育者与法律文化、法治环境相互作用,形成一定的法律素质的活动。在这个过程中,受教育者的法律素质的提高,又是通过与教育者的交往实现的。
马克思认为,现实的人是活动着的人,人们通过活动来创造自己的实际生活和历史,有目的的活动就是表现和实现人们自己的存在和发展的根本方式,只有通过活动,才能满足自己生存和发展的需要。马克思批判旧唯物主义,对于现存的事物不能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要同时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去理解,要从主体方面去理解。“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7]马克思通过揭示人的活动,来理解人们的社会实际生活和人类的历史发展。“因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所以人在积极实现自己本质的过程中创造、生产人的社会联系、社会本质。”[8]“社会关系的含义在这里是指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活动规定了人的存在,人本身也在活动中生成自己的品质、素质和特性。社会与人相互规定。思想是社会关系的反映,社会是自觉的个体组成,人是受动与能动的统一,能动是人的本质,离开了现实的人和人的现实活动,社会就成了抽象的东西。法制教育能促进人提高法律素质,是由于法制教育是人的活动,是人的素质发展的方式。
从活动的角度认识法制教育,也为现代教育学和心理学的研究成果所支持。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对发生认识论的研究成果证明,人的认识不可能单独起源于主体或客体,只能起源于二者的相互作用,即主体对客体的动作(活动);儿童智力发生的根本原因和机制也是活动。[9]美国教育家杜威认为:“一切教育都能塑造智力的和道德的品质,但是这种塑造工作在于选择和调节青年天赋的活动,使他们能利用社会环境的教材。而且,这种塑造工作不只是先天活动的塑造,而是要通过活动进行塑造。”[10]“经验的意义的增长,是和我们对于所从事的种种活动相互关系和连续性的认识的提高相应的。”这说明,法制教育应该在活动中才能完成。
总之,“现实的个人”是法制教育研究的出发点。研究法制教育,必须研究“现实个人”的活动。这有利于我们在理论上开拓法制教育的新视野,确立新的研究范式,克服“社会需要论”的缺陷,使法制教育能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我们在法制教育活动中,增强教育的有效性、针对性、现实性,从而提高人的法律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 参 考 文 献 ]
[1][3][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9,114,119.
[2] 张楚廷.课程与教学哲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373.
[5] 高清海.高清海文库:第2卷[M].沈阳: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300.
[6]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200.
[7]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32.
[8]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22.
[9] 皮亚杰.发生认识论原理 [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21.
[10] 约翰·杜威著,王承绪译.民主主义与教育[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81.
[责任编辑:陈 明]